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六
7.4爆破器材的贮存
7.4.1一般规定
7.4.1.1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7.4.1.2贮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破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7.4.1.3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4.1.4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不应超过表21的规定;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表21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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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00t;
――井下只准建分库,馊萘坎挥τ赫ㄒ┤缫沟纳昧浚黄鸨鞑氖缫沟纳昧浚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22的规定。
表22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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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
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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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仍应符合表21的规定;当危险级别相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危险级别最高的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
7.4.1.7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7.4.2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
7.4.2.1库区的布局与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库区不应布置在有胶椤⒒潞偷叵滤疃:φ牡胤剑松柙谄у卮
――相邻库房不应长边相对布置。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
――库区办公、警卫及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库区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运输道路6%,手推车道路2%。
7.4.2.2爆破器材库的结构,应遵守gb50089及gb50154的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器材库要求见6.5.4的有关规定。
7.4.2.3爆破器材库区的消防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根据库容量,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库容量小于100t者,贮水池容量为50m3(小型库为15m3);库容量100t~500t者,贮水池容量为100m3;库容量超过500t者,设消防水管;
――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小于10m,沟宽1m~3m,深1m。
7.4.2.4爆破器材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m~3m,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或按运输要求确定;
――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有砖石砌成的排水沟;
――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1.0m的堤基;堤基上部应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不应用石块、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
――土堤高出库房屋檐1m,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角确定。
7.4.3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信和防雷设施
7.4.3.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m)应不小于两倍的电缆埋入处的土壤电阻率(gm)的平方根,但不应小于15m。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7.4.3.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洞室里;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7.4.3.3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级别的确定与防雷装置的设置应参照gb50089的有关规定。
7.4.4爆破器材的贮存&收发与库房管理
7.4.4.1每间库房贮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7.4.4.2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7.4.4.3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7.4.4.4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7.4.4.5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7.4.4.6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7.4.4.7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7.4.4.8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7.4.4.9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4.4.10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7.4.4.11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4.5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
7.4.5.1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7.4.5.2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7.4.5.3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
7.4.5.4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用安装有特制车厢的汽车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应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在经过核准的专用同一车上装有炸药与雷管时,雷管不得超过20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特制车厢应是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开有0.3m×0.3m的铁栅通风孔,后部应开设有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门,门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漆,并设有危险标志;
――宜在车厢内的右前角设置一个能固定的专门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里面应衬软垫,箱应上锁;
――不应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
――车辆停放位置,应确保爆破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安全;
――白天、夜晚均应有人警卫;
――加工起爆管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危险车辆50m以外的地方进行。
7.4.5.5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少于250m;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离;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应超过2t;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固定牢固;
――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船上应有人员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应用移动式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靠岸时,岸上50m以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海上不应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7.4.5.6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7.4.5.7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应不小于25m;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距存放场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7.4.5.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7.5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
7.5.1爆破器材的检验
7.5.1.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7.5.1.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7.5.1.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7.5.1.4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7.5.2爆破器材销毁的一般规定
7.5.2.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
乡镇管辖的小型矿场、采石场或小型爆破企业,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
7.5.2.2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5.2.3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亲ㄖ叭嗽辈⒕排嘌怠
