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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47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规程

第1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规程

1 目的

1.1.本导则旨在保护工人免遭各种危害,消除各类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事件和死亡。

1.2.为国家所采用时,本导则应该:

(a)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建立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

(b)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工作提供指导,以更好地贯彻法规及标准要求,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c)为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导则和特制导则提供指导,以满足不同规模和活动类型的组织的实际需求。

1.3.为组织所采用时,本导则旨在:

(a)指导组织将osh管理体系要素作为总体方针管理计划的一部分,融入组织全面管理;

(b)鼓励组织内全体人员,尤其是雇主、业主、管理人员、雇员及其代表,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2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

2.1.国家政策

2.1.1 国家应指定一个或几个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定期评审关于组织建立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政策、负责与最代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协商。

2.1.2 在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政策中应确定一些总的原则和工作程序,目的是:

(a)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使其纳入组织的全面管理体系之中;

(b)促进并改善国家和组织为系统地认同、计划、实施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活动而采用的相应自愿实施方案;

(c)促进组织内雇员及其代表的参与;

(d)避免不必要的官僚行为、行政干预与资源浪费的同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持续改进;

(e)促进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及其它服务机构为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协作与支持,并将这些机构的活动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总体框架中;

(f)定期评价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政策和框架的有效性;

(g)通过合适的方法评价并对外界公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实施工作的有效性;

(h)确保组织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不仅适用于内部雇员,也同样适用于组织的承包方和其雇员包括直接雇用的临时工。

2.1.3 为确保实施计划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主管机构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框架,以便:

(a)明确实施此项国家政策时各类机构的作用与职责,并做出合理安排,确保各机构协调合作;

(b)发布并定期评审关于组织自愿参与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国家导则;

(c)如可行,制定标准来选择主管机构并授权其负责制定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特制导则;

(d)确保本导则可为雇主、雇员及其代表获取,以便他们充分利用国家政策。

2.1.4 主管机构应做出安排并提供可靠的技术指导,以便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以及其它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各类机构,包括医疗保健机构等积极鼓励和帮助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2.国家导则

2.2.1 自愿申请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导则应以第三章介绍的模式为基础,并结合该国的具体条件和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

2.2.2 国际劳工组织导则、国家导则和特制导则之间应保持一致,并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便组织直接或有选择地采用。

2.3 特制导则

2.3.1 特制导则在反映国际劳工组织导则的总体目标的同时,应包括国家导则的一般要素,同时还应考虑到各组织或组织集团的具体条件及需求,尤其应考虑:

(a)组织的规模(大、中、小)和基础结构;

(b)危害的类别与风险级别。

2.3.2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与其核心要素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核心要素

3 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提出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保障雇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是雇主的责任和义务。雇主应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体系中发挥其坚强的领导作用并对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作出相应的承诺和合理的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五个主要素,如图2所示。

图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主要要素

3.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3.1.1 雇主应在征询雇员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该方针应:

(a)针对组织的特点,适合于组织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

(b)简明、工整、注有颁布日期,并通过雇主或高层管理人员签名的方式生效;

(c)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雇员,并方便他们获取;

(d)定期评审,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e)如可行,为相关方所获取。

3.1.2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至少应包括下述关键原则或承诺:

(a)防止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以保护组织全体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b)遵守国家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组织签署并遵守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集体协议及其它要求;

(c)确保与雇员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d)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绩效。

3.1.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与组织其他管理体系协调一致或融为一体。

3.2.雇员参与

3.2.1 雇员参与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

3.2.2 雇主应确保与雇员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与交流,并对他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能(包括与其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的培训。

3.2.3 雇主应做出安排,保证雇员及其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计划、实施、评价和改进等活动。

3.2.4 如可行,雇主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以及职业安全健康代表,使其履行相应的职能。

3.3.责任与义务

3.3.1 雇主应全面负责保护雇员的安全与健康,并在组织内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

