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放炮工操作规程
(一)、放炮前的准备与检查
1、检查周围气体情况,对有害气体大的地点经安瓦员检查正常后,才可放炮;
2、检查炮孔及炮线情况,炮孔中的炸药是否落下来,以免炸坏支架,检查炮线是否被击断;
3、连接炮线时必须有人陪同,以免放顶面气体伤人。
(二)、放炮时的检查
1、检查工作面是否还有工作人员;
2、做好各出口的警戒工作;
3、将连好的炮线拉至150米以后,方可放炮;
4、放炮时要连声大喊三次“放炮了”,确保人员已完全退出后方可放炮;
5、对没有放响的大炮必须有人陪同一起检查故障原因。
(三)、放炮后的检查
1、放炮后15分钟后,经检查气体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放炮后收拾好放炮母线,将放炮器钥匙拔掉,并随身携带。
3、将剩余的雷管放入雷管箱并上锁。将剩余的炸药先放入炸药箱并上锁,下班后将雷箱与多余的炸药清还。
4、认真填写记录本。
(四)、注意事项
1、放炮工必须持证作业。
2、放炮工必须经过定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3、放炮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
4、掌握有关瞎炮,短路,断路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5、了解炸药的爆发,爆发速度,殉炸和殉爆的距离,炸药的安全度,炸药的爆力和程度等基本知识。
(五)、收尾工作
1、收好剩余火工品,下班时及时清退。
2、带好放炮专用工具如钥匙、放炮器等,严禁丢失。
3、现场向下一个班的放炮员交待清楚当班放炮过程中和放炮后遗留的问题。
第2篇 回采放炮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工作准备
1、按回采工作面打眼放炮说明书(或作业规程)规定领用当班所用电雷和煤矿安全炸药,当即分别装入专用木箱内,并立即加锁。
2、检查整理当班使用的放炮线(含胶线、母线及脚线),试验放炮器的充电可靠性的放炮线的导通性。检查木炮棍的完好情况。
3、炮泥的制作,按砂:泥=1:2的比例配制。
4、检查回采面的通风瓦斯情况,察看上下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核实炮眼参数(位置、角度、深度等)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发现异常时,有责任要求电钻工和班组长予以补救完善。
5、在安全地点装配好当次爆破所需起爆引药。引药内的起爆雷管只能从药包的端部用棍所扎的孔内插入,严禁将雷管直接插入。装配好的雷管脚线应当缠绕,并扭结短路。
6、检查回采面上的安全支护情况,特别注意督促支护工搞好采场密集,上下安全出口和附近煤壁处的加固支护。
7、检查采面附近上冲、切割碛头的通风瓦斯和安全支护情况,发现问题时,要求班组长立即处理。
8、放炮前,由规定人员落实采面上和附近掘进碛头上的人员撤退及上下安全出口的放炮警戒工作。
9、只有在钻眼全部结束,人员已经撤离和再次得到有关瓦斯没有超限的明确答复后,才能身背放炮器及其钥匙,手持木炮棍进入采面装药。
(二)装药放炮
1、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检查炮眼施工质量,查明有无淋水透水迹象。发现异常时停止装药。
2、从回采面的一端开始依次装药。每次装药进均用一只手理扶雷管脚线,另一只手用木炮棍将药包轻轻推入眼内。药包之间接触即可,严禁用重力撞捣。
3、煤层内炮眼深度小于0.6m时禁止装药、放炮。装药长度不得超过1/2眼深,其余部分用炮泥填满,严禁放明炮和糊炮。
4、经请示值班领导同意的水炮眼应用防水胶套装药。
5、联线方式一般大串联。但一次放炮个数在10个以上时,应考虑分两组串联、并联。
6、整个放炮过程应严格遵守三人放炮制(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基本制度,不得保证上述规定时,放炮员有权停止装药放炮。
7、在采面及附近掘进碛头的人员确定安全撤离的情况下才允许联结脚线。只有在瓦检员、班组长报告瓦斯没有超限、警戒已经设好的情况下才允许联结母线。
8、在母线接上放炮器桩头和插入钥匙前,放炮员还应当大喊三声“放炮了”,通电之后无论是否响炮,均应立即拔出钥匙,拆下母线并扭结短路。
9、放炮之后至少保持15分钟通风时间。
10、通风之后进入碛头检查时,放炮员必须身背放炮器、携带钥匙,并在瓦检员的陪同下慢慢进入回采面。沿途检查瓦斯、支柱和两帮危岩情况,发现异常时停止前进,经处理无异常后才能再次前进。
11、发现瞎炮应检查线路后再次起爆。仍不起爆时按下述方法处理:①单个联线起爆;②用小木钎撬出炮泥后重新装入起爆药包起爆(严禁伤害和从眼内拖出原有药包);③平行瞎炮30cm另的眼装药引爆。
(三)工作结束
1、收集清理放炮线,发现异常出井修理。
2、收集清理拒爆、残炮和瞎炮中散失的炸药雷管。将雷管、炸药的实际消耗量记入放炮员手册。
3、将剩余雷管、炸药运出井外退还保管室,禁止埋放在井下。
第3篇 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炸药。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炸药库。使用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或雷管箱上装配爆破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以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8、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紧密接触。装药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掘进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9、每个炮眼封泥应用两个水炮泥封孔,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采用粘土封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放炮:
〈1〉迎头有空顶空帮,永久支护未支护到迎头时;
〈2〉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1%时;
〈3〉在放炮地点附近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杂物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的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有上述情况之一时,班队长组织人员及时处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
11、所有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严禁出现明接头,相邻两接头必须错150mm以上,并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实。
12、放炮母线吊挂于巷道中间距顶板200~500mm悬空,且要吊挂整齐。
1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4、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装药、做引药、放炮工作只能由放炮员一人担任,联线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队长配合放炮员进行。
15、放炮前,放炮员必须仔细检查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可靠无短路、接头用绝缘胶布包扎好以后,最后离开工作面。待站岗截人工作落实到位后,班队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16、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和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以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查出拒爆原因。
