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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70

安全用电规程

第1篇 安全用电规程

1、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3、用电户受、用电设备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有关部门规定。

4、用电户或临时用电应当向当地供电所申请。

5、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国家行业规定标准,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备,用完应及时拆除。

6、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7、严禁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

8、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9、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10、严禁往电力线、变压器上仍东西。

11、不准在220千伏以下的电力线路设施周围水平距离300米以内的范围内放炮采石。

12、不准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栓牲畜,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13、不准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晒衣线(绳)与低压电力线路要1.25m以上的水平距离。

14、不准通信线、广播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15、不得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建房、打井、打场、烧窑、烧荒、堆谷物、堆柴草、栽种树竹及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以保证与电力线路保护区垂直和水平的安全距离。

16、在电力线附近搭建构筑物、修理房屋和砍伐树木时,必须经当地供电部门同意,采取防范措施。当发生纠纷时,由电力部门依法协调处理。

17、演戏、放映、钓鱼和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他带电设备,防止触电伤人。

18、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不要在电力线路下扬鞭赶牛放羊;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19、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不要在电力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有其他损坏电力设施、危及安全的行为。

20、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及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21、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用绝缘或干燥材料断开电源,并将触电者就近抬到荫凉通风的地方按紧急救护法进行施救。不得用“沙埋法或河水浸泡法放电”等愚昧无知的方法救人,以免延误救人最佳时效。

22、必须跨房的低压电力线路与房顶的垂直距离应保持2.5m及以上,对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保持1.25m以上。

23、不得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向导线抛掷物体。

24、严禁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25、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26、严禁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桩。

27、不得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或种植农作物。

28、不得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公路。

29、严禁盗窃、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30、架设电视天线时应远离电力线路,不得同杆架设或交越,天线杆与高底压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大于杆高3.0m,天线拉线与上述电力线路的净空距离应大于3.0m。

3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迅速查明跳闸原因,排除故障后方能投运。

32、家庭用电禁止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33、用户发现有线广播喇叭发出怪叫声时,不准乱动设备,要先断开广播开关,再找电工处理。

34、擦拭灯头、开关、电器时,要断开电源后进行。更换灯泡是,要站在干燥木凳等绝缘物上。

35、用电器具出现异常,如电灯不亮,电视机无声无像,电冰箱、洗衣机不启动等情况时,要先断开电源,再作修理,如果用电器具同时出现冒烟、起火或爆炸的情况,不要赤手去切断电源开关,应尽快找电工处理。

36、用电器具的外壳、手柄开关、机械防护有破损、失灵等有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修理,未经修复不得使用。

37、新购置和长时间停用的用电设备,使用前应检查绝缘情况.

38、家用电器具极其启动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照安全用电有关规定要求装设保护接地。

39、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称为电力线路保护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挖坑、取土,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树竹;

(5)不得挖坑、取土。

第2篇 隧道施工安全用电规程

(一)动力线路

一、设有斜井、竖井的隧道,在施工中应设置两路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停电时,另一路电源应保证全部负荷的供电。在两路的电源线上,不得分接其他任何负荷。特殊情况应经工程局批准,其中一路可不受此限。

二、斜井、竖井下的配电室与水泵房应有两路供电,当一路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保证全部负荷的供电。

主要通风机、竖井提升人员的绞车、抽放有害气体的主要设备房,应有两路直接由配电室馈出的供电线路,在受条件限制时,其中一路可由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接引。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三、洞内及井下配电变压器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但专供架线电机车交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除外。

严禁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洞内及井下供电。

四、洞内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若需带电搬迁设备时,应制订出安全措施,经主管电力的科室批准后,在专职技术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二)电气设备

一、操作洞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专职电气值班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2.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板上。

3.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4. 低压电气设备宜加装触电保安器。

二、电气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遮栏或防护罩。

三、洞内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由合格的防爆电气检查人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安装。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测试与检查。

四、直接向洞内供电的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与洞内值班员联系。

五、 36v以上的电气设备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均应由当班职能人员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六、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七、通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

八、洞内照明的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

九、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或洞室,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间接式照明。

第3篇 车间安全用电规程范文

1.生产车间所有配电设施、用电设施、供电线路均有公司维修电工负责,其它人员不能擅自更改或迁移。

2.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应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严禁非本单位电工动用情况不明开关及配电柜、配电线路、所需动力配给,都有生产部委派专业电工管理、运作,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擅自打开柜门,私拉乱扯、擅自动用配电器具,避免因对电力设施情况不熟悉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动用者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触电、危急情况发生时除外)。

