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规程全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
第2篇 煤矿瓦斯监测工安全操作规程
1、瓦斯监测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2、瓦斯监测工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4、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5、接班后,首先知通风调度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6、对井下瓦斯变化较大的地区,要详细跟踪监视,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7、应每隔30 分钟检查1 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8、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9、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10、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11、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12、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13、应备有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14、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15、隔爆检查的步骤
(1)按国标“gb3836.1 ―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16、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 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①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②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③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
17、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18、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19、瓦斯校准气样的配制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装置和方法制备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 %。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 %的高纯甲烷气体。
20、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21、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 米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皮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 米。
22、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23、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24、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 ~15 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 %。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 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25、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 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26、每7 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27、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28、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29、首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30、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31、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32、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应一人工作,一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33、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34、每隔7 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
第3篇 煤矿电气试验操作安全规程
煤矿电气试验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试验人员必须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徒工、实习人员等新试验人员必须在持有试验技术合格证的熟练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
第2条 熟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和有关的电气试验规程、标准、规范,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章节和要求,熟知试验仪器、仪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够独立进行操作。
第3条 掌握电气防灭火和触电事故处理方法。
安全规定
第4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试验时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放电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5条 进行电气试验工作不得少于2人。
第6条 做井下电气试验时,电源线不应使用塑料线,瓦斯浓度应保持在1.0%以下。
第7条 对新型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必须有合法证件,否则不准投入使用和运行。
第8条 在控制盘和保护盘上工作时,必须将工作盘和两侧运行盘用布慢等加以明显隔开。
第9条 在运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穿低压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有专人监护,使用的工具用绝缘物包扎。电流互感器二次不得开路,短路二次绕组必须使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短路片或短路铜线,连接必须牢固可靠。禁止将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严禁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上工作。
第10条 在进行钻孔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仪表误动和防止运行中设备掉闸的措施,必要时经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同意,可将保护装置暂时退出运行。
第11条 检验继电保护和仪表的工作人员,不准进行任何倒闸操作,但在值班员许可后,可拉合开关。
操作准备
第12条 试验前工作负责人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试验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坚守岗位,各行其责。
第13条 试验前必须了解被试验设备情况,熟悉有关技术资料,采取安全合理的试验方案。
第14条 做高压电气设备停电试验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慎重核实设备编号、线路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倒闸操作。
正常操作
第15条 继电保护的检验与整定:
1、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整定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应备有整定方案、原理接线图、回路安装图、前次检验记录、有关的检验规程、适用的仪表仪器、设备、工具连接线、备用零件和正式的检验记录表格。
