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凡从事起重、吊车、装卸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训练。具备操作起重吊车的技能和熟知安全操作规程,非本工种人员不得操作。
(2)凡从事起重、吊车作业的司机、司吊、司索工、信号员班前一律不准饮酒。出车前,班组长应交任务、交安全、并做好出车前准备工作。
(3)出车前,司索工必须认真检查随车作业工具钢丝绳、扣、卡环、钩子、撬棍和木墩等,是否齐全。
(4)吊车开赴作业现场后,要选择地面坚实能保证安全作业的稳车地点,车要平稳,不准倾斜,吊车支腿、千斤顶 (解放吊包括弓子片、保险销)必须落实拧紧,并垫好木墩。木墩不得放在各种井子上,或沟盖上;基础不坚实必须采取措施以防陷车。
(5)作业前司机和司吊必须对钩头、滚筒、钢丝绳和各起重部位(解放吊起重部位刹车布和克崩磨损情况)检查合格,方可作业。
(6)严格遵守吊车臂杆角度负荷规定,起重吊装前, 应了解被起重物的重量体积、重心形状,吊点设位等,重量不明或超载,斜拉斜牵,散物绑扎不牢,严禁作业。
(7)起重作业人员,要精神集中,听从指挥,指挥信号应准确,安全可靠。指挥人员要监督检查吊具使用操作方法及挂勾人员站立距离,有权提出停止不按信号操作的司机工作,有权拒绝接受无吊装方案或不明重量的危险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8)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员担任。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洪亮和清楚。
(9)当重物离开地面20厘米时,司索工和信号员要再检查绳扣是否牢靠,车身有无斜倾,钢丝绳有否脱槽,检查正常方可起吊,如发现险情,要立即发出信号,停止作业。
(10)起吊后,要转向平、颠勾稳、放下准,不得猛起、猛转、猛降,防止重物摇晃发生事故。
(11)当被装卸物件颠至最低位置,进行校正垫格时,司索工必须用工具勾子校正,严禁伏身用手扶摸。
(12)吊运物件时,必须按装载车的核定吨位装放平衡。需要捆扎的物件,必须捆扎牢稳,严禁偏装和超吨位装载。
(13)吊车移动时必须落杆,信号员、司索工和司吊须注意周围环境,防止臂杆触电和钩头摆晃伤人。
(14)从事高空作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癫痫病以及其它不宜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5)凡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面要搭设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要认真检查,坚固可靠。
(16)高空作业人员登高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梯道或稳固的梯子,不准乘坐卷扬机或攀登脚手架,起重臂、绳索以及随同吊物上下。
(17)高空作业要按程序进行,信号员和司机必须熟悉指挥信号,要协同配合互相呼应,在指挥信号未完成前,信号员不得离岗或兼做它事。
(18)在高压线路上下,严禁从事吊装作业,在高压线路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高压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应大小于表内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kv)
<1
10~20
35~110
154
220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
15
2
4
5
6
(19)吊车在货场或有专用铁道线的场院内作业时,(除经有关部门准许,并采取安全措施外),严禁垮越铁道或在铁道线上作业。
(20)吊车夜间作业,工作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设备不足,不得作业。
(21)吊车风天作业,在作业完成或中途休息时,必须及时将臂杆落实,避免跑杆。如遇上六级及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及雷雨时不得作业。80吨以上物件如遇5级风亦应停止吊装。
(22)电力吊车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鞋,雨天应停止作业,防止触电。在雨后或潮湿条件下,需对设备进行测试,发现漏电,不准作业。
(23)严寒季节进行吊装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短棉服,要随时清除物件和车辆上的冰、霜、雪,并要有防滑措施。
(24)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轴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25)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的钢丝绳安全系数见下表:
钢丝绳的用途
安全系数
风缆绳
3.5
缆索起重机承重绳
3.75
用于手动起重设备
4.5
用于机动起重设备
5~6
作吊绳无弯曲
6~7
作捆绑吊索
8~10
用于载人的升降机
14
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
钢丝绳断丝折减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
折减或报废
钢丝绳种类(交互捻制)
6×19+1
6×24+1
6×37+1
6×61+1
1.00
0~5
0~7
0~15
0~15
0.90
6~10
8~14
16~25
16~25
0.80
11~16
15~20
26~40
26~40
报废
16以上
20以上
40以上
40以上
(26)编结绳扣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27)地锚(柱)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置设置,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28)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符合下列规定。
绳卡型号
卡杆直径(毫米)
允许载重力(吨)
适用于钢丝绳直径(毫米)
绳卡间距(毫米)
绳卡使用数量(个)
y1~6
m6
0.72
7.4~8
90
3
y2~8
m8
1.28
8.7~9.3
90
3
y3~10
m10
2.00
11
90
3
y4~12
m12
2.40
12.5~14
100
3
y5~15
m141
2.88
15~17.5
100
3
y6~20
m6
5.12
18.5~20
120
4
y7~22
m18
6.48
21.5~23.5
140
4
y8~25
m20
8.00
24~26.5
160
5
y9~28
m22
9.68
28~31
180
5
y10~32
m24
11.50
32.5~37
200
5
y11~40
m25
12.50
39~44.5
250
6
y12~45
m27
14.80
46.5~50.5
52~56
300
300
6
6
y13~50
m30
18.00
60以上
350
7
注:搭接时的绳卡数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29)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必须联接牢固,长短一致。
(30)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31)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起吊物件,应合理设置溜绳。
(32)起重作业时,必须对工作现场工作环境、行使路线、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3)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严格执行指挥人员信号,特种操作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35)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36)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负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监护,方可起吊。
(37)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砼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38)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起重机在起吊满荷载或接近满荷载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性的牢固性,无误后方可提升,晃动的重物,须栓拉绳。
(39)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40)起重机卷筒上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钢丝绳打环、纽结、弯折和乱绳,采用绳卡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绳卡滑鞍应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一侧,不得正反交错。
(41)起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发证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2、起重作业
(1)作业前的准备
1)熟悉发动机、汽车操作规程。
2)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损伤,各紧固螺钉是否松动及皮带松紧程度。
3)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4)起重机工作前,注意工作场地是否平整密实,手刹是否制动。
5)起重机放下支脚后,全部轮胎均需离开地面,工作半径有效高度以外5米以内的障碍物应予清除。
6)工作前必须发出信号,空负荷运行5分钟以上,检查工作机构运转是否正常,安全装置是否可靠。
(2)作业与行驶的要求
1)起重机驾驶员、起重工和指挥人员应按规定信号、手势进行联系,驾驶员、起重工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不得各行其是,工作现场只许由一名指挥人员指挥。
2)第一次起吊或起吊负荷大于前次负荷以及起吊重量达到起吊极限时,应先吊离地面50~150mm检查制动器、离合器是否有效,支脚是否牢固,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提升时速度要均匀、平稳。
3)经常注意架空电线,工作场地应尽量远离高压网线,如必须在架空线附近作业时,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与高压线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4)不准让起吊的货物从人的头上、汽车和拖车驾驶室上经过。工作中任何人不准上下机械,提升物体时,禁止猛起,急转急落和突然制动。
