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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二(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87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二

第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二

4.10.7机械化装药

4.10.7.1粒状铵油炸药露天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5ω;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灭火器。

4.10.7.2小孔径炮孔及药壶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药器的罐体应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4.10.7.3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不应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返用炸药应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4.10.8现场混制装药车

4.10.8.1混装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4.10.8.2混装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4.10.8.3混装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标志。

4.10.8.4混装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4.10.8.5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好并按设计要求放入炮孔内。当实施孔底起爆时应按5.3.6执行。

4.10.8.6混装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刮、碰坏爆破器材。

4.10.8.7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装药过程中,应至少抽测一次密度。

4.10.8.8装乳化炸药和重铵油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

以下0.5m1m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尽量下至孔底。

4.10.8.9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药中。若装药满孔影响填塞时,可用竹杆类工具将其掏出。

4.10.8.10装药完毕至少10min后经检验合格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要求。

4.10.8.11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宜将软管中剩余炸药吹入炮孔中。

4.10.8.12装药完毕应用水将软管内残留炸药冲洗干净。

4.10.8.13现场混制装药车地面制备厂的设置与管理应按gb50089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9预装药

4.10.9.1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审批。

4.10.9.2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插红旗作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可进入预装药爆区。

4.10.9.3预装药时间不宜超过7d。

4.10.9.4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宜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5高温、高硫区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6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材料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4.10.9.7预装药炮孔的电雷管引出导线,应有防水和防腐蚀能力。

4.10.9.8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4.10.9.9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长度的变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导爆管端口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应联接起爆网路。

4.11填塞

4.11.1硐室、深孔、浅孔、药壶、蛇穴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4.11.2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4.11.3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4.11.4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4.11.5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11.6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4.11.7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4.11.8深孔机械填塞

4.11.8.1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4.11.8.2当填塞物潮湿、粘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入孔内。

4.11.8.3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4.12爆破警戒和信号

4.12.1爆破警戒

4.12.1.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4.12.2信号

4.12.2.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4.12.2.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 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4.12.2.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 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4.12.2.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4.13爆后检查

4.13.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3.1.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13.1.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4.13.1.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13.1.4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13.1.5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4.13.1.6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4.13.2爆后检查内容

4.13.2.1一般岩土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4.13.2.2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3处理

4.13.3.1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4.13.3.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4.14盲炮处理

4.14.1一般规定

4.14.1.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辈蛔夹斫刖淝

4.14.1.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4.14.1.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14.1.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4.14.1.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4.14.1.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14.1.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4.14.2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2.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4.14.2.2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4.14.3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3.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4.14.3.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4.14.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14.3.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14.3.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4.14.3.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14.4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4.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4.14.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14.4.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4.14.5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5.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4.14.5.2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4.14.6水下炮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6.1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联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联网起爆。

4.14.6.2因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4.14.6.3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4.14.7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4.14.8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4.14.9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药起爆。

4.15爆破效应监测

4.15.1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均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安全评估人员提出。

4.15.2监测项目应涉及:爆破地震效应、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及瓦斯等。

4.15.3承担仲裁职责的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定,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4.15.4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4.15.5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4.15.6爆破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的仲裁性监测方。

4.16爆破总结

4.16.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4.16.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经验和教训。

4.16.3爆破记录及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5 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5.1露天爆破

5.1.1一般规定

5.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5.1.1.2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1.1.3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5.1.1.4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 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5.1.2裸露药包爆破

5.1.2.1在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及存在有气体、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5.1.2.2裸露药包爆破,应使炸药与被爆体有较大接触面积,炸药裸露面用水袋或黄泥土覆盖,覆盖材料中不应含有碎石、砖瓦等容易产生远距离飞散的物质。

5.1.2.3安排裸露药包起爆顺序时,应保证先爆药包产生的飞石及空气冲击波不致破坏后爆药包,否则应采取齐发爆破。

5.1.2.4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否则不应将药包直接塞人石缝中进行爆破。

5.1.2.5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2.6在沟谷中及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裸露爆破时,应考虑空气冲击波反射、绕射的影响,加大相应方向的安全距离。

5.1.3浅孔爆破

5.1.3.1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5.1.3.2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

5.1.3.3采用导火索起爆或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 或毫秒延时爆破。

5.1.3.4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1.3.5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5.1.3.6露天采区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5.1.4深孔爆破

5.1.4.1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5.1.4.2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5.1.4.3深孔验收标准是:孔深为±0.5m,间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 孔等处理措施。