3.生产上不频繁用电或应急用电,必须有电工在场监护或指导,非电气操作工均不能接触动力线端头及电源开关的端头。

4.所有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大修、移置,动力部分必须有专业电工处理后进行,其它不能擅自做主,绝对禁止未断电拖动用电设备。

5.发现有人触电,严禁用手去拉拽触电者,要在第一时间关闭电源开关或用干燥的木棍、竹杆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法进行现场抢救。

6、严禁用湿手触摸灯头、开关、插头插座及用电器具。开关、插座或用电器具损坏或外壳破损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7、用电器通电后如发生冒烟、发出烧焦气味或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8、严禁破坏或私自更改用电线路,禁止使用多驳口和残旧的电线,以防触电。

8、移动式用电器具,如座地式风扇、手电钻等电动工具都必须安装使用单机保护的漏电保护开关。

9、漏电保护开关必须经常检查,每月试跳不少于一次,保险丝烧断或漏电保护开关跳闸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才可恢复送电。

10、电缆和电线的驳口或破损处必须用电工胶布包扎,严禁用其它代替,严禁用尼龙纸包扎线路节点。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取电。

11、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壶等大功率用电器及发热电器,不得直接搁在木板上或靠近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对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使用后要随手关闭电源,以免引起火灾。

12.外单位用电、车间基建施工必须经公司批准,避免损坏动力设施。

13. 电源柜、电力线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物品,如油漆、纸张、氧气瓶、乙炔瓶、油脂、酸碱类化学药品。如有明火事故,应用干粉式灭火器,而且要通知电工到场。

14. 安全用电责任重于泰山,每位员工对配电设施的完整、合理配置、实用性、运作过程都有建议权、监护权,大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间领导或电工。

第4篇 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禁止带负荷或带故障负荷情况下,进行停、送高压断路器。

2、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停、送电,即在送电时,先合总开关,然后再合分路开关。停电时则相反。

3、雷雨天气不得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保险器熔丝工作,也不能进行电气外线作业。

4、低压带电作业时应做到: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要保证人体与大地之间、人体与其他相线、零线、导体之间绝缘良好或保持安全距离,穿绝缘鞋,戴手套和安全帽,要穿长袖工作服并束紧袖口、裤脚。

5、严禁使用金属尺、锉刀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等工具。

6、当高低压同杆架设,再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应有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措施,带电部分只允许在操作者的一侧。

8、操作钱应分清零线、火线,并选好工作位置。搭接导线时,应先接零线,后接火线。断开时则相反。不准带负荷接线或断线。

9、现场电工必须做到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防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带病作业;停用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搬运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10、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第5篇 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规程

1) 计算现场用电总容量。编临时用电方案或安全措施。

2) 临时用电执行tn-s保护接零系统,配电系统做到“三级控制、两级保护”,未端电闸箱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3) 控制箱、分配箱、电闸箱固定牢固,架高安装,离地面高度符合jgj48-2005标准要求。

4) 电源线埋地或架高敷设,埋地深度20-70cm。架高距地面不低于2.5米。电缆绝缘良好。保护层无破损开裂现象。

5) 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橡皮软电缆,电闸箱做到“四个一”,漏电保护器15ma/0.1s。

6) 现场照明,室外照明灯具3.5米,室内不低于2.4米,使用碘钨灯电源线用橡皮软电缆,固定使用。灯具完整。高度3.5米,不得做移动照明使用。

7) 电气设施电动设备外壳,安装接地接零装置。

8) 临时用电系统安装,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9) 临时用电系统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6篇 车间安全用电规程

1.生产车间所有配电设施、用电设施、供电线路均有公司维修电工负责,其它人员不能擅自更改或迁移。

2.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应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严禁非本单位电工动用情况不明开关及配电柜、配电线路、所需动力配给,都有生产部委派专业电工管理、运作,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擅自打开柜门,私拉乱扯、擅自动用配电器具,避免因对电力设施情况不熟悉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动用者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触电、危急情况发生时除外)。