3.3.2 雇主及高级管理层应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义务与权力,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以及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建立的组织应:

(a)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员均已知晓并接受自己所承担的职责;

(b)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传达到全体雇员;

(c)如可行,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确保雇员的安全健康得到保护;

(d)促进组织所有成员(包括雇员及其代表)间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e)完全符合国家导则、特制导则及组织签署并遵守的章程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f)制定明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可测量目标,并予以实施;

(g)做出切实的安排,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有关的各类危害和风险,保障雇员作业过程中的健康;

(h)制定事故预防和雇员健康改善方案;

(i)做出切实的安排,以确保组织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过程中雇员及其代表的全面参与;

(j)提供必要的资源,以确保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顺利开展工作;

(k)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雇员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安全健康委员会(如果有的话)中的各项工作。

3.3.3 如可行,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

(a)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c)推动组织全体雇员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3.4.能力与培训

3.4.1 雇主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计划,以确保全体雇员胜任其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工作和职责。

3.4.2 雇主应具有或应能具有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相关的危害和风险,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4.3 在3.4.1提及的计划中,培训方案应:

(a)如可行,包括组织内所有雇员;

(b)由专业人员来完成;

(c)能定期提供及时有效的新雇员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d)包括对受培训人员理解能力与培训效果的评价;

(e)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果有的话),如可行,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f)适合组织的规模及活动的性质,可行时形成文件。

3.4.4 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3.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化

3.5.1 组织应根据其规模及活动性质,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a) 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确定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组织的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以及相应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

3.5.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应:

(a)书写工整,通俗易懂;

(b)定期评审,如可行,予以修改,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并方便他们获取;

3.5.3 组织应建立、管理和保存职业安全健康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追溯性,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予以规定。

3.5.4 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雇员有权获取与其作业环境和健康相关的记录。

3.5.5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包括: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记录;

(b)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记录;

(c)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方面的记录;

(d)雇员在有害作业环境中的暴露量、作业环境监测与雇员健康监护的记录;

(e)主动与被动的监测结果的记录。

3.6.交流

3.6.1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有关的计划和程序,目的是:

(a)对内、外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信息予以接收、记录和答复;

(b)确保组织内相关职能和层次间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的顺利交流;

(c)确保雇员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及想法和建议被接收,并得到考虑和答复。

3.7.初始评审

3.7.1 如可行,应通过初始评审过程对组织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如果组织尚未建立或欲重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该组织属新建组织,则初始评审可作为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3.7.2 初始评审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如可行,应与雇员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初始评审应该:

(a)查明现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导则、特制导则,以及组织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其他要求;

(b)辨识、预测和评价现在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的危害/危险;

(c)确定现有的或欲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危险;

(d)分析雇员健康监护数据。

3.7.3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

(a)形成文件;

(b)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依据;

(c)为持续改进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一个能够测量的基准。

3.8.体系策划、实施与运行

3.8.1 此项工作旨在建立一个满足下述要求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a)至少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b)有助于实施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c)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3.8.2 组织应根据初始评审、复评的结果或其它可获取的资料,制定充分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策划方案,策划方案应有助于保护作业场所雇员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应包括:

(a)明确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如可行应量化)及其优先顺序;

(b)旨在实现目标的计划,包括明确的职责和绩效标准,表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

(c)可供选择的测量标准,以确认目标的实现;

(d)足够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3.8.3 职业安全健康策划方案应覆盖本导则第3章规定的和图2所示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实施与运行。

3.9.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9.1组织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初始评审或复评的结果,制定可测量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目标应:

(a)适合于组织的特点、规模和活动的性质;

(b)符合有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技术和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c)将重点放在持续改进雇员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好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d)切合实际并可实现;

(e)形成文件,并向组织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进行传达;

(f)定期评审,如可行予以更新。

3.10.危害预防

3.10.1 预防与控制措施

3.10.1.1 应识别和评价各类影响雇员安全和健康的危害/风险,并按如下优先顺序进行预防和控制:

(a)消除危害/风险;

(b)通过工程控制或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危害/风险;

(c)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措施来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风险的影响;

(d)当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残余危害/危险时,雇主应免费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使用和维护。

3.10.1.2 危害预防和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应当予以制定,并且它应:

(a)适合于预防和控制组织所面临的危害/风险;

(b)定期评审,如可行予以修订;

(c)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有效的实施;

(d)考虑目前的认识水平,如可行考虑来自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的报告或信息。

3.10.2 动态管理

3.10.2.1 组织应对因内部的变化(如新用工制度、引入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或新材料)和外部的变化(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组织间的兼并、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更新)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在变化前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3.10.2.2 组织在修改或引入新作业方法、材料、工艺或设备之前,应进行作业场所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活动。风险评价时,应与雇员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

3.10.2.3 组织应确保在实施各项变化时,组织内所有相关人员都得到通知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3.10.3 应急预案与响应

3.10.3.1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这些计划应辨识出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它们应与组织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应:

(a)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

(b)向有关的主管机构、邻近单位和应急响应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并与之建立联系;

(c)阐明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的措施和步骤;

(d)向组织内全体人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培训,包括定期开展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的演练。

3.10.3.2 组织在制定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时应与外部应急响应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沟通合作。

3.10.4 采购

3.10.4.1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

(a)符合组织在采购和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b)在采购货物与接受服务前,查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c)在使用前做出安排,符合各项安全健康要求。

3.10.5 承包

3.10.5.1 组织应当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组织的各项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等效的要求)适用于承包商及其雇员。

3.10.5.2 针对作业场所内承包商所制定的程序应:

(a)包括评价和选择承包商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确保作业开始前,组织与承包方在适当级别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该机制应包括危害及其预防与控制措施方面的;

(c)包括在作业场所内作业的承包方人员,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报告程序;

(d)如可行,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过程中,对承包方或其雇员提供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e)定期监测作业场所中承包方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f)确保承包方执行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作业规程。

3.11.绩效监测与测量

3.11.1 组织应制定并定期评审监测、测量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程序,并明确组织中不同层次人员在绩效监测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力。

3.11.2 组织应根据其规模和活动的性质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来选择绩效标准。

3.11.3 适合于组织的定性和定量测量方法都应予以考虑。这些方法的选择应:

(a)依据组织所辩识出的危害/风险并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能支持组织的评审活动,包括管理评审。

3.11.4 绩效监测与测量应该:

(a)能够确定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是否得到实施,风险是否得到控制;

(b)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监测,而不仅仅限于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统计;

(c)将绩效监测与测量结果予以记录。

3.11.5 监测活动应提供:

(a)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进危害辨识、危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决策依据。

3.11.6 主动的绩效测量作为一种预防机制,应对必要的基本情况进行监测,包括:

(a)监测各项具体计划、绩效标准和目标是否实现;

(b)系统检查各项作业制度、厂房、车间与设备;

(c)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状况;

(d)对雇员实施健康监护,如可行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雇员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组织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

3.11.7 被动的绩效测量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a)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包括因病误工记录)、疾病与事件;

(b)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c)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失效情况。

(d)雇员康复计划。

3.12.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及其对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3.12.1 对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起因(及潜在原因)的调查应找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不足,调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3.12.2 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如可行邀请雇员及其代表参与。

3.12.3 如果组织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的建议。

3.12.4 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还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3.12.5 通过上述调查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实施,以免重复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

3.12.6 在考虑保密性要求的前提下,外部调查机构,如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等提出的调查报告可参照内部调查报告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3.13 审核

3.13.1 组织应制定计划以定期开展审核活动,来判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雇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备类事件发生。

3.13.2 组织应制定有关审核的原则和程序,来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3.13.3 审核应包括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部分要素的评价。审核应覆盖如下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b)雇员参与;

(c)职责;

