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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院调查报告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9 热度:77

2024年法院调查报告

第一篇 2024年法院调查报告18750字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如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建立了法官主导下的“适度社会化诉讼调解模式”,扩大调解参与人的范围,试行专家参与调解,聘请人民调解员为法院助理调解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中聘请调解员并邀请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等。该院还制定了《纠纷调解劝导手册》,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案件的调解由法院提示引导到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使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形成双联互动的关系。针对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创建了特邀协调员制度,即由法院聘请当地村、镇干部担任特邀协调员,邀请他们协助法院参与调解工作,并通过他们直接调解本村、镇发生的民间纠纷。关于调解工作的经验,各地法院普遍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针对前一时期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调解“否定与替代论”,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调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是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因此,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逐步改进和完善,而决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应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__年9月27日在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就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的讲话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及规则,从程序上保障调解合法、有序进行。

调解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有着一定联系。有具体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因在于此类案件调解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为了促使双方能够对给付内容进行有效的协商,以便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若是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适用调解与审判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可从两方面审视:一是对于审判机制整体运作而言,适用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快结案时间,特别是无须经过上诉程序,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适用调解不一定能够直接起到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实践证明,结案总数与调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的有效适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对更多,而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过分强调调解会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难以有效利用。

三、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7.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8.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9.“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建议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首先,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4.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5.建议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样式的民事调解书,但因其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没有必要。

6.建议严格掌握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审判实践中,因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条件掌握过宽,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为了维护调解书的审判效益,建议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条件应严格掌握。

7.建议采取倡导调解和鼓励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规定硬性指标。另外,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

关于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情况分析

1、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从1月1日至今年5月30日,秀山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0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2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件,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4件,承包地经营权继承纠纷1件。秀山法院共审结33件,未结8件。一审判决18件,调解结案9件,准予撤诉5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上诉案件4件,其中,维持1件,改判3件。

2、情况分析

⑴案件类型及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占所有案件的53.6%,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占24.3%,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转让纠纷各占9.7%,其余占2.7%。

⑵结案情况分析

在已结33件中,判决案件18件,判决率为54.5%,调解结案9件,调解率为27.3%,撤诉案件5件,撤诉率为15.2%,裁定驳回起诉1件,占3%。判决案件中,未上诉案件13件,服判率为72.2%,上诉案件5件,上诉率为27.8%,上诉维持1件,维持率为20%,改判4件,改判率为80%。

二、土地承包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出嫁女承包地经营权司法保护的困惑。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婚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难于解决的问题。比如,秀山法院审理的李跃祥、李凤银诉苦竹园组、第三人李宗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和周仕英、文妹仙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均存在难于保护的情况。具体讲,前案中,李跃祥、李凤银以苦竹园组将其承包地在第二轮承包时违法调整给李宗文,请求确认苦竹园组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违法调整部分无效,并返还承包地。经本院查明,李跃祥系李宗文之父,李宗文系李凤银之长兄,李凤银出嫁后未在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回乡居住。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二原告不在家情况下,李宗文代表全家承包了包括二原告在内的土地,故本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释明应找李宗文要求分配承包地即可。判决生效后,除李跃祥承包份额土地,因李宗文与其有赡养协议,明确土地由李宗文耕种外,李凤银应得份额承包地,历经组、村、政府解决至今未果。文妹仙、周仕英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1980年,周仕英与刘代云再婚,未办结婚证,周携女文妹仙与刘代云一家共同生活。现周仕英未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其份额承包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司法解释性规定。周仕英与刘代云属事实婚姻,周未主张离婚,提出分割承包地份额,则不属前述条文规定情况,且适用该条文的反对解释,即理解为,未提出离婚,法院则对夫妻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作处理,换言之,截今未将夫妻承包地分割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因此裁定驳回了周仕英的起诉。同理,文妹仙作为刘代云之继女,第一轮土地承包在刘的户内分得了相应份额的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对第一轮土地的延包,文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且在1999年解除了与“其夫”的同居关系,文曾数次要求其继父分其承包地未果,与其母同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承包地。亦因家庭成员间分割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亦驳回其起诉。并释明两点:其一,若文的承包地仍在刘代云户内,文可向发包方要求独立承包土地,由发包方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二,发包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调整土地,刘代云之子结婚分立成户,刘将文的份额分配给了其子,且其子另行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证,文则可以发包方为被告,刘之子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将文的份额承包地承包给第三人无效,要求返还承包地。但该建议存在疑点,文是出嫁女,刘代云才是户主,只有户主代表承包方才能提起确认调整承包土地无效的诉讼。刘代云在户内将土地调整给其子,他不可能提起诉讼的。此类方法存在程序障碍,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后,文妹仙要求分得相应份额承包地的问题亦历经组、居委会和镇政府解决,至今未果,出嫁女承包地权利实现的途径何在?

《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是明确的,但实现其权利的途径不广,某户之女的土地被违法调整,某户提起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中,发包方违法调整行为无效,可返还土地,这类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本院审理的前述两案,法律保护缺乏规范,至今未解决,究其原因,是审判系统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准入制度,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否则,问题迎刃而解。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性质的话,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又何妨呢?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法院工作量,拓展了受案范围而已。

2、司法解释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的规定与现实的冲突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对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该规定解决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间可互换承包地经营权的问题。但该法未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规定。只是最高法院《规定》第十五条“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______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作出了规定。

我县地处渝、湘、黔三省市交界地带,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互换承包地经营权,常发生在组际间、村际间、乡际间,甚至省际间,由于历史的原因,村民小组间的地域范围常相互交叉,给农户耕种土地带来不便,互换承包地,可一定程度节省农户的人力和物力,提高生产效率,这无疑是一件好事。

这类纠纷一旦诉诸法院,审理中将存在如下问题:其一、互换土地农户双方均未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违反十五条规定程序;其二、“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事前同意或是事后追认。一般情况,不同组间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组长和其他农户一般不反对,各农户亦认为他人的互换行为未损害自身利益,发生纠纷后,则对是否同意互换因可能影响与纠纷双方的关系,不发表意见。是否将该类互换行为一律认定无效呢?实难处理。本院正在审理文绍军诉周胜学、周云补确认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文绍军之父在第一轮承包后将建有酒房的0.8亩土地与不同组的被告进行互换,被告则在互换后的酒房烤酒,第二轮承包时,则将酒房部分的土地载入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此后,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办理建房手续后建房(价值十万余元),现原告请求确认互换协议无效。该互换行为违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确认协议无效,互相返还承包地。因双方过错造成被告的建房损失,则应由双方承担。假如如此裁判,被告的损失是巨大的,原告亦面临难于赔偿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该案中,被告建房行为经组、村、乡等同意,办理了相应手续,应视为合法,对建房部分则应考虑不予返还。其余土地则应予返还。该案审理中,为研究提出以上想法。但建房是经互换后的土地所有组组长、村主任同意的,被告修建此房,举全家之财力而为,按无效处理,损失巨大,甚至加剧矛盾,法院必将在上述两者之间作出取舍性裁判。

针对该案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规定》第十五条,建议增设: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互换土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应当认定互换行为有效,但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若需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有效。这样,以利土地的“流通”,维护互换双方的利益。《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过于严格,在审理的此类互换纠纷中,无一遵从了该规定,说明该规定亦不贴进百姓生产生活。如果该类互换土地因此而一律认定无效,显然从制度设置上就产生不稳定的因素。要想农户遵从你的规定,就必须要被百姓的普遍接受,否则,规定的设置形同虚设,只有发生纠纷的此类互换受到了司法审判的调整,那些大量存在于民间的此类互换仍将继续存在。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普遍性问题。

我县有十四万余农户,现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所占比重极低。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否则,长期存在,只不过在不同时期引发纠纷罢了。具体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以下普遍性问题:

第一、第一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80年、1981年,虽成为历史,但当时我国土地承包处在探索初试阶段,我县农村大量的家庭承包,无土地承包分户清册,无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1998年开展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虽在《土地承包法》公布实施前发生的,实质上是对第一轮承包土地的延包,所签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座谈会同仁提出了以下问题:①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安排人员统一填写的,甚至承包方的签名也是由工作人员填写的;②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土地发生了微量变化,比如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农户,现分立成两户,对死绝户土地、婚进婚出人口、新增人口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必要调整,但缺乏承包人对实际承包土地的确认;③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我县以当年7月1日为承包的起点时间,在填写承包合同后,颁发到农户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迟缓,有的农户在几年后才拿到证书;④承包合同书在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后,并未让农户当时持有,而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附有合同,农户持有证书后,才清楚自己承包土地的范围和权利义务;⑤农村自留地,未纳入承包合同承包土地范围,自留地、饲料地是农村大集体时分给各家各户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未纳入承包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亦未作为承包土地进行发包。农村自留地纠纷大量存在,因无合同、无证书,此类纠纷的处理难度更大;⑥我县少量农村未签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述因素的存在,将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仍大量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任务将是十分繁重的。

4、过境高速公路和其他建设征地中可能引发大量的征地补偿费用纠纷案件。

重庆至长沙的高速公路秀山过境段长达48公里,征地工作已全面展开,有关部门正在认真做好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费落实后,将会在农户间因承包地、林地、荒地、林木、自留地、房屋四至界线不清等因素,引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这类纠纷甚至会发生在农户内部成员之间,也可能引发征地补偿的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性质作了明文规定,但政府部门在操作中很难将上述规定落到实处。

按《解释》规定的精神,征地补偿费用有三,其一、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物的灭失的补偿,青苗补偿费只有是补给承包方或青苗的实际投入者,附着物补偿费补给附作物的所有者;其二、安置补偿费,性质是对承包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可能出现被发包方截留的案件;其三,土地补偿费,性质是对所有权人的补偿,集体所有的土地,则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在座谈中,与会同志提出了这样的情况:①支付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用,只惯以土地补偿费的名称,未按解释规定作三个层面的划分;②将土地补偿费一并支付给农户,谁的承包地被征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归被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将来,可能引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确认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的案件;③一地双包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有相互交叉部分存在,在征地部门作出补偿时发生争议,此类纠纷,应以权属清楚为前提,意味着,首先存在政府部门对林地权、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或承包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判后,再行分配已征地补偿费用。