3.生产上不频繁用电或应急用电,必须有电工在场监护或指导,非电气操作工均不能接触动力线端头及电源开关的端头。

4.所有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大修、移置,动力部分必须有专业电工处理后进行,其它不能擅自做主,绝对禁止未断电拖动用电设备。

5.发现有人触电,严禁用手去拉拽触电者,要在第一时间关闭电源开关或用干燥的木棍、竹杆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法进行现场抢救。

6、严禁用湿手触摸灯头、开关、插头插座及用电器具。开关、插座或用电器具损坏或外壳破损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7、用电器通电后如发生冒烟、发出烧焦气味或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8、严禁破坏或私自更改用电线路,禁止使用多驳口和残旧的电线,以防触电。

8、移动式用电器具,如座地式风扇、手电钻等电动工具都必须安装使用单机保护的漏电保护开关。

9、漏电保护开关必须经常检查,每月试跳不少于一次,保险丝烧断或漏电保护开关跳闸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才可恢复送电。

10、电缆和电线的驳口或破损处必须用电工胶布包扎,严禁用其它代替,严禁用尼龙纸包扎线路节点。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取电。

11、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壶等大功率用电器及发热电器,不得直接搁在木板上或靠近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对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使用后要随手关闭电源,以免引起火灾。

12.外单位用电、车间基建施工必须经公司批准,避免损坏动力设施。

13. 电源柜、电力线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物品,如油漆、纸张、氧气瓶、乙炔瓶、油脂、酸碱类化学药品。如有明火事故,应用干粉式灭火器,而且要通知电工到场。

14. 安全用电责任重于泰山,每位员工对配电设施的完整、合理配置、实用性、运作过程都有建议权、监护权,大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间领导或电工。

第7篇 用电安全及注意事项安全操作规程

1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结构,即由总配线箱(配线室内的配线柜)经分配电箱(负荷或用电设备相对集中处)到开关箱(用电设备处)。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做到一机(施工机具)一箱。现场工作,首先应详细观察了解周围环境及设备情况,对存在的用电隐患,应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然后有秩序的进行工作。

2施工现场用的各种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所有工作设施必须安全牢固,用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应采用绝缘阻燃护套导线,不可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临时性质的设备所用材料,虽以经济为原则,但仍应要求达到安全需要之坚固程度。

3电动工具的绝缘性能、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应随意接长或更换。在离开工作地点时,应将电源切断,拔掉所有电动工具的插头。

4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气设备和电力工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做警示标牌或专人看管。

5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使用有毒物品时,应配戴口罩、风镜及胶皮手套,必要时还需配戴防毒面具,以防中毒。

6在砖墙上凿孔时,开凿之前应告知室内的人,并注意勿使建筑物受到严重损坏,工作完应进行修补和现场清理。

7在气候特别寒冷和特大风雪天,外出施工时,应备足防寒用品。

8打冰凌时应注意安全,防止被落下的冰凌和折断的工具打伤,并注意脚下,以免滑倒跌伤。

第8篇 项目施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办法

项目施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1、严禁私拉乱接缌用电要报装,线路的架设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供电部门的要求。

2、严禁指派无证电工管电,如违反有关规定发生设备损坏和人员触电伤亡事故,要追究指派者的法律责任。

3、严禁无接地装置的用电设备投入运行,低压用电设备应装漏电保护开关,严禁一闸多用。

4、两禁在高压电线下修建楼房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广播线、电话线、电视机天纽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怖混线。

5、严禁私设电网,切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有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用电完毕必须断电拆除。

6、严禁带电修理电气设备,严禁单人带电作业,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应在技术熟练的电气人员监护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检查措施后方可进行。

7、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危险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危险的金属容器(如锅炉、蒸发加热器和管道等)内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的用电应符合防爆要求。

8、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得擅自调整配电变压器制抽头和操作、排除、变更、迁移供电部门的高低压电器设备。

9、严禁在变、配电场所内或配电柜、开关箱、计量箱等用电设备和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不

第9篇 工地外用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性能、结构和维修保养规程,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符合高空作业条件,具有较强应变能力。非操作人员禁止操作施工升降机。

3.作业前,应重点检查施工升降机各部分钢结构有无变形,驱动齿轮和导架齿条磨损是否超出规范,润滑是否良好,齿条固定螺栓有无松动;电气系统和安全装置是否完整、可靠;附墙架固定是否牢靠;各部分钢丝绳磨损是否超出规范;运行区域内有无障碍物等。