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7.5.2.4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7.5.2.5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7.5.2.6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7.5.2.7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7.5.2.8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
7.5.3爆破器材的销毁方法
7.5.3.1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7.5.3.2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清除销毁场地周围半径50m范围内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7.5.3.3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到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体的情况下,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7.5.3.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引爆前或点火前应发出声响警告信号。在野外销毁时还应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不准非操作人员和车辆进入。
7.5.3.5只有确认雷管、导爆索、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爆炸筒和炸药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7.5.3.6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设计书进行,设计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5.3.7如果把全部要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运到销毁场地,而又分批进行销毁,则应将待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上风向的掩体后面,其距离由设计确定。
7.5.3.8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采用电雷管、导爆索或导爆管系统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全部从事销毁工作的人员能撤到安全地点。导火索应从下风向敷设到销毁地点,并将其拉直,覆盖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继爆管应包装好再埋人土中销毁。
7.5.3.9用爆炸法销毁爆炸筒、射孔弹、起爆药柱和有爆炸危险的废弹壳,应在深2m以上的坑(或废巷道)内进行,并应在其上面覆盖一层松土。
7.5.3.10销毁爆破器材的起爆药包应用合格的爆破器材制作。
7.5.3.11销毁传爆性能不好的炸药,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
7.5.3.12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
不应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和爆炸筒。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不应一起焚烧。
7.5.3.13应将待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允许烧毁的爆破器材不应多于10k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不应成箱成堆进行焚烧。
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应大于10cm,条间距离不应小于5m,各条宽度不应大于0.3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应多于3条。
焚烧火药,应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意外燃烧。
7.5.3.14不应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7.5.3.15点火前,应从下风向敷设导火索和引燃物,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做完和全体工作人员进入安全区后,才准点火。
7.5.3.16燃料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
7.5.3.17只有确认燃料堆已完全熄灭,才准走进焚烧场地检查;发现未完全燃烧的爆破器材,应从中取出,另行焚烧。焚烧场地完全冷却后,才准开始焚烧下一批爆破器材。
焚烧场地可用水冷却或用土掩埋,在确认无再燃烧的可能性时,才允许撤离场地。
7.5.3.18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
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时,对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
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以防造成污染。
7.5.3.19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7.6炸药的再加工
7.6.1粉(粒)状硝铵炸药的再加工
7.6.1.1当粉(粒)状硝铵炸药结块或含水量超标时,不应用于井下爆破作业;可将其烘干和粉碎后用于露天爆破,但炸药结块较坚硬时不得再加工,应及时销毁。
7.6.1.2炸药的烘干和粉碎等再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工房或露天工棚内进行。含硝酸酯的炸药,不得粉碎。
7.6.1.3采用轮碾机和凉药机再加工粉状硝铵炸药时,可按原加工工艺碾压和干燥。无凉药机时,出药温度应低于45℃,以防重新结块。
7.6.1.4不具备室内加工条件,而采用室外干燥粉碎和包装炸药,应在天气晴朗,风力小于三级的白天进行。垫板及运送炸药的容器,应采用坚固、撞击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6.1.5每批再加工的粉(粒)状炸药的总量不应超过1t。
7.6.1.6人工粉碎粉(粒)状硝铵炸僮魅嗽庇υ┳饕捣⒋骺谡郑τ寐痢⒛镜炔徊鸹ǖ墓ぞ撸庸し坑τ辛己玫耐ǚ绶莱旧枋
7.6.2含水炸药的再加工
7.6.2.1乳化炸药在储存期内发生轻度破乳,出现颗粒时,不应用于爆破作业。应及时退回生产厂进行再加工,再加工的炸药可用于露天大直径深孔爆破或硐室爆破。
7.6.2.2乳化炸药再加工的一般程序是:剥去包装纸,将药投入搅拌机内加热搅拌至75℃~80℃,加入总量为0.5%~1.0%的乳化剂,再经搅拌乳化,冷却后出料包装。
7.6.2.3再加工的炸药,应测定爆炸性能后方可使用。
7.6.2.4再加工的炸药应及时使用。
7.6.3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解冻
7.6.3.1已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使用前应加以解冻,可在地面或井下仓库以及专设的解冻室内进行。
7.6.3.2在爆破器材库内自然存放解冻时,库内温度应维持在10℃~30℃,解冻时间不应少于2d。每批解冻的炸药,应编号、记录入库和出库的时间。
7.6.3.3在解冻室解冻时,应采用水暖系统,室温不应超过30℃,并设超温警报装置。当解冻室作其他用途时,应彻底清洗地面和墙壁。继续用作解冻室时,应事先将一切杂物清洗干净方可使用。
7.6.3.4库内或室内进行解冻时,工作人员不应超过两人,不应做与解冻无关的其他工作。
解冻后的炸药,应及时运往爆破地点使用。
第2篇 爆破物品仓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学习并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运输证)和其它手续不齐全或没有本单位发料单据的民爆物品一律不予收发;
3、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入库;
4、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民爆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
5、收、发民爆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6、常检查民爆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失效,过期现象;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雷电防护、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7、热情服务,认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3篇 爆破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爆破工必须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并持有爆破工岗位操作证。
2.爆破作业九不爆:一存在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不爆;二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不爆;三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不爆;四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爆;五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不爆;六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不爆;七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不爆;八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不爆;光线不足或无照明不爆。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穿着化纤衣服。
4.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a.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和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5.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7.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8.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9.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0.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程: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填写登记卡片。
第4篇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
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5篇 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操作规程