5)吊重行驶时,上吊部分应全部制动,吊杆应置于起重机正前方。起吊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60%,路面要平整、坚实,防止吊物或起重机与其他任何物体相撞。
6)起重物不准长时间滞留在空中;起重机满负荷时,禁止复合操作;风速大于10m/s时,不准起吊任何物体。
7)两台起重机联合漆同一物体时,须使用同能力的起重机;工作时,要保持同速提升或降落。起吊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允许起重量之和的75%,每台起重机的负荷不得大于该机起重量的80%。
8)起重物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起吊物掉在空中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9)从卷筒上放出钢丝绳时,至少留有5圈,不得放尽。
10)降低起重臂时,在接近该起重量所限定的最大幅度时,应缓慢减速至最底速度运行,平稳停止。
11)不得用起重机拖拉货物、拔起地下牢固物,不准起吊超负荷和捆扎不牢、重量不明的物体。
12)起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不得起吊。
13)工作中不准进行任何维修保养工作。
14)夜间工作需有良好的照明。
(3)作业后的要求
1)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将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稍微拉紧,同时收紧变幅钢丝绳,然后顺序收好支脚。
2)按规定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3)长期停放时,各润滑点加注润滑油,运动副外露部分均匀涂上润滑脂加以保护,将轮胎垫起,按规定定期运转。
(4)其他方面
1)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禁止吊物行驶。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2)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3)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②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绕度。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③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4)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
5)作业前及作业中不准饮酒。
6)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合格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并系好额带。
7)不准私自承揽与本工程无关的业务。
第2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办法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吊装起重作业管理。
3定义
本规定所指吊装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中利用起重机械和人力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4起重机械
4.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升降机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蓝)等。
4.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4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4.5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查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6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蓝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5起重机具
5.1钢丝绳、吊钩、卡环、滑轮及滑轮组、卸扣、绳卡及卷扬机等起重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5.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3起重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维护与保养,如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6作业人员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7作业
7.1吊装技术方案的编制
(1)设备、材料运输、吊装,凡单件重20t、高10m、长15m以上的应单独编制运输、吊装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2)编制施工方案时,根据设备或材料的强度、刚度以及施工机具的可能性,选择最有利的受力条件,必要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并进行强度核算,所选用的吊装机具必须保证安全系数。
7.2技术交底
(3)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4)起重吊装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起重机具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技术要求。
(5)组织检查
(6)大型吊装工程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检、整改的基础上,报业主、监理公司联合检查。
(7)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整改。
7.3吊车司机与吊车
(8)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能了解所操作吊车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规程以及各种指挥信号,操作时要精力集中。
(9)吊车司机与指挥人员要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应熟悉所指挥的吊车性能,司机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后方能开始操作。
(10)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并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明确或错误时,司机应停止操作,待核实后再操作,对指挥人员发出的明显有碍安全的信号,司机有权拒绝执行,以免发生事故。
(11)新到或新修复的吊车在使用前应根据有关移动式起重机试验规范进行试验和试吊,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12)各类吊车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不得任意拆除,并应定期进行校验。
(13)各类吊车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当需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制订安全措施后方可起吊。
(14)严禁用各种吊车进行斜吊、拉吊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件相连的物体,以免机械载荷过大而造成事故。
(15)两台吊车抬吊一件重物时,必须统一指挥,两机动作应配合协调,上升或下降速度尽可能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采用吊杆倾角下所允许的重量总和的75%。
(16)重物悬空未放下前,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7)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18)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19)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0)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21)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2)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3)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24)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5)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操作。
(26)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禁止操作。
(27)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禁止操作。
(28)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
(29)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禁止操作。
(30)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1)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2)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3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34)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
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35)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36)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