(d)能力与培训;

(e)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f)信息交流;

(g)体系策划、实施;

(h)预防与控制措施;

(i)动态管理;

(j)应急预案与响应;

(k)采购;

(l)承包;

(m)绩效监测与测量;

(n)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及其对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o)审核;

(p)管理评审;

(q)预防与纠正措施;

(r)持续改进;

(s)任何其他适用的审核标准或要素。

3.13.4 审核结论应确定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部分要素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有效地促进全体雇员的参与;

(c)对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d)能确保组织遵守(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e)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3.13.5 审核应由组织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的活动无利害关系。

3.13.6 审核结果与结论应与负责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

3.13.7 如可行,雇员应参与选择审核员以及作业场所审核的各阶段,包括审核结果的分析。

3.14 管理评审

3.14.1 管理评审应: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体系是否满足组织及其投资方,包括雇员及政府主管机构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调整;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计划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14.2 组织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雇主或最终责任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活动的频次与范围。

3.14.3 管理评审应考虑:

(a)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调查结果;绩效监测与测量的结果;审核活动的结果。

(b)可能影响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组织的变化。

3.14.4 管理评审的结果应予以记录,并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素负责人员,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雇员及其代表。

3.15 预防与纠正措施

3.15.1 组织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监测与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预防与纠正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方案应能:

(a)辨识并分析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订、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自身的调整,并检查其有效性,同时形成文件。

3.15.2 如果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其它资料时发现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够充分或可能不充分时,应及时合理地调整预防与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并予以实施,并将此过程形成文件。

3.16 持续改进

3.16.1 组织应制定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方案中应考虑:

(a)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结果;

(c)绩效监测与测量的结果;

(d)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疾病、不健康和事件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组织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如果有的话),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组织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i)有关雇员健康保护与促进计划实施的结果。

3.16.2 为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本组织应与其它组织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法和绩效。

术语表

本导则中术语含义如下:

主动监测:检查危害和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与所确定的标准的符合性。

审核:一个系统的、独立的和文件化的过程,以获取证据并客观评价以确定所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该过程并不一定指独立的外部审核(由来自组织外部的一个或多个审核员进行的审核)。

主管机构:负责制订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政策和框架并提供给相关指导职能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

专业人员: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并具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能够完成某一特定工作的人员。

持续改进: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循环过程。

承包方:在雇主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雇主:任何雇佣一个或多个雇员的自然人或法人。

危害:能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伤害或损害的潜在因素。

危害评估:对各类危害的系统评价。

事件:与工作有关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害的不安全事情。

组织: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机构、学会、协会或其中一部分,不论其是联营的、还是独营的,公有的或是私有的。对于有一个以上运营单位的组织,其中的一个运营单位也可称为组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被动监测:对因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不足而引起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风险: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对人的健康造成损伤或损害的严重度的结合。

风险评价:评价作业场所的危害对人体的安全与健康造成的危险程度的过程。

安全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组织所建立的由雇员安全健康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作业环境监测:指识别和评价影响雇员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因素的通用术语。包括对组织的作业场所中的卫生设施、职业卫生条件、有害因素、集体及个体防护用品、雇员暴露于有害物质的水平及其控制措施等内容的评价。从保护雇员健康的观点来看,作业环境监测应集中于但不仅仅局限于人机工效、事故和疾病预防、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作业组织及作业场所心理因素等方面。

雇员:定期或临时为雇主工作的人员。

雇员健康监测:为检测和识别异常情况而对雇员健康进行评价的通用术语。监测结果应用来保护和增进雇员个人、集体以及受作业环境影响的人员的健康,健康评价程序包括但不仅局限于对雇员进行体检、生物学监控、辐射检查、问卷调查及健康记录评估等内容。

雇员及其代表:导则中多次提及雇员及其代表,目的在于如果有雇员代表的话,他们可作为雇员参与的一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应包括所有雇员及所有雇员代表的参与。