4.启动前,检查电缆、接地是否完整、无损;各控制杆是否在“零”位。电源接通后,检查电压是否正常。机件有无漏电;试验笼门、围栏门等处电气连接装置和各限位开关工作是否灵敏、可靠。情况正常后,方可进行空车升降试验,测试各传动机构和制动装置的性能。

5.正式运行前,还应检查各驱动减速机构润滑油量是否充足。

6.施工升降机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防止偏重。严禁超载运行。

7.笼顶有人或所载物件超出笼门时,禁止操作施工升降机。

8.施工升降机在运行前鸣铃示意。当遇大雨、大雾或风速超过20m/s等恶劣天气时,应将机笼降到底部,并切断电源。天气好转后,应对各部位进行一次彻底检查。

9.施工升降机在运行时,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10. 施工升降机运行到最上端或最下端时,严禁以行程开关、自动保障停车代替正常制动。

11. 每日作业完毕后,应检查施工升降机并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切断电源、关好驾驶室门窗、锁好笼门和围栏门。

12. 操作人员应定期紧固齿条固定螺栓、导架连接螺栓和附墙架固定螺栓;调整导轮与导架间隙。

13. 根据不同季节,应使用不同牌号的减速机油。禁止使用不合规定的油品。

14.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操作日志和维修保养记录。

15. 禁止酒后操作和带病勉强工作。

第10篇 工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的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 安全规定。 2、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严禁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 或脚手架上。 3、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 以下不小于 0.7m;20~ 35kv 不小于 1m;44kv 不小得于 1.2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4、各种电气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 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5、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 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线 电阻应不大于 4ω,并且不能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6、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及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 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7、工地安装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施工用电要尽 力保持三相平衡。 8、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 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9、使用高温灯具时,要防止失火,其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 1m,一般 电灯泡距易燃物品不得小于 0.5m。 10、 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 并经常注意理顺; 跨越道路时, 应将电缆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11、遇有雷雨天气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在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 缘拉杆拉闸。 12、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 ⑴室内照明的线路应用装夹固定。 ⑵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 ⑶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 13、在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等工作场所,应使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 炸气体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火型电气设备。 14、电气设备的传动带、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 15、维修电气设备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⑴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由电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任意操作。 ⑵工作中如遇停电应拉下开关,切断电源后检修,检修结束必须仔细检查设备的 各个通电位置情况,无异常情况方可合闸通电。 ⑶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应切断电源,设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标 牌,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在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并与有 关部门联系后方可进行。 16、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联锁保护,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事 故。

第11篇 施工临电安全用电管理规程

施工临电安全用电管理

电气装置和线路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强腐蚀介质,禁止使用火源。

在电气装置相对集中的场所,如配电箱所在地等,应配置绝缘灭火器材,并严禁烟火,有禁止烟火的标志。

施工项目负责及专业电工应对所用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电气防火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线路,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可由配电室的零线引出,采用绿、黄双色线,与工作零线分开,单独敷设,不作它用。

保护零线在配电线路始端、中间和末端至少三复接地。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轨道、金属操作台等均作保护零线,且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零线。

临时用电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按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根据使用场所选择相应的照明器,如开启式防水型灯、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且带灯罩潮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照明电压不大于24v,特别潮湿的场所照明电压不大于12v。

所有照明灯线应由专业电工装配,对各类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基础知识培训,电工单独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

第12篇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gb17869-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9-17批准2000-08-01实施前言本标准根据我国潜水及水下工程技术的具体实际情况,并参考国际近海工程潜水承包商协会(英文缩写;aodc,现更名为:国际海洋承包商协会,英文缩写:imca)《水下用电安全实用规程》第2部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的有关内容制订。

本标准对甲板减压舱(ddc)、应急转运系统、潜水钟、设闸式潜水器、水下工作舱、载人潜水器、遥控潜水器、脐带、蓄电池,以及水面配电设备等所用电气装置的安装、操作和使用的规定,与现行国家船舶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本标准系gb 16636—1996《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配套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救捞与水下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石油部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光、陆莲芳、谢长江、荆岩林、董建顺、高建东、林文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各种水下电气设备,以及可能对水下作业潜水员构成危害的各种水下电气结构、设施在用电安全方面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各类潜水系统、装备,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的用电安全操作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

gb 16560—1996 甲板减压舱

gb 16636—1996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主动保护active protection