最 小 距 离(m)│1.5│3│0.01(v-50)+3
(37)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7.4钢丝绳的使用
(38)选用钢丝绳应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数。
(39)吊装时钢丝绳应受力均匀,钢丝绳的插接头不宜通过卷筒或滑轮组。
(40)受力绳索附近处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应设专人监护。
(41)荷重表面如有棱角、刃面,应在拴系吊索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吊索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并应对称捆绑牢固,防止偏重或滑脱。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43)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扭结、折弯、压扁、磨损、腐蚀或电弧作用引起的损坏现象。
第3篇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起重工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吊装指挥人员或起重工(挂钩工)均须持证上岗。
2.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和工件的捆绑,吊挂要求及指挥信号,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其他人员不利擅自从事捆绑和挂钩指挥工作。
3.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设备是否良好,若发现链条、钢丝绳、麻绳以及工夹吊具已达到报废程度,应严禁使用。并穿戴好防护用品。
4.起重物体必须根据物件重量体积、形状、种类采用适当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
5.吊运物时,必须待物件重心平衡。起运大型物件,必须有明显标志,(白天挂红旗,晚上悬红灯)。
6.使用三脚架应绑扎牢固。杆距相等,杆脚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7.使用滚杆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过长,防止压伤手脚、滚动时应设监护人员。人不准在重力倾斜方向一侧操作。钢丝绳穿越通道、应挂有明显标志。
8.吊运重物时尽可能不要离地面太高,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吊运重物从人员上空越过,所有人员不准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将重物长时间吊悬在空中。
9.使用起重机应和司机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十不吊”规定。
10.使用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起重机在通过架空输电线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和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规定。
输放线路电压(千伏)
1以下
1~35
60
110
154
220
330
n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
1.5
3
3.1
3.6
4.1
4.7
5.3
0.01*(n-50)+3
11.工作时应事先讲清起吊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招呼逗留人员避让,自己也应选择恰当的上风位置及随物护送的线路。
12.工作中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绳子,如钢丝绳、链条等。吊运中发现捆缚索具或吊运工具发生异样、怪声,应立即停车进行检查,绝不可有侥幸心理。
13.翻转大型物体应事先放好旧轮胎或木板等衬垫物,操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对面,严禁面对倾斜方向站立。
14.选用的钢丝绳或链条长度必须符合要求,钢丝绳等的夹角要适当,最大不能超过120°。
15.吊运物件如有污垢,应将捆缚处油污擦净,以防滑动。
16.指挥多台起重机共同起吊一件重物(适用于吨位相同的起重机械)时,应在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进行。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械的额定负荷,并要保证两台起重机械之间有一定相隔距离,不得碰撞。
17.吊运大型设备或产品,必须由两人操作,并由一人负责指挥,在卸到运输车辆上时,要观察重心是否平衡,确认松绑后不致倾倒时,才可松绑卸物。
18.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身重量来平衡吊运物件或以人力支撑物件吊起,更不允许站在物件上同时吊运。
19.吊运成批零星物件,必须使用专用吊兰,吊斗等工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衡,不使相互碰撞。
20.卸下吊运物件,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加支撑,保持平稳,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稳。
21.如有其他人员协同起重挂钩作业时,由起重挂钩工负责安全指挥,挂钩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让他人代替起重挂钩重物。
22.工作结束后,应将所用工具擦净油垢做好维护保养,加强保管。
23.起重“十不吊”
一、指挥信号不明或指挥错误不吊。
二、吊绳打结捆扎不牢不吊。
三、安全装置失误不吊。
四、视线不清(看不见)不吊。
五、棱角物体没有安全措施不吊。
六、超过规定最高负荷不吊。
七、吊钩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八、物体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九、斜拉物体不吊。
十、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不吊:
1、露天起重机遇到大雨、大雪、大雾、打雷和六级以上大风影响安全的不吊。
2、吊运散装、零星物体过满、重心不正的不吊。
第4篇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起重工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吊装指挥人员或起重工(挂钩工)均须持证上岗。
2.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和工件的捆绑,吊挂要求及指挥信号,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其他人员不利擅自从事捆绑和挂钩指挥工作。
3.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设备是否良好,若发现链条、钢丝绳、麻绳以及工夹吊具已达到报废程度,应严禁使用。并穿戴好防护用品。
4.起重物体必须根据物件重量体积、形状、种类采用适当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
5.吊运物时,必须待物件重心平衡。起运大型物件,必须有明显标志,(白天挂红旗,晚上悬红灯)。
6.使用三脚架应绑扎牢固。杆距相等,杆脚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7.使用滚杆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过长,防止压伤手脚、滚动时应设监护人员。人不准在重力倾斜方向一侧操作。钢丝绳穿越通道、应挂有明显标志。
8.吊运重物时尽可能不要离地面太高,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吊运重物从人员上空越过,所有人员不准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将重物长时间吊悬在空中。
9.使用起重机应和司机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十不吊”规定。
10.使用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起重机在通过架空输电线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和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规定。
输放线路电压(千伏) | 1以下 | 1~35 | 60 | 110 | 154 | 220 | 330 | n |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 | 1.5 | 3 | 3.1 | 3.6 | 4.1 | 4.7 | 5.3 | 0.01*(n-50)+3 |
11.工作时应事先讲清起吊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招呼逗留人员避让,自己也应选择恰当的上风位置及随物护送的线路。
12.工作中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绳子,如钢丝绳、链条等。吊运中发现捆缚索具或吊运工具发生异样、怪声,应立即停车进行检查,绝不可有侥幸心理。
13.翻转大型物体应事先放好旧轮胎或木板等衬垫物,操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对面,严禁面对倾斜方向站立。
14.选用的钢丝绳或链条长度必须符合要求,钢丝绳等的夹角要适当,最大不能超过120°。
15.吊运物件如有污垢,应将捆缚处油污擦净,以防滑动。
16.指挥多台起重机共同起吊一件重物(适用于吨位相同的起重机械)时,应在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进行。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械的额定负荷,并要保证两台起重机械之间有一定相隔距离,不得碰撞。
17.吊运大型设备或产品,必须由两人操作,并由一人负责指挥,在卸到运输车辆上时,要观察重心是否平衡,确认松绑后不致倾倒时,才可松绑卸物。
18.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身重量来平衡吊运物件或以人力支撑物件吊起,更不允许站在物件上同时吊运。
19.吊运成批零星物件,必须使用专用吊兰,吊斗等工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衡,不使相互碰撞。
20.卸下吊运物件,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加支撑,保持平稳,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稳。
