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设备设施工作管理规程
1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管理规程。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等。
3职责
产品制造部、质量管理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4.2特种设备的申购、选型及验收
4.2.1特种设备供应商的选择
4.2.1.1公司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单位;
4.2.1.2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2.1.3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4.2.2特种设备的申购及选型按《设备管理规程》(smp-emed001)执行。
4.2.3特种设备的验收
4.2.3.1开箱验收:特种设备到货后,物料部通知设备部,由设备部会同特种设备的供应商进行验收,包括设备的外观包装、规格型号、零配件、附属仪表仪器、随机备件、工具等;设备部应当仔细逐一核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填写开箱验收记录,作为设备安装资料的一部分归档;
4.2.3.2开箱验收后,物料部应办理入库手续;设备部应按公司固定资产编号规则统一进行编号及将原始技术资料归档;
4.2.3.3特种设备的最终付款验收按订购合同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由使用部门及设备部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确认、共同验收,最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4.3 特种设备的安装与校验
4.3.1 特种设备的安装
4.3.1.1特种设备安装前,设备部必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备案;
4.3.1.2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的审核工作:安装单位必须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
4.3.1.3在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提供的有效证件为: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 安全保证体系资料(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
4.3.1.4 供应商需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设备部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4.3.1.5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4.3.2 校验
4.3.2.1安装(或大修、改造)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
4.3.2.2检验合格后,设备部或使用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2.3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部门或设备部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4.3.3 设备安装时,由设备部或使用部门监督设备供应商依法合理安装;设备启用前,应由特种设备厂商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
4.4 使用与管理
4.4.1 特种设备的使用
4.4.1.1特种设备经监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4.1.2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状况,配备专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为设备的责任人,并进行管控。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包括:
a 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部门有关负责人; b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c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1.3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的责任人进行操作,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
4.4.1.4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钥匙,由设备部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具体的使用严格按电梯操作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4.1.5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需停用并标示,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对于违反规定操作者予以记过处分。
4.4.2 特种设备的管理
4.4.2.1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4.2.2使用部门或设备部负责制定设备安全操作、维护保养及定期检定的操作规程;
4.4.2.3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原始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4.2.4每台特种设备指定一位责任人,严格按照本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管理特种设备的各项工作,包括: ① 负责技术档案的建立及归档:按照《设备档案管理规程》(smp-emed008)规定执行 ② 安全操作常规检查; ③ 日常维护保养; ④ 监督供应商对设备定期保养; ⑤ 定期检验(包括供应商来厂监测及送外监测工作); ⑥ 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⑦ 发现异常情况的紧急通报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4.4.2.5特种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电梯机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4.4.2.6 4.4.2.6.1 4.4.2.6.2 4.4.2.6.3 4.4.2.6.4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年检的周期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安全检验合格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 锅炉:锅炉外部的检验为一年一次;锅炉内部的检验为两年一次; b 电梯:一年一次; c 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半年、一、三、五年(如:空气压缩机的压力表为半年、安全阀为1年、罐体为5年); d 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 月检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日检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4.4.2.7特种设备故障停用的管理:
a发生故障后,使用部门应当对设备停止使用并悬挂设备停用标识。及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并书面报告,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b再次使用前,使用部门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4.5特种设备维护和保养
4.5.1设备部或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4.5.2 设备部或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认真监督设备维护保养单位及时对我司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由供应商对设备维护保养的,按照购买时签订的购买合同内规定的维护保养内容执行;非供应商负责的监测内容及日常维护保养事项由特种设备指定的负责人负责;