2、进行继电保护试验的工作人员,应取得变电所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准开始在变电所
内进行工作。值班人员按操作规定程序,切断被检验开关的一次回路,并挂接地线。将进行检验的保护装置与其他设备的跳闸回路断开,断开直流电源熔断器。并说明周围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注意事项后才准开始工作。
3、在检验继电保护装置时,为了避免运行中的设备误跳闸或将备用设备误投入,应先确定被检验的装置中哪些回路在检验时应预断开,运行中的哪些盘或盘的哪些部分必须加以适当的防护。
4、了解被试保护设备的一次接线及运行方式,并考虑到当利用负荷电流及电压检验时,如果系统发生事故或被检验装置发生误动作,应有保证供电的安全措施。
5、继电保护装置检验用的电源应基本稳定,如果由于电压波动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时,应采取必要的稳压措施。
6、继电保护在拆装和试验前,应与检修及值班人员联系。必要时需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7、继电保护在带电拆装时,要断开直流电源,电流互感器二次应短路。电压互感器二次开路后的接头必须用胶布包好,防止接地和短路。井下严禁带电检验继电保护装置。
8、拆装继电保护装置时,要作好标记,必要时画接线草图,防止接线错误。
9、试验过程中需输入大电流时,应力求缩短时间。
10试验回路不应接地,以免电源短路。
11、继电器除油壶内可以注入油脂外,其他一律不准注入任何油脂。
12、继电器检验调整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试验报告,将试验结果通知值班人员。
13、检验时使用的试验仪器、仪表、工具及所采用的其他设备、装设的临时线都应拆除,检验时所拆除的导线都应恢复,各信号继电器掉牌指示都应复归。
第16条 电气仪表检验:
1、拆装仪表前,应与检修人员联系好,必要时需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做好安全工作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
2、拆装仪表时应详细做好接头标记,应拴标牌及绘制接线图。
3、运行中拆装仪表时,电流回路的短路线应连接可靠,电压线用胶布包好,防止接地或短路。
4、仪表回路中若装有零序接地保护,拆装仪表时应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人员
5、的监护下进行,必要时应停用继电保护的直流电源,防止零序接地保护误动作。
6、试验电源的电压、频率、相序等应与仪表相符。
7、带有外附专用分流器、专用附加电阻或专用附件的仪表,应与附件联合进行校验。
8、校验开始时,应缓慢升压(或增流),如发现被试仪表有异常现象,应立即降低电压(或电流),断开电源进行检查。
9、在校验仪表时,电源熔断器熔丝不宜选的过大。
10、在现场检验仪表时,不允许直接使用交流电网作为电源。所有由交流电网供电的调节回路,均应使用变压器把他们与仪表二次回路隔离。送电至电压互感器二次网路之前,必须采取措施,使该电压不致被电压互感器变换至高压侧。
11、检验经互感器连接的交流仪表时,要在短接电流互感器和断开电压互感器的情况下进行。
12、凡属在二次回路中进行工作时,如该回路与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关时,均应填写专门的申请票,预先制定防止上述装置误动作或拒动的措施。
13、在二次回路中工作结束后,应恢复原有接线,检查接线的正确性和一次、二次回路相位的一致性。
第17条 固定设备的试验:
1、在正常运行的固定设备上进行测试工作时,必须与当班司机联系,并说明测试过程中司机应注意事项。如有变更情况,要与司机交待清楚。
2、在正常运行设备上进行测试工作时,必须使该设备退出正常运行系统。投入备用设备运行正常后,才能进行测试工作。
3、在无备用设备情况下进行测试时,在进行测试前,必须对该设备系统采取措施,使该设备达到正常运行要求,以防在测试过程中停电停机后出现危急情况。
4、在非正常状态下进行测试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后,才能进行测试。
5、矿井提升绞车动态测试紧急制动后,必须对钢丝绳进行检查,当钢丝绳符合要求后,绞车才能投入正常运行。
6、进行矿井水泵测试时,在水泵起动前应关闭水泵闸门,使电机在轻载状态启动,然后逐步打开闸门,增加电机负载。
收尾工作
第18条 试验工作结束后,试验负责人应认真核对试验项目和记录,当试验结果无误后,才能拆除试验接线,恢复设备原有接线。
第19条 恢复试验前的线路状态。当需要对线路恢复送电时,应撤回线路上的所有工作人员,确认线路上无人工作时,摘除有关警示牌,由值班人员按送电顺序送电。
第4篇 煤矿测压操作安全技术规程
(一)测压前的准备工作:
l、按测定要求准备测压仪表、工具、材料等。
2、入井前应检查测压仪表,空盒气压应经过标定,外壳玻璃应无破损。刻度及温度校正表应齐全,量程合乎要求,压差计或补偿微压计应不漏气、并装有酒精,精密气压计应充足电、且其数字显示要稳定,皮托管不堵塞,胶皮管气密应良好。
3、选择测压仪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测量绝对压力时用空盒气压计、精密气压计。
(2)测量相对压力或压差时用“u”形水柱计、单管倾斜气压补偿微压计。
(3)测量静压差时,也可用精密气压计。
(4)用精密气压计测定时,要同时测定测点的标高和空气密度。
(二)测压操作及注意事项
l、用空盒气压计测压时,应将仪器盒面平行于风流方向放置,等待10一20min,一面注意指针位置,一面用于轻击气压计的玻璃,巨指针稳定后,直接读出测点的大气压力。
2、“u”型压差计或“u”型倾斜压差计在测压前应注入蒸馏水或酒精,“u”型管两侧的液面应处于同一水平。
3、操作单管倾斜压差计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用单管倾斜压差计测压时,应配备皮托管和胶皮管,皮托管的管嘴要正对风流方向。
(2)测定时,先将仪器调平,把三通旋钮转到测压位置,用短胶管排除积存于仪器中的气泡,把仪器的液面调到零位,确定仪器的校正系数x值,然后把上风侧测点皮托管一端连到测压仪的“十”端,把下风侧测点皮托管的一端连到测压仪的“一”端,稳定后,读出刻度数。
(3)将测得的读数记入记录本,同时,记下测定时仪器的校正系数k值,读数乘以k值即为两测点间的压差。
4、使用单管倾斜压差计时的注意事项是:
(1)测定时,应防止水、杂物堵塞胶皮管,防止车辆、设行人挤压坏胶皮管。
(2)仪器和胶皮管的所有接点要严密,防止漏气影响精度。
(3)携带压差计行走时要小心,防止损坏和溢出酒精。
四、其他参数的测定
(一)空气相对湿度可用手摇湿度计或风扇湿度计测定:
湿度测定仪的两支温度计应完好,盒中钥匙、纱布、滴水管对相对湿度的牌板应齐全。
(二)操作湿度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人员不能对着仪器呼吸;
2、必须在温度计的数值变化稳定后再读数;
3、旋转风崩湿度计的发条时,不要过紧、过猛,以防止上断发条。
第5篇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知识规程
第一节 煤矿井下供电及要求
一、井下供电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实行煤矿井下安全可靠地供电是关系到设备安全运行,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矿井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坚持做好井下供电工作,达到安全用电的目的,是衡量矿井总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
由井下电气故障直接引发的不安全事故,其类型主要有:
1、电火引燃的矿井火灾。
2、电火或高温引发的煤尘瓦斯燃烧和爆炸灾害。
3、电孤或高温烧坏设备。
4、人身触电。
5、电气故障使设备不能运行。井下供电与地面供电相比,其特殊性表现为:
1、井下环境
恶劣、条件复杂。供电线路和设备敷设、安装、运行在狭窄、阴暗、潮湿、高温的井巷中或条件复杂多变的采掘工作面中,经常受到水淋、水淹、岩石冒落、煤壁坍塌、异物挤压、行车碰撞等危险因素的威胁和伤害,而引发电气事故。由于处在有瓦斯、煤尘燃爆危险的环境中,如遇电火就可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矿井空气潮湿、污脏、高温、流通性较差,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不利。
2、设备线路布置分散,分布面广,不便管理和控制。
3、采掘设备及线路移动频繁,条件多变,不利于安全运行。
4、采掘线路均采用电缆,排列集中,悬挂困难,故障查找不易。
5、井下电气设备多采用隔爆型。其突出特点是笨重、搬运困难、开闭不便、直观性差、维修复杂。总之,井下供电的环境是恶劣的,条件是复杂多变的,设备是特别的,运行是困难的,我们必须正视这些情况,进而采取对策和措施,才能实现井下供电安全运行。
二、井下供电有关规定和要求
1、井下供电的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第九章“电气”对井下供电、用电、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第417-470条)。现综合供电方面的要求如下:①电力负荷分级
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用电负荷一般分为三级。
a、一级负荷
凡突然停电后可能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严重损坏,长期不能生产或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损失的用户,为一级负荷。如煤矿的中央变电所、通风机、井下主排水泵、竖井载人提升机和瓦斯抽放机及矿井医院等。这类用户必须具备两个独立电源,以保证不间断供电。