21.如有其他人员协同起重挂钩作业时,由起重挂钩工负责安全指挥,挂钩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让他人代替起重挂钩重物。
22.工作结束后,应将所用工具擦净油垢做好维护保养,加强保管。
23.起重“十不吊”
一、指挥信号不明或指挥错误不吊。
二、吊绳打结捆扎不牢不吊。
三、安全装置失误不吊。
四、视线不清(看不见)不吊。
五、棱角物体没有安全措施不吊。
六、超过规定最高负荷不吊。
七、吊钩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八、物体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九、斜拉物体不吊。
十、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不吊:
1、露天起重机遇到大雨、大雪、大雾、打雷和六级以上大风影响安全的不吊。
2、吊运散装、零星物体过满、重心不正的不吊。
第5篇 起重工起重吊装指挥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交底内容:
1、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和工件的捆绑,吊挂要求及指挥信号,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从事捆绑和挂钩指挥工作。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需用的一切工具。设备是否良好,若发现链条、钢丝绳、麻绳以及工夹吊具已达到报废程度,应禁止使用,并穿戴 好防护用品。
3、起重物体必须根据物件重量体积、形状、种类采用适当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时必须有专人附着指挥。
4、吊运物时,必须待物件重心平稳。起运大型物件,必须有明显标志,(白天挂红旗,晚上悬红灯)。
5、使用三角架应绑扎牢固。杆距相等,杆脚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6、使用滚杠二端不宜超出工作地面过长,防止压伤手脚、滚动时应设监护人员。人不准在重力倾斜方向一侧操作。钢丝绳穿越通道,应挂有明显标志。
7、吊运重物时尽可能不要离地面太高,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吊运重物,从人员上空越过,所有人员不准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将物件长时间吊悬在空中。
8、使用起重机应和司机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十不吊”规定。
9、使用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起重机在通过架空输电线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一侧工作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和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规定。
10、工作是应事先讲清起吊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招呼逗留人员避让,自己也应选择恰当的上风位置及随物护送的线路。
11、工作中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绳子,如钢丝绳、链条等。
吊运中发现捆缚松动或吊运工具发生异样、怪声,应立即停车进行检查,绝不可侥幸心理。
12、翻转大型物体应事先放好旧轮胎或木板等衬垫物,操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对面,严禁面对倾斜方向站立。
13、选用的钢丝绳或链条长度必须符合要求,钢丝绳等的夹角要适当,最大不能超过120度。
14、吊运物件如有油污,应将捆缚处油污擦干净,以防滑动。
15、指挥多台起重机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吨位相同的起重机械)时,应在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进行,重量分布不得超过起重机械的额定负荷,并要保证两台起重机械之间有一定的间隔距离,不得碰撞。
16、吊运大型设备或产品,必须由两人操作,并由一人负责指挥,在卸到运输车辆时,要观察重心是否平稳,确认松绑后不致倾倒时,才可松绑卸物。
17、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身重量来平衡吊运物件或以人力支撑物件起吊,更不允许站在物件上同时吊运。
18、吊运成批零星物件,必须使用专用吊兰,吊斗等工夹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稳,不使相互碰撞。
19。、卸下吊运物件,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支撑,保持平衡,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稳。
20、如有其他人员协同起重挂钩作业时,由起重挂钩工负责安全指挥和吊运,挂钩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让他人代替起重挂钩重物。
21、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工具擦干净油垢做好维护保养,加强保管。
22、起重机械操作工,必须经上海市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包括指挥)。
22、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经劳动局审核、发证方可使用。
第6篇 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身体条件应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其它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作业;
4、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安全规定,并拒绝违章指挥;
5、必须熟悉所操作起重机的性能、构造、保养、维护知识;
6、所操作的起重机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标准,并按规定进行维修和检验;
二、安全作业规定
1、起重机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
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在高压线附近垂直或水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最小安全距离的规定;
5、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
6、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臂杆的长度
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
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8、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许有人,吊物不从驾驶室上方通过;
9、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性能应相近,单独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10、轮胎起重机需要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经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荷载必须符合使用
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并必须缓慢行使。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11、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12、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
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敷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14、作业后,伸缩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各机构的制动器必
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3、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4、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5、操作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信联络进行指挥。
6、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7、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8、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9、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起重机载运人员。
10、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11、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2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13、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4、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15、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6、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
表2-2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 电压/kv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沿垂直方向/m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m | 1.0 | 1.5 | 2.0 | 4.0 | 6.0 |