利用能检测实际或潜在的电击情况并采取相应动作响应保护装置的防电击措施,如:残余电流保护装置、线绝缘监测保护装置等。

3.2 被动保护passive protection

由内在方式降低电击可能性的防电击措施,如:绝缘、屏蔽和接地等。

3.3 全防电潜水服fully-protective diving suit

采取完全绝缘,或完全导电,或绝缘与导电结合等措施,避免因水中电位梯度所致电击危害的潜水服。

3.4 隔离变压器isolating transformer

输入与输出绕组呈电气隔离,以避免因偶然同时与大地和带电部件(或因绝缘损坏致使带电的金属部件)接触而造成危害的变压装置。

3.5 线绝缘监测器line-insulation monitor

连续监测带电导线和接地回路之间绝缘完整性,并在所测量的绝缘阻抗降至预定值以下时触发报警器或断路跳闸装置的主动保护装置。如果电路断路器中含有线绝缘监测器,则称为:线绝缘电路断路器(line-insulation circuit breaker,licb)。

3.6 残余电流装置residual current device,rcd

当电源与负载之间的电流不同时,能确定漏电电流并通过切断电源的电路断路器跳闸装置做出响应的主动保护装置,也称为:接地泄漏电路断路器(earth leakage circuit breaker)。

3.7 自动跳闸装置trip device

能在故障确定时立即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如:残余电流装置,具有自动跳闸机构的线绝缘监视器等。

3.8 故障电流fault current

由绝缘损坏或绝缘被短接而造成的电流。

3.9 湿式焊接与切割wet welding and cutting

在水中湿式环境条件下所实施的电焊和切割作业。

4基本要求

4.1 从事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潜水系统、装备,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的电气设施安装、改造和维修的人员,应该是精通电气安装作业程序,通晓水下工程实践的危险及问题,持有国家认可资格证书,且熟悉现行国家船舶检验机构有关规定、gb 16636和本标准有关内容的专业人员。

4.2 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类便携式和固定式的电气设施或装置,都必须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存档,以确保这些电气设施或装置的所有保护结构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3 使用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种电气设施、装置,或临时性电气设备之前,必须首先检查、确信这些电气设施、装置或设备已达到现行国家船舶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gb 16636和本标准的要求。

4.4 着手进行潜水及水下作业之前,必须首先查询和掌握作业水域附近环境的水下结构设施、海底装置或大功率设备的电气特征及实验状况。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以确保水下作业潜水员的安全。

4.5 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种潜水系统、装备装具、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之电气设施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必须遵循如下要点:

a) 所有大于6v的电气回路都应该有相应的熔断器/回路断路器作短路保护;

b) 电气导线应具有通过全负载电流、过载电流,以及保护装置动作时间内可能通过的故障电流的足够的截面积;

c) 电气线路中的接头必须可靠,并尽量减少其数量;

d) 所用电气连续终端必须结构完整,且具有一定长度的导线尾缆;

e) 导线路径选择应避开容易出现机械损坏之处并予以固定,必要时加以某种形式的机械保护;

f) 电气线路的布线应该隔开,避免交叉回路受到破坏或造成短路;

g) 电气线路的终端箱必须密闭,避免潮气侵入;

h) 不得使用共用反馈回路,每个回路都应该独立工作;各个保护回路都应分开,且有醒目的标志,当某一回路发生故障时,不会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工作;

i) 电气线路的标志套应安装在距终端一定距离处,以减少标志套受热可能产生的毒性物质对潜水员安全的影响;

j) 应该使用性能良好的示踪标志材料,并在插头、插座、接线和印刷电路板的设计上安排足够的示踪距离,确保表面形成盐垢后仍具有相应的间隙;

k) 股绞合电缆或柔性电缆中不得使用软焊,必要时对布线采取相应的支撑;

l) 经常检查电缆的机械损害及绝缘性能,并注意相关设备的电气安全性能变化;

m) 电气线路中的主动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存档;

n) 坚持对水下电气设施、设备的电气安全性能进行检测记录,确保其满足设计安全标准。同时,对上述电气设施、设备的任何修理,也都必须记录存档。

4.6 凡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种潜水系统、装备装具、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的电气设施的绝缘,必须遵循如下要求:

a) 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电气绝缘必须满足gb 16636中的有关规定;