雇员代表:根据1971年135号《工人代表公约》,经国家法律和惯例认可的任何人,如果他们是:

(a)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

(b)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的相关条款,由雇员自由选举出的代表,其职责不包括被认为是工会专有特权的活动。

雇员的安全及健康代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代表雇员利益的人。

工伤、不健康与疾病:作业时因暴露于化学的、生物的、物理的环境下,或因作业组织和心理等因素的作用而对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

作业地点:在雇主的控制下,雇员必须工作的或必须去工作的物理区域。

第2篇 运焦电脑操作工岗位职业健康安全规程

1、 启动皮带必须进行预警,1分钟后方可启动皮带。

2、 电脑桌上及周围不准放置水杯、暖瓶等物品。

3、 严禁不使用或乱使用信号。

4、 严禁将红焦放上皮带。

5、 皮带系统检修时,未得到检修人员同意或通知,不准启动皮带。

6、 开停皮带系统时要严格执行开停车程序。

7、 维护好灭火器材。

8、夏季高温天气应多服用下发的防暑降温物品.

9、每年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

10、定期组织学习职业病健康防治知识。

第3篇 粉尘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检查。

(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浓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第4篇 油漆涂装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手套、防护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

3、生产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几率。封闭空间必须要确保送风良好方可施工。

4、使用的油漆及稀释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附有合格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

5、油漆及稀释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阴凉干燥且通风良好,并且应建立严格的领、发料制度,按计划发放材料,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漆和稀释剂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用量。

6、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毒气体的警示标志。严禁劳动者在施工现场进食和吸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油漆溅到皮肤上时,不应用汽油或其他有机溶剂擦洗。

7、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9、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10、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11、劳动者一旦感觉不适,应停止作业,立即就诊,并向医护人员出示有关化学品标签。劳动者若刚接触油漆作业,前两年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两年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5篇 调火工岗位职业健康安全规程

(1)劳保用品穿戴不整齐不能进行工作。

(2)地下室煤气区严禁吸烟和随意动火,需动火时,必须填写动火申请书,经安环部批准后,由安全员现场监督,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清理煤气管道及火把试验时由组长负责安全。

(3)点煤气火时,要先点火后开煤气。

(4)打开看火孔盖看火时,必须站在上风侧,禁止脸部正对火眼。

(5)在炉顶工作时,要注意风向和装煤车的行走方向。

(6)拔测焦饼中心温度钢管时,或拔清扫斜道的链子等物时,要戴石棉手套或垫石棉布,以免烫伤,并且要注意身边的其他人不要被烫伤。事前与装煤车司机联系好,切断煤车电源。