17、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19、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2-3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紧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表2-3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 10以下 | 10-20 | 21-26 | 28-36 | 36-40 |
最少绳卡数/个 | 3 | 4 | 5 | 6 | 7 |
绳卡间距/mm | 80 | 140 | 160 | 220 | 240 |
2
20、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2-4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2-4报废标准按表2-5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2-4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采用的安全系数 | 钢丝绳规格 | |||||
6*19+1 | 6*37+1 | 6*61+1 |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
6以下 | 12 | 6 | 22 | 11 | 36 | 18 |
6-7 | 14 | 7 | 26 | 13 | 38 | 19 |
7以上 | 16 | 8 | 30 | 15 | 40 | 20 |
表2-5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40 |
折减系数 | 85 | 75 | 70 | 60 | 50 | 报废 |
21、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上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22、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的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①表面有裂纹、破口。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③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④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⑤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23、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第7篇 简易起重吊装拖运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人员必须学习并掌握撬棍、滚杠、手拉葫芦、卡环等等的安全技术知识;
2、注意施工环境,检查作业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应设禁区。作业人员视危险程度挂安全带。
3、所有受力杆件、钢丝绳、起升动力及锚固设施其受力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3.0,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4.5,钢丝绳因磨损、断丝应按标准折减受力强度报废。
4、起重用钢丝绳只允许插接,插接长度应为20-25d(钢丝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凡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接头;用于拖拉绳的可以卡接,卡子方向应一致,间距为5-6d,u形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端,压板应在受力绳上,绳索(千斤绳)两头插成环套的插接长度不少于15dd且不得短于300mm。
5、使用几根钢丝蝇作索具或用一根钢丝蝇绕成几个分支起吊重物时,必须使每根或每个分支钢丝绳均匀受力,钢丝蝇与水平夹角不得小于30。
6、索具与重物遭到有尖锐棱角触点,须用麻袋、木板等衬垫,且应按钢丝蝇变形角度降低破断拉力,见下表。
变形角度
120
90
60
45
0
破断拉力降低率(%)
30
35
40
47
70
7、滑轮的挂钩在无防止其钢丝绳脱钩装置时,须用10以上铅丝封钩。
8、牵引绳和水平导向滑轮受力时,严禁在其内侧三角区丫人或行走。
9、捆扎重物人员、挂钩人员应注意吊钩、钢丝绳是否完好。吊物要捆扎牢靠,钓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件吊起时,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
第8篇 起重工、起重吊装指挥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交底内容:
1、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和工件的捆绑,吊挂要求及指挥信号,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从事捆绑和挂钩指挥工作。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需用的一切工具。设备是否良好,若发现链条、钢丝绳、麻绳以及工夹吊具已达到报废程度,应禁止使用,并穿戴 好防护用品。
3、起重物体必须根据物件重量体积、形状、种类采用适当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时必须有专人附着指挥。
4、吊运物时,必须待物件重心平稳。起运大型物件,必须有明显标志,(白天挂红旗,晚上悬红灯)。
5、使用三角架应绑扎牢固。杆距相等,杆脚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6、使用滚杠二端不宜超出工作地面过长,防止压伤手脚、滚动时应设监护人员。人不准在重力倾斜方向一侧操作。钢丝绳穿越通道,应挂有明显标志。
7、吊运重物时尽可能不要离地面太高,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吊运重物,从人员上空越过,所有人员不准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将物件长时间吊悬在空中。
8、使用起重机应和司机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十不吊”规定。
9、使用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起重机在通过架空输电线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一侧工作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和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规定。
10、工作是应事先讲清起吊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招呼逗留人员避让,自己也应选择恰当的上风位置及随物护送的线路。
11、工作中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绳子,如钢丝绳、链条等。
吊运中发现捆缚松动或吊运工具发生异样、怪声,应立即停车进行检查,绝不可侥幸心理。
12、翻转大型物体应事先放好旧轮胎或木板等衬垫物,操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对面,严禁面对倾斜方向站立。
13、选用的钢丝绳或链条长度必须符合要求,钢丝绳等的夹角要适当,最大不能超过120度。
14、吊运物件如有油污,应将捆缚处油污擦干净,以防滑动。
15、指挥多台起重机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吨位相同的起重机械)时,应在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进行,重量分布不得超过起重机械的额定负荷,并要保证两台起重机械之间有一定的间隔距离,不得碰撞。
16、吊运大型设备或产品,必须由两人操作,并由一人负责指挥,在卸到运输车辆时,要观察重心是否平稳,确认松绑后不致倾倒时,才可松绑卸物。
17、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身重量来平衡吊运物件或以人力支撑物件起吊,更不允许站在物件上同时吊运。
18、吊运成批零星物件,必须使用专用吊兰,吊斗等工夹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稳,不使相互碰撞。
19。、卸下吊运物件,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支撑,保持平衡,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稳。
20、如有其他人员协同起重挂钩作业时,由起重挂钩工负责安全指挥和吊运,挂钩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让他人代替起重挂钩重物。
21、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工具擦干净油垢做好维护保养,加强保管。
22、起重机械操作工,必须经上海市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包括指挥)。
22、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经劳动局审核、发证方可使用。
第9篇 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第一条: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条: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第三条: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吊篮(吊笼)、平衡重等转(运)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第四条: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第五条: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处)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进行指挥。