b) 使用电屏蔽的双层护套时应结合密封安排(比如“o”型圈及压力平衡终端等),以提高双绝缘性能;

c) 电气系统的绝缘可通过在电源至负载之间连接隔离变压器来改善,使整个电气系统(包括变压器次级线圈和所有装置)接地绝缘;

d) 在电气系统中应采用主动保护装置,避免因绝缘故障而致使潜水员触电;

e) 定期严格检测电源及其应用设备的电气绝缘与密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补救;对于大深度水下作业用的电缆,尤其应保证其绝缘与密封性;

f) 作业时应避免电路中的导线在水面上与起重机绳索、钢平台腿,或船舶壳体相接触,以避免构成接地回路所引起的电击危害;

g) 整个回路(变压器次级线圈,连接电缆和负载等)对地应具有较高的绝缘阻抗。同时,必须限制回路对地电容,使用中可通过限制连接变压器次级线圈至负载的电缆的最大长度来实现对地电容的限制。

5操作规程

5.1 甲板减压舱(ddc)和应急转运系统

5.1.1 在甲板减压舱(ddc)和应急转运系统设施中(包括各种舱室设备),如未安装自动跳闸保护装置,则舱内只允许使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6v或直流24v的电源。

5.1.2 初级动力若取自380v(440v)三相交流电源,应经过降压、绝缘和整流,以给予舱室使用安全的交流6v电源或直流24v电源。

5.1.3 测试设备的工作电源为交流220v,各种传感器的激励电压,应不高于直流10v(典型电流为15ma)。对与传感器有关的仪器应有保护措施。

5.1.4 其他有关规定,按照gb 16560规定。

5.2 潜水钟和设闸式潜水器

5.2.1 所有初级动力均由水面主隔离变压器供应。变压器应采取接地保护,通过相应的接地电阻限制故障电流最大不超过1a。电路中还应安装具有动作响应时间不大于20ms 主动保护装置。

5.2.2 潜水钟钟内动力为直流24v电源,并由安装在潜水钟外的、水面耐压容器的变压和整流电源所提供。

5.2.3 用于潜水钟外部照明的交流220v电源,应由具有限制故障电流的隔离变压器和由残余电流保护装置(rcd)所构成的主动保护系统提供供电保护。

5.3 水下工作舱

5.3.1 所有初级动力都是通过水面主隔离变压器提供的。水下工作舱内的所有电力,均应取自水下工作舱上的附加隔离变压器。

5.3.2 脐带电缆应通过线绝缘监视器连续监测其绝缘击穿情况。线绝缘监视器通过监测漏电电阻,且提供连续读数,来监测电路绝缘的变化情况。

5.3.3 水下工作舱内的危险电源(如:预热电源和手提工具电源等),也应通过线绝缘监视器进行连续监测。

5.4 电热潜水服

5.4.1 电热潜水服的最高电压不得超过gb 16636所规定的安全值,电热潜水服的绝缘及导电织物必须是阻燃、耐高温、无毒性的材料。

5.4.2 潜水员在穿着使用电热潜水服进行潜水作业之前,应对电热潜水服及其电路进行严格的外观检查和电气安全性能测试,安全性能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5 载人潜水器

5.5.1 在载人潜水设施中,驾驶舱内只供应不大于直流24v的电源用于生命支持和控制电路。

5.5.2 载人潜水器的初级电源,来自船舶380v(440v)三相交流供电系统,应通过隔离变压器向脐带提供高压电源。该电源应由线绝缘监视器监测,并建立故障自动跳闸动作响应。

5.5.3 放置变压器和处理用于潜水器供电的整流器及其控制回路的设备容器,应安置在潜水器的外部。

5.6 遥控潜水器

5.6.1 初级电源由船舶的380v(440v)三相交流供电系统变压,并通过脐带电缆经隔离变压器向安装在潜水器上的动力装置提供所需的电源。该电源应由连接报警器的线绝缘监视器进行监测。

5.6.2 照明和控制线路,也应通过上述方式安装,并由第二个线绝缘监测器进行监测。

5.6.3 潜水员与遥控潜水器联合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潜水员应穿着全防电潜水服进行作业。