1 爆破器材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2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草、点火工具执行任务。督促接触爆破器材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3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5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6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7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6篇 凿岩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施工要求,设置边坡、顶撑或固壁支护,严防冒顶、塌方。
(2) 在巷道峒室中施工,要班班“敲帮问顶”,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巷道峒室若发现透水预兆,应停止作业,立即处理。
(3) 在巷道峒室内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并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缺乏水源或不适于湿式作业的,要有防尘措施。
(4) 用手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钻机风门,严禁采取骑马式作业。
(5) 使用凿岩机,胶皮风管不准缠绕和打结,不得用折弯气管的方法制止通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一直线上,更换钻头应先关风门。
(6) 爆破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7)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8)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9)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10) 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棒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11)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12)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b.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c.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d.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e.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f.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3) 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4) 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min前进入工作面。
(15) 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m。
(16) 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7)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b.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c.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d.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18) 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800m以上;不足800m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m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400m。
(19) 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20) 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并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21) 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22) 运输爆破材料,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准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装运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在明显的地方插上“危险”的醒目标志,途中临时遇到火源应在上风200m以外绕过,下风则应在300m以外绕过;中途停歇或遇雷雨,应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23) 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同船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雷管箱内应用柔性材料填实。
第7篇 掘进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③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④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⑤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⑥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①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放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13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③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④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⑤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通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②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木质箱内并加锁,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⑤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5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6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7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18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第19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
①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②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③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④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⑤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⑦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⑨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⑩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20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未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1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2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低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3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4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5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6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7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8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29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30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31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2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条 完后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8篇 爆破员安全作业规程
一、露天爆破作业中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爆破技术和专业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业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规程,持证上岗。
二、爆破作业的爆破准备,炮位验收、药包加工、装药、堵孔、起爆和爆破检查等环节都必须保证安全。
三、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天气情况,禁止在黄昏、夜间、雷雨、大雾进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检查,有无乱孔、堵孔、积水,及时了解,设计装药。
四、起爆药包的加工需在独立的房内进行,禁止烟火,装药时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防止早爆事故造成伤亡。爆破后,严格按规定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发现拒爆药时,应设置警戒界限并立即处理。
五、为保证人员设备和建筑物安全,必须正确确定各项安全距离。
六、严格按照盲炮处理的各项规程处理盲炮。