b、二级负荷凡突然停电后会造成大量产品和原材料报废,产量显著下降,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用户,为二级负荷。如井下采区变电所、选煤厂等。这类用户要设专用供电线路。
c、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用户为三级负荷,如修配辅助车间、电车库以及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设备等。这类用户可以不设专用供电线路,只采用一回路供电。
对煤矿企业用电负荷进行分级管理,便于合理的进行供电,以确保重要负荷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当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需限制用电时,限用的次序为先停三级,在停二级,以确保一级负荷用户的供电。
②入井电源电压
高压不得超过10kv;低压运动不得超过1140v;照明、手持设备不得超过127v,控制电压不得超过36v。
③供电线路电缆
均应采用矿用型电缆。固定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移动设备采用橡套电缆。电缆均应按规定悬挂和连接。
④电气设备
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矿用一般型(标志为“ky”)或矿用防爆型(包括隔爆型,标志e*d;增安型e*e;本质安全型e*l;正压型e*p;充油型e*o;充砂型e*o;特殊型e*s)设备。
⑤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设有“三大保护”,即过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接电装置。
⑥井下供电的变压器禁止其中性点直接接地。
⑦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2、井下供电的要求
①可靠性
供电的可靠性是指不间断供电的可靠程度。煤矿供电一旦中断,不仅会直接影响生产,而且会使安全要害设备停止运转,可能会造成矿井被淹、瓦斯积聚、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甚至可毁掉矿井。为了保证供电的高度可靠性,应采用两条独立的电源线路。正常时,采用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②安全性
煤矿井下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自然灾害都可能因电气事故而酿成。由于井下环境条件差,设备负荷变化大,容易造成漏电、短路及人身触电事故。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及《电业规程》,确保供电的安全性。
③技术合理性
供电技术的合理性对降低煤炭生产成本、保证供电质量(电压稳定、频率整齐、波形正常等指标达到规定)、实现设备安全运行、减少电气故障和人身触电事故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井下供电必须作到技术合理。
④经济性
要求井下供电有好的经济性,就是使系统在运行中耗费少、效率高、成本低。对于煤矿生产应力求供电系统简单,便于安装和操作,并要合理使用电气设备,使建设投资少,运行费用低。
第二节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及采区电压等级简介
一、我集团公司井下供电概述
井下供电方式分深井供电和浅井供电两种。通过井筒将高压(10kv、6kv、3kv)电源送入井下中央变电所,再进行供电分配的称为深井式供电。通过井筒或钻孔将低压(1140kv、660kv、380kv)电源送入井下中央配电室,再进行供电分配的称为浅井式供电。我集团公司除在建井初期临时短期采用井筒式浅井供电外,均采用深井式供电。入井高压均采用6kv等级。
我集团公司井下供电的特点是“多点入井、分设系统、环行供电”。此方法具有电量充足、电压稳定、供电灵活可靠的优点。这种供电方式的形成是借助与我集团公司一个矿井可具有数对在不同地区开凿有与地面相贯通的风井而实现的。构成的要点是,根据上、下山盘区开采进度和分设入井供电系统的需要,在进风运输大巷设立若干个中央变电所(习惯成为中央配电室,可命名第一,第二……中央配电室或以地区命名)引入入井高压电源,对设立在上、下山盘区内的若干个采区变电所(或称采区配电室)进行高压供电,在由采区变电所对所属各采、掘、开工作面等低压动力设备进行供电。在各中央变电所之间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单缆联络,以构成并联环形供电(备用)。
二、高压供电系统
煤矿井下高压供电系统,包括高压入井电源配电设备,中央变电所及其高压变配电设备、采区变电所及其高压配电设备、高压移动变电站以及上述设备之间的高压供电电缆线路。
图9-1 绘出了我集团公司一矿北头咀井简化了的高压供电系统示例。
三、低压供电系统煤矿井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是指低压动力配电点及其变配电设备,各用电设备(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照明设备、信号设备以及它们之间的供电电缆线路。见图9-2和图9-3。
四、采区供电电压等级
《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第425条,对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作了具体规定。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采用的等级有10000v,6000v,3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用的等级有1140v;660v;380v)超过1140v时须报煤炭部批准。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报经省煤管局批准,在井底车场、总进风巷,主要进风巷的照明系统的额定电压可采用220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6篇 煤矿电焊氧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前要准备好所需的工具和材料,并事先检查现场排除易燃易爆物品,工作时要穿好工作服,胶鞋,戴上工作帽, 电焊手套、眼镜、面罩、脚罩、滴水大的地方作业必须穿好雨衣、雨裤、戴好绝缘用乳胶手套,所用工具用品都应完好无缺。
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不能置于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并要远离火源或高温点,三者之间应相距4米以上,氧气瓶、乙炔瓶周围4米内严禁烟火,乙炔瓶、氧气瓶不能放在阳光下暴晒。
使用电焊机时,应先送电检查是否有漏电,短路等现象,使用氧焊设备在点火前应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氧气、乙炔管是否接错,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排除故障后才可进行工作。
用氧气冲洗过的乙炔管在使用前应静置一段时间再接入乙炔瓶,接上乙炔瓶后不能立即点火,应打开切割器的乙炔阀,让其通气几分钟后方可工作。
焊枪点火时不得将枪口对着自身或其他人员,拿点火工具的手应从侧向慢慢接近枪口。
发生失火事故时,应立即将乙炔管折死,迅速从乙炔瓶上拔下。
敲打焊碴时,眼睛不能直视,并要提醒旁人注意避让。
焊补油箱时,焊前要经过多次清洗,直到洗净后才能进行焊补工作,凡补焊桶类工件,都应将盖子打开以防桶内气体澎涨爆炸。
工作完毕后,应拉下电焊机电源闸刀,关好氧气瓶和乙炔瓶,检查工作现场,扑灭余火,清点工具和材料。
对电焊机应定期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搬运氧气瓶及乙炔瓶时应轻起轻放,禁止滚地运送,开关氧气和乙炔时,操作人员应站在瓶口一侧。
有关电焊、氧焊的其它技术操作,应按局矿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暗井系统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要注意保护好主、付索,电焊时,接地线要跟钳子线走,并一定要接牢,钳子线不得靠近钢绳,移动钳子线必须先停电。
电焊工作时,接地线不得跨接运动付,禁止将电缆线搭在氧气瓶或乙炔瓶上。
进行井下电焊时,除遵守以上各条外,还应该执行专题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在高空或在容器内进行焊接时,必须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设一名监护人员,随时监护联络。
高空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操作者的垂直下方,如遇下方有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事先搬开。
进行焊接工作时,不得将焊件压在电线或氧气,乙炔胶管上,电焊工在电器设备上(包括架空高压线或靠近带电设备)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按一般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技措,并设置监护人,如需送电,必须先通知电焊工和其他人员。
第7篇 煤矿导通表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熟练掌握导通仪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确保导通仪表准确可靠和雷管全电阻的安全检测。