5.7 脐带

脐带中的电缆应采取主动保护措施,并将电源线接入设在水面上的隔离变压器。

5.8 手提设备

5.8.1 潜水员用手提设备(如:无损探伤设备等)的电气装置,如果初级动力取自380v(440v)三相交流电源系统,则应通过隔离变压器降至所需电压。

5.8.2 隔离变压器的次级绕组应通过一个限制故障电流为1a的电阻接地,而且电路中须安装动作响应时间不大于20ms的自动跳闸装置(如:残余电流保护装置等)。

5.9 海底设备

5.9.1 在大功率海底设备(如:抽吸挖泥泵)的电气设施中,接至电动机的电源应通过脐带从水面的380v(440v)三相交流供电系统提供,应确保主脐带电缆与电动机连接件的绝缘性能和接地屏蔽性能。

5.9.2 动力电源是通过安装在水面上的隔离变压器供应的,应使用线绝缘监视器连续监测次级绕组漏到接地线中的电流。若漏电阻抗下降至预定值,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5.9.3 辅助海底设备作业的潜水员应佩戴绝缘手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10 湿式焊接与切割

实施湿式焊接与切割作业之前,必须仔细检查焊接设备及其布置、接线、接地等是否完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5.10.1 为了保护作业潜水员,焊接回路中应设有可靠的用于切断电源的专用刀式开关或接触器,可以随时强制切断电源。该开关应由专人掌管、操作,而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该能够让操作者看清其开启时的接触状态;

b) 开关应该可靠稳固且便于操作;

c) 开关应配有开槽的罩,确保不会因震动而自动开启;非工作状态,必须关闭。

5.10.2 所有焊接或切割用的电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如果需要并行连接,应该使用具有足够横截面的多芯软线橡胶电缆;尤其是具有较大长度的电缆,应避免电缆上的压降过大;

b) 电缆的长度应在符合作业要求的前提下保持最短;

c) 电缆应间隔捆扎排列,不要紧靠在一起;

d) 并行连接的电缆应该以同样的导程,极性对角反相排列;

e) 电缆在进入接插件处应该具有相应的保护套,减轻电缆弯曲,避免损坏;

f) 电缆应该由两根完全绝缘的导线所构成,一根导线连接焊接(或切割)装置的负极终端至焊炬(或割炬),另一根导线连接在装置的正极终端搭接至工件上;应尽量避免电缆中间出现接头,所有接头都应完全可靠绝缘。

5.10.3 电氧切割装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电氧割炬应设计有氧气阀,该阀必须始终确保与割条绝缘;

b) 割条应具有电气绝缘套;该电气绝缘套应具有较高的抗磨损性,且不会因长期浸泡在海水中而导致绝缘性能恶化。

5.10.4 作业潜水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程序,其中包括:

a) 焊炬、割炬、电缆等必须绝缘;潜水头盔及领盘的外部应涂抹绝缘漆或包裹绝缘橡胶;

b) 潜水员必须自始至终戴绝缘手套,以提供附加安全保护;

c) 由于焊炬(或割炬)的端部不能与水绝缘,其距离潜水员的手应该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用时,焊条(或割条)不得消耗到小于最小安全长度,手到焊炬(或割炬)端部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0mm;

d) 所有焊接或切割设备(包括电缆和接插件)使用之前应该由专业人员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e) 应使用具有检验合格证书的断路控制装置;使用前,应确认该装置处于开关供电和断开状态;

f) 工件放下或吊起之前,应对焊炬(或割炬)进行检查,确保此时焊接回路是断开的,而且焊炬(或割炬)上没有焊条(或割条);

g) 应使用具有良好绝缘涂层的焊条(或割条),对长时间浸在水中的焊条(或割条),若涂层吸水,必须报废;

h) 焊接或切割开始之前,必须检查并清除工件内外或附近的易燃固体、液体或气体;

i) 必须检查工作区域上方不得有气体聚集空间,严禁在潜水钟的下方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j) 潜水员所携带的易导电工具、物品(如:扳手和背包等),使用时应小心,避免与带电电极接触而引起触电;

k) 电源开关合上时,不得更换或固定焊条(或割条);带电的焊炬(或割炬)不得放下或携带;

l) 连接(或切割)设备决不能拿到潜水钟或设闸式潜水器之中;一旦焊炬(或割炬)发生问题,必须送回水面上检查;

m) 必须使用正确设计和维护的焊炬(或割炬);焊条(或割条)必须插入焊炬(或割条)的头中,以便其能牢固地安置在焊炬(或割炬)头内的橡胶密封中;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焊炬(或割炬)对准自己;