5.1.4.4应采用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将各联接点导通并对地绝缘,防止多点接地;采用地表延时 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5.1.4.5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5.1.4.6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5.1.4.7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5.1.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5.1.5.1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5.1.5.2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

5.1.5.3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以分段起爆。

5.1.5.4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

5.1.5.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5.1.6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5.1.6.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方案设计。

5.1.6.2爆破设计除按4.3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爆破有害效应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详细计算和论证;

――防止爆破有害效应的安全措施;

――划定既能保证安全又要尽量减少扰民范围的警戒区。

5.1.6.3爆破孔深不宜超过20m。

5.1.6.4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并严格控制可能重叠段的段数;应按环境要求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并采取必要的减震措施。

5.1.6.5填塞长度宜大于底盘抵抗线与装药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

5.1.6.6如执行5.1.6.5有困难时,填塞长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上述平均值的1倍,并采取控制飞石的有效措施。

5.1.6.7起爆网路联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5.1.6.8应设立指挥部和警戒组。

5.1.6.9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除按4.1.5有关规定执行外,对于b级及其以下级别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构)筑物损伤时,应做相关有害效应的监测工作。

5.1.7药壶和蛇穴爆破

5.1.7.1扩壶爆破和药壶、蛇穴爆破,τ捎芯榈谋圃辈僮鳌

5.1.7.2扩壶时,应清除孔口附近的碎石、杂物。

5.1.7.3用硝铵类炸药扩壶,每次爆破后应等待15min或满足设计确定的等待时间,才准许重新装药;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作业人员撤到50m以外所需的时间;深孔扩壶时,不应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不应使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

5.1.7.4扩壶完成后,应实测最小抵抗线及药壶间距,计算每个药壶的爆破方量和装药量,不应超量装药。

5.1.7.5蛇穴爆破应实测最小抵抗线,按松动爆破设计装药量,每个蛇穴的装药量应控制在200kg之内,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药量装药。

5.1.7.6药壶及蛇穴爆破,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塞。

5.1.7.7两个以上药壶爆破或蛇穴爆破,应采用齐发爆破或毫秒延时爆破;如用导火索起爆或秒延时雷管起爆,先爆药包不应改变后爆药包最小抵抗线的方向与大小。

5.2硐室爆破

5.2.1设计

5.2.1.1硐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5.2.1.2硐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勘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见附录c。

5.2.1.3硐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录a。

5.2.1.4硐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见附录b。

5.2.2硐室爆破安全评估内容,除按4.4.3执行外,还应涉及以下内容:

――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以及滚石等的影响;

――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采空区的影响;

――爆破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在狭窄沟谷进行硐室爆破时空气冲击波、气浪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本身的稳定性;

――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区;

――爆破产生的大量气体窜人地下采矿场和其他地下空间带来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入水可能造成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5.2.3施工人员和施工组织

5.2.3.1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操作。

5.2.3.2 a级、b级、c级硐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硐室爆破,硐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 爆破之前应按4.8.1的规定成立爆破指挥部。

5.2.4爆破器材及其现场加工、存放

5.2.4.1硐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5.2.4.2不应在硐室内和施工现场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5.2.4.3现场混制铵油炸药或重铵油炸药,应遵守5.2.8的有关规定。

5.2.4.4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7.4.5.7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5.2.5爆破时间

5.2.5.1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5.2.6小井或平硐掘进

5.2.6.1硐室爆破平硐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5.2.6.2平硐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小井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5.2.6.3在开始掘进前,应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小井开挖前,应将井口周围1m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小井,应支护井口,支护圈应高出地表 0.2m;

――平硐开挖前,应将硐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硐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硐口,硐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 硐口0.5m。

5.2.6.4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导硐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小井掘进超过3m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应设专人看守;

――每次爆破后再进人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硐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6.8.1.3规定的允许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硐则应检查清除乎硐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小井深度大于5m时,工作人员不准许使用绳梯上下。

5.2.7掘进工程的验收

5.2.7.1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5.2.7.2验收前应把平硐(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硐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5.2.7.3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5.2.7.4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5.2.7.5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硐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5.2.7.6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5.2.7.7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

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土±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第2篇 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井下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的安全员负责,同时负责保管员. 爆破员的思想教育. 安全教育和工作安排,监督教育爆破员按爆破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制止无证放炮等违章现象。

二、严格上、下井检身制度,防止爆破器材流失。

三、爆破员按当班使用量领取爆破器材,用加锁的药箱. 雷管箱分送到作业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爆破器材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采挖工作面打完眼后,要立即切断电源,现场人员和设备电缆等撤至安全地点后,爆破员才能进行装炮,严禁边生产边放炮。