1.2 要经常检查导通表的使用情况并妥善保管,更换导通表的电池必须在安全场所进行。
1.3 在测量电爆网路和电雷管的电阻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1.4 在特殊情况下,导通仪表长期阁置不用时,应将电池取出,防止因电池腐蚀而影响仪表其它零件。
1.5 导通表表头罩壳材料是有机玻璃,不可用机溶剂(如酒精、汽油)擦试。
1.6 电阻检测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导通仪表的电源。
2、具体操作
2.1 在开始测量之前,为了保证转换开关“s”接触良好,应将转换开关旋转几次。
2.2 零位调整:使用前应检查指针是否指示零位(左边∝线上),如果不在零位,即应旋转调零“a”,使指针指示在零位。
2.3 电雷管电阻的测试。将转换开关“s”旋至“3ω”或(9ω)档上,指针即向右偏转,调节电位器“r”,使指针指向“0ω”(即对准红△中间),被测电阻一端固定在接线柱“k2”,另一端用手按向接线柱“k3”此时指针的批示值即是未知电阻读数,见第一条或第二条刻度。
2.4 “k3”是复合结构的接线柱,作为接线柱和按钮二用。如指针调不到“0ω”时,说明电池电压不足,应更换新电池。
2.5 导电线测量:将转换开关“s”旋至“导电线”档上,指针即向右偏转,调节电位器“r”,使指针指向“0ω”,被测电阻一端固定于接线柱“k2”,另一端用手按住接线柱“k3”此时指针的批示值即是未知电阻读数见第三条刻度。
2.6 夜间测量:如果夜间使用导通操作时,可将照明开关“k1”板向“开”位置。然后重复使用方法的第2、3条按顺序操作。
2.7 夜间照明指示灯和线路共用一个电源,白天以及不使用时,要将照明开关板向“关”位置,夜间使用时,照明时间不宜过长,并且应该先开照明灯,然后再调零。
3、运输、储存及保养
3.1 导通表在储存或移动运输时,必须将仪器盖密封关闭,在运输时不使仪器受到剧烈震动和撞击。
3.2 导通表应存放在空气中无腐蚀气体干燥的导通室内。
3.3 导通表若有损坏应及时汇报并送到专业工厂修理,不得私自拆卸导通仪表。
二o一一年一月
第8篇 煤矿专用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操作指导规程
一、各类机械设备的性能不同,采用不同的操作方法进行维修。
二、各类运转机械、设备的修理都必须停车进行,严禁在机械设备运转中进行维护保养和处理故障。
三、修理各种机械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指电力作动力的),关厢上锁,派专人看守,方可维修作业。
四、修理其他设备时,应有相应安全措施,或有专人看守协助,不得一人单独进行维修操作。
五、修理电器设备时,需电工配合共同完成。
六、机修工要掌握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随时检查机械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关机维修。
七、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能安全正常运转。
第9篇 煤矿输电线路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高低压架空线路上的一切工作人员。
第2条 本工种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影响工作的病症(每年体检一次)。
2、具备必须的电气知识,掌握一般的操作技术,并熟悉电工仪表的使用
方法,经考试合格,取得由主管部门发给的操作证。
3、掌握紧急救护知识,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4、必须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3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到现场从事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第4条 对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命令不应执行,并向发令人说明理由,必要时报告上一级领导。
第5条 本工种工作人员按本规程要求考试一次。因故间断本工作半年及以上者,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6条 在工作中若发生事故,要认真进行事故追查,找出原因,吸取教训。
二、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第7条 工作负责人要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讲清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8条 工作前要认真清点、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备件、工具。安全用具必须完整、可靠。
第9条 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停送电、装拆短路接地线。挂停电作业警示牌,有反送电可能的刀闸,加绝缘隔板。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已停电的通知后,指令安全负责人进行验电,在确认线路已停电无误后,立即下令在作业区两端装设短路接地线,经安全负责人检查合格后,通知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作业。
三、操作
第10条 线路巡视
1、巡线工作应由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巡线时必须由2人进行。
2、巡线人员禁止攀登杆塔o
3、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天气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线路已停电,也应认为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4、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后,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20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11条 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时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2、倒闸操作应按票逐项进行,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复查。
3、雷雨天气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必须操作时,要有可靠的防雷措施。
4、在变压器台上操作时,应先拉开低压开关,后停高压熔断器,恢复时顺序相反;停分支熔断器时,应取下熔断器熔体。
5、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可不等待命令先行拉开电源开关,但事后应立即向变、配电值班员及领导汇报。
第12条 线路检修、维护
1、线路停电检修或在高低压设备上工作时,应填写工作票并发作业牌。在高压线路和设备上工作时,应由主管电气、供电工作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交值班长或变配电值班员,审核操作程序无误后,由值班长和变配电值班员签发交给工作负责人。停电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交回值班长或变配电值班员。
2、工作票签发应负下列责任:
(1)工作开始前向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
(2)正确和安全的组织工作。
(3)指导工作人品遵守规程,执行安全措施。
3、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书面指定的有实践经验的认承担。
4、在部分停电后和邻近带电线路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5、在多路出线的工作地段检修时,工作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指明带电和停电线路,并做好监护工作,防止误登电杆。一般停电检修时,互相之间应做好监护工作。
6、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设备完好、地线收撤情况;人员、工具、材料应全部撤离现场。经检查正常后方可交回作业牌。工作负责人与调度联系停、送电时,双方要复诵无误。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
7、在变压器台上测量低压电源时,可使用钳型电流表。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防止相间短路。
8、测量带电线路导线的弧度、交叉跨越距离时,应使用测量仪或抛挂绝缘绳的方法测量。严禁使用皮尺、线尺测量。
9、测量电杆、变压器台、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或解开及恢复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10、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不得登杆。树木和绳索不得接触导线。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并系好保险带。
