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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规范(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33

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规范

第1篇 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规范

一、总 则

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结合铜鼓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规定了公司球磨、混批包装、仲钨酸铵煅烧等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

二、引用标准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5817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三、粉尘的理化性质、浓度及特征

钨属重金属,钨及其化合物属微毒和低毒。虽然其中毒机制尚不很清楚,但是钨酸盐能干扰人体钼的正常代谢;接触钨粉尘可引起轻度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干咳、呼吸困难、发热、心悸、头晕、食欲缺乏和嗅觉障碍等症状。

四、术语

1.生产性粉尘

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作业场所

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

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仲钨酸铵含量

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仲钨酸铵的质量百分比。

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

系指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7.致癌性

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8.尘肺病

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五、粉尘侵入人体的途径

主要有呼吸系统、眼睛、皮肤等,其中以呼吸系统为主要途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粉尘对人体各系统的危害表现如下:粉尘侵入呼吸系统后,会引发尘肺、肺粉尘沉着症、有机粉尘所致的肺部病变、呼吸系统肿瘤和局部剌激作用等病症;如果粉尘侵入眼睛,便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混浊、眼睑水肿和急性角膜炎等症状;粉尘侵入皮肤后,可堵塞皮脂腺、汗腺,造成皮肤干燥,易受感染,引起毛囊炎、粉刺、皮炎等。

六、根据粉尘的种类、浓度、接尘时间,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gb5817-86) 规定,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 0 级 ( 符合卫生条件), i 级 ( 轻度危害 ),ⅱ 级 ( 中度危害 ),

ⅲ级 ( 高度危害 ),ⅳ级 ( 极度危害 )。

七、粉尘防护

目前,粉尘对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尘肺病尚无特异性治疗,因此预防粉尘危害,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劳动防护管理十分重要。粉尘作业的劳动防护管理应采取三级防护原则:

一级预防 主要措施包括:综合防尘,即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遥控化操作;尽可能采用不含或含游离二氧化硅低的材料代替含游离二氧化硅高的材料;在工艺要求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湿法作业;使用个人防尘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定期检测 即对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实施定期检测,使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

健康体检 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就业前的健康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未成年人、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范围的工作。

宣传教育 普及防尘的基本知识。

加强维护 对除尘系统必须加强维护和管理,使除尘系统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二级预防 其措施包括建立专人负责的防尘机构,制定防尘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接尘工作的职工,要及时调离。

三级预防 主要措施为: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作业管理

1、生产环境内的浓度,常与清扫制度有关,故注意环境的清洁工作,推行实施清扫能有效地降低粉尘浓度。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除尘设备和地面的积尘,必须每班进行清扫,并定期进行大清扫。清扫时,要先洒水或水冲地坪,严禁采用压缩空气吹扫。

2、在操作产尘物品时,注意避免二次扬尘。

3、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必须符合tj36的规定。

4、防尘设备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保证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

5、粉尘作业职工严格执行“先开防尘设备后开生产设备,后停防尘设备”以及湿式除尘器要先送水,后送风的操作规程。

6、加强个人卫生防护,从事粉尘作业者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减少身体暴露部位,要根据粉尘的性质,选戴多种防尘口罩,以防止粉尘从呼吸道吸入,造成危害。

7、禁止在粉尘作业现场进食、抽烟、饮水等。

8、定期体检的目的在于早期发现粉尘对健康的损害,发现患有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时,应及时调离。离岗时也要体检。确定有无受到粉尘危害。

9、注意营养、加强锻炼,以增强体质。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2篇 粉尘清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岗位实际,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1.进入粉尘清扫作业前,必须佩带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除尘设施运行状况,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停机。

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粉尘清理清运期间严禁吸烟。

6.对产生粉尘的车间必须坚持每天清理,并做好记录;对管道收集的粉尘必须进行每个星期清理,每月清运,并做好登记。

7.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从设备和管道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应及时清扫,防止粉尘积聚。清扫时,应避免二次扬尘,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粉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10.粉尘清扫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于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3篇 粉尘清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岗位实际,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1.进入粉尘清扫作业前,必须佩带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除尘设施运行状况,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停机。