七、对爆破后的危岩,必须及时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八、线孔爆破,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时,必须首先关闭闸刀处于断路状态,以防外流电流进入雷管,放炮合闸必须发出信号,炮响后立即关闸,确保安全。
十、电雷管必须脚线联接,阴阳线互相缠绕,联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杂散电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9篇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岗位安全职责 1.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并作好日常记录。 1.2负责施工中人员和机械设备安全。 1.3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 接受过良好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 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包括炮眼的布置,周边眼、辅助眼的间距及孔深,各种炮眼的装药量,导爆管的连接,起爆的顺序等。 3.2 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鞋、安全帽、防噪音耳塞等。 3.3 熟悉围岩类别,检查爆破品的生产厂家、牌号、规格、批次、受潮及运输工具的情况。 3.4 察看爆破现场,确认要撤离的人员设备。 4、安全操作规程 4.1爆破器材运输,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持证的安全员或爆破员押运,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直接送到工地。 4.2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4.3 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4.4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4.5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 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4.6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制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4.7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必须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电力爆破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4.8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4.9 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4.10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离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放炮器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 4.11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等到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船只等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4.12放炮完毕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4.13 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4.14炸药、雷管随领随用,由爆破员和安全员专人申领,在爆破前半小时直接领到现场;当天未完的炸药、雷管必须立即退还炸药库房并登记造册,严禁私藏炸药、雷管; 5、其他注意事项 5.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5.2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5.3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5.4 作业完毕后,机械设备应在值班人员的指挥下,摆放整齐有序,方可交接班。
第10篇 矿山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一)概述
矿山爆破是把矿岩从矿体中剥落下来,并按工程要求爆破成一定的爆堆,破碎成一定的块度,为随后的采、装、运工作创造条件。
矿山用炸药有硝铵类炸药、水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以及乳化油炸药等。我国矿山最广泛使用的炸药是硝铵类炸药,包括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以及含水硝铵类炸药等。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工作面或工作地点应使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许用炸药。
常用的起爆器材有雷管(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导火索等。根据使用的起爆器材的种类,起爆方法有火雷管起爆法、电雷管起爆法、导爆索起爆法和导爆管起爆法及联合起爆法。煤矿井下静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电能激发的电雷管。为了保证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防止拒爆,一般在较大规模爆破时使用联合起爆法起爆,同时敷设两种起爆网路。
(二)爆破作业的主要安全规定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不准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药。
(2)进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矿山、矿点,必须设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员和爆破器材保管员。这些人员应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术和有关的安全知识。
(3)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4)中、4,3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时,应有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5)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时,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险1i2边界上未设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6)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7)装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木制炮棍;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一旦起爆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8)进行填塞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破;浅孔爆破时,一般填塞长度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9)炮响完后,经过充分通风,才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0)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没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设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牌子。
(11)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2)爆破员进入放炮地点后,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有这些现象,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时,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常用的处理盲炮的方法有重新起爆法、诱炮法、打平行眼装药爆破法、用水冲洗法。
(三)起爆安全技术
1.火雷管起爆的安全技术
火雷管起爆易产生的事故原因包括导火索及火雷管的质量问题、火雷管的早爆、火雷管起爆的延迟、火雷管起爆的拒爆。主要预防措施包括:
(1)加强导火索及雷管的制造、存储、运输等的管理工作,认真选购和检查导火索和雷管,严格控制导火索和火雷管的质量。
(2)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在操作中避免过度弯曲或折断导火索,由专人听炮响声并数炮,或由数炮器数炮。有瞎炮或可能有瞎炮时,应加倍延长进入炮区的时间。
(3)加强爆破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改进操作技术。
2由雷管起爆的安全技术
电雷管起爆易产生的事故原因有电雷管的早爆、拒爆、延迟爆炸等。杂散电流、雷电和静电是引起电雷管起爆早爆事故的主要因素。预防杂散电流的主要措施有:采用防杂散电流的电爆网路;采用抗杂散电流的电雷管;采用非电起爆方法;加强爆破线路的绝缘,不用裸线连接。预防雷电引起早爆的措施包括:禁止在雷雨天气进行电雷管爆破;在爆破区内设立避雷系统;采用屏蔽线爆破;采用非电起爆方法。预防静电产生早爆事故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增加炸药水分;采用抗静电雷管;采用非电起爆方法。
为了减少电雷管拒爆和延迟爆炸现象的发生,除了要严格检测爆破器材,保证爆破器材的质量外,还要采取准确可靠的起爆网路,消除网路设计方面的差错,同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导爆管起爆和导爆索起爆的安全技术
在设计导爆管起爆网路时,不能采用环形网路,即传爆的初始位置与终了位置不能相隔太近。在有瓦斯的情况,禁止使用导爆管。应特别注意采用正确的连接方法,防止导爆索网路拒爆事故的发生。
(四)爆破器材的储运和管理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经主管部门的审定,并报当地公安局批准。爆破器材的管理存放、收发和运输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的爆破器材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的,都应销毁。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并报有关部门。
(五)爆破事故的预防
要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主要措施如下。
(1)保持爆破安全距离 爆破时必然会产生爆破地震、空气冲击波、碎石飞散及有害气体,因而危及爆区附近人员、设备、建筑物及井巷等的安全。因此,爆炸设计时必须确定爆破危害范围并指定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主要包括爆破地震的安全距离、爆破空气冲击波的安全距离、个别碎石飞散的安全距离、电力起爆的安全距离、爆破有害气体扩散安全距离。