11、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树林拉向远离导线方向。绳索应有足够长度,以免拉绳人被倒落的树木砸伤。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去取。砍剪的树木离带电导线很近时,若没有可靠的控制措施,必须申请停电后再进行操作。
12、砍剪的树木下面应有专人监护,防止砸伤行人。
13、工作中遇有雷电或远方雷鸣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13条 外线高空作业
1、高空作业必须使用保险带(对地3米以上为高空),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电杆根部是否牢固可靠。木杆腐朽严重者,应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方可登杆。
2、新立的电杆,在基坑没有填平夯实以前不准上杆作业。
3、保险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件上,不得系在电杆端头上。
第14条 高低压电气设备维修作业
1、在变压器、电容器台上工作时,至少应由两人进行。
2、更换变压器或调整相序后,应检查电压和相位是否正确。
3、拉合高低压熔断器,必须使用绝缘工具,不许赤手摘挂高压熔断器。
4、变压器台上的预防性试验工作应有专人监护。
5、落地式变压器台,应设遮拦并加锁。
6、在停电的电容器台上,应放电后在工作。
第15条 线路上杆与运输
1、 l、运输长、大件时,应参照起重工操作规程。
2、 运输前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调查,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冰雪路等处,应向运输人员及司机交待清楚。
3、 装运货物,不许绑扎牢固。装运重物或超高超长大件时,车厢内不准坐人,禁止客货混装。
4、 运输及装卸货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起吊物下面不得站人,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心偏斜。
5、 用绳子牵引电杆及其它重物上坡时,必须将电杆及其它重物绑牢,绳子不得触磨地面。电杆两侧5米内不得有人。用专用运杆车运输时,车厢两旁不准坐人。
第16条 基础施工
1、 挖掘松软土质或流沙时,应保持其自然坡度,或用挡板、沉箱以防倒塌。此项工作至少有两人在一起操作。
2、 杆坑的边缘不准堆放重物,以防压塌基坑。坑深超过1.5米时应戴安全帽。
3、 岩石基础打眼时,撑钎人应戴安全帽、手套、眼睛,打锤人不得戴手套,防止脱手伤人。
4、 同一地点的炮眼,待全部打完后,方可装药。
5、 放炮地点周围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距离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6、 土石方坑放炮前,应将工具材料全部撤离现场,所有工作人员撤到放
7、 炮的反方向,石坑l00米,土坑50米以外隐蔽。如深孔加大药量时,可适当
8、 增加安全距离。
9、 放炮人员应由专职工种或受过爆破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并设专人监护。采用电雷管放炮时,连线与放炮必须由同一人进行。
10、 雷管与导火索连接要紧密,禁止碰击雷管部分。
11、 放炮人员应根据导火索燃烧速度,确定其长度,一般不少于600毫米。
12、 往炮眼内装药时,必须使用木棍捣实,不准用仟子。
13、 放炮时遇有瞎炮时,需等20分钟后,在进行处理,可在孔内灌水使炸药失效。轻轻取出雷管。放炮工作结束后,剩余雷管应当场销毁或作妥善处理,严禁个人收藏。
14、 点炮人在同一地点不能同时点炮4个以上,必要时可集体连接导火索。在坑内点炮时,须有撤离现场措施。
15、 不准在瞎炮处继续打眼。重新打眼时要离开瞎炮处600毫米以外。
第17条 立杆、撤杆
1、 立杆、撤杆要有专人指挥。立撤杆前现场负责人向全班人员讲明分工、立撤杆方法、注意事项,详细说明指挥信号,并检查工作人员熟悉信号程度。
2、 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3、 组立杆塔所设的地锚,根据不同的地质及受力情况加以确定,利用树桩和大石块代替地锚时,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检查后方可使用。
4、 起重杆塔应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当起立的杆塔稍离开地面时,起吊暂停,对各受力点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继续起吊。
5、 起立杆塔前,应清理场地。主牵引地锚、杆塔中心、桅杆顶、尾绳应在一条直线上。
6、 杆塔起立过程中,除指挥人员和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撤出杆塔高度1.2倍以外。
7、 起立杆塔用的桅杆,应受力均匀,不得左右倾斜。
8、 杆塔起立过程中,不准下坑找正,如要下坑,应暂停起立。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起立电杆的两侧,并有专人监护。
9、 在起立过程中,不准攀登杆塔。当杆塔起立60度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10、 使用吊车离撤电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11、 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12、 已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18条 放线、撤线、紧线
1、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有统一信号,紧线工具及设备应保持性能良好。
2、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3、放线要有专人领线,并时刻注意信号。放线用的滑车要转动灵活。放线轴应有防止被拉跑的措施,并设专人看守。
4、放线、紧线遇有障碍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导线外侧,并发出信号。
5、放线、撤线、紧线过程中,跨越架必须设专人看守,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停止过线信号。
6、爆破压接时,工作人员离开现场30米以外,一般在市区繁华地带不准爆破压接。
7、跨越需停电的高压线时,停电后验电挂地线,地线应在导线两端分别挂起。
8、搭跨架必须牢固,比新建线路的横担长3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一致,跨高压线路应可靠封顶。
9、搭架用的绳索一般用麻绳和棕绳,但要防止导线磨断绳索。接近带电体部分,禁止使用铁线绑扎。
10、在带电线路上搭跨越架的操作人员应站在架子外侧。
11、跨越架与带电体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 3~10千伏、35~110千伏
水平与垂直距离 1米、1.5~2米
对地线距离 0.5米
12、搭跨越架时人身、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3~10千伏:0.6米;35千伏:1.0米;110千伏:1.5米
第19条 挂接地线
1、线路经过验电确认无电压后,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如有电压感应到停电线路上时,应加挂接地线。
2、同杆架设多层电力线路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3、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连接要可靠,不准缠绕,拆接地线时查程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
4、若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授地棒在地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米。
5、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严禁使用其他导线用作接地线和短路线。
6、带电作业的有关操作规定,按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各项规定执行。
四、收尾工作
第20条 每日下班后,工作负责人应详细填写工作记录。
第21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与安全负责人一起,亲自检查线路施工地段的情况,组织清点人员、工具材料,拆除接地线,经检查正常后,工作负责人向调度汇报并联系送电,待线路正常送电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10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第11篇 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矿地面装卸、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1.2 从事爆炸材料管理、装卸、看押、押运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责任心强、思想过硬,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担任。