纠纷的发生,常因不遵从规范、规则造成的,征地部门和农户必须广泛宣传和学习政策、法律和解释规定,方能遵从,否则,将引发纠纷。法院应加强和政府部门的沟通,加大对解释宣传的力度,力争防患于未然,将纠纷减少到最低程度。

几年来,秀山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和《解释》规定的精神,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对涉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地流转纠纷和征地补偿费用纠纷等案件进行积极干预和调整,实现了对土地承包户权利、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案件不多、谈不上有何经验,但审判实践遇到的问题不少,其中,外出务工农户土地被发包方收回,现农户回乡要地,一般均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最高院辛正郁老师所讲不存在诉讼时效的理解,因无具体司法解释,审理中存在难度,希尽快上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利操作。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部分问题和一些土地承包相关的问题,尝试性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报告高院,寄希望得到更高层面的解决。

(秀山法院 杨勇胜)

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

武隆法院关于农民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我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农民犯罪220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四大类型。

其犯罪特点:1、犯罪人数的比例大,占犯罪总人数291人的76.5%;2、犯罪类型不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职务犯罪两大类型;3、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以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居多;4、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尤其以盗窃为最,犯罪人数近100人,占所有农民犯罪人数的45.5%;5、农民犯交通肇事,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赃物,寻衅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人数有所增加。

农民犯罪主要原因是贪财,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就能说明,且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农民不愿上缴火药枪以及制造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也有贪图小便宜因素。其次是文化低,法制观念淡漠,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在非法拘禁、侵宅和重婚犯罪中最能体现出来。第三,农民进城务工后走上犯罪道路。许多农民进城务工不顺,又不愿意再回家劳动,在其他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寻衅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多有体现 。

对策。打击不是防止犯罪的根本手段,要靠综合治理。同样,针对农民犯罪问题,也是要靠综合治理。如解决农民教育问题,加_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其生活状况;妥善处理农民工问题,正确引导农民发展,都是有力防止农民犯罪的最根本保证。

武隆法院 刑庭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

今年5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万州法院和全国法院一样把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大事来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任免、培训、管理等项工作。从目前调查研讨情况看,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初见成效。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如何在程序和操作上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使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我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简要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1954年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制定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___”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了彻底破坏。1982年修改《宪法》时,则未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此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没再写进《宪法》。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此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基本同样的规定。在这个时期,法院主要是通过法院任命的方式,选任了一批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的审理。至90年代后期,由于机制、管理、经费、审判方式改革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部分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所弱化,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减少。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构成情况。据统计,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65人。从政治面貌上看,中共党员,44人,占总人数的67%;民主党派4人占6%;团员、群众17人,占总人数的27%。从部门分布看,党政机关19人,占总人数的29%;企事业单位25人,占总人数的39%;社会团体7人,占总人数的10%;其他14人,占总人数的22%。从年龄构成看,35岁至40岁的37人,占总人数的57%;41岁至50岁的26人,占总人数的40%;55岁以上的2人,占总人数的3%。从学历层次看,本科学历的21人,占总人数的34%;专科学历的42人,占总人数的63%;专科以下学历的2人,占总人数的3%。65名陪审员中,男性为44人,占总人数的66%;女性为21人,占总人数的34%。专业技术人员为7人,占总人数的20%。可以看出,中共党员在人民陪审员中占有绝大多数,行业分布相对平衡,年龄大部分在40岁以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相对较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据统计,截止12月份,我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各类一审案件659件,占同期全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35%。其中,刑事案件120件,占同期全院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18%;民事案件329件,占全院同期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40%;行政案件67件,占全院同期行政一审普通程案件的33%。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各类参审案件数量相对平稳,但所占全院一审案件的比例较高且有上升的趋势。据调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民事案件多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三农”群体性案件。

(三)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使用情况。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全院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主要是人大任命、法院聘任、单位推荐等。原有人民陪审员中,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的。今年,依法由人大任命的,具有任命手续,比较规范。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固定”使用,即相对固定使用一些人民陪审员或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固定类型案件的审理;二是“临时”使用,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法院认为需要人民陪审员陪审或引起党委、政府及社会关注的案件,临时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四)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及管理培训情况。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支出的费用主要为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万州所处三峡库区经济相对贫困,陪审经费未列入同级政府财政支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并在政治部门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具体办理人民陪审员的协调、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从调查情况看,今年以来,对人民陪审员培训主要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是庭审急需的程序、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购买相关法律书籍资料分发给人民陪审员。

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经验不够,该制度的运行状况也不尽人意,预期价值和应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研究现行问题,对于更好地落实《决定》是大有裨益的。

(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参与意识不强。一是人民陪审员大部分由单位推荐,多数是党政机关干部,许多人把陪审当成法院分配的一项工作任务,自身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二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不统一,资格条件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导致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陪审员的陪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参与陪审的陪审员往往由办案法官来决定,陪审员对审判员有明显的依附倾向。庭审中,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待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过去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范围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哪些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完全由法官自行决定,这就增大了法官的随意性,实际工作中也不好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和数量,主要限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等,但实际上是于法无据的。

(三)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期间的待遇问题难以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来源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法院对陪审员的经费补偿标准掌握难度大,再加法院经费紧张,对人民陪审员补助较少。如果这一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将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最终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够。

(四)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各法院普遍缺少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奖励、培训等工作程序、日常管理、经济待遇等方面也多是空白,没有章程。当前,对人民陪审员存在“实用主义”思想,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由于对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陪审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有的陪审员以工作较忙不能出庭陪审,不认真参加庭审和合议。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因陪审员的原因造成的错案如何处理尚无法律规定,这样容易出现陪审员的“暗箱操作”问题,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

三、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为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按照《决定》及最高法院、司法部有关规范性意见,抓好“五个机制”,把人民陪审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

(一)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免、案件审理、培训、考核表彰等内容,因此必须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一是建立陪审员的管理机构、选任、培训、权利义务、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待遇及奖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其权利的行使,又要明确其负有的职责,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和详细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二是要在政工部门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作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要为每一名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履历、申请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表现突出的要进行表彰。三是为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人民陪审员实行“集中管理、分类使用”。对人民陪审员的使用应由立案庭负责。原则上,使用人民陪审员应由案件承办人或相关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也应当考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特别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及特殊情况的案件,可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分类,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如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可从懂医的人民陪审员抽取;姻婚家庭、妇女维权案件,则可从女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表彰等都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支持,可以采取设立联席会议、成立统一领导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

(二)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机制。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必须要有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要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培训,要纳入法院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

(三)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程序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庭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运作应突出强调庭审方式和程序保障。应加强和规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引导,对人民陪审员既要释明法律,又不能对陪审员进行暗示或诱导。法官应向人民陪审员说明证据采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示明证据事实和法律争议的焦点,并对选择的利害关系、后果作客观说明,但不能侵犯陪审员的独立判断,不能强制陪审员听从法官的意见。人民陪审员参与开庭、调查、调解,并根据内心确认的证据、事实发表意见。根据《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对案件的裁判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一名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启动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

(四)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工作的监督者,对陪审员的监督是对监督者的监督。为确保监督的权威性,应由人民法院与人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实施。对陪审员的监督应当同对法官的管理衔接。一是应当列入人大的监督检查范围。人民陪审员由人大任免,因此人大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议,定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报告,既要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同时又要对故意错误裁判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惩处。二是要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人民陪审员执行审判职务虽与法官权利相同,但毕竟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应以事前监督为主,以事后监督为辅。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如果出现违规行为,经人民法院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建议取消其选任陪审员资格;严重违背职责的,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费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因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应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要确定交通补助标准、用餐标准等,便于执行。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所在单位阻挠其参加审判工作,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等劳动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书或接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有的补助和实施陪审员制度所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每年按预算足额拨付。为切实从法院范围内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建议法院向同级人大报告同意后,由政府下发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予以实报实销,误工费按规定支付;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还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生活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李富文)

法院实习调查报告

调查内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调查时间:8月29日—9月23

调查地点: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调查方式:资料汇总 调查目的:因城市供暖而产生的纠纷越演越烈,供暖纠纷案件大幅激增,成为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迅速的一类。供暖作为一项社会公用事业,维持着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供暖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要想妥善处理该类纠纷,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供暖模式。因此,通过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的调查分析,来解决供暖领域尚存在的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缺位的问题。

调查结果:在实习期间我有针对性的对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办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资料汇总:__年铁锋区法院共受理供暖纠纷案件132件;__年上升为206件,增幅56.1%;__年更猛增到398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93.2%,与__年相比增幅高达129%。 近三年来,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成倍增长,我认为供暖纠纷案件激增现象的产生包括下面六个方面的原因:

一、因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导致业主拒交供暖费。近年来,大批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利益不同存在多种矛盾,业主因此而拒交供暖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二、业主个人因下岗、失业等客观经济原因而无力支付取暖费,从而造成拖欠。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因经济拮据无力承担取暖费、而被供暖单位告上法庭,这类情况约占供暖纠纷案件的80%。

三、供暖单位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用户拒交取暖费。例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没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所以用户拒交取暖费。此类案件比重很大。

四、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随着供暖费成本的逐年上升,单位的采暖费用负担越来越大,有相当一部分用热单位由于改制、重组,

职工下岗、分流,以及企业破产等变化因素,出现了无人交费,无力交费或者不愿意交费的现象,造成供热企业收费困难,致使供热单位被欠费拖累的难以为继。

五、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纠纷。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因素。其一,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交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其二,有些单位与供暖方签订供暖协议后,部分职工用户与该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调离本单位,而单位没有及时与供暖方就职工供暖费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又拒绝为该部分职工支付供暖费,从而产生纠纷。其三,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节现象。六、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目前的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无法满足用户自愿选择的要求,在供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部分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抗拒,从而引发纠纷。 因此,供暖方只有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从而也就使得供暖费纠纷的案件大量涌现。因供暖合同具有连续性的特点,而一次诉讼或追讨只能解决之前拖欠的费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下一个供暖季到来时往往会再次产生新的大量纠纷。