4.5.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严禁带故障运行;如公司无法处理的,应由设备部联络供应商或特种设备检测单位进行自理。
4.6特种设备的改造
4.6.1改造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具体由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监督执行。
4.6.2特种设备改造后应进行校验。
4.7特种设备的报废
4.7.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7.2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设备部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具体执行要求详见《设备管理规程》(smp-emed001)。
4.8其它
4.8.1未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的人员依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4.8.2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相关使用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5变更历史
变更实施时间 变更内容 变更审批号 增加日检、月检项目,规范特种设备管理。
第2篇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设备具体情况,结合国务院颁布的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件》,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gb/t 22416-2008 《起重机维护》、gb/t 5972-2009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gb/t 18775-2002 《电梯维护规范》、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一系列法规,制定了本规程。
第二条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一) 使用单位在锅炉及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照《锅炉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到质量技术监察机构或授权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 锅炉及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维修;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泄露需进行带压堵漏时,必须按设计规定制订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采取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操作,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 锅炉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盟级质量技术监察机构或授权部门负责。
(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 锅炉及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2. 锅炉及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现象的。
3. 安全附件失效,过量充装的。
4. 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5.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6. 锅炉及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7. 锅炉及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第三条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一)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动行车、手拉葫芦、钢丝绳、吊环、卡环等起重工具的性能、最大允许负荷、使用、保养等安全技术要求,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捆扎、吊挂知识;
(二) 起重作业前,要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若有裂纹、断丝等现象,必须更换有关器件,不得勉强使用;
(三) 起重作业前,应事先清理起吊地点及通道上的障碍物。自己选择恰当的作业位置,并通知其余人员注意避让。吊运重物时,严禁人员在重物下战立或行走,重物也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四) 选用钢丝扣时长度应适宜,多根钢丝绳吊运时,其夹角不得超过60度。吊运物体有油污时,应将捆扎处的油污擦净,以防滑动,锐利棱角应用软物衬垫,以防割断钢丝绳或链条;
(五) 起重作业时,禁止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拉紧的钢丝扣,发现捆扎松动或吊运机械发出异常声响,应立即停车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继续吊运。翻转大型物件,应事先放好枕木,操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相反的方向,严禁面对倾斜方向战立;
(六) 起重作业时,根据所吊物件的重量、形状、尺寸、结构,应正确选用起重机械,吊运时,操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准确发出各项指令信号。吊运物体剩余的绳头、链条,必须绕在吊钩或重物上,以防牵引或跑链;
(七) 起重作业时,拉动手链条或钢丝绳应用力均匀、缓和,以免链条或钢丝绳跳动、卡环。手拉链条、行车钢丝绳拉不动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检查修复后方可使用;
(八) 起重作业时,要注意观察物体下落中心是否平衡,确认松钩不致倾倒时方可松钩;
(九) 起重作业时,操作人员注意力要集中,不得随意接电话或离开工作岗位,如与其他人员协同作业,指令信号必须统一;
(十) 各类起重机械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最大起重负荷标识牌,起吊重物时不得超出额定负载,严禁超载使用;
(十一) 手拉葫芦、电动行车在-10℃以下使用时应以起重设施额定负载的一半工作,以确保安全使用。
(十二) 吊运物品要检查缆绳的可靠性,同时使用防止脱钩装置的钓钩和卡环。
(十三) 各种手拉葫芦在起吊重物应估计一下重量是否超出了本机的额定负载,严禁超载使用;在使用前须对机件以及润滑情况进行仔细检查,完好无损后方可使用;在起吊过程中,无论重物上升或下降,拉动手链条时,用力均匀、缓和、不要用力过猛,以免手链条跳动或卡环;在起吊重物时,严禁人员在重物下做任何工作或行走;操作者如发现拉不动时不可猛拉,应进行检查,修复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 桥式起重机操作者的要求
1. 操作者必须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
2. 操作者应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 操作者应熟悉经常操作的桥式起重机的基本结构和性能。
4. 操作者应熟悉桥式起重机安全装置的作用,掌握相应的吊装作业知识。
(二) 开始作业前的注意事项
1. 作好必要的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
2. 对长期停止使用的桥式起重机,重新使用时,应按规程要求进行试车,认为无异常方可投入使用。
3. 开始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轨道上,步行范围内是否有影响工作的异物与障碍物,清除异物或障碍物后才能开始作业。
4. 检查电压降是否超出规定值。
5. 检查操作按钮标记是否与起重机动作一致。
6. 检查制动器制动效果是否良好。
7. 检查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是否安全可靠。
8. 检查起升、运行机构空车运转时是否有异常响声与振动。
9. 检查吊装钢丝绳是否有故障与损坏。
(三) 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 不得超载进行吊装作业。
2. 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 不得侧向斜吊。
4. 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5. 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止挡器冲撞,或达到停车的目的。