第六条: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第八条: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第九条: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第十二条: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第十三条: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第十四条: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第十五条: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第十六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出厂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第十八条:钢丝绳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表1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下
10~20
1~26
28~36
36~40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绳卡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第十九条: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2报废标准按表3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表2
采用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规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表3
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报废
第二十条: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第二十二条: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2.履带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条: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第三条: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第六条: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第七条: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第八条: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第九条: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第十条: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第十一条: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第十二条: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第十三条: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第十四条: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每行驶500~1000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第十五条: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第十六条: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
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条: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第三条: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第五条: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行调整。
第六条: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第七条: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第八条: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第十条: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第十一条: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第十二条: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第十三条: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第十四条: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第十五条: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第十六条: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第十七条: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第十八条: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第十九条: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第二十条: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料。
4.塔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载能力:轻型 (起重量30kn 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 (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 (起重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l/l000 ,且不超过±3mm;
(3)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轨道终端l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6)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第二条: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第三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五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第六条: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编制装、拆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装、拆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第八条:装、拆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装、拆作业之前;
(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 (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间题;
(4)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对装、拆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6)检查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7)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
(8)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第九条: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条: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正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第十一条:装、拆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第十二条:在装、拆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装、拆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
第十三条: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第十四条:在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装、拆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第十六条:在拆除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
第十七条: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 (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 (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 (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第十九条: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3)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4)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
(6)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7)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所有的锚固装置。
(8)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0)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第二十条: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2)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3)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帽等各项动作。