为了使上述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激增现象得到切实的解决,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政府应当对供暖的章程、规定、标准予以明确,建构起完善的供暖机制,减少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二、当用户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交纳时,政府应当进行行政给付,给困难户一定的补助。特别是对于鳏、寡、孤、老、残、军烈属等重点优抚保障对象和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三、研究制定供热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供热行业的管理标准,重新制定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使供热行业逐渐形成政府宏观控制、特许经营、适度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时,采暖户应当及时交纳取暖费,如果认为供暖的温度达不到标准,首先要先自查一下是否装修时对房屋的结构作了更改,改变了供暖线路。另外一般刚开始供暖时供暖办设有监督电话,用户可以请他们来测

量温度,尽早解决问题。四、不管单位是出于什么原因,经营不善还是职工过多,总之取暖费是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单位有义务替职工交纳。五、相关单位应将合同主体变更、供暖价格调整等情况及时通知用暖方,并变更相应条款,以免发生纠纷。六、通过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提高齐齐哈尔市供热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益,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加速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以解决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的情况

第二篇 2024年大学生基层法院社会实践调查报告1100字

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确实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我所实践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践老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实践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 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代理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代理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

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2000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2000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 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 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说,被告拿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法官亦认为如此,这样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双方调解的,并不必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尽管这次法官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后来的一些场面上的事情还要继续下去,也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 场。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说,我发现现在的人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明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第三篇 法院实习调查报告2100字

调查内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调查时间:XX年8月29日—XX年9月23

调查地点: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调查方式:资料汇总 调查目的:因城市供暖而产生的纠纷越演越烈,供暖纠纷案件大幅激增,成为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迅速的一类。供暖作为一项社会公用事业,维持着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供暖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要想妥善处理该类纠纷,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供暖模式。因此,通过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的调查分析,来解决供暖领域尚存在的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缺位的问题。

调查结果:在实习期间我有针对性的对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办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资料汇总:XX年铁锋区法院共受理供暖纠纷案件132件;XX年上升为206件,增幅56.1%;XX年更猛增到398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93.2%,与XX年相比增幅高达129%。 近三年来,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成倍增长,我认为供暖纠纷案件激增现象的产生包括下面六个方面的原因:

一、因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导致业主拒交供暖费。近年来,大批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利益不同存在多种矛盾,业主因此而拒交供暖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二、业主个人因下岗、失业等客观经济原因而无力支付取暖费,从而造成拖欠。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因经济拮据无力承担取暖费、而被供暖单位告上法庭,这类情况约占供暖纠纷案件的80%。

三、供暖单位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用户拒交取暖费。例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没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所以用户拒交取暖费。此类案件比重很大。

四、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随着供暖费成本的逐年上升,单位的采暖费用负担越来越大,有相当一部分用热单位由于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以及企业破产等变化因素,出现了无人交费,无力交费或者不愿意交费的现象,造成供热企业收费困难,致使供热单位被欠费拖累的难以为继。

五、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纠纷。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因素。其一,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交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其二,有些单位与供暖方签订供暖协议后,部分职工用户与该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调离本单位,而单位没有及时与供暖方就职工供暖费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又拒绝为该部分职工支付供暖费,从而产生纠纷。其三,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节现象。六、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目前的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无法满足用户自愿选择的要求,在供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部分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抗拒,从而引发纠纷。 因此,供暖方只有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从而也就使得供暖费纠纷的案件大量涌现。因供暖合同具有连续性的特点,而一次诉讼或追讨只能解决之前拖欠的费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下一个供暖季到来时往往会再次产生新的大量纠纷。

为了使上述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激增现象得到切实的解决,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政府应当对供暖的章程、规定、标准予以明确,建构起完善的供暖机制,减少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二、当用户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交纳时,政府应当进行行政给付,给困难户一定的补助。特别是对于鳏、寡、孤、老、残、军烈属等重点优抚保障对象和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三、研究制定供热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供热行业的管理标准,重新制定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使供热行业逐渐形成政府宏观控制、特许经营、适度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时,采暖户应当及时交纳取暖费,如果认为供暖的温度达不到标准,首先要先自查一下是否装修时对房屋的结构作了更改,改变了供暖线路。另外一般刚开始供暖时供暖办设有监督电话,用户可以请他们来测量温度,尽早解决问题。四、不管单位是出于什么原因,经营不善还是职工过多,总之取暖费是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单位有义务替职工交纳。五、相关单位应将合同主体变更、供暖价格调整等情况及时通知用暖方,并变更相应条款,以免发生纠纷。六、通过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提高齐齐哈尔市供热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益,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加速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以解决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的情况。

第四篇 人民法院对选调生的调查报告1450字

近年来,随着大学毕业生的日渐增多,选调生队伍也不断壮大,这些从各地方院校中挑选的优秀学生党、团员,学生干部,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新鲜血液,不仅为机关工作充实了力量,也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我院在选调生工作中牢牢把握管理、培养和使用三个关键环节,强化工作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使我院选调生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自年以来,我院从省组织部、人事厅每年选调一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共选调名。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选调生的现状

我院两名选调生都是男性,均为法律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年龄都在岁以下,两名都已加入____党员,其中,一名在研究室工作,一名在人民法庭工作。

二、选调生的特点

⒈整体素质高,发展潜力比较大

来我院工作的两名选调生都是经过组织严格挑选,整体素质高、具有较强战斗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他们能很快进入角色,摆正位置,适应工作岗位,努力向组织需要的方向发展。一是政治素质高。在校时他们一名是学生党员,另一名是学生干部,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都比较强。二是学历层次较高。他们都是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学习成绩都在良好以上。三是工作适应能力较强。他们年轻好学,接受和消化新知识快,适应新环境、新工作岗位的能力较强,立足本职岗位,干一行爱一行。四是特别能吃苦。由于基层法院条件较为艰苦,经过实践锻炼,他们锻造了较强的意志和品格,已具备了适应较为艰苦的工作环境。

⒉综合素质好,公认程度高

选调生作为特殊的年轻干部,已越来越被我院干部群众熟悉和认同。一是综合素质好,实干精神强,他们有较强的事业心,端正的政治观和人生观,从而在各种工作中,都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很快成为我院的业务骨干。二是工作业绩比较明显。选调生在各自的岗位上刻苦实践,扎实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年选调的大学生同志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年选调的另一名大学生也多次受到领导和干警们的一致好评。三是禹城市委机关积极借用,评价较高。今年春天,由于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从我院借调一名选调生到组织部帮忙工作,在几个月的工作中,选调生凭其强业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赢得了组织部领导的好评。我院在今年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把选调生吸收为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成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几年,我院的选调生扎根基层思想稳定,进取心强,已经显示出了其应有的优势。

三、法院党组高度重视选调生工作

近年来,我院党组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环境,搭建平台,选调生经过组织的重点培养、重点管理、重点使用,成长进步较快,总体发展势头良好。一是高度重视选调生,并把选调生列入全院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总体规划,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参与重要工作,锻炼他们的才干。二是对选调生在政治上关怀,思想上严要求,生活上关心照顾。院领导经常找他们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理顺情绪、沟通感情、获得信息,督促他们讲政治、讲学习,增强组织观念和法制观念。同时,对选调生采取优先政策,即学习培训优先参加、生活困难优先解决等,保证他们能够优先得到组织照顾,安心本职工作,促进他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三是积极给选调生创造条件,使之早日脱颖而出。工作中,院党组本着缩短成长周期,提高成才率的原则,从基础性工作抓起,积极创造学习和施展才华的条件,激励他们立志成才。通过实践锻炼,选调生磨练了意志,增长了才干,提高了素质,成为干部队伍中一支鲜活的力量,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五篇 关于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3550字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我们于4月上旬至5月中旬,先后到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法委、县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及巴川街道、旧县镇等有关单位,对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XX年以来,全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926件,审结8266件,解决诉讼标的额3.72亿元。为平安铜梁、法治铜梁、和谐铜梁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始终将保障、服务和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各种权属侵害纠纷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注重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三年来共审结涉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等传统民事案件4459件,涉合同、房地产、金融、公司等商事案件3807件。其中,涉劳务纠纷案件773件、涉企业债务案件1587件、涉农案件75件。有效维护了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铜梁的和谐与稳定。

(二)创新机制,深化改革,办案质效不断提高。公正高效的审判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县人民法院把创新办案机制,深化审判改革作为提高民商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一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审判重要环节的监督,强化院、庭长的监督职责,通过担任审判长办案、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抽查案件等方式,监督指导合议庭工作,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敏感性较强的案件严格把关。进一步规范内部请示制度,确保内部有效监督。二是落实和规范公开审判制度,围绕立案、庭前准备、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裁判以及法律文书等环节,切实提高了民商事审判的透明度。同时,认真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和监督作用,三年来有人民陪审员881人次参加了881件案件的审理。三是大力推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模式,建立健全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通过速裁机制及时予以解决。四是建立健全了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加强了对民商事案件审判的监督力度。逐步健全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制定了《庭审行为规范》,出台了关于案件文书质量管理的规定,完善对差错案件责任督查和追究。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把案件质效指标与岗位责任制考核挂钩,提高干警审判责任意识,有力地督促了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三)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调解机制逐步完善。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司法调解职能的发挥,不断探索和完善调解机制。一是将调解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探索将人民调解组织引入诉前调解,建立协助调解员制度,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出台“诉调”对接和委托人民调解等工作意见。在立案前积极开展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调解原则,妥善化解矛盾。三年来近60%的案件以调解或经调解后撤诉结案。二是注重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对接。一方面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共同调处纠纷;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力度,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培训,切实提高了民调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通过借助社会各种力量,有效地促成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一批纠纷。