(7)看火钩要带横梁,发现铁器掉入立火道内立即处理。不准用脚踢看火孔盖。

(8)每季度要检查地下室煤气管道及所属设备是否跑漏煤气。

(9)清洗交换考克时,要防止上反考克着火伤人。

(10)地下室及烟道走廊co含量不得超过30mg/nm3。

(11)地下室应安装co报警器。

(12)进入煤气区作业时,需两人以上在场,并携带co检测仪。不准单人处理煤气设备。

(13)禁止在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带煤气抽、堵盲板。

(14)地下室严禁放易燃、易爆品,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地下室。

(15)地下室要加强通风。

(16)要掌握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7)在测温测压时,注意四大车行走动向。

(18)测炉头火道温度时,要防止上升管及上升管水封溢水烧伤、烫伤。

(19)地下室禁止拉接临时线路、照明。

(20)插、拔焦饼测温管时,必须切断煤车电源。

(21)在交换设施附近作业时,必须密切注意交换机换向,在换向期间应停止作业。

(22)禁止踩踏装煤孔盖。

(23)打开看火孔盖后必须等待不往上喷火时,方可观察立火道情况。

(24)在煤气管道或系统工作时,应事先与换向工联系好,交换前3分钟要停止作业。

(25)不准单人处理煤气设备。煤气设备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取得动火证。

(26)禁止在烟道走廊晾衣服或休息睡觉。

(27)两侧烟道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8)清洗交换考克时,要关闭加减考克。

(29)禁止坐在轨道上休息。

(30)从烟道出来时,要注意推焦车动向。

(31)禁止从炉上往下扔东西。

(32)煤气总管压力底于500pa,应停止加热。

(33)停送煤气时,必须执行停送煤气制度,附近禁止动火和有闲人逗留。

(34)送煤气前必须将水封注满水,平时保持溢流。

(35)禁止在烟大、火大的地方测温。

(36)必须熟悉煤气性质、防毒知识及中毒急救方法

(37)当停止加热后,再恢复加热前必需做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加热。

(38) 本岗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佩带防毒口罩

(39)夏季高温天气应多服用下发的防暑降温物品

(40)每年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

(41)定期组织学习职业病健康防治知识

第6篇 测温岗位职业健康安全规程

1、测温时应注意装煤车的行走动向和打开的装煤孔。

2、禁止在烟大火大的地方测温。

3、打开看火孔时,应站在上风侧,禁止脸部正对看火孔。

4、禁止从炉上往下扔东西。

5、禁止坐在炉顶轨道上。

6、测温时,看火孔盖不得连续打开5个以上,测温后立即盖上,防止杂物煤灰等掉入火道。

7、禁火区动火按有关规定执行。

8、在遇停水、停电时,应协助加热组长做好停止或恢复加热工作。

9、掌握调火岗位安全规程。

10、夏季高温天气应多服用下发的防暑降温物品.

11、每年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

12、定期组织学习职业病健康防治知识。

13、本岗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佩带防毒口罩

第7篇 破碎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了解破碎机的工作原理、性能、使用维护保养方法。

2、开车前要认真检查破碎机、主体部件、运转部件、润滑系统、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无误,机内确定无杂物,各紧固件无松动,方可开车。

3、上岗前必须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紧衣紧袖,戴好防尘口罩和安全帽。

4、处理设备堵料时,必须停车,设专人监护。

5、作业时,使用铁钎、铁棒、撬棍时注意用力不要过猛,以免摔伤。

6、处理物料使用的工具锹、大锤要检查工具头是否安装牢靠,着力点要找好,并站稳才能发力。

7、清理卫生、处理地面杂物要停车进行。

8、进入机体检修时,必须办理特种作业票,清理周围杂物,设专人监护。

9、了解收尘器设备的规格、原理、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定期对风机、板喂机、皮带机润滑点上油与保养。定期检查安全阀、压力表的可靠性,保证收尘设备正常运行。

10、地下皮带间要保持足够的照明,巡检时注意防止机械绞伤。

11、及时处理破碎机、板喂机、皮带机跑料冒料,降低粉尘危害。

12、引导翻斗车进料时,注意斗车掉料,及时散开身体。

13、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通风良好。

第8篇 上升管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按推焦计划表清扫上升管时,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用风或蒸汽压火时,风管或气管必须绑牢固,看清装煤口附近是否有人,防止烧伤他人。

(2)集气管严禁负压操作,禁止未关闭桥管翻板就打开上升管。

(3)集气管严禁负压现象,严禁焦油盒内抽进空气。

(4)集气管着火时,严禁负压灭火,严禁往集气管内吹风灭火。

(5)严禁氨水流入炭化室。

(6)清扫桥管时,防止氨水烫伤和荒煤气冒出着火伤人。

(7)清扫氨水喷头时,必须检查考克是否关死,清扫时禁止脸部正对喷咀。

(8)上升管走台,禁止放易燃易爆物品。

(9)对需要清扫的上升管水封盖,严禁打开用火烧。

(10)开上升管盖时应轻拉,以免杆折伤人。

(11)严禁往炉上、炉下乱扔东西。

(12)上升管出现冒烟、冒火要随时扑灭。

(13)放散管打开放散时,不准开放散管附近的上升管,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口处。