1.5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
1.6 严格执行煤矿下发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7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1.9 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1.10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须充足。 2、爆炸材料购买
2.1 从事爆炸材料购买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3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2.3.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3.5、不应使用黑火药; 2.3.6、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3.7、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2.3. 8、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2.3.9、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2.3.10、不应使用火雷管。
2.4 购买前要认真填写《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进行逐级审批并加盖各级单位公章,将矿审批后的购买计划及时传真至供应部。
2.5 携带单位ic卡和申请表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爆炸材料电子购买证和运输证。
2.6 将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二联、运输证三联加盖“洛龙分局爆炸物品专用章”和储存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炸材料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2.9 所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一联、运输证一联及《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交于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存档备案。
2.10 所办购买业务在洛龙分局治安大队爆炸材料购买明细表上,详细登记,并签字认可,带回纸质运输证二联,以备核对与供货单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将供货单位提供的运输证三联和电子数据入库的电子卡、发放、领取信息在3天内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回缴、上报。
3、爆炸材料验收、装卸
3.1 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进入矿区不得同时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保卫科负责监督把关。
3.2 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验收品种、数量、存有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及安全标志,保卫科协助,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 3.3 爆炸材料到矿后,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运输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运输。
3.5 装卸爆炸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3.5.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专用车内一切杂物;
3.5.2、有专人在场监督;
3.5.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3.5.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
3.5.7、装卸爆炸材料的地点,应远离人员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3.5.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脚踩爆炸材料;
3.5.9、装载爆炸材料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3.5.10、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层。
3.6 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长时间滞留,如有特殊情况最多滞留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在井底车场最多不得超过1小时30分。 4、爆炸材料运输
4.1 井筒运输。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1、雷管、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4.1.2、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4.1.3、绞车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4.1.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
4.1.5、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材料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4.1.7、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1.8、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4.2 井下运输。运输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4.2.2、在装爆炸材料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3、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4.2.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炸材料时,机车应断电;
4.2.5、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人车或空矿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运输队持爆炸材料押运证的人员负责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2.7、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米/秒;4.2.8、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4.2.9、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4.3 押运员职责
4.3.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炸材料的品种和数量;4.3.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4.3.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炸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3.4、负责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库、储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1、手续不齐全不入库,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5.1.2、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材料不入库,数量、品种不清不入库。
5.1.3、入库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严禁碰撞,确保领用发放手持机入库内容与购买爆炸材料的种类、段别、数量相符。
5.1.4、认真填写爆炸材料入库登记台帐,要书写工整认真,严禁涂改数字,做到帐、卡、物相符。