(四)拓展思路、延伸职能,全面构筑服务平台。社会的发展,对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县法院积极拓展思路,多措并举,延伸民商事审判职能。一是加强便民诉讼网络的建设。建立了“三面向、两方便” 为原则,“五化法庭、民生法庭”为平台,“庭、站、点、员”为支撑的便民诉讼网络。全县建成便民诉讼站22个、便民联络点269个,聘任便民联络员326名。二是严格落实便民诉讼措施。采取在非法庭所在地乡镇设巡回办案站、边远村设立巡回办案点等做法方便群众诉讼,规定各民商事审判庭每人每年到便民诉讼站开展工作不得少于20天,每人每年到诉讼联系点开展工作不得少于12天,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提供了方便。三是加强与基层各单位的协作,形成了联络员联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协同工作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努力满足广大群众诉讼需求。同时,通过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等措施,加大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和扶持力度。

(五)以人为本,一以贯之,队伍素质普遍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繁重而复杂,对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很高。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确保了民商事审判任务的完成。一是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形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不断增强。二是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在业务培训上投入较大,使民商事审判人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解决疑难纠纷和法律文书制作的能力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环境有待改善。一是个别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发生在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民商事纠纷,缺乏协调配合意识,没有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二是有的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法律意识不强,当自己的主张得不到完全满足时,到处缠诉上访,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二)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个别法官没有很好地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贯穿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调解的意识不够强,调解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二是个别案件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好。三是个别案件办案周期过长,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升。

(三)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926件,每年平均2975件,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29人,每个法官人均每年办案102件,法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民商事案件的快审快结。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县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紧密联系民商事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的思想建设实际,加强教育引导,克服畏难情绪和模糊认识,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地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对事关全县发展、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应主动提供司法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民商事审判司法环境。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民商事审判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长效机制。同时也应有针对性地适时组织群众旁听典型案件的庭审,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扩大民商事审判的社会影响力,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和理解民商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关心和支持民商事审判,为法院营造良好而独立的司法环境。

(三)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切实加强对审判活动的考核与监督,健全和完善保证审判质量的评估体系,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保障。着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做到逻辑严密,辨法严谨,析理透彻,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息诉服判率,力争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实现法律公平与社会公平的统一,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在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上加大力度,积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进一步发挥监督员的作用,自觉把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建设,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推进审判作风建设,加强廉洁司法,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理念,切实增强法官严格、公正、文明办案的意识和水平。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重点案件、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监督,着力构建队伍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岗位练兵,切实提高民商事法官驾驭庭审、处理疑难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的实际能力。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的研究探讨,丰富和培养法官的司法实践经验,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各类纠纷的能力。要合理配置人才资源,重视对青年法官的培养,注重专业人才的引进,加强后备力量的储备,防止出现法官队伍的断层。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困难,要在保持现有法官队伍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坚持向审判一线倾斜,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五)认真落实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对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要及时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相关业务指导,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篇 县法院青少年维权岗典型材料调查报告3550字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关心、爱护、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基层法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青少年维权链上占有着重要的地位,担负着神圣的使命。近年来,因一些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影响,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呈现集团化,低龄化,残忍化,后果严重化等特点,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和不安定因素。这不仅影响未成年罪犯自身的前途和未来,而且涉及到家庭,直接关系到边疆社会稳定。县人民法院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位失足青少年,结合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调查研究认为,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得主要因素有:家庭过分宠溺子女;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父母不注重自己的形象,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夫妻不合、争吵或离异,致使子女性格扭曲;家境贫寒,孩子过早涉足于社会,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给社会危害性。

(二)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及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往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加上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污染,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

(四)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歧途。

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发育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制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如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家庭经济方面与高收入的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还有对社会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再有学习成绩差,受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针对以上这种实际情况,该院采取了一些措施,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又独具特色的青少年审判工作新路子。对于这些未成年犯罪的审理,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______未成年人保护法》和《______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始终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因人施教,晓之以理,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违法犯罪的表现及产生的根源,否定过去的自我,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启发他们的感情与态度,满腔热情地进行帮助与教育,对点滴进步给予及时地表扬与鼓励,使他们感受人与人之间的温馨、亲切与诚挚。形成了打击与维权并重,在打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大环境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建章立制,健全创建管理机制

_____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喀什中院、县委、县团委有关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精神,把参与创建作为提升司法服务的重要方式,提出要确保创建活动有条不紊,并取得实效的奋斗目标。为此,院创建领导小组把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目标化、责任化、制度化,致力于用合理的制度促管理,用科学方法创建,力争做到以一流的管理创一流的业绩。

(一) 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青少年成长、让人民满意的高度,充分认识青少年维权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审判人员在庭审职能中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由于条件所限,我院没有设立专门的青少年法庭,法院与县团委合作,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要求审判少年犯的法官有特殊的事业心、特殊的责任感、特殊的感召力;即是一名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是一名合格的教师。

(二)强化创建机制。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我们专门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由一名分管副院长亲自负责创建事宜,建立了以刑庭为主体,院政工科、团支部等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创建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了对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完善创建制度。经过精心调研,制定了符合法院审判实际的《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把青少年维权工作纳入法院日常工作考核中,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制作了规范的服务卡,建立了规范完整的创建档案及电子台帐。

( 四)建立人民陪审员学习、座谈制度。即每年组织人民陪审员学习与青少年法罪案件审判有关的业务知识和其他知识,听取他们对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他们真正起到了既陪又审,即审又教,起到真正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挖掘审判资源,突出庭审效果,探索惩教结合新路子,把维权活动贯穿于刑事、民事、执行等各个职能部门,全方位的开展维权工作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针对离婚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子女抚育问题的处理, 一方面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另一方面也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在执行工作中,_____县法院更是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抚养费的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局从不含糊,不仅在时间上,能做到随到随执行,而且执行到位率力争达到100%,不打折扣。同时,对其他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执行,也是想方设法,极尽所能。

三、着眼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罪犯,巩固庭审成果,矫正问题少年的人生坐标

惩治犯罪只是手段,而教育、挽救才是最终目的,_____县人民法院针对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趋势,着重研究探讨如何预防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转化教育青少年,以及进行司法保护的最佳途径,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延伸到法庭之外,积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共同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罪犯的法制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工作。多年来,县人民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未一判了之,而是把工作延伸到审判工作之外,延生到刑罚执行的各阶段。

一是向学校、社区延伸。组织巡回教育,就地以案讲法。预防犯罪不仅是预防犯罪青少年再犯罪,而且还包括防止没有犯罪的人犯罪,这就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为了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院七名法制副校长先后到县一中、二中、三中就县二中学生_____故意伤害案的审理情况,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激发了学习法律的热情和兴趣。同时,法院先后8次指导一中、二中、三中的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指导中法官将如何驾驭庭审,如何成为一名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如何在庭审中体现出法官的威严都手把手地教给了学生们,使他们在学习中享受乐趣,在乐趣中把握知识。三年以来,法院在全县各类学校中上法制课24次,召开法制报告会和家长师生座谈会各11次,受教育青少年学生达二万余人次。特别是案例评析活动,使学生们学到了在课堂上没有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学生们对一个具体犯罪有了更深入细致的了解,正如一位学生发言中讲到的那样今天法院的叔叔阿姨到我们这里,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的案件对我们进行教育,使我们感到真实,感受深刻、它就像警钟一样,当我们面临着是非边缘的时候及时敲响,它就像利剑一样,当我们将要触及法律禁区的时候刺痛我们。巡回教育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这不仅使我们认识到广大青少年对这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是急需的,同时也使我们感受到减少青少年犯罪势在必行,且应成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方针。

二是向缓刑犯延伸。法院组织青少年缓刑犯参加每年的爱国卫生月等活动,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严格遵章守法的法制教育,同时强化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家长的监护责职。把司法工作向后延伸,为浪子回头创造条件。

三是向监狱延伸。我院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人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近三年来,_____县法院经常走访正在服刑的未成年人,有重点的回访犯罪青少年10余人。有效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放下思想包袱,正视人生规迹,重返学校继续学习,健康成长。杜绝了未成年人因恶习不改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四是向宣传方面延伸。法院政工科与刑庭在工作上密切配合,及时宣传报道法院对青少年刑事犯罪典型案件审理的情况以及少年法庭工作经验,营造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舆论氛围。

以上是我院在审判过程中维护青少年权益的一些做法,我们将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汲取兄弟法院有关预防帮教青少年犯罪的先进经验,致力于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工作中,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七篇 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现状的调查报告1550字

在内地,由于改革开放力度不够,那些经济不够发达地区的法院,其人才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并已经引起最高层的关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内地法院人才流失问题作为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市作为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情形较为突出,并已经成为影响该地区法院深化改革和向前发展的一个紧迫性问题。为了确保法院改革和发展进一步顺利进行,××中院组成了专门课题组,对全市法院人才流失情况及队伍现状进行了统计调查和分析,并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流失原因和队伍现状提出一些防治措施和建议。现将调查研究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调查经过和主要方法

为了搞好本次调研,××中院高度重视,动用二级法院的力量共同完成。首先,成立专门课题调查小组,进行专门调研;其次,动员全市9县3区共12个基层法院初步进行摸底调查,以便全面掌握全市法院人才流失情况及队伍现状的第一手资料;最后,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找出法院人才流失的主要方向和原因,并通过仔细分析队伍的现状,研究出一些对策,最终形成了此调查报告。

一是成立课题调研小组,研究出调查的总体思路、范围和方向。课题组由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任组长,研究室主任为副组长,并在一基层法院挑选一名调研专干为成员。课题组确定了调查提纲,设置出统计表格和问卷,从调查人才流失的时间、范围、方向、原因、队伍现状及人才流失现象对当前在岗中青年法官的心理影响等六个方面着手调研。

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调查研究。4月上旬,市中院正式下文通知各基层法院按设计的表格正确统计数据,然后对全院三十五岁以下青年在岗法官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并要初步形成调查汇报材料,于4月18日前,将所有材料上报中院。