(2)精心设计 在设计之前必须做到情况明确;设计时要确定最大允许药量,然后合理选取爆破参数,选择合理的延发时间,作出切实可行的爆破方案;制定爆破事故预防措施;对设计文件要严肃审核把关。
(3)精心施工 各级人员持证上岗,组成严格的管理体制;根据工程特点,分别制定各种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关键技术操作细则;按规程要求做好爆破器材检验;确保装药、堵塞、连线三个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做好爆后安全检查和处理。
(4)加强安全管理 按规程要求报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建立、健全严格的指挥管理组织;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大纲和各工序质保程序。
第1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三
5.2.8爆破现场炸药混制
5.2.8.1在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2.8.2爆破现场混制炸药的品种,应限于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重铵油炸药。
5.2.8.3现场混制炸药原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多孔粒状硝酸铵:堆密度0.8g/cm3~0.858g/cm3,吸油率≥%,净含量(以干基计)≥99.5%;
――柴油:应采用gb252-1994规定的适合当地环境温度要求的轻柴油;
――乳胶基质:应采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炸药生产厂生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乳胶基质。
5.2.8.4混制场地的选择与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场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m内无居民区及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重要公共设施及特殊建(构)筑物、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场所;
――混制场地内应分为原料库区、混制区和成品库区,其间距不应小于20m;
――多孔粒状硝酸铵与柴油应分开存放;
――混制场地50m范围内,应设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入;
――混制的主体设备应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厂房内;
――混制工棚(房)应有防雷和防风雨设施&场内有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库区和生产区应设排水沟&以保证混制场地内不积水。
5.2.8.5混制场地应配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名,负责正常的生产及管理;同时应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检查加工场地的安全设施并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5.2.8.6混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棚(房)内的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和混制设备所用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系统,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并将残药彻底清洗干净;
――新混制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应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
5.2.8.7采用人工搅拌混制炸药时,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5.2.8.8混制场内不应吸烟,不应存在明火;同时,不应将火柴、打火机等带人加工场。
5.2.9起爆体的加工
5.2.9.1起爆体应在专门的场所,由熟练的爆破员加工。加工起爆体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督,在周围50m以外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
5.2.9.2加工起爆体使用的雷管应逐个挑选。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cm~30cm,起爆体加工完后应重新测量电阻值。加工 好的起爆体上应标明药包编号、雷管段别和电雷管起爆体装配电阻值。
5.2.9.3置于起爆体内的电雷管与联接线接头,应严密包扎,不应有药粉进入接头中,接头不应在搬运和联线时承受拉力。
5.2.9.4起爆体外壳宜用木箱或硬纸箱制成,其内装满经选择的优质炸药,每个起爆体炸药量不宜超过20kg。
5.2.9.5应在起爆体(箱子端面)开口引出导线(管)和导爆索,并将其在开口处锁定,拉动导线和导爆索时箱内雷管不应受力。
5.2.9.6起爆雷管应与导爆索结、电线连接头紧密捆绑,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5.2.9.7起爆体包装应有防潮防水措施。
5.2.10装药
5.2.10.1每个导硐口或小井口应设专门标志,标明以下内容:
导硐或小井的编号,各药室的编号、设计炸药品种和数量,起爆体雷管段别;有专人负责记录实际装入各药室的炸药品种、数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允许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核实各硐室的装药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及其安放和联接是否正确。
5.2.10.2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联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5.2.10.3硐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
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
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应使用明火照明。
5.2.10.4夜间装药,硐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硐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5.2.10.5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硐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5.2.10.6硐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5.2.10.7不耦合装药条形药包的炸药宜放置在靠近抵抗线的一侧。
5.2.10.8用人力往导硐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
往硐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5.2.11填塞
5.2.11.1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硐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5.2.11.2填塞料宜利用开挖导硐和药室时的弃渣,或外挖碎块砂石土;不应使用腐殖土、草根等比重轻的材料。
5.2.11.3平硐填塞,应在导硐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5.2.11.4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5.2.11.5在有水的导硐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5.2.11.6小井填塞,应先将横硐部分按平硐填塞要求进行填塞。
5.2.11.7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
5.2.11.8填塞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填塞质量。填塞完毕,应进行验收。
5.2.12起爆网路与起爆
5.2.12.1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联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5.2.12.2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5.2.12.3电力起爆网路的导线不宜使用裸露导线和铝芯线。
5.2.12.4电力起爆网路硐内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5.2.12.5硐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硐顶掉块的 情况,也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5.2.12.6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5.2.12.7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5.2.12.8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的连接
5.2.12.8.1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
5.2.12.8.2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5.2.12.8.3联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联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5.2.12.8.4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联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爆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联接。
5.2.12.8.5采用5.2.12.8.4的起爆网路时,靠近接点的导爆索应用土袋或细砂袋隔开,接点与导爆索隔开距离不应小于20cm,搭接点应有段别标志。
5.2.12.8.6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 上联接起爆雷管。
5.2.12.8.7电爆网路的联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网路联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联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 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网路联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电力起爆网路联接前,应检查各硐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联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联接;