(4)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5)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6)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7)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第二十二条: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 (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它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第二十五条: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 (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连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第二十七条: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第二十八条: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第二十九条: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条: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第三十一条: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 (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第三十二条: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第三十三条: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第三十四条: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第三十五条: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第三十六条: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第三十七条: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第三十八条: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第三十九条: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档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第四十条: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第四十一条: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第四十二条: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第四十三条: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第四十四条: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第四十五条: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六条: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第四十七条: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5.卷扬机
第一条:卷扬机的作业位置应平整坚实,宜远离危险作业区,并应搭设防雨操作棚。卷扬机安装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第二条:当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作业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操作棚除应有防雨措施外,还应采用不小于50mm厚木板设置抗冲击棚顶或采用两层棚顶,上层棚顶应具有抗冲击能力,上、下两层棚顶间距应不小于600mm。
第三条:固定卷扬机的地锚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地锚。
第四条:从卷扬机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轮。
第五条: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六条: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 (吊篮)连接牢固,在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和不被水浸泡且不得与机架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置过路保护装置。严禁在钢丝绳运行区域内堆放物料。
第七条:卷扬机绳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脱的保险装置。
第八条: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使用携带式按钮开关等控制装置,必须使用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
第九条: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十条: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不得松旷。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第十二条: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排列整齐。当吊篮 (吊笼)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
第十三条: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或吊笼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位置,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第十四条: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第十六条: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第10篇 起重吊装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部门
冲压车间
工种
起重操作工
作业单元
起重吊装作业
安全作业程序
可能发生的伤害
安全预防措施
1、非起重人员严禁乱开起重行车,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视觉、听觉、心脏、血压必须正常;必须经实际学习,熟悉行车性能,经班组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起重行车的一般性能结构,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操作,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操作行车时,应佩戴相关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4、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必须向组长讲明,以防他人随便开动行车;在操作中,行车工必须集中精力;
5、起吊重物时,必须先进行离地0.5米试吊,然后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的性能,确认可靠安全后再进行正常起吊作业;
6、吊物行走,其高度一般不得超出1米,并切实注意安全。吊运工作物要慢起慢落,操作行车的人应走在吊运物的两侧面面,严禁人员站在吊物下面;
7、起重行车运行中,未完全停止,严禁改开倒车;行车行至接近轨道两端时,切勿开动过猛,以免发生越轨等事故;
8、操作行车时,必须按档次进行,要保持被吊物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准起升,防止钢丝绳出槽;
9、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应按规定鸣铃报警或大声叫喊给于警示:
10、挂钩和钢绳与工件角度三点成一线,须垂直起吊;
11、点动装置一分钟内不得连续不断多次操作;
12、吊运过程中,重物严禁从人和重要设备上空通过;
13、对钢丝绳判断更新安全标准如下:(发现钢丝绳压扁及凸出现象,露出绳芯 ,有尖刺现象;断头数目3%可用,打折70%的承载量,断头数目10%可用打折40%承载量;钢丝绳有锈蚀、断头数目达到20%则钢丝绳报废。);
14、吊钩的报废安全标准如下:(吊钩有裂纹时;吊钩危险断面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时;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时。)。
1、吊装过程中吊装物倾斜坠落伤人;
2、钢丝绳断裂导致吊装物坠落伤人;
3、吊装过程中吊装物撞人;
4、吊装物撞击物体坠落伤人;
5、起重行车配件坠落击伤。
1、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电气开关,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符合以下安全要求方可使用(吊钩钩头润滑有无缺陷;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脱槽现象;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行车时有无异响。);2、作业前佩戴安全帽、防护鞋;3、起重作业开始前,司机必须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才能开始作业;4、若发现缺陷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调整、检修、不得迁就使用;
5、严禁超规范使用行车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歪拉斜挂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游活动物不吊;氮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带棱叫角刃口的物件未垫好的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违章指挥不吊。);