三是4月下旬,课题组将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数据进行了全面汇总,尔后,又深入到人才流失现象较为典型、极具代表性的一个基层法院进行重点调研。

四是通过采取表格统计分析、问卷调查及点面结合等方法,进行调查研究,终于较为准确地找出了当前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以及应当如何解决这些不利因素,进而提升目前法院人才素质,提出一些建议,以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现状及思考

(一)人才流失情况统计与分析。

全市共12个基层法院,其中有9个上报了数据和材料。首先,我们对9个基层法院上报的数据进行统计,1999年至2003年共5年时间,法院共流失人员55人(不含离、病、退休及辞退人员),其中具有法官资格者42人,其他人员13人。在流失的法官人员中,全日制法律本科成员9人,其他学历者33人。通过上述数字显示,我们可以得出:法院的人才流失,主要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流失。

然后,我们从流失的主要方向上来看:流向党政机关31人,其中法官25人;流向沿海地区7人,其中法官6人;考取硕士研究生7人,均为法官;流向高薪企、事业单位2人,其中法官1人;流向律师行业1人,为法官;流向其他方面7人,其中法官2人。在以上6个方面中,法院人才流失的主要方向依序为党政机关、沿海地区及考取研究生。

其次,我们从流失年份上来看:1999年流失人员12人,均为法官;2000年流失人员15人,其中法官6人;2001年流失人员8人,其中法官7人;2002年流失人员6人,均为法官;2003年流失人员14人,其中法官11人。在5个年份中,以1999年、2000年、2003年流失幅度较大,其中1999年与2003年法官流失人数均超过10人。然而2000、2001、2002三年法官流失数量基本持平,均在6-7人左右,但到2003年流失又忽然增至11人,可见当前法官流失量又呈上升趋势。

最后,我们从流失率方面看:9个基层法院现有在岗人员共计728人,其中法官397人,全日制法律本科成员23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法院人才流失率为7%,其中法官人才流失率为11%,其他人员流失率为4%,而全日制法律本科人员流失率高达28%。很显然,法院人才流失的总体趋势,是人才素质越高,流失量越大。

第八篇 新苑社区法院宿舍环境调查报告850字

为了创建和谐社会,营造更和谐的社区气氛,特对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绣溪新苑社区法院宿舍就环境情况进行了调查,作如下的调查报告:

一、小区现状

法院宿舍共两幢住宿楼,区内总体卫生环境良好,地面卫生情况尚可,自行车、摩托车摆放相对整齐,区内噪音少,安静,环境理想,安全工作良好,治安情况尚可;但社区绿化不够理想,公共设施维护较差。

二、主要问题

1、没有指定的倒垃圾地点,居民倒垃圾较随便。

由于小区内没有指定的垃圾倒放点,所以各个楼梯口常常出现随意堆放垃圾的现象。近来由于小区内多了一辆垃圾车,情况有所好转,但仍有个别居民为图方便,将垃圾随便扔在路边或楼道口。

2、绿化不够,且管理缺乏力度。

小区内绿化面积较小,且草地稀疏,管理较松弛,导致日常生活中居民随意破坏树木的现象较严重。除此之外,原先一部分的绿化地被一些居民擅自改为菜地,占用了小区绿化面积的65。7‰,严重破坏了小区的绿化环境。

3、楼道的感应灯多坏,长期无人修理。

两幢宿舍楼,共6个单元,所有一楼楼梯口的楼道感应灯都已坏掉,住户在夜晚上下楼时有很多不便,却一直无人修理,无人问津。

4、自行车、摩托车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小区居民停放在楼梯口的自行车、摩托车时有丢失,有38‰的居民反映发生过此类现象。

三、对策建议

1、增添指定的垃圾倒放点,并在小区内张贴宣传布告,对倒垃圾一事进行明文规定:居民倒垃圾时要倒到指定地点,禁止随便乱扔垃圾;日常生活中不许随便乱扔果皮纸屑等。除此之外,还可增设分类垃圾桶,加强垃圾分类回收。

2、加大对小区绿化带的管理力度,保证现有绿化带不被人为破坏。同时,应对小区内的草地进行精心照料,另可种植一些花卉植物,增添小区的生机。

3、请社区相关管理人员尽快解决楼道感应灯的问题,将坏掉的6个感应灯全部换新,以确保居民安全、正常的生活。

4、加大相关方面的治安管理力度,对进出小区的陌生人员提高警惕,保护小区的财产安全。

5、多进行宣传,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普及环保观念。

第九篇 法院信息管理及运用调查报告7850字

目前,信息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在各行各业,对改善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直接反映了应用单位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本课题组将本着积极推进我院信息化建设的想法,针对目前信息技术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情况进行汇总,将问题进行整理归纳,提出法院近期开展信息化建设,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一些建议和要求,使信息管理工作更加具体,软件应用更加深入,在日后的工作实际中迅速、高效的予以完善和提升整个司法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的目的。

一、前言

众所周知,信息科学技术是当今现代化最显著的标志和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产生着广泛深刻的影响。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司法信息的网络化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发展和融入社会的客观趋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同时,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新型案件更是层出不穷,这样的客观事实要求我们的法官除了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学理论素质外,还必须有足够的精力应对大量的案件压力,如果我们仍然按照传统手工模式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办案速度和效率根本无法保障,法官们会感到力不从心,筋疲力尽。举个简单的例子,以前,仅就法院审理案件中的裁判文书制作,传统方式完成撰写、核稿、签批、印发,费时、费力,效率不高,反反复复,挤占了法官大量的办案时间,现在通过网络,文书的撰写、审批和分发工作均在网上实现,节省大量时间和办公费用,自然工作效率也提高了。还有,以前法院办理的案件数量较少,没有相应的统计软件,完成每月的司法统计工作都是统计员手工完成,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准确度也不高,目前,法院全年审理的案件成百上千件,手工操作根本无法想象,而且核对表与表之间的关系非常困难,报表的准确度更是无法保障,现在有先进的司法统计报表软件使得这一工作变得轻松多了。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信息化在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院管理,践行司法为民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信息技术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审理高效、公正

目前我国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根据需要我国制订和修订完善了很多的法律条文,出台了很多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法官尽快消化这些新的法律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

依据有关的诉讼程序,运用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设计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在该系统中我们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所有诉讼活动全部记录下来,包括立案、分案、排期开庭、主要证据材料(图片格式)、裁判文书、宣判情况、上诉情况、结案和案卷归档等信息,相关人员通过浏览电子卷宗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流转情况,严格控制审理期限,规范法官审判活动,是案件流程管理强有力的监督工具,通过设置审限预警机制,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确保审理案件程序公正,法官将主要精力用在审理案件上。利用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监督法官办案质量,通过证据展示、庭审笔录、庭审录像等技术手段,规范了庭审行为,提高了庭审效率。异地办案,法官可通过专有网络实现法律文书签批和授权电子签章,方便快捷审理案件,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减少来回奔波,劳顿之苦,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当事人上诉,通过内部专用网络即可自动向上级法院提交电子卷宗等,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可以在通知召开审委会的同时,将案件的电子卷宗和相关信息发送给每位审委会成员,便于提前了解案情和查阅相关法律,提高审委会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通过随机摇号程序产生的评估、拍卖机构,规范对外委托工作,这些都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院司法行为公正高效。

(二)信息服务多样化,全面落实司法为民

我们这里讲到的信息主要指非保密的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开庭公告、送达公告等,以前这些信息多以报纸、法院(法庭)外的公告栏、电话或直接送达等形式实现,目前,除上述方式外,法院可通过多媒体技术(触摸屏)、网站(互联网上)等面向大众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将这些信息发布出去,方便当事人查询,同时,网站上还可向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布与诉讼有关的其他信息,如:诉讼指南、法院审判流程、生效裁判文书等。这些信息窗口都拓展了法院公布信息的渠道,扩大了法制宣传的范围,同时让社会更加了解法院工作、监督法院司法行为,使当事人体会到方便、快捷、公开、公正。

(三)信息资源共享

应该说,法院审理案件形成的卷宗是非常宝贵的档案资料,是进行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资源,是能反映一定历史时期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资料。

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每一诉讼过程在卷宗中都有记载,同时也形成与实际卷宗完全一致的电

子卷宗,卷宗数字化管理就更加便于信息资源的共享,首先我们要求已经审结的案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还有就是在实现法院上下级之间互联互通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实现上级法院法官直接调取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电子卷宗,减少案件移送的时间,提前了解案件的一些情况,再有,对于审理生效归档的案件,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卷宗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对这些案件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分析,形成统一标准的法院审判信息资源库,供相关人员调阅和研究。

通过调阅法院审理的案件信息,可以形成反映法院工作的综合指标体系,这里面包括:收结案情况,案由分布情况,结案方式,法官办案效率等信息,作为法院领导决策的依据,对法院下一步重点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这也是信息共享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好处。

(四)改变传统庭审模式

远程视频技术的运用,改变了传统模式下各方诉讼参与人必须同处一个物理空间的束缚,目前正在探索运用的远程开庭模式,正是借助于网络技术、视频技术、证据展示技术而进行的一种全新的开庭审理方式。所谓远程视频庭审是指依托法院与法院之间的专用数字通讯线路,利用视频会议技术,采用数字音视频系统支持,实现法官和各方诉讼参与人同处一个逻辑法庭空间内,通过双向可视系统进行开庭审理的一种庭审方式。特别是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和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中尤为有用,可节省大量的人力、时间和奔波劳顿以及差旅费用。办理案件异地庭审的案件平均审限33天,而本地庭审的案件平均审限仅为17天。另一方面也会增大了办案成本,浪费大量的人力资源,办案数量比较低,但人均出差达 __天,支付差旅费就多达__多万元。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审理案件仍然是通过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这种通过网络搭建起来的审判平台,并不违背公开开庭审理和直接、言词原则,所有的审理程序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都是在所有庭审主体要素同时参与下进行的。只要网络平台和硬件设备合理配套,全面实现这一目标,只是时间问题。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实时庭审直播进行庭审考评工作以及重、大要案件的远程观摩。