――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联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守候看管;
――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人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5.2.12.9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网路联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硐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作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硐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5.2.12.10硐室爆破的起爆工作应在专门设置的起爆站内进行。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需备有良好的通讯设备,通讯信息应清楚、准确。
5.2.12.11起爆站应在装药前建成,从开始联网就应设专人看管,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工作。
5.2.13警戒
5.2.13.1爆破安全警戒工作应请当地公安部门配合,成立专门警戒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5.2.13.2爆破前警戒工作应对设计确定的危险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掌握爆区警戒范围的情况,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确保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5.2.13.3各个岗哨应由指挥部统一编号,岗哨之间和岗哨与指挥部之间应建立通讯联络,警戒人员应将本岗位警戒监视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5.2.13.4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至少1h到达指定地点,按设计警戒点和规定时间封闭通往或经过爆区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处于被监视之下,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警示牌、路障等)。在道路路口和危险区入口,应设立警戒岗哨,在危险区边界外围设立流动监视岗哨。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哨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并配带袖标。
5.2.13.5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以上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5.2.14爆后检查
5.2.14.1爆后检查工作由爆破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站站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少于 15min。
5.2.14.2爆后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是否完全起爆;硐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2.14.3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作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2.15试验与爆破效应监测
5.2.15.1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4.9与4.15的规定安排试验和监测。对重要的c级、d级硐室爆破工程,也应安排监测。
5.2.15.2重大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小型实爆试验,试验方案随设计提出。
5.2.15.3实爆试验应安排监测项目,爆后由设计单位提出试验报告并依据试验结果修正爆破设计。
5.2.16爆破总结
5.2.16.1 a级、b级、c级硐室爆破结束后,承担爆破的单位应向上级部门提交完整的总结报告。
5.2.16.2总结报告中除一般技术总结内容见4.16.2外,还应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安全分析。
5.2.16.3安全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施工中的不踩蛩鼗蛞迹岢龈慕饧
――对照监测报告和爆后安全调查,分析各种有害效应的危害程度及保护物的安全状况;
――如实反映出现的事故、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
――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5.3地下爆破
5.3.1一般规定
5.3.1.1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5.3.1.2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5.3.1.3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联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5.3.1.4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30m~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 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5.3.1.5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不应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 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3.1.6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5.3.1.7井下硐室爆破,除应遵守上述的规定外,还应遵守5.2的有关规定。
5.3.1.8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爆破,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5.3.1.9进行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时,应遵守5.1.5的有关规定。在煤矿井下爆破时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5.3.2井巷掘进爆破
5.3.2.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标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2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5.3.2.3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5.3.2.4天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
5.3.2.5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有人;井筒内的施工提升悬吊设备,应提升到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爆破危险区范围之外。
5.3.2.6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应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应使用底卸式吊桶;不应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5.3.2.7往井筒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应留在井筒内。
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装药时,不应在吊盘上从事其他作业。
5.3.2.8井筒掘进使用电力起爆时,应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应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5.3.2.9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离井口。
5.3.2.10用钻井法开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应采用特殊安全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3.2.11用冻结法掘进竖井井筒时,一般不应用爆破法开凿表土冻结段;如果必须爆破,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3.2.12用反井法凿井时,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反井应及时采用木垛盘支护;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盘距离工作面不应超过1.6m;
――爆破前应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二人;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作业;
――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应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爆破后,应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反井下 方不应有人作业。吊罐法施工爆破时,上水平绞车司机和其他人员不应在吊罐井中心大孔口附近作业和停留。若爆破后大孔堵塞,应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再进行处理,不应往孔底投放起爆药包;
――刷井时应有防止坠井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应回收清理炮孔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方可进行爆破。
5.3.2.13井筒掘进爆破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所有炮孔位置应与前一批炮孔位置相互错开。
5.3.2.14在复杂地质条件、河流、湖泊或水库下面掘进巷道或隧道时,应按专项设计进行爆破。
5.3.2.15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放在有压缩空气的区域内。
5.3.2.16在沉箱(包括下沉式沉箱和隧道式沉箱)中爆破时,在沉箱工作面岩石坚硬且底板至沉箱顶板的距离大于2m的条件下,方准进行 爆破作业。
5.3.3地下大跨度硐群开挖爆破
5.3.3.1大跨度硐群开挖,应采用浅孔或深孔爆破法。
5.3.3.2深孔爆破的钻孔直径不宜超过90mm,台阶高度不宜超过8m。
5.3.3.3大跨度硐室边墙应进行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5.3.3.4当水工地下厂房需留岩锚梁时,岩锚梁岩壁保护层宜采用浅孔爆破法。
5.3.3.5大跨度硐室与硐群交汇的部位,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控制交汇处的轮廓形状。