6、了解工件重量,对工件估计不能失估,克服盲目 、冒险作业;7、岗前禁止喝酒,作业中禁止闲谈,打电话、杜绝疲劳操作;8、不允许将重物起吊滞留空中;9、起吊作业要遵守起吊平稳 、准 、快、 安全 、合理五个原则;10、作业结束后应将行车停靠人作业时触及不到的地方,空钩升高离地面2米以上,并将电源总闸关闭。
第11篇 起重吊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起重吊装作业必须要有施工方案,并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2.超重机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必须灵敏可靠,吊钩保险装置应完好,起重臂(扒杆)在使用前应经试吊,确认没问题,才能投入使用。
3.起重机钢丝绳磨损及断丝超过标准,应更换,地锚埋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4.司机及指挥必须持证上岗,非本机型司机不得进行操作,被吊物体重量不明不予起吊。
5.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坠落措施,高处及危险部位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作业平台的临边要设防护。
6.楼板及大型构件堆放必须稳定,起重吊装作业时,应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警戒。
第12篇 起重吊装安全控制操作规程
(一)施工方案
1.起重吊装包括结构吊装和设备吊装,其作业属高处危险作业,作业条件多变,施工技术也比较复杂,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工程概况、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2.作业方案必须针对工程状况和现场实际具有指导性,并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确认符合要求。
(二)起重机械
1.起重机
(1)起重机械按施工方案要求选型,运到现场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试验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有记录、签字。
(2)起重机经检测后可以继续使用并持有市级有关部门定期核发的准用证。
(3)经检查确认安全装置包括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臂杆幅度措示器及吊钩保险装置均符合要求。当该机说明书中尚有其他安全装置时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检查。
2.起重扒杆
(1)起重扒杆的选用应符合作业工艺要求,扒杆的规格尺寸通过设计计算确定,其设计计算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并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
(2)扒杆选用的材料、截面以及组装形式,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组装后应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符合要求。
(3)扒杆与钢丝绳、滑轮、卷扬机等组合后,应先经试吊确认。可按1.2倍额定荷载,吊离地面200~500mm,使各缆风绳就位,起升钢丝绳逐渐绷紧,确认各部门滑车及钢丝绳受力良好,轻轻晃动吊物,检查扒杆,地锚及缆风绳情况,确认符合设计要求。
(三)钢丝绳与地锚
1.钢丝绳断丝数在一个节距中超过10%、钢丝绳锈蚀或表面磨损达40%以及有死弯、结构变形绳芯挤出等情况时,应报废停止使用。断丝或磨损小于报废标准的应按比例折减承载能力。钢丝绳应按起重方式确认安全系数,人力驱动时,k=4.5;机械驱动时,k=5~6。
2.扒杆滑轮及地面导向滑轮的选用,应与钢丝绳的直径相适应,其直径比值不应小于15,各组滑轮必须用钢丝绳牢靠固定,滑轮出现翼缘破损等缺陷时应及时更换。
3.缆风绳应使用钢丝绳,其安全系数k=3.5,规格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缆风绳应与地锚牢固连接。
4.地锚的埋设作法应经计算确定,地锚的位置及埋深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和扒杆作业时的实际角度。当移动扒杆时,也必须使用经过设计计算的正式地锚,不准随意拴在电杆、树木和构件上。
(四)吊点
1.根据重物的外形、重心及工艺要求选择吊点,并在方案中进行规定。
2.吊点是在重物起吊、翻转、移位等作业中都必须使用的,吊点选择应与重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且吊点应在重心之上(吊点与重物重心的边线和重物的横截面成垂直)。使重物垂直起吊,禁止斜吊。
3.当采用几个吊点起吊时,应使各吊点的全力作用点,在重物重心的位置之上。必须正确计算每根吊索的长度,使重物在吊装过程中始终保持稳定位置。当构件无吊鼻需用钢丝绳捆绑时,必须对棱角处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切断钢丝.钢丝绳做吊索时,其安全系数k=6~8。
(五)司机、指挥
1.起重吊装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或培训内容,必须与司机所驾驶起重机类型相符。
2.汽车吊、轮胎吊必须由起重机司机驾驶,严禁同车的汽车司机与起重机司机相互替代。(司机持有两种证的除外)。
3.起重机的信号指挥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信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82-19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
4.起重机在地面,吊装作业在高处作业的条件下,必须专门设置信号传递人员,以确保司机清晰准确的看到和听到指挥信号。
(六)地耐力
1.起重机作业区路面的地耐力应符合该机说明书要求,并应对相应的地耐力报告结果进行审查。
2.作业道路平整坚实,一般情况纵向坡度不大于3‰,横向坡度不大于1‰。行驶或停放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5m以外,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3.当地面平整与地耐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道木等铺垫措施,以确保机车的作业条件。
(七)起重吊装作业
1.起重机司机应对施工作业中所起吊重物重量切实清楚,并有交底记录。
2.司机必须熟知该机车起吊高度及幅度情况下的实际起吊重量,并清楚机车中各装置正确使用,熟悉操作规程,做到不超载作业。
(1)作业面平整坚实。支脚全部伸出垫牢。机车平稳不倾斜。
(2)不准斜拉、斜吊。重物启动上升时应逐渐动作缓慢进行,不得突然起吊形成超载。
(3)不得起吊埋于地下和粘地面或其他物体上的生物。
(4)多机台共同工作,必须随时掌握各起重机起升的同步性,单机负荷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3.起重机首次起吊或重物重量变换后首次起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住,检查起重机的工作状态,在确认起重机稳定、制动可靠、重物吊挂平衡牢固后,方可继续起升。
(八)高处作业
1.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措施防止高处坠落。包括各洞口盖严盖牢,临边作业应搭设防护栏杆封挂密目网等。结构吊装时,可设置移动式节间安全平网,随节间吊装平网可平移到下一节间,以防护节间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高处作业规范规定:“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2.吊装作业人员在高空移动和作业时,必须系牢安全带。独立悬空作业人员除去有安全网的防护外,还应以安全带作为防护措施的补充。例如在屋架安装过程中,屋架的上弦不允许作业人员行走,当走下弦时,必须将安全带系牢在屋架上的脚手杆上(这些脚手杆是在屋架吊装之前临时绑扎的。);在行车梁安装过程中,作业人员从行车梁上行走时,其一侧护栏可采用钢索,作业人员将安全带扣牢在钢索上随人员滑行,确保作业人员移动安全。
3.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爬梯或斜道,不允许攀爬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下。对爬梯的制作和设置应符合高处作业规范“攀登作业”的有关规定。
(九)作业平台
1.按照高处作业规范规定:“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符合要求的脚手架或平台上作业。
2.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应有搭设方案,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和封挂密目网。
3.脚手架的选材和铺设应严密、牢固并符合脚手架的搭设规定。
(十)构件堆放
1.构件堆放应平稳,底部按设计位置设置垫木。楼板堆放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6m。
2.构件多层叠放时,柱子不超过两;梁不超过三层;大型屋面板、多孔板6~8层;钢屋架不超过三层。各层的支承垫木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各堆构件之间应留不小于0.7m宽的通道。
3.重心较高的构件(如屋架、大梁等),除在底部设垫木外,还应在两侧加设支撑,或将几榀大梁以方木铁丝其连成一体,提高其稳定性,侧向支撑沿梁长度方向不得少于三道。墙板堆放架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确保地面抗倾覆要求。
(十一)警戒
1.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危险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除设置标志外,还应视现场作业环境,专门设置监护人员,防止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时造成的落物伤人事故。
(十二)操作工
1.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电焊工等均属特种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方可操作。
2.起重吊装工作属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其工作应由有关部门认证的专业队伍进行,工作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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