5.1.5、入库后库房管理员应和押送人员双方共同清点收到炸药、雷管的数量,并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5.2 用人工搬运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2.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5.2.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5.2.3、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5.2.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应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30kg;
5.2.6、用手推车运输爆炸材料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5.3.1、每个爆炸材料库贮存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爆炸材料的贮存,爆炸材料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10cm高度的垫木;
5.3.4、爆炸材料的码放,宜有60c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5.3.7、每个壁槽炸药存量不超过400kg,电雷管壁槽存量不超过2天的需用量,炸药发放室存量不超过72kg(3箱);
5.3.8、要于回收、变质、过期的爆炸材料分类、分品种存放,并在相对应的牌板上登记注明,严禁混放;
5.3.9、报废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库内库存: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达到限量时要在两天内交供应厂家进行处理;
5.3.10、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做好防备鼠害、防静电工作;
5.3.11、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库区严禁存放与爆炸材料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5.4 爆炸材料发放工作顺序:准备→验证→验票→开票→登记台帐→签字→发雷管(检测)→发放炸药→上锁→盘库→使用→剩余退库→输入手持机→再次盘库→结帐→结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5.5.1、对新购进的爆炸材料,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5.5.2、应建立爆炸材料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5.5.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材料,不应发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5.5、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炸材料,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5.5.6、爆炸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5.6 准备
5.6.1、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值班队长要根据上班使用情况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写炸药、雷管的请领数量;
5.6.2、开具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要科学、合理有依据,严禁盲目乱开;
5.6.3、填写好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背药工与爆破工进班前送到通风队,交给通风调度值班员保管,并登记在通风队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台帐上。
5.6.4、通风队爆破工进班会后,领取施工单位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检查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填写和手续符合要求,携带自己的工具与背药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库领取雷管和炸药。
5.7 检查爆破工的爆破证、背药工的背药证,经核实后将库内核对一致的证件卡片挂牌,确认无误。
5.8 爆破工、背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库必须做到卡片上墙,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
5.9 检验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是否由施工单位(区队)值班队长认真填写,是否把区队名称、施工地点、日期班次、请领雷管、炸药数量写清楚,是否由值班队长签名,严禁代签现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员经核对后,根据施工单位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的请领数量,在爆炸材料出库单存根上填写炸药雷管数量,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填写实发数量。
5.11 将实发炸药、雷管的数量准确无误填写在爆炸材料领消统计台帐上,还要把雷管各段数量填写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台帐上。
5.12 签字认可,在爆破工、背药工核实后,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分别签名,同时爆破工、背药工还要在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领耗统计管理台帐上签名,签名后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员还要在爆破工手册上填写领取炸药、雷管数量并签名。
5.13 发放时按先发雷管、再发炸药顺序进行发放,严禁混发。
5.14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5.14.3、药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5.15 电雷管出库前必须做全电阻检测,并将检测后的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雷管编号前,必须用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员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时,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拣出,存放到专用箱内,做好详细记录,定期与报废雷管一并处理。
5.18 电雷管导通具体操作要求:
5.18.1、电雷管的导通检查,必须在单人单间的操作室进行。操作室内
要有单独的操作台、导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将20发电雷管放入防爆筒内,一次只能导通一发,把雷管脚线的一端卡在导通表接点装置的一端,使脚线与接点接通,再将电雷管脚线的另一端,一发一发的与导通表接点装置的另一端连通。
5.18.3、此时观察导通表指针是否移动,若指针移动,则说明电雷管通,无短路;若指针不动,则说明电雷管不通,有断路,这样电雷管应抽出,不得发放。
5.18.4、若指针移动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不大,属于合格的电雷管。
5.18.5、若指针移动幅度很大,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很大,以及全电阻值不符合规定,这些电雷管均应选出,详细登记、统计放置与报废雷管一起处理。
5.18.6、雷管的电阻测试和编号硐室操作台上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
5.18.7、雷管要轻拿轻放,导通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5.19 按照所开票据数量,准确无误发放,发放时直接将雷管交到放炮员、炸药交到背药工手中,监督放炮员、背药工将雷管或炸药入箱上锁,两把锁的钥匙均由爆破工亲自携带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员发放完毕后强行要求爆破工、背药工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并及时盘查库存,核对实物,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5.21 爆炸材料领取以后,为杜绝爆炸材料在运输途中出现意外流失,施工单位背药工要在爆破员的监视距离内将已上锁的炸药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5.22 爆破结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须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送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5.23 退库