(14)夏季高温天气应多服用下发的防暑降温物品

(15)每年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

(16)定期组织学习职业病健康防治知识

(17)本岗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佩带防毒口罩

第9篇 打磨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要掌握本岗位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知识,经过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工作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通风、除尘设备,并设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3、男工不得留长发,女工上班必须将头发向上盘起并佩戴工作帽;

4、作业前,要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及时更换。作业时,佩戴好防尘口罩、护耳器、手套等,否则不能作业,应先启动除尘装置,后启动主机;

5、严格按照所使用的打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作业结束后,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装置。结束后要清扫场地,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置在专用器具内,不得到处乱扔乱放。

第10篇 锅炉工段职业健康安全规程

1、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严格执行锅炉房管理规定。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3、严格执行来人凳记制度。

4、保证安全附件: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表准确可靠。水位表定时冲洗,安全阀压力表按期送检校验。

5、保证汽压稳定不要在用汽集中时放灰排污。

6、定期对锅炉及部件进行检验,检修。

7、使用燃气锅炉时,锅炉房内严禁烟火,不准吸烟。

8、操作工人上岗止穿钉子鞋,禁带火种。

9、锅炉房要保持通风经常检测空气中可燃气含量,防止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

10、严格按照点火程序点火,不准违章操作。

11、点火失败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源,打开300×400点火阀门使新鲜空气进入炉膛,置换残存在炉膛内的煤气确认不会形成爆炸气体时方可进行第二次点火操作。

12、经常检查设备(引风机、鼓风机、给水泵)的接地装置是否良好,防止触电。

13、锅炉发生严重缺水事故时应紧急关火停炉,严禁立即给锅炉补水,同时开大引风机风门使炉膛迅速降温防止爆炸事件的发生。

14、一台燃气锅炉生产,另一台锅炉检修时应用防爆工具一般不允许在室内动火,必须在室内动火时应反复检测确定室内可燃气体浓度极低远离爆炸极限,并采取强制通风手段和可靠的消防措施后才能动火

15、突然停电应立即关闭煤气总管和支管上的手动蝶阀。

16、定期检验报警铃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修理。

17、操作台上禁止堆放杂物,不得将记录夹子安全帽、水杯等放置作台上,防止误碰急停开关导致停炉或因水洒入控制台引起电线短路,造成事故。

18、夏季高温天气应多服用下发的防暑降温物品.

19、每年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

20、定期组织学习职业病健康防治知识。

21、本岗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第11篇 浆池作业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1、进入浆池内部进行清洗、检修等作业时,首先通知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合进行浆池内硫化氢浓度测定,得到准许后,方可进行作业。

2、清洗浆池时,应把池内剩余浆全部放空,并在池外先用清水冲洗一遍后,再将水全部放空。

3、进入浆池之前,应首先切断推进器电源,将保险丝拔掉自己保管,并在开关处挂上“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标志。

4、进入浆池内部作业,应在浆池外配备二名监护人员,监护人对进入浆池作业人员安全负责,作业人员应腰系安全绳,监护人手握安全绳,作业人员没有撤离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

5、进入浆池内部作业,扶梯应放稳扎牢。

6、作业使用的行灯应该为24伏的低压灯。

7、作业人员应对所有使用的工具记清,结束工作时必须原数取出。

第12篇 填口岗位职业健康安全规程

1、 本岗位司机应经本工种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 上岗前需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3、 上岗前严禁饮酒,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4、 保证本岗位照明良好。

5、 冬季注意防滑,注意安全用火。

6、 清理填口堵料时,至少有两人在场,出现意外时及时组织抢救。

7、 填口附近堆煤不宜过高,防止煤堆坍塌。

8、 夏季高温天气应多服用下发的防暑降温物品.

9、 每年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

10、 定期组织学习职业病健康防治知识。

11、 本岗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规程(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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