6. 不得在吊载中调整制动器。
7. 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与维护。
8. 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9. 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10. 不得随意拆改桥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 不得在下列有影响安全的缺陷及损伤情况下作业:制动器失灵、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吊装钢丝绳损伤已达到报废标准等。
12. 不得在捆绑不牢、吊载不平衡、易滑动、易倾翻状态下,重物棱角处与吊装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13. 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4. 注意作业中吊载附近是否有其他作业人员,以防出现冲撞事故。
15. 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6. 注意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7. 注意作业中应随时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能。
18. 确认操作处于易见方位再进行操作。
19. 确认手电门按钮标记后再操作。
20. 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手电门按钮。
21. 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应及时与安全维护人员取得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发现故障时要先切断总电源。
22.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23. 重物下降至距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4.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葫桥式起重机,在吊具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两圈的安全圈数。
25. 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其他作业人时,再进行操作。
26. 为减少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第五条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 一般操作规程
1. 电梯工必须是经专业培训经批准持证上岗的专职人员。
2. 在开启厅门进入轿箱之前,必须注意轿箱是否停在该层。
3. 开启厅门、轿箱门应用电梯门锁匙;开启轿箱内照明,将电梯上下开动数次检查是否正常。
4. 当电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揿按急停、警铃按钮(对用手柄开并控制的电梯,即将手柄回至零位),通知专职维修人员。
5. 运行时如发生停电,对于手柄开关控制的电梯,手柄应回零位。
6. 平层准确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再平层,行驶停止后方可换向。
7. 载荷应尽可能较妥地安放在轿箱中间,不应超额定载荷。
8. 禁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行驶,或揿按检修、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行驶中消除信号之用。
9. 当电梯使用完毕(操作者离开轿箱时),应将轿箱停于基站,断开轿箱电源开关,关闭厅门。
(二) 安全操作规程
1. 进入轿厢之前,必须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进入之后,应检查操纵箱、灯、风扇等是否完整。
2. 开机之前必须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急停开关是否可靠有效,门未关闭能否起动,这些检查正常后上下试运行一次,注意观察运行声响平层准确性,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载重运行。
3. 班中应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坚守岗位,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需离开轿厢时,应将其停于基站,断开电源开关,关好门,并告知去向。
4. 严禁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5. 严禁在层门轿门打开情况下,按应急按扭进行正常运行。
6. 应注意制止乘客及货物依靠在轿门上。
7. 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并认真做好检修记录。
8. 下班后,应将电梯驶回基站停放,作好交接班记录,关闭电源开关,关好门。
9. 严禁超载运行,货物应摆轿厢中间,严禁在检修状态载货、载客运行。
10. 运行中突然停电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方可离开,并及时报告车间管理人员。
11. 设备检修,维护保养等应在基站挂“设备检修”标示牌。
第六条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 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重量应在该机允许载荷范围内。当物件重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100mm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现象后,方可运送。
2. 叉装时,物件应靠近起落架,其重心应在起落架中间,确认无误,方可提升。
3. 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驶。
4. 起步应平稳,变换前后方向时,应待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
5. 叉车在转弯、后退、狭窄通道、不平路面等情况下行驶时,或在交叉路口和接近货物时,都应减速慢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宜使用紧急制动。
6. 两辆叉车同时装卸一辆货车时,应有专人指挥联系,保证安全作业。
7. 不得单叉作业和使用货叉顶货或拉货。
8. 叉车在叉取易碎品、贵重品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应采用安全绳加固,必要时,应有专人引导,方可行驶。
9.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作业。
10. 严禁货叉上载人。驾驶室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任何人进入或在室外搭乘。
11. 作业后,应将叉车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使货叉落至地面并将车轮制动住。
12. 在车底下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并将车固定牢。
13. 车辆经修理后需要试车时,应由合格人员驾驶,车上不得载人、载物,当需在道路上试车时,应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试车牌照。
14. 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
第二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热动中心试验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特种设备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焊接场地禁止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备有消防器材,保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2.在操作场地10米内,不应储存油类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器皿管线)。临时工地若有此类物品,而又必须在此操作时,应通知安环科到现场检查,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防护眼镜或面罩。仰面焊接应扣紧衣领,扎紧袖口,戴好防火帽。
4.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易燃,易爆挥放物,气体的环境,设备,容器应经事先置换、通风,并经监测合格。
5.对压力容器、密封容器、爆料容器、管道的焊接,必须事先泄压、敞开,置换清洗除掉有毒有害物质后再施焊。潮湿环境,容器内作业还应采取相应电气隔离或绝缘等措施,并设入监护。