五、应按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的炸药和雷管,必须使用安全部认可的防爆式起爆器起爆。

六、爆破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电雷管从母药的顶部全部装入,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入母药的中部或捆在母药上,装配引药严禁坐在药箱上,严禁一次装配,多次放炮,药卷变硬,需用手揉松后再装配。

七、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和杂物;装炮必须使用木质炮棍,严禁使用铁器装炮,封口必须用不易燃. 可塑性强的炮泥,严禁使用石块. 石粉. 纸团等物做封口,不准放无封口炮和糊炮。

八、爆破装炮. 放炮必须有安全员现场监督,并派人在警戒线上和有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上安排警戒,并发出警报信号,然后进行放炮,放炮必须使用放炮线,严禁用电缆和其它物体放炮;严禁明电放炮;在连炮不响时,必须等15分钟后,由爆破员将放炮线的两个端点相按,边缠边检查不响的原因,严禁把放炮线放在外边进入放炮地点检查。

九、放炮后若出现哑炮,要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处理不完,爆破员必须亲自在现场同下一班爆破员交代清楚,继续处理;处理哑炮必须在安全员的指导下,在炮眼30cm的地方打一平行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严禁用镐刨挖哑炮眼,严禁用手拉哑炮脚线;哑炮处理完毕后,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收集没有爆炸的炸药和雷管。

十、放炮后,爆破员要认真填好现场使用爆破记录,安全员要签字盖章,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必须在下班前送交药库,并将现场爆破记录交回药库保管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3篇 二次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二次爆破工作必须在班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领导下进行。

2、爆破人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合格证方准从事爆破作业。

3、爆区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爆破员在爆破工作中必须穿纯棉工作服,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机等点火物品。

4、二次爆破所用火工品在运输保管使用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和敲打以防爆炸或破损。

5、在大风、大雨、大雪、浓雾恶劣气候和夜晚,禁止爆破。

6、每次爆破后,剩余爆炸器材应及时退库,工地不准存放爆炸器材。

7、二次爆破前要清除炮眼周围及孔内的浮渣和岩粉。

8、二次爆破装药前要检查炮区内的机械设备、压风机等物是否撤到安全地点如不能撤到安全地点应禁止装药。

9、在工作面根部进行二次爆破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工作面上部是否有大块伞岩等危险情况,如有应在处理后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准进行二次爆破作业 ,否则应禁止作业。

第4篇 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 制定定期核对目,做到帐物相符

1、爆破器材须由爆破器材押运员领取,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2、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当班领导批准,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计划用量,使用量要详细记录,使用与剩余的数量总和要与领取数量相符,剩余的炸药应该当班退回入库.

3、爆破器材的运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运达地点的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4、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船,除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乘坐.

5、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须由工地领导指定,运送期间,严禁饮酒,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船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7、对变质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不得运至工地使用,变质的炸药、雷管经报上级批准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定专人处理.

8、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火具要分别搬运,雷管必须装入原盒搬运到作业地点,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单独、安全可靠的仓库(工棚、船)内,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设立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

10、仓库(工棚、船)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12、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3、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丢失、被盗 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6、爆破器材进、出流动,帐物要相符,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7、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要悬挂或张帖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应有防雷措施.

第5篇 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 制定定期核对目,做到帐物相符

1、爆破器材须由爆破器材押运员领取,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2、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当班领导批准,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计划用量,使用量要详细记录,使用与剩余的数量总和要与领取数量相符,剩余的炸药应该当班退回入库.

3、爆破器材的运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运达地点的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4、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船,除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乘坐.

5、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须由工地领导指定,运送期间,严禁饮酒,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船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7、对变质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不得运至工地使用,变质的炸药、雷管经报上级批准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定专人处理.

8、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火具要分别搬运,雷管必须装入原盒搬运到作业地点,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单独、安全可靠的仓库(工棚、船)内,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设立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

10、仓库(工棚、船)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12、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3、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丢失、被盗 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6、爆破器材进、出流动,帐物要相符,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7、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要悬挂或张帖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应有防雷措施.