n) 无论是潜水照料员,还是潜水指挥人员,都应该能够直接或借助于水下电视,或通过潜水电话,随时了解潜水员所进行的焊接(或切割)作业;

o) 在水下工作舱内焊接(或切割)时,焊条(或割条)上不应带有附加蜡层或胶带,避免上述材料产生毒性或易燃气体。

5.10.5 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接通焊接电路:

a) 潜水员已站在开始焊接(或切割)的位置上,而且这个位置必须稳定;

b) 连接工件的夹钳确实已夹紧;

c) 焊条(或割条)确实安装在焊炬(或割炬)上,而且指向背离潜水员,并尽可能是在工作附近;

d) 焊炬和工件之间,不得有潜水员或任何潜水装具装备,避免电场击伤;

e) 潜水员确信自己已经准备好了,并再次通知水面人员。

5.11 外加电流装置

5.11.1 外加电流装置的阳极电压必须在安全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的被动保护措施。

5.11.2 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外加电流装置系统被极化。

5.11.3 潜水员应尽可能在切断外加电流装置系统供电电源的情况下进行水下作业,否则必须首先检测附近水域的电场强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进行水下作业。

5.12 大功率设备

5.12.1 大功率设备的电源通常不能随意中断,在潜水作业开始之前,应该进行详细的查询、调研和可能的危害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5.12.2 在大功率设备不能确保安全(即使使用了有形防护栅栏)的情况下,潜水作业开始之前,作业者应对该设备的绝缘等级提出相应要求。

5.12.3 在大功率设备的现有电源供应不能中断的情况下,必须对作业潜水员采取必要的防电击保护,以保护潜水作业者的安全。

5.13 水面配电设备

与水下电气有关的维护或改装人员必须切记:对于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水面配电设备的安装、操作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

5.14 水下爆破

本规程仅涉及由电气方式引爆的水下爆破作业。水下爆破作业除满足gb 6722和gb 1663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如下要求:

a) 严禁在水下爆破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焊、电氧切割或其他与水下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b) 引爆水下爆破的炸药之前,作业潜水员必须已经撤离将要进行水下爆破的水域,任何潜水员均不得留在进行水下爆破的水域。水面人员和船舶也必须撤离到安全水域。

5.15 蓄电池

5.15.1 在使用蓄电池之前,必须检查蓄电池的状况,无论是初级电池(非再充电型蓄电池)还是次级电池(可再充电型蓄电池),都应提供足够的短路保护。

5.15.2 装卸蓄电池时应避免因意外地被金属工具短路、电解质泄漏或溢出等而导致的电击、燃烧或漏电风险及危害。

5.15.3 熔断器的安装应尽可能接近蓄电池,且应该密封,避免因引燃可能存在的含氢气体而烧断熔断器。

5.15.4 放置蓄电池的地点应该完全水密。

5.15.5 蓄电池在充电、放电期间可能产生易爆氢气的危害。因此,次级电池应该在水面上适当的通风区域进行充电。

5.15.6 在固定设施上,需要水下充电,弃电电压应该限制低于起泡电压等级;否则应通过增加额外蓄电池的数量来达到所要求的工作电压。

5.15.7 除了提供无氢气与氧气复合的装置之外,应避免充电过量,避免过充电而导致电解质的转移及装置的失灵。

5.15.8 蓄电池间如可能存在相对移动,则应该使用柔性电接插件。

6应急措施

6.1 当潜水员受到电击时,水面潜水指挥人员应迅速采取如下措施:

a) 关闭与水下作业工具、设备有关的动力电源;

b) 查询潜水员遭受电击的详细情况,并视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

c) 检查所有与本次水下作业有关的电缆、线路及工具、设备的绝缘及安全性;

d) 检查潜水员的着装、站位及操作程序等是否正确;

e) 判断出现电击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2 当潜水员受到严重电击时,水面潜水指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a) 关闭所有水下作业电源(生命支持系统除外);

b) 组织对遭受电击潜水员的紧急抢救,并转送有关医疗机构;

c) 检查所有与本次水下作业有关的电缆、线路及工具、设备的绝缘及安全性;

d) 调查导致电击事故的原因,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3 发生潜水员电击事故后,只有在排除了任何可能的电击危险,并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后,方可重新继续水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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