5.23.1、退回爆炸材料时,爆炸材料管理员要核对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所填数量和实际退库数量是否相符,签字是否齐全、有无代签。
5.23.2、经核实后收回雷管和炸药,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领耗单上签名,并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一联留存保管备查,背药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二联交回区队保管备查,爆破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三联交通风队留存备查。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药,先收雷管、后收炸药。
5.23.4、必须将退库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将检测后的雷管扭结短路及时放入对应放炮员周转柜内。
5.23.5、核对实物与票据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认真填写爆炸材料统计台帐,背药工、放炮员在台帐上签字认可,管理员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爆炸材料统计台帐,爆破员手册上签字认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员将放炮员卡片、背药工的背药证在挂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库完毕后,爆破工、背药工要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
5.23.7、爆炸材料管理员盘查库存数量,将本班实发数量、实际库存量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将本班实际消耗数量,严格按操作规程输入手持机。同时清扫库区卫生,保证库房干燥、清洁。
5.24 废旧回收,发现爆炸材料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5.25 爆炸材料的检验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检验,各类爆炸材料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观检验应由爆炸材料管理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5.25.4、对新入库的爆炸材料,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5.25.5、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炸材料,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爆炸材料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保卫科会同安检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及时转交爆炸材料库,进行登记,由爆炸材料管理员开具收据证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到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开据收据,拾到人员持收据到安检科登记。
5.28 对交回不变质仍可继续使用的炸药,经爆炸材料管理员和交回人员双方在“爆炸材料废旧回收台帐”上登记签字认可后,仍有区队继续使用。
5.29 严禁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保卫科要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杜绝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对煤、矸流系统的爆炸材料回收进行检查。
5.30 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吊篮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除本矿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认真严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业过程中都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遗留有未爆炸的炸药、雷管,一旦发现,要药、管分离并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安排专人交给井下爆炸材料库。
5.32 洗煤厂回收的废旧炸药、雷管要及时交至矿保卫科,由保卫科会同安监科开具废旧爆炸材料回收单,并及时将废旧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库。
5.33 当报废材料达到一定限量: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时,进行处理,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爆炸材料分类登记在“爆炸材料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销毁或返厂。
5.34 对销毁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记录,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12篇 煤矿气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1、气瓶使用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1.禁止敲击、碰撞,以免损伤和损坏气瓶。
1.2.冬天瓶阀冻结时,宜用热水或其他安全的方式解冻,不准用明火烘烤,以免气瓶材质的机械特性变坏和气瓶内压增高。
1.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助、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m。对于发热量大的热源,与各种气瓶的最小距离应以气瓶瓶壁不可能达到60度为准。
1.4.夏季要防止阳光曝晒。
1.5.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余压宜留0.49mpa左右,其他气体气瓶的余压可低些。
1.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气瓶。
1.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2、氧气瓶的使用
2.1.氧气瓶应戴好安全防护帽,坚直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要采取防止日光曝晒的措施。
2.2.氧气瓶里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严防乙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注上“空瓶”标记。
2.3.氧气瓶附件有缺损,阀门螺杆滑丝时,应停止使用。
2.4.禁止用沾染油类的手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
2.5.氧气瓶不能强烈碰撞。禁止采用抛、摔及其它容易引撞击的方法进行装卸或搬运。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吊运。
2.6.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的速度要缓慢,防止有机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燃烧。
2.7.冬天,气瓶的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铁器一类的东西猛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止氧气突然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2.8.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2.9.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气瓶的减压器应有专业人员修理。
3.乙炔瓶的使用
3.1.乙炔瓶应装设专用的回火防止器、减压器,对于工作地点不固定,移动较多的,应装在专用小车上。
3.2.严禁敲击、碰撞和施加强烈的震动,以免瓶内多孔性填料下沉而形成空洞,影响乙炔的储存。
3.3.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使用。因为卧放使用会使瓶内的丙酮随乙炔流出,甚至会通过减压器而流入椽皮管,这是非常危险的。
3.4.要用专用板手开启乙炔气瓶。开启乙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冬天应留0、1-0、2mpa,夏天应留有0、3mpa的剩余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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