1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队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拒爆眼至少0.3m处另打同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残爆的炮眼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残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残爆无关的工作。
第4篇 放炮工安全操作规程
1、炮前的准备
a、下井前必须检查放炮用的发爆器的性能是否完好、可靠,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井下禁止用短路方法(在放炮器接线柱间用导线短路观察火花大小)来检查发爆器。
b、带好符合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和联接线。
2、炸药雷管的领退
a、放炮工必须凭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安全科负责人签发的当班计划单领取火工产品。
b、爆破工不得领取不合格的火工产品,雷管脚线都必须扭结。
c、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炸药库,并办理退还手续,严禁将火工品带出井外。
3、炸药雷管的运输
a、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装入炸药箱并加锁;炸药可由接受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雷管只能由爆破工亲自运送。
b、爆破工携带雷管时,每人背药不得超过10公斤;未携带雷管人员,每人背药不得超过20公斤。
c、2人同时运药时,必须前后间隔10米以上,不能一起并行。
d、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机械运送火药。
4、存放火药雷管时
a、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存放在支架完好,远离电缆和电器设备,没有淋水的安全地点。
b、存放地点不准有人休息,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能避开放炮威胁的安全地点。
5、放炮器的使用
a、放炮器在放炮后要放置在无淋水、通风良好、干燥的地点,并挂在支架或墙壁上。
b、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间,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
c、放炮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各部分螺丝零件是否松动,如发生故障应到地面检修。不得敲打、撞击,更不能在井下拆卸。
d、放炮器到地面后,应清除表面灰尘,将接线柱及开关的污垢清除干净,然后妥善保管。
6、装配引药
a、从成束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先将成束雷管脚线理顺好,一手拉住前端脚线,另一手用大拇指和食指带住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
b、扎孔必须用木竹材料进行,其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扎孔位置在药卷平顶中心,深度略大于雷管长度。
c、将雷管插入药卷孔眼里后,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要缠绕在炸药上,将脚线短路(扭结)。
d、做引药只能由爆破工自己做,其他人不能替做。引药数目应与钻眼数目相同,不能多于钻眼数目。
e、每个药卷只能插一个雷管,严禁插两个或两个以上雷管。
f、做引药要避开电缆、机电设备,在支架完好的地点进行制作;
g、引药做好后,按顺序放在容器里,点清数目,锁好。不得遗失,不准乱放。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
a、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b、回采工作面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煤尘飞扬和煤尘积存严重。
c、工作面风量不足,风向不稳。
d、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顶板不好,支架不良(不牢或变形);伞檐超过规定;上下口出口不通,或其支护状态不好等等不稳定隐患存在时。
e、炮眼位置、角度和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f、炮眼内煤粉和岩粉没有清除干净。
g、无炮泥或炮泥质量和数量都达不到要求时。
h、发现炮眼有异状(出水、瓦斯增加、温度异常、炮眼缩小或垮孔)。
8、装药操作
a、首先清除干净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然后用炮棍验孔。
b、装药时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推进炸药不得用力过猛。
c、使用正向爆破。
d、装引药时,一手轻拉脚线,一手用炮棍将引药装入眼内,不准将脚线碰坏。
e、用毫秒雷管引爆时,要连号使用,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f、炮眼封泥时,装第一、第二段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再依次填补塞紧。
g、将引证药脚线悬空并扭结成短路。
9、炮眼深度、装药量和封泥量的规定
a、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
b、在煤层内放炮,炮眼深夜不小于0.6米。
c、封泥长度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都不准放炮。
d、装药量要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作业规程规定要符合现场条件,否则要修改。
10、边线操作
a、脚线接头要用毛巾擦干净,扭结要牢固,不得虚联。
b、只能采用串联法联结,联线顺序必须由上而下。与放炮母线联接的两个头留在放炮段的最下端。
11、放炮母线的敷设
a、母线的敷设必须悬挂,不准与电缆、铁管放在一起。
b、母线的长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2、放炮
a、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b、爆破工接到放炮命令后,将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好,检查爆破网络,将放炮母线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柱上并拧紧,发出三声警号并等待30秒后,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将开头转至充电位置,当氖灯发亮或闪光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至放炮位置进行放炮;
c、放完炮,立即拨出钥匙(保管好),并将母线从炮机上取下,扭结成短路,收好放炮器。
13、处理爆破故障
a、通电后,炮不响,瞬发雷管至少应等5分钟,毫秒延期电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后,才能沿线路进行检查,找出原因。若系联线原因,可重新联线放炮;若系瞎炮,则按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b、拒爆在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或警戒范围内)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c、当班不能处理完的瞎残炮,作好标记,并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14、放炮工作结束后,放炮工应检查放炮的情况,未出现异常时,可允许班长下达进入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命令(却将放炮牌交还给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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