第6篇 爆破员安全作业规程

一、露天爆破作业中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爆破技术和专业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业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规程,持证上岗。

二、爆破作业的爆破准备,炮位验收、药包加工、装药、堵孔、起爆和爆破检查等环节都必须保证安全。

三、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天气情况,禁止在黄昏、夜间、雷雨、大雾进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检查,有无乱孔、堵孔、积水,及时了解,设计装药。

四、起爆药包的加工需在独立的房内进行,禁止烟火,装药时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防止早爆事故造成伤亡。爆破后,严格按规定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发现拒爆药时,应设置警戒界限并立即处理。

五、为保证人员设备和建筑物安全,必须正确确定各项安全距离。

六、严格按照盲炮处理的各项规程处理盲炮。

七、对爆破后的危岩,必须及时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八、线孔爆破,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时,必须首先关闭闸刀处于断路状态,以防外流电流进入雷管,放炮合闸必须发出信号,炮响后立即关闸,确保安全。

十、电雷管必须脚线联接,阴阳线互相缠绕,联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杂散电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7篇 施工爆破物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爆破物品的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各种爆破必须按爆破设计方案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在每个施工地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并有安全警戒人员。

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员须由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担任;指挥爆破作业的领导,技术干部(包括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必须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有权指挥爆破作业。不懂爆破技术、不了解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不得指挥爆破作业。

1、装炮

⑴ 装药必须由专人负责,非经许可其他人一律不准参加。

⑵ 装炮人员不准带打火机、火柴、汽油及易燃物到工地,在装炮时,严禁吸烟。

⑶ 不准在大雷雨、雾天气装药或放炮。

⑷ 装炮时用竹、木棍徐徐用力将炸药条送进炮眼,禁止用铁器送进或大力冲撞,禁止提紧炸药包的雷管脚线。

⑸ 装炮人员接送药包必须小心传递,不得抛掷。

⑹根据炸岩钻孔深度,由技术人员确定每个药包由几节药卷组成。用竹片夹、绳索捆的办法使药卷间紧密连接成整体。

⑺用胶布把各排炮孔导爆管扎成一捆,胶布缠绕长度不小于200mm,缠绕胶布处距导爆管端部要大于200mm。

⑻排间起爆导爆管用1段导爆管连接,其雷管聚能穴的朝向与起爆导爆管的传爆方向相反,以免雷管炸断导爆管而发生拒爆事故。

⑼采用反向起爆药包,两发起爆导爆管雷管从第一个药卷底部插入,聚能穴朝上。导爆管缠绕药卷一周后紧贴竹片下面向上延伸,药包长度超过2m(4节药卷)时,另加两发起爆导爆管。

⑽装药前要量好孔深,按孔深确定装药量(查表),要求药包要装到孔底。孔深和药包底部深度要记录在案备查。

⑾装药要有两人配合进行,经套管送药包时动作要小心轻放,以防套管口刮伤导爆管,影响导爆管传爆质量。

⑿在确认药包装至孔底后,要在药包与孔壁间填塞砂粒,以防药包上浮,影响爆破效果。

⒀装药结束后要把捆绑药包的绳索固定在工程船上,导爆管固定在绳索上,注意避免波浪冲力拉长、拉断导爆管。

⒁提升套筒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2、放炮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政治、思想考核,并经技术培训,鉴定合格,发给炮工证后方能执行放炮职责。

3、盲炮处理

爆破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必须由爆破员按处理盲炮的操作规程进行,其他人员和设施撤至安全地点。

盲炮的处理方法:

⑴、检查盲炮主要是一听二看三判断。

⑵、造成盲炮的不良因素消除后,方可重新起爆。

⑶、当炮眼不深时,可用裸露爆破法处理。

⑷、如炮眼较深,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地将炮眼上部的堵塞物掏出。

⑸、严禁在残眼上钻孔。

⑹、距炮眼近郊60cm处,钻一平行炮眼,然后装药起爆销毁原瞎炮。

⑺、在处理瞎炮时,不准把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眼内拉出来。

⑻、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的或未处理完毕的,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位置、处理方法和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8篇 爆破器材保管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器材的贮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

2库房必须保持干燥、整洁、通风良好,严禁吸烟和动火。

3箱装炸药堆放高度不超过lm,雷管箱高度不超过1m,库内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3m。

4爆破器材应分类存放,雷管与导火索、炸药不得同库存放。

5库房内禁止存放与爆破器材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变质的爆破器材不许发出。

6凭爆破操作证按计划发给爆破器材。严格遵守《爆破品材安全管理规定》。

7爆破器材进出数量必须相符,如发现不符合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8带电体不得进入库区,停电时必须用绝缘手电照明。