6.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必须留有出气孔。在容器内焊接,外面必须设人监护,并有良好通风措施,照明电压应采取12伏。禁止在已做油漆或喷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7.电焊机接零(地)线及电焊工作回线都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的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和机床设备上。工作回路线应绝缘良好,机壳接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一次回路应独立或隔离。
8.电焊机的屏护装置必须完善(包括一次侧、二次侧接线),电焊钳把与导线连接处不得裸露。二次线接头应牢固。2米及其以上的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作业时不准将工作回路线缠在身上。高处作业应设人监护。
9.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如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10.工作完毕,应检查焊接工作地情况(包括相关的二次回路部分)无异常状况,然后切断电源,灭绝火种。
第4篇 特种设备压缩空气站安全操作规程
一。 一般规程
1. 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证方可独立操作。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
2. 设备运行启动前应巡视,检查设备状况有否异常;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头、阀门有否泄漏,并查看运行参数要求,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当符合安全条件时。力可启动设备,使容器投入运行。
二。 开机规程
1. 开车前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在检验合格使用期内。
2. 检查空压机各紧固部件﹑联轴器﹑螺栓,储气罐支承﹑支座﹑混凝土基础﹑干燥机接地螺栓﹑紧固螺栓等等各紧固部件要求紧固松动﹑无移位。
3. 检查空压机各运转部件,要求能灵活运转,对长期不开机或首次开机的空压机一定要在启动前手动盘车检查,手动盘车要求无异常噪音和卡住现象方可开机。
4. 打开空压机出储气罐等各个供气阀门,关闭手动排水阀门。水冷式空压机打开冷却水水阀。
5. 启动空压机,并对运行中的设备定时巡查并记录运行数据。
三。 运行中巡查规程
1. 机房环境温度不要高于40℃,如果温度超过40℃应开启抽风系统进行机房降温。
2. 空压站每天至少巡回检查1次,对安全阀、压力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应按有关规定检查,试验。有关巡视,检查、调试的情况应做好各项记录。
3.空压站运行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工作压力超压,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本公司的压缩空气压力应小于0.85mpa)。
2)储气罐等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损坏或失效;
4)空压机﹑储气罐﹑干燥机或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整个压缩空气系统安全运行;
7)其它异常情况威胁到整个系统安全运行。
四。停机规程
1.空压站停机时首先按下空压机停止按钮,空压机即进入停机程序,首先卸载,再空载运行一段时间,待内部冷却到一定程度自动停机。如是停机维修保养则需要按下紧急停止按钮,并悬挂“正在维修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2.关闭需要停止运行的出口阀门,如是需要维修保养则需要在阀门上悬挂“正在维修严禁开阀”的警示牌。
3.打开各手动排水阀,让设备内部残余的水气排掉。
五。设备检验规程
1. 运行中的储气罐每月由公司内部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本公司年度检查和全面检查由xx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查检测。全面检查的具体日期期限由xx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根据检查结果来决定下次检查时间。在设备检验到期前一个月向xx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提出检验申请。
2. 空压站系统上的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应送有资质的计量单位进行校检验、合格加铅封后方可安装使用。使用中如果发现指针不能回零位,表盘刻度不清或破碎等,应立即更换。
3. 储气罐上的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安全阀的检验应送当地特种承压设备检测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加铅封后方可安装使用。
六。保养维修规程
1.空压站的设备维修保养时,首先对需要维修保养的设备停机,按下紧急停止按钮,挂“正在维修严禁合闸”警示牌,关闭设备电源总闸,并锁定或挂“正在维修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关闭与其它管道相连接的阀门,并锁定阀门或悬挂“正在维修严禁开阀”的警示牌,泄放设备内残余压力方可进行工作。单对某个储气罐进行维修保养时无需停电源。
2.对于高空工作,如更换安全阀时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绳。并在地面做好防护围栏或醒目的标示,防止其它人进入该作业区域。高空工作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完成。
七。其它规程
1. 非机房操作人员,不得入机房,因为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2. 空压站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严禁吸烟。安全出口通道不能堆放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第5篇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控防止事故规程
特种设备是指那些危险性较大,如果使用、管理不当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备,主要包括电梯、起重设备、场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多,分布广,涉及生产、生活诸方面,是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接触且不可缺少的设备设施。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十分重视,制定了一些法规、标准,加强了监察管理,有效地降低了事故损失。但由于各类特种设备的数量急剧增长,在生产制造和使用运营中安全问题很严峻,重大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伤亡事故与设备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和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一、全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片面性,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只抓“违章”而忽视了创造本质安全。没有开展预测工作,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而忽略了从使用、维修阶段就开始抓安全。
2.没有明确的目标。凭经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心中无数,盲目性大。
3.必须尽快提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素质。
4.企业对特种设备监控、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措施不够完善。
二、企业安全监控工作的程序
1.强化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
首先,实现特种设备的普查登记。特种设备较多、管理状况较好的大型企业,由各单位主管设备的领导与企业签订责任书,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的申报和登记工作。普查中,应坚持普查登记和检验工作相结合;普查登记与隐患治理相结合;普查登记与人员培训相结合。