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粉尘清理清运期间严禁吸烟。

6.对产生粉尘的车间必须坚持每天清理,并做好记录;对管道收集的粉尘必须进行每个星期清理,每月清运,并做好登记。

7.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从设备和管道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应及时清扫,防止粉尘积聚。清扫时,应避免二次扬尘,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粉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10.粉尘清扫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于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4篇 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 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 作业前检查粉尘作业场地,操作工位整洁,安全通道畅通,照明灯具无尘,打磨机具表面无积尘,电气线路绝缘层完好,防静电连接完好,超温报警器正常。逐项认真填写粉尘作业安全检查表,有异常,应立即处理。禁止自行维修机械设备,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机械防护装置缺失或故障,严禁作业。

3. 检查打磨机具,检查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机械设备异常,应立即向上级报告,等候处理。

4.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好防护眼镜,护耳器,防尘口罩。不可穿着化纤质地的工作服和带铁钉的工作鞋。

5. 先打开通风机,通风5分钟后,方可做作业准备。

6. 调试打磨机械,磨料(砂轮)选型准确。试验集尘器、除尘袋工况正常。

7. 有下列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

a. 管道温度报警器报警;

b. 集尘管道、除尘器的任何部位破损,粉尘外泄;

c. 打磨机具异常声响,电机表面温升异常;

d. 发现有事故征兆;

e. 其他影响安全作业的情形。

8. 严禁在岗位上吸烟,使用明火作业。

9. 收集的铝镁合金粉尘盛装在设有防静电的托盘,降温后,装入包装袋入专用库房。木工粉尘应散开,等候自然降温后装袋入库。

10. 铝镁合金粉尘岗位,严禁配置、使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灭火器。,严禁使用室内消防栓扑救铝镁粉尘火灾,亦不可使用水及其他液体降温。

11. 岗位出现事故征兆,应按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处理。

12. 下班后,应清洁作业场地地面粉尘,清理集尘管道和除尘袋,严禁使用发火花工具敲打管道金属部位;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切断岗位所有电源开关,关闭门窗,方可离开岗位下班。

第5篇 粉尘作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搞好本单位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本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企业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企业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6篇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1.1现场粉尘清理操作不当,会产生扬尘,形成粉尘云,可能造成 粉尘浓度超过限值,引发燃烧、爆炸。

1.2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防静电劳动防 护用品。

1.3严格执行粉尘清扫时间的规定:每班作业过程中及时检查,发 现粉尘逸出严重应立即停止设备处理;每班作业结束,清理现 场;按照除尘器使用的要求定期清理除尘器,并做好记录。

1.4清扫粉尘时应注意避免二次扬尘,最好使用负压式清扫,严禁 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1.5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对劲厚度超过 1mm 时, 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采取吸尘方式进行清理作业。

1.6清扫应使用不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

1.7有限空间的清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2.范围

2.1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制粉、送粉涉及易燃、易爆、喷吹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各类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2本制度规定了现场清扫、点巡检、动火维修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熔炼涉粉尘作业。

3.概念

3.1涉爆粉尘作业:在涉爆粉尘作业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非铜质工具、临时用电、临时线路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涉爆粉尘作业管理安全防火要求

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现场积聚的煤粉,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凡在有煤粉的喷吹罐、粉仓储存装置设备上、喷吹管道上等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设备停止运行,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氮气置换、清扫,并将储罐内存粉清理干净不得存有积粉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准许动火作业。

4.1.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6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7在安装、维修、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2制粉区、送粉区属于特殊禁火区:

4.2.1进入涉粉区域作业、检查,厂房、料场涉爆粉尘区域任何人都不得吸烟。

4.2.2临时用电线路或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并且线路走向规范,不等私拉乱接搭在制备设备上、制粉设备上。

4.3职责要求

4.3.1动火作业负责人: 负责到安全处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3.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3.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动火人

4.4.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4.5监护人

4.5.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5.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5.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5.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5监火人由动火单位负责派出,一级、特殊动火由车间安全员现场监火,设备所在单位应巡检监督设备情况,定时与动火单位沟通有无异常。

4.6作业岗位区域负责人

4.6.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现场做好禁烟禁火安全管理。

4.6.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对于岗位违纪吸烟或者他人吸烟的应立即制止,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4.6.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7安全检查人员

4.7.1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车间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

4.7.2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车间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4.8动火分析人

4.8.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9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4.9.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4.9.2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9.3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证》的管理

5.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5.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车间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车间,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车间及公司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车间负责。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50-500元。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熔炼车间

2023年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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