9爆破器材进出库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拖拽。夜间、雷雨天停止发放。

第9篇 炼铁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1、采取爆破法拆除炉墙砖衬,处理炉瘤和死铁层、铁罐残铁时,装药量、炮眼排列要经过技术设计并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爆破区域可适量喷水,以减少扬尘,但应防止蒸汽烫伤。

2、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全责。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爆破作业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3、雷管及炸药必须分别放置在距离高炉火源大于20米的安全地带。

4、装置炮药必须由专人进行,装炮现场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每个药包应安放两个雷管,导火线燃烧时间不能小于2分钟。

5、必须设专人运送药包,其人员须听从放炮人员的指挥。

6、放炮时,高炉炉顶人孔、大、小钟、放散必须呈现开放状态。

7、装药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8、炮响后经过20分钟才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哑炮时不许掏空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应在距原炮眼60厘米处,另行打平行眼放炮。

9、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10、在爆破作业负责人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安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他作业。

11、领取和消耗的爆破材料应有原始记录;其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全部交付公安部门审核,并送归火药库。

第10篇 爆破工安全规程

1、领料时要做到:

(1)注意清点爆破材料的数量。

(2)领料时必须带好“爆破证”。

2、运料时做到:

(1)严禁将雷管和炸药混装在一起,要分开装运。

(2)严禁每人每次背炸药量超过25公斤或挑运超过50公斤。

(3)严禁将领出来的爆破材料任意存放或交给其他人看管。

(4)严禁在中途、在井口、在人群多有明火的地方停留。

(5)严禁把爆破器材放在衣袋里或抱着行走。

(6)爆破工不准擅自携带爆破器材上地面。

(7)不准用灯泡烘烤炸药和雷管。

(8)按规定时间领取爆破器材和点炮。

3、爆破工进入工作面时要注意:

(1)注意检查工作面是否有松石、片帮。

(2)将爆破器材放在顶板和边帮岩石安全处。

(3)注意检查工作面通路是否通畅,要选好点炮后撤退线路确保顺利通行爆破作业。

(4)注意检查工作面的设备,工具是否撤走,未撤走的要撤走,或采取可靠 的保护措施。

(5)检查好照明是否良好,并要有备用。

(6)检查炮眼深度、数量、排列和是否已经吹干净。

4、装药时要注意:

(1)不准用明火照明和抽烟,只准用电器照明。

(2)只准用木炮棍装填,不能用力过猛。

(3)选择合理的起爆顺序,准确连接。

(4)禁止爬入漏斗内装药和边打孔边装药爆破。

5、点炮前和点炮时要注意:

(1)点炮前必须在相邻、相通的巷道、工作面做好警戒,确认响炮完后警戒才能撤除。

(2)爆破作业进行时,不准任何 人在作业场所抽烟,必须采用一次点火。

6、放炮后必须注意:

(1)注意爆破后加强通风吹散炮烟。

(2)注意通风良好后,15分钟内或通风未好时不准进入工作面,有盲炮时至少半小时后才准进入工作面。

(4)半中段及天溜井作业面必须用高压风做通风,并按照半中段作业规程进行。

(3)爆破作业所剩余的爆破器材不准乱丢乱放,不得擅自保管,销毁和转交他人使用,必须退回炸药库保管。

(4)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炮。

(5)导火索、导爆索只准用锋利小刀快速切断。

7、贯穿作业必须认真注意:

(1)注意对贯穿距离小于10米的掘进作业时,不准同时爆破或一边爆破一边进行钻孔、出坊作业。

(2)注意采场采至上中段或巷道贯穿档头,其距离小于5米时,若无专人警戒,禁止爆破。

第11篇 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由监炮员准备炸药和爆破材料,并将其运至作业地点。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可用哨子、敲钟、摇铃、红旗、红灯等)。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第12篇 施工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定期核对目,做到帐物相符。

1、爆破器材须由爆破器材押运员领取,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2、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当班领导批准,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计划用量。使用量要详细记录,使用与剩余的数量总和要与领取数量相符,剩余的炸药应该当班退回入库。

3、爆破器材的运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运达地点的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4、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船,除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乘坐。

5、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须由工地领导指定,运送期间,严禁饮酒,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船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7、对变质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不得运至工地使用,变质的炸药、雷管经报上级批准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定专人处理。

8、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火具要分别搬运,雷管必须装入原盒搬运到作业地点,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单独、安全可靠的仓库(工棚、船)内,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设立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

10、仓库(工棚、船)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12、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3、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6、爆破器材进、出流动,帐物要相符,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7、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要悬挂或张帖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应有防雷措施。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二(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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