5.3.3.6大跨度硐群开挖,应按设计的合理的开挖顺序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爆破振动监测,以监控爆破对相邻硐室围岩的影响,保证硐室高边壁及围岩的稳定与完整。
5.3.4地下采场爆破
5.3.4.1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留有安全矿柱,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
5.3.4.2深孔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将通往爆破区的沿途井巷封好并用栏杆隔离,在人行井内架设牢固的梯子;撬尽过往通道的浮石;检查井口、巷道支护情况;在天井和巷道内按规定方式架设装药操作台,同时准备移动梯子和木板;
――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
――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标明废孔,列出深孔编号。
5.3.4.3地下深孔爆破装药、填塞,除遵守5.1.4和5.1.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装药开始后,爆区50m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现场装药、填塞,应由专职或兼职爆破员进行;
――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联接完成、并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应注意防止损坏起爆网路。
5.3.4.4地下开采二次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前应通知相邻采场和井巷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除自然崩落法采场外,不允许操作人员钻进卡堵的出矿漏斗或溜眼,爆破大块矿石;
――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应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坠井防护工作;
――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5.3.5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
5.3.5.1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木杆或竹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震动处理。
5.3.5.2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震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安全部门监护下作业。
5.3.5.3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员除持有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外尚需经火箭弹使用专门培训;
――在堵塞处不稳定掉石块的情况下,不应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应进行其他爆破作业;
――若堵塞物一次处理未完,在一个工作班内,不应第二次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5.3.5.4处理采场卡斗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
――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震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弹法等);
――当有人进入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警戒;
――震动爆破每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kg,破碎爆破一次用药量不超过20kg;
――巨型石块卡堵在漏斗上方无冒落危险时,宜采用浅孔爆破法处理;作业时,应在漏斗内搭操作平台,支护四壁岩石;从支护到爆破完 毕应连续作业;
――处理采场残柱及悬顶,应由矿山主管领导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和实施;
――处理卡斗和悬顶,不应用火雷管直接起爆。
5.3.6压气装药孔底起爆
5.3.6.1压气装药孔底起爆应使用经安全性试验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
5.3.6.2安全性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输药管应采用专用的半导体软管,体积电阻应符合产品标准;
――装药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装药现场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小于80%;
――装药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6×105pa;
――炮孔内静电电压不应超过1500v,在炸药和输药管类型改变后应重新测定静电电压。
5.3.6.3孔底起爆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过激波管试验,能承受6×105pa空气冲击波入射超压;
――在重锤2kg、落高15m的卡斯特落锤试验中不损坏;
――孔底起爆具对导爆管应有保护措施;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药;
――生产厂家应每年将该产品检测一次。
5.3.6.4孔底起爆具应在现场装入导爆管、雷管和炸药,导爆管应放在装置的槽内用胶布固定在装置尾端,炸药的感度和威力均不应低于 2#岩石炸药,装药密度应大于0.95g/cm3。
5.3.7煤矿井下(包括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爆破
5.3.7.1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应执行“一炮三检制”;
――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5.3.7.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应是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爆破作业面20m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5.3.7.3爆破器材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5.3.7.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 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不应使用黑火药。
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5.3.7.5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不应使用火雷管。
5.3.7.6煤矿井下应使用防爆型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应超过 380v,并应有防爆型电力起爆接线盒。
5.3.7.7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装药、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的;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的;
――出现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动、透老空等情况的;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未设警戒的。
5.3.7.8炮孔填塞材料应用粘土或不燃性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不应有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炮孔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炮孔深度小于0.6m时,不应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炮孔深度可以小于 0.6m,但应封满炮泥;
――炮孔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二分之一;
――炮孔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炮孔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m;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应小于0.3m;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小于0.3m;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
5.3.7.9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废炮孔在爆破前应用炮泥封实。大直径钻孔的填塞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的长度。
5.3.7.10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不应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5.3.7.11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不得用爆破挑顶煤。
5.3.7.12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爆破前应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上部拖虏靠占涞耐咚梗
――爆破前必须洒水。
5.3.7.13采用震动爆破揭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的爆破作业应按专门设计及规定进行;选用符合分级规定的爆破器材;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爆破前应加强震动爆破地点附近的支护。
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的第二次爆破作业仍应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
5.3.7.14震动爆破工作面,应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应切断电源,且不应有人员作业和通过。
震动爆破应由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震动爆破应采用铜脚线的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延期时除按5.3.7.5执行外,不应跳段使用。
5.3.7.15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应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不应小于30min方允许进入工作面检查。
5.3.8高温高硫矿井爆破