近年来,随着科技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所进行的信息化建设也得到了长足进展,相当数量的法院已经初步完成了局域网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实践,我们的法官们已经开始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管理大量案件信息,切身体会到信息技术给审判活动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好处。司法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已经在人民法院的各项业务工作中日益体现出了实时、高效、科学管理的优势。

法院信息化建设同时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所必需的现代化科技手段。然而我们应当看到,信息化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也不是将传统的管理方式照搬到计算机网络中,而是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对落后的经营方式、僵化的组织结构、低效的管理流程等,进行全面而深刻的革命。

三、法院信息管理运用现状

成铁中院运用信息技术服务审判、执行工作起步较早,但是由于受当时的硬件条件和技术力量等诸多原因的限制,其高效、快捷的优势一直未能在法院工作中体现出来,但是这些年我们在信息技术运用上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省院和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关心下,不断实践,搭建内部局域网和两级法院专网,全面推广使用省院指定的统一的应用软件,通过网络实现所有案件的审查、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归档、查阅全过程网络处理。

自我院正式启用四川__软件开发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我们对其进行了功能完善,在网上成功实现办公、办案,实现了对案件的流程化管理,提高了办案效率。

1、公文流转电子化、程序化

我院在使用上坚持全员培训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普及计算机知识,熟悉操作要领,院长和部门领导亲自带头使用,做到人人会用,除保密信息外,所有公文信息及签批手续均通过网络实现。

公文流转模块主要包括:收文管理、发文管理。通过自定义流程图和处理人员,实现了将公文从撰稿、审核、签发、格式审定、承办和归档等环节顺序流转,完全符合日常公文签发的流程,网络实现解决了时间和人员等问题,使其流转过程全部电子化、网络化、程序化,无纸化,同时,对目前我院正在使用的各类公文格式模式化,直接套用,方便了撰稿人员后期排版操作。

2、后勤管理现代化

这主要包括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管理等。申请车辆不再像以前拿着单据到处签字,也不会为驾驶员出车情况统计犯愁了,网上申请用车,用车记录统计轻松实现,通过车辆修理记录、加油和出车记录全面了解车辆状况;申请办公用品只需点击需要的物品,在完成必要的签批手续后,发放人员就会在申请人的桌面显示领用物品的信息,你可以领到办公用品了,同时,如果库存不足,也会自动提示库管员及时补充,物品的进出都有准确记载,方便查询统计。

3、案件流程规范化

案件自立案登记开始,即自动生成与原始卷宗完全一致的电子卷宗,通过授权,相关人员可以在网上实时监控案件流转的具体位置,掌握了每个流程环节停留的时间,查看案件材料,必要时提示承办人完成审理、结案操作,实现了立案登记---案件审查---立案审批---编号---分案到庭----庭长分案----承办人办案----审结----结案----归档等环节网络化操作和管理,引入审限预警机制,避免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同时我们要求将每个环节收集和产生的案件信息都添加到电子卷宗内,包括扫描材料,可通过审查电子卷宗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通过计算机管理案件,减轻了法官管理大量案件的压力,计算机可以清楚显示每件案子的开庭时间、地点和案件临近审限的期限。裁判文书和执行案款的签批直接通过网络实现,财务根据执行案款审批表(有相关人员电子签名)退还当事人案款,同时,案件审限管理、对外委托鉴定也通过网络实现。

案件流程动态管理,以及案件监督部门实时参与,有效地改变了承办法官被动集中录入卷宗信息的现象,电子卷宗成为能实时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窗口,引入了案件审限管理和中止、延期审批制度,有效控制审限,避免了随意性,规范了办案人员操作。

4、司法统计智能化

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是法院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报表反映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要求准确、及时,运用智能的司法统计软件,随时都可以生成报表数据,只要各部门严格按照软件设计要求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就能保证报表数据的准确,目前,我院每月都是通过该系统自动完成报表的汇总、打印、上报工作。

5、综合信息系统辅助办案

我院及其基层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覆盖四川、重庆、贵阳等地,出差是常有的事,交通工具自然以火车为主,异地开庭必须根据火车的始发、终到时间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在网上及时更新最新的火车时刻表信息,大大方便了办案人员的出行。法官在审理案件自然会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通过安装的网络版中国法律应用支持系统,包括基层法院法官在内的所有法院工作人员都可以直接将查阅相关条文并复制到电子文档中,不再像以前逐字录入,方便、准确、省时。还有,在法院干警的主页上设有公告栏,张贴通知和注意事项,电子邮件系统可以实现院内和院际之间的信息互通,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和交流沟通方式,在内网上还能查阅各类文件和部门信息以及大事记、院务会等,及时了解法院工作,通过授权可以查询各类案件信息。

6、其他

法院网页上还设有:法官论坛,法院干警登录后可发帖,回帖,对某一论题展开网上讨论,是一个很好的信息发布、共享平台;外出留言及工作委托,可以让你外出期间仍然可以实现文件签发和处理,不影响法院工作正常进行。通过专网可以直接点击浏览其他法院的信息(包括省院、其他中级法院、基层法院)

四、信息管理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软件应用存在不连续性

近年来,我们在两级法院推行使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由四川迈维公司开发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这套软件对于目前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应该说功能齐全,运行比较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技术规范要求,我们要求使用该系统实现网上办公、办案,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两级法院与省院数据结构一致,便于今后信息交换,但从使用的情况来看,层次不一,效果不是很好,个别法院案件信息只是停留在立案阶段,更谈不上案件流程管理,软件使用上要有连续性,要尽量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来管理大量的案件信息,并且要达到录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二)异地开庭中问题

中院经常到异地开庭,部分案件都是当庭宣判,但是一般为口头宣判,裁判文书五日内送达,也有将单位公章带到案件审理法庭的情况,但这样增加了携带公章的危险,非常不便,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异地案件审理软件,配置远程登录参数,利用网络签批法律文书,使用授权电子签章软件,达到异地办案的需要,使得法律文书及时送达,从目前技术难度上看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三)软件完善不足

软件公司开发的这套法院信息管理软件,具有一般性,各院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提出更改需求,尽可能地通过这套软件实现案件流程管理,这些年从使用情况来看,使用较好的法院反映的问题较多,软件更新较频繁,反之则法院使用情况一般。

(四)部分实现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

目前,除中院、成都院利用迈维公司开发的司法统计软件直接生成报表外,其他的法院仍然采用手工方式,录入的案件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只有将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都准确录入到计算机,并完成所有必填信息卡的填写工作,才能自动生成准确的司法统计数据报表,漏填或误填信息都会影响报表的准确度。

(五)网络管理模式落后

通过这次调查活动。我们了解到大多数法院对于网络架构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停留在普通用户组管理的模式下,采用先进的域模式管理计算机和用户,设置不同用户访问资源的权限,通过管理安全策略完成权限设置,可有效保障核心数据库的安全和网络的安全。

(六)数据安全意识不强

法院案件信息是反映法院工作的重要的电子文档,平常都存储在数据库服务器上,两级法院中除中院对数据库采用异地双机备份外,其他法院没有配备备份数据的服务器,数据库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一旦系统崩溃,硬盘损坏,数据根本无法恢复,同时,按照最高法院《全国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系统建设指导方案》的要求,单一数据保存方案也是不可行的,建议各院重视数据安全问题,尽快完善数据备份方案。

(七)人员培训

软件应用中常见的问题是操作问题,操作人员不知道该从哪里入手和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操作,经常不使用的功能就会比较生疏,操作培训非常有必要,而且应是经常性的,特别是安装了新的功能以后,通过举办讲座、开展讨论和现场指导,让办案人员更加了解软件,发现其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部门),然后由他们将需求与软件公司开发人员及时沟通,尽快解决问题,职能部门的人员要充分发挥纽带作用,自身就要熟悉软件,学会基本的软件调试技能。应该说,人员培训工作滞后影响了软件的应用。

五、信息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成铁两级法院在使用《信息管理软件》和网络应用中反映出的问题,我们对法院近期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解决认识问题

在2024年8月召开的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深刻认识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法院全体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与法院整体工作之间的关系,信息化建设就是一把手工程,它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必须现在就开始抓,长期坚持抓,认真抓的工作,需要领导亲自参与从而带动全员参加。

目前,两级法院基础网络建设(内部局域网和专网)已经完成,软件系统平台也得到统一,关键在于运用上,要求通过使用,使其达到有效管理案件的功能,提高法院信息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规范网络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网络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网络管理,提高网络安全系数,搭建起为审判应用系统提供高性能的支撑平台,确保应用软件安全正常运行,确保法院信息资源安全,完善信息备份方案,将域管理模式应用于网络管理中,坚持统一设计,分布实施,全面推广使用的原则,发挥法院专网优势,建立起与省高院信息互通的高速信息通道。

(三)加大软件应用力度

积极全面推广使用统一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使其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信息化建设我们投入了不少的资金,开发的软件如果不能有效使用,那么我们损失的不光是资金投入,还有时间和法官的辛勤劳动,大力加强在网上实现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的功能,规范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确定信息卡片中必填项目;增加必要的扫描设备,实现原始卷宗和电子卷宗完全一致,要求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加强承办法官操作培训工作,同时学习其他法院现代化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院的实际,开发适应办案需求的软件;坚持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的做法,取消手工统计,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公文流转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取消纸质公文流转;增加电子签章系统,提供异地办案的软硬件条件,实现远程庭审观摩、案件信息录入和裁判文书的签发工作。

同时,要加大软件运用调研力度,各部门都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提出科学的需求方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管理日常工作,完善该系统的功能。

(四)拓展信息服务范围

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除了提高法院管理水平外,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面向公众的信息服务,利用快捷的网站平台,实时公布相关的案件信息,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和服务,如:诉讼指南、风险指南、网上立案、裁判文书查阅、留言咨询、公布举报电话等,我们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到法院除了参与诉讼,而且还能增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这也是司法服务的目的所在,应该加大信息公布的范围和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我们要大力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包括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要将信息技术应用培训纳入法院干警业务培训范畴,计算机操作技能列为法官综合测评的一项指标,要让每位干警熟练掌握计算机。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开发和运用离不开参与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技术公司的鼎力支持,而且是长期的支持。信息化建设不仅需要技术型人才,同时也需要懂审判、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不断钻研技术、熟悉操作流程,开拓创新,将成熟的信息技术与法院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整合技术和应用,提出合理的需求。

六、结束语

在新的历史时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治院,改革兴院,科技强院的发展思路,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提供科技支持和保障,是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出发,不断开拓进取,有利地拓展了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为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各项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证。

总之,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法院的每位干警都参与进来,共同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

第十篇 2024年10月大学生法院社会实践调查报告2100字

暑期期间,为响应学校号召,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我前往__市__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社会实践活动。活动期间,我参加了法院里的各项活动,努力 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内容主要涉及的是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制作庭审笔录和询问笔录、民事案件诉讼材料的送达,以及熟悉法院书记员的案件跟进工作等。在实践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法官交办的工作,得到法院领导及全体法官的较好评价,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此次实践活动,源城区人民法院对此给予了大力支持,现将本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习有关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各项活动,制作并送达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了民事判决书、及各类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将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融入到社会实践工作当中。

2、旁听案件,通过对案件的旁听,学习法官在法庭上对庭审过程的指挥,了解法庭审理民事案件各个阶段,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了解,和具体的适用情况。

3、学习有关书记员的跟案工作,移送有关案卷材料,了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并且比较研究了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执行情况。

4、通过在法院的暑期社会实践工作,了解法院的部门设置,熟悉各部门的基本工作,初步知悉法院现行的工作模式。

二、实践总结与建议

在实践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实践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法官求教,认真学习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运行,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律的信仰得到了时显的提高,至少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 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争议,使得司法真正成为我国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实践期间,也发现了一些法院工作当中较为集中的问题,虽然人们开始更多地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争议,但是判决只是法官基于法律的一种判断,是一种依证据而为的行为,在很多的情况下,并不能彻底地解决民事争议,所以法院应当在实践中,更多运用庭外调解的方法,以最小的司法资源的消耗,以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个比较突出的矛盾,也是我国现在基层法院都基本上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法官人数上的瓶颈制约,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已大不同与前,而在我国的基层法院方面,法官的人数的不足,也是造成基层法院工作压力过大,效率低的一个原因,在案件较为多的地区,甚至可能会造成案件的积压。所以在法院的改革当中,应当把增加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提上日程。

第三个比较突出的矛盾,依法是执行的问题,在新的民事诉讼法颁行后,为我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开辟了全新的局面,但是由于基层法院的公信力,法官的的素质,以及公民的法律素养等方面的原因,执行工作依然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案件仍不在少数。执行工作依然是令人堪忧。正如上述所言,判决只是法官基于证据而为的一种法律上的判断,因此要想真正较为彻底地解决争议,除了需要提高法官素质、法院的公信力外,还应当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作用,也许在实践中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解决。

在短暂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但也同是激发了我对法学的热情,为我以后的学习提明一个方向标。

三、实践体会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直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解社会实际,了解社会现实,抽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促进我们投身社会改革,向社会群众学习,培养锻炼的良好渠道,是提升思想,提高自己专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面。

一个多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使我更加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明白了学习的可贵。同时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开阔了自己的社会视野。对于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接解到更多的社会现实,了解当事人的心态特征,也可以避免走入理论的极端,反映社会的需求。

社会实践,让我明白了自己和别人存在的差距,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一份责任 ,不管是对于社会,或是对于家庭都好,感受社会的生活百态,而我也将会以此为契机,努力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同时,拓展自己的综合才能。为社会对自己的期望,为家人对自己的支持与厚望,送上最为满意的答卷。

第十一篇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调查报告1350字

实现法官职业化是法院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法院需要职业化的法官来满足人民对诉讼现代化的要求。只有实现法官的现代化,才能实现法院的现代化。培育现代司法理念应从法官职业化谈起,基层法院处在司法改革的前沿,最容易感受法官职业化的艰辛。笔者认为,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应当选择合适的路径,只有方向正确,自上而下,才能确保司法改革的目标,寻找到法官职业化共性的东西。

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抓住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机遇,有步骤地引进高素质法官,加强人才储备,抢占人才高地,为文明司法、精英审判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法官职业化的实质和目标是法官的精英化,精英法官的集团化,造就一批职业法官阶层,用法官整体水平的提高来支撑诉讼现代化的需求。

二、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法官职业能力。有知识的人未必能力强,专业知识与审判实践有着一定的距离,但是不掌握最新的司法理念和法学理论,审判水平的提高将成为空中楼阁。而且由于基层法院审判、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繁忙,来不及及时学习和更新知识。然而,只有变学历教育为终身教育,法官在职业化进程中才能永葆青春与活力;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审判能力才能不断地增强。

三、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改革要求,完善法院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在职权划分上,将行政管理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分开,即不以行政化的模式来管理法院,转变法院领导大小事全管的现状,按照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的规律办事。按照这种改革思路,首先应改革审委会职能,将其职能向总结审判经验和研究重大决议转变,另外建立审判长联席制度(也可称为审判长会审制度),可由分管院长或庭长主持,全体审判长参加,定期研究案例,共同提高审判水平。逐步实现审判管理由外部向内部管理转变,由他律向自律转变。法官个人和团体的独立审判权都应受到尊重。同时还应强化审判长职责,发挥审判长的能动作用,将审判权力逐步向优秀审判长倾斜,并加强审判长的选任工作。采取这一举措也是为实行法官员额制创造条件。

四、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应注意保持法院减员与增效的统一。推行法官助理不能搞一刀切,应在充分的竞争和选择后作出。赋予法官助理的职权不能过小,因为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应承办一定数量的简易案件和调处纠纷,以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建立法官、行政人员的技能考核制度。根据法官、行政人员的工作性质建立各自的工作档案,建立全院干警技能考核档案,按照学历、审判技能表现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长期、短期考核相结合,并进行一定的档次评定,以促进人员的合理调配,为人员的奖惩提供合理的依据,使法官的综合实力提到充分量化。可借鉴其他国家法官司法技能的考核办法,制定职业法官技能的考核标准。

六、实施知名法官精品案工程。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应从提高审判质量和更好地完成审判任务出发。为此,应加大力度,重点加强对现有业务骨干和有潜力的年轻法官的培养,在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内各培养出若干名专家型知名法官;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增强业务指导,健全保障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从而使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水平整体得到提升。

第十二篇 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7700字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贯彻,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工作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胆的尝试,推进了人民陪审工作的进展。近年来我院也对陪审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及参与审理案件情况

1、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7人,其中男25人,占68%,女12人,占32%;30岁以下2人,占5%,30-40岁16人,占43.5%,40-50岁16人,占43.5%,50-60岁3人,占8%;年龄最小28岁,最大56岁;高中学历2人,占5%,大专学历21人,占57%,本科学历14人,占38%;待业6人,占16%,农民5人,占14%,职工9人,占24%,干部17人,占46%。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其中20__年,我院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872件,参与调解各类案件426件,参与审理、调解案件超百件的4人,所参与审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和参与调解案件的调撤率均超过85%以上。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二、关于我院人民陪审工作的几点做法

1、推上前台,确保三个参与。

一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决定》。对于涉及专业性强的医疗事故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以及案件影响较大、矛盾尖锐、有信访风险和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医疗事故纠纷75件,金融合同纠纷951件。

二是无论是民商案件、刑附民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只要有条件调解和协调可能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刑附民案件138件,行政案件107件,参与执行和解120件。

三是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农民工案件军人权益保护等特殊人群案件,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83件,农民工案件51件,军人权益保护案件13件。从而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公正性的信赖度,确保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陪审员杨福安,在其老家杨楼、小史店德高望重,家喻户晓,20__年参审案件197件,调解解决了大量矛盾尖锐的案件。其中,小史店镇寺门村23户村民在__县邮政局揽储员付德成处共存款40余笔20余万元,2024年2月,付德成因车祸死亡,其全家外出。村民向邮政局索要存款,但邮政局以付德成所开具的凭证为存款凭条而非正规存单、存款并未上交邮政局为由拒不兑付。为此,这些村民多次到县委上访,并数次围堵邮政局大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由于该案在当地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集体上访。为了调查案情,他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到案发地调查10余次,走访当地群众、村干部和邮政局工作人员60余人,组织调解10余次。终于在8月底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双方关系一度缓和。但在具体磋商过程中,双方关系僵化,20余名群众情绪激动,扬言上访。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杨福安同志一边做邮局工作,让他们进一步作出让步,一边奔赴原告所在村子作协调工作。为了抓住时机,防止发生意外,他两天时间吃住在当地,逐户做调解工作。经过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23户村民最终接受了一揽子调解方案,使这起重大群体性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2、延伸舞台,发挥三个功效。

一是发挥矛盾化解功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熟悉社情和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特点,对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从立案阶段就邀请辖区人民陪审员全程、全方位参与调解,确保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在全院37名陪审员中,有7名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纠纷逾百件。其中陪审员王朝霞参与121件,杨福安197件,李晓锋105件,陈壮平105件。

二是发挥监督功效。除在审判活动中,确保陪审员在庭前、庭上、庭中的案件情况知晓权、独立表决权、裁判文书审核等权利外,并且在审理案件评查、信访案件评查、五除活动等专项执法监督整改中,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其中,从而推进各项活动扎实有效,各项监督落到实处。五年来陪审员共参与评查一审案件3400件,信访案件104件,发还、改判案件51件。