5.3.8.1硫化矿开采中,当炮孔温度高于60℃时,应成立专业爆破工作队;参加爆破作业和加工防自爆药包的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本项工作;每次爆破均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5.3.8.2在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进行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定期测量粉尘浓度;
――孔传爆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
――应采用孔深大于0.65m的炮孔爆破法;
――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和无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长度应大于炮孔全长的三分之一,并应大于0.3m;
――装药前,工作面应洒水;浅孔爆破时,离工作面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深孔爆破时,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
――爆破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使用防爆蓄电池灯照明。
5.3.8.3在超过60℃的高温矿井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选用和加工耐高温的防自爆药包,不应使用有损伤、变形的药包;
――装药前应测定工作面与孔内温度,孔温不应高于药包安全使用温度;
――爆前&爆后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喷雾洒水、清洗炮孔等降温措施;
――用导爆索起爆时,将导爆索捆在起爆药包外,不得直接插入药包内;
――装药时,应按从低温孔到高温孔,从易装孔到难装孔的顺序装药;
――待全部炮孔装药完毕后,以最短的时间填塞炮孔,并应用不含硫化矿的矿岩粉作炮泥;
――装药时,应安排专人监视,发现炮孔逸出棕色浓烟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报告爆破指挥人员,迅速组织撤离;
――高温爆破作业面附近的非爆破工作人员,应在装药前全部撤离;
――孔内温度为60℃~80℃时,应用沥青牛皮纸将炸药包装完好,并不应与孔壁接触,从向孔内装药至起爆的相隔时间不应超过1h;
――孔内温度为80℃~140℃时,应用石棉织物或其他绝热材料严密包装炸药,孔内不准装雷管,可采用防热处理的黑索金导爆索起爆, 装药至起爆的间隔时间应经过模拟试验来确定;
――孔内温度超过140℃时,应采用耐高温爆破器材。
5.3.8.4在高硫矿井使用硝铵类炸药进行爆破,应事先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亚 硫酸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铁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硝铵类炸药爆破时,应清除炮孔内矿粉;炸药与孔壁不应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无损;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5.3.8.5在同时具有高温、高硫和硫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同时遵守上述规定,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3.9钾矿井下爆破
5.3.9.1应测定爆破作业面及其邻近巷道、电气设备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点空气中的氢气和瓦斯浓度,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进行爆破准备工作。
5.3.9.2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区的新鲜风流中。
5.3.9.3装药前,应切断采区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前,应检查起爆网路绝缘情况。
5.3.9.4起爆网路的设计,应使炮孔按逆风流方向依次顺序起爆。
5.3.9.5爆后15min,瓦斯检查员应进入爆破作业面和电气设备附近检查瓦斯、氢气等浓度;确认无瓦斯爆炸危险,并检查确认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和电气设备无破损且绝缘良好,方可恢复送电$通风正常之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5.3.9.6在有氢气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使用符合钾矿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5.3.10石油矿和地蜡矿井下爆破
5.3.10.1应根据矿井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的地点,不得爆破。
5.3.10.2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疲ψ袷叵铝泄娑ǎ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使用煤矿许用型雷管,不应用导火索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不应使用裸露药包或不足1m深的炮孔爆破;
――应在不含石油和地蜡的岩层中掘进井筒,且只有在无瓦斯释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导爆索起爆;
――炮孔深度为1m~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过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小于0.75m;不应采用无填塞爆破;
――有多个自由面时,每个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
5.3.10.3应在装药与起爆前测定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气浓度。
5.3.10.4应清除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5.3.10.5应有安全员在爆破现场监督实施爆破作业。
5.3.10.6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检查工作面及通风情况;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后,方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5.3.10.7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不应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应仔细清除油滴,方准许装药爆破。
5.3.11放射性矿井爆破
5.3.11.1放射性矿井爆破与放射性物探:
a)井下采掘作业面应根据物探编录进行爆破设计;
b)炮孔施工后应进行物探测孔;
c)根据物探测孔资料确定炮孔装药方案,实施分爆分采;
d)爆破后应进行放射性测量,根据物探测量资料进行分装分运;
e)对于采场作业面,在分爆分运之后,还需进行物探钻孔找边,只有在物探找边完毕后才能实施上采钻孔的施工。
5.3.11.2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爆破:
a)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的采场宜采用上向平行凿岩方案;
b)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其炮孔深度不应大于15m;对于中等厚度以上矿体可采用大于15m的深孔,但应经过严格的论证;
c)一次爆破取段长度宜控制在60m以内;
d)设计装药单耗宜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装药单耗增加20%~30%;
e)应保证爆破后80%以上的矿岩粒度小于150mm;
f)爆破装药到起爆的时间不宜超过24h;
g)如装药时采取了可靠的防水措施,最长施工时间亦不应超过48h。
5.3.11.3放射性矿井爆破后的通风:
a)以稀释氡气及氡子体浓度作为计算爆破后通风量的依据;
b)爆破后工作面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
c)只有氡气浓度小于3700bq/m3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5.3.11.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铀矿床的采掘工作面应布置三个以上超前探水钻孔,其深度不应小于25m。
5.3.11.5放射性矿井的凿岩爆破作业人员:
a)应佩带好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个人计量剂)才能进入工作面;
b)每班作业时间不应大于6h;
c)作业结束后应洗澡,并进行放射性剂量监测,监测合格后才能下班。
5.3.11.6高温放射性矿井的工作面应有完备的降温措施并装备降温设施,保证工作面的温度低于30℃,同时适当缩短作业时间。
5.4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
5.4.1设计文件
5.4.1.1 a级、b级拆除爆破,应持有县(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正式批件。
5.4.1.2 c级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可将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合并一次进行。
5.4.1.3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爆区周围设施,建(构)筑物的防护设计:
――根据保护物允许的地面质点振动速度,限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及一次爆破用药量;
――预估拆除物塌落触地的振动和飞溅物对保护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减振、防振及缓冲等措施;
――拆除烟囱、水塔等高耸建(构)筑物时,应考虑爆后筒体后坐及残体滚动、落地飞溅前冲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爆破体表面进行有效覆盖;
――对保护物作重点覆盖或设防护屏障;
――采取减尘防尘措施。
5.4.1.4爆区周围道路的防护与交通管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飞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开道路,并控制残体塌散距离;
――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的地段和时间。
5.4.1.5对周围水、电、气、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应作出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设施,施工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申请暂时停水、电、气、通讯的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爆破。
5.4.1.6水下拆除爆破设计,应考虑水中冲击波和地震波在水饱和介质中传播的特性并加大安全允许距离。
第12篇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根据不同岗位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5、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6、作业人员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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