三是发挥对青年干警传帮带功效。邀请长期在基层法庭从事陪审工作和调解工作突出的陪审员,对刚从校门进院的青年法官,就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知识,进行一对一和手把手的帮教,提高青年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陪审员李贞林,____河人,担任__河镇政府村镇办主任多年,人际关系广泛,熟知当地风土人情,办事公道,担任陪审员以来,为法院化解了多起信访案件。上世纪九十年代,__河镇石寨村村民李云献与孙荣卿因宅基地的权属发生纠纷,先后打民事、行政官司,其中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发还重审,两家官司打了10多年,近邻变成了仇敌,双方打官司同时不停地进行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20__年,两家又因为仅30公分宽的宅基地发生纠纷,并纠集人员大打出手,随后李云献起诉孙荣卿,要求孙荣卿拆除已经做好的混凝土地基,退还其侵占的30公分土地,而孙荣卿认为该30公分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自己所有,不予拆除。因两家积怨较深,双方的证据都不是很充足,如果简单的根据证据下判,必定引发当事人信访,如果调解解决效果最好,但是两家均不接受调解,承办法官一时陷入了困境。后来经过了解,原被告都认识陪审员李贞林,法庭随即通知李贞林参与调解该案,李贞林到庭了解情况后,先是以个人身份把原被告分别批评一顿,然后以陪审员身份苦口婆心向原被告讲述各种利害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原被告同意陪审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原告同意被告继续建房,被告支付原告500元补偿。但是,就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双方又因一词之争,反悔刚刚达成的协议,被告不同意调解书上关于被告占用原告30公分土地中占用一词的表述,原告坚持必须这样表述,即将平息的纷争看来要功亏一篑,李贞林看情况马上将原被告分开,分别进行调解,以免双方情绪激动时某一方说话过分影响调解。经过反复的推敲、协商,最后将其表述为位于……30公分土地,原由原告李云献管理使用,现归被告孙荣卿管理使用……原被告均予以接受,并表示从此息诉罢访,双方将近20年的反复诉讼,经过这次调解,彻底画上了句号,达到了案结事了。

3、搭建平台,提升三项能力。

一是通过要求陪审员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增强人民陪审员对法治的信仰和把握大局能力的提高。

二是通过参加上级教育培训和院内部法官夜校,为陪审员购置专业法律工具书等方式,加大对陪审员适用法律能力的提高,确保在陪审中准确理解适用法律。近年来,共为陪审员购置法律书籍300余套,举办7期专业技能培训,每期培训前均精心准备教案,提前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做好授课准备。20__年秋季,我院邀请__中院专家型法官何志同志作为主讲,对我院陪审员进行为期3天的第七期专业技能培训,有效的提升了陪审员的参审能力。

三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调解技能竞赛、庭审观摩等形式,着力培养和提高陪审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从而让人民陪审员以坚定的信念、优良的作风、过硬的能力,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4、当好后台,解除三个后顾之忧。

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绩效档案,从德能勤绩廉方面加强管理,对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提请人大予以连续聘用和表彰,增强职业荣誉和责任感,解除陪审员政治上无前景的后顾之忧。

二是成立陪审员办公室,在法院办公房间紧张的情况下,为陪审员配置三间办公室,购置6套办公桌椅,3台联网电脑,300余套法律工具书,解除了陪审员到法院无处办公,无条件办公的后顾之忧。

三是申请专项资金,对陪审员每月进行适当经济补助,以及积极协调兼职陪审员陪审期间本职工作的待遇和时间冲突等问题,加大对陪审员的经济补助和生活关心,解除陪审员生活工作方面的后顾之忧。5年来共筹措陪审经费21万元,其中20__年,筹措资金6万元,为陪审员进行经济补助。

5、鼓励拆台,发挥三个兼职作用。

一是发挥监督员作用。我院明确规定陪审员必须参审的案件类型及案件数量,同时赋予陪审员监督权,规定其在履职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私自接待当事人或接受吃请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监察室反映或报告院长,同时每年还以专会形式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审判纪律作风建设。

二是发挥信访员作用。该院根据案件信访户所在社区、村街等实际情况,联系社区附近的陪审员,为信访户提供法律释疑,争取息诉罢访;同时邀请几名经验丰富、法律精通的陪审员参与法院信访接待工作,对与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鼓励陪审员站在信访户的立场为其说话,通过陪审员共同处理信访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发挥宣传员作用。我院不仅通过各种途径提高陪审员自身的法律意识,而且还注重发挥其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鼓励他们向所在单位及周围群众普及宣传法律知识,鼓励陪审员在法制宣传的过程中深入接触打过官司的当事人,对于发现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予以大胆揭露,可以向院长直接报告,以便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人民陪审员来源不够广泛。目前,在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组成中,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所占的比例较大,其它领域的人员很少,在审理具体案件,特别是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时,可选择的余地不大。其中有很多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不能做到随机抽取立即到达参审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民参政意识不高,积极报名申请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极少,没有遴选的余地。

二是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是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大多为工会、妇联、共青团、武装部、法院所在地和人民法庭所在地就近乡镇、村组、社区人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2、陪审员专业素质欠缺。

一是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履职能力不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且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法院退休工作人员、检察院退休工作人员、退休律师均作出了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大大地限制了法律职业者的入选,人民陪审员几乎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陪审员们,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的多,分析案情的少;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的多,发表不同意见的少。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相信权威的心理,没有充分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二是部分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够,参审案件积极性不高,甚至个别在职人民陪审员,将陪审员工作当成额外的负担,遇到开庭案件多有推诿。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从未参审过案件的有8人,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21%。

3、管理上存在缺陷。

一是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不到位。《决定》虽然明确了陪审员工作的经费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很难落实,为保证陪审员参数案件,只得挤占办公经费开支,导致管理上的困难和尴尬。

二是上岗培训不够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续职培训未纳入规划。我院组织的对陪审员的自主培训,虽然经过精心准备,但因为没有统一的培训大纲,且经费困难,只得根据其工作实际和特点,开展诉讼实务培训、廉洁司法教育和司法礼仪知识培训,时间较短,内容粗略,甚至以会代训,很难达到人民陪审员上岗培训的要求。由于没有续职培训一说,人民陪审员常常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履职能力。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的确定方式不尽科学。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是:37名人民陪审员中有三分之二为在职公务员,由于在职公务员工作都比较繁忙,能够参加陪审案件的时间少,审判业务庭为确保开庭时间,通常会优先选择有闲余时间、积极性高的陪审员,其余不常参加陪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则淡出了陪审案件工作,这在客观上背离了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弱化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四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无法律依据。《决定》虽然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任免程序、权利、义务及经费保障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未明确其管理关系。通常的做法是,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参加审理案件时,参照法官法的规定管理,但审判结束,则管理中止。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同样也应与审判员有同等的义务,其在审理案件时违法违纪也应按审判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处理。但目前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陪审员出现违法审判的无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和追究程序,特别是人民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陪审员陪审义务。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除选任、培训及发放陪审案件补贴外,没有更多的内容,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认为陪审案件差不多就是在法院干计件小工,抹杀了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使人民陪审员逐步丧失了工作的原动力和热情。

五是人民陪审员的激励机制不健全。虽然《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着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应当由哪级法院或机关表彰,几年表彰一次未规定。我院在20__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尝试将优秀陪审员纳入了表彰范围,共有4名陪审员受到了表彰。

4、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理解不到位,把人民陪审员当成审判员不足的补充,内心尊重不够,案前沟通少,案后不交流,这也是导致陪审员参审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5、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有待规范。目前,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就是参与审理,很少有尝试让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不应局限于陪审一词的字面意思,而应从构建司法民主的高度予以认识。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

一是可以强化执行监督,能够有效监督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起到排除地方干扰、增加执行透明度、保证执行廉洁的作用。

二是促成和谐执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因其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其协助执行法官说服教育,可以使被执行人从心理上减少抵触情绪,从而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提高执行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

三是壮大执行力量。案多人少、一线执行法官压力大是困扰法院工作的司法难题,法院执行工作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案件讨论、执行和解等作用,间接壮大执行队伍,有利于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四是化解执行信访。一些案件实际执结率低、执行到位率不高是法院涉访的重要原因,影响司法的社会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结合自身体会向社会宣传执行工作,消除外界对执行的误解,增强司法的权威。

四、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地位,提高认识。《决定》虽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作了简要陈述,但对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仍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许多人对参与陪审员工作的态度不积极,担任陪审员后,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若有冲突,必将推脱陪审职责。甚至有些人把陪审员当作一种荣誉,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质。这些都说明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普通公民没有深刻认识到身为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因此在明确陪审员地位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可以结合法院的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将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带入群众中去,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热情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

2.从严选任,强化培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乡镇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威望高﹑道德品质好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符合任职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选一些了解社区民情的基层组织工作者。定期对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参加开庭观摩、专题讲座、座谈等活动,让陪审员学习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从而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3.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陪审员的监督,由人大机构(如法工委)负责监督管理或者设立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行为,由受到其行为损害的诉讼当事人提出举报,然后由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处分。人民陪审员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与职业法官一样处理。人民法院的职能部门应定期会同业务庭对每位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情况、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并提出批评或表彰的建议。

4.建立人民陪审员专管机构。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达到管理、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辅助人大从事人民陪审员审批工作,监管法院聘任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经费补助,监督陪审员参审权利的行使。专管机构还可以定期举行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活动,规范对陪审员的教育,在减轻了法院培训负担的同时也增强了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员管理模式驶入正规化轨道。

5.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法院应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办公条件,我院虽然为陪审员提供了办公室、办公桌椅,基本达到了法官的办公条件,但在很多方面做的还不够。为使陪审员真__心履行陪审义务,法院还应当切实落实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的原则,对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发言,给予充分的尊重,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阅卷等。这样做使陪审员有责有权,有利陪审员责任心的增强和积极性的提高。

6、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机制。一是加强立法。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权利,单独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角度选任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比如规定在涉访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涉及专业技术类等执行案件中,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解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随意性。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保障机制,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调解能力,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效果。对于执行异议等裁决案件符合公开听证条件时,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的独立性。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富有鲜活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如何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需要各级法院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如今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2024年法院调查报告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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