(1)制定规章制度,保证特种设备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特种设备档案收集归档的基本内容;设备全套图样,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强度计算书,省或市劳动部门签发的使用证、检验报告和审批意见等收集齐全。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还应按照相关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装总体竣工验收。验收前,档案管理人员深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了解设备安装及设备实际分布情况,向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讲解档案归档要求。为保证档案资料搜集齐全、及时、完整,企业应坚持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如果不移交全部档案资料,不予其验收决算。通过制度规范和经济约束,确保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2)明确管理职责,督导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企业应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并把特种设备的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内容,明确规定,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有协助档案管理人员搞好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登记和保管好档案资料的责任。使用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注意将每台在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及时记录反馈设备运行情况。档案管理部门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设备检修记录、改造记录、每年的检验鉴定记录等,以不断充实特种设备档案内容,实现档案资料与运转设备的真实对应,真正使特种设备档案为设备使用、检修提供准确依据。
(3)实施特殊管理,提高档案利用率。特种设备的档案在企业的管理经营中利用率很高。为方便利用,可将特种设备档案单独组卷、分类、编号,形成条目,系统排列。亦可将特种设备档案资料汇编《特种设备档案专题目录》,包含设备名称、安装地点、制造单位、出场编号、使用证号、保管地址等内容,并将目录下发给有关单位,供档案管理人员熟悉管理范围,加强安全检查工作,使广大技术人员利用档案资料,及时处理潜在隐患,提高运行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事故率,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2.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的措施
(1)加强设计、制造与安装环节的控制。首先设计上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目前国家对客运索道与大型游乐设施己实行设计审查制度,审查由国家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查通过后,方可投人正式的制造和安装。
生产制造特种设备的单位,在人员素质、加工设备、管理水平及质量控制等方面必须达到应有的条件。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制度,只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对生产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出具制造质量证明,对其质量和安全负责。
此外,对试制特种设备,或者制造标准(或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部件,必须经国家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提供用户使用。
第6篇 特种设备安全规程
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和受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有时将其简称为“锅容管特”。
为了有效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国家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继续实行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维修、改造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安全监察。为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做好以下几点:
1.购买和使用持证单位的合格产品。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 (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 一定要选购持证单位的合格产品。在特种设备的事故中,因使用非法制造的产品或常压锅炉承压使用而引起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003年
12月3日,造成7死7伤的上海虹口区浴室锅炉爆炸事故,其原因就是由于经营企业违规将常压热水锅炉改为承压锅炉造成的。这类血的教训应认真吸取。
2.及时告知施工情况。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书面资料进行认真审查。
3.及时进行设备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曰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有关登记标示。登记标示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5.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
6.确保设备状况完好。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经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认真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待经过检验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7篇 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规程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目前由国家认定的特种设备主要有电梯、各类起重机和厂内机动车辆等。
国家将特种设备纳入劳动安全专项监察范围,在各级劳动部门成立了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针对国内特种设备本身存在事故隐患及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不当造成的事故占有较大的比例,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所采取的重要措施。这也是政府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由过去传统的经验型管理和定性管理向技术型管理和定量管理转变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以山东省枣庄为例,自19*以来,10年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42起。其中,死亡事故30起,死亡32人、重伤1人;重伤事故8起,重伤9人;重大设备事故2起;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安全装置失效;二是企业负责人缺乏对特种设备的重视,由于特种设备在多数单位为附属性生产设备,因陋就简的情况比较严重;三是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就上岗,对特种设备的技术性能不了解,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四是安全监督力量薄弱,力度不够。目前,虽然劳动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了新装和大修验收及定期检验,但由于技术检验只能对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没有执法职能,而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由于人员较少,工作量大、面广,不可能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上投入太多的精力。在缺乏压力和动力的情况下,企业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迟迟不进行整改,特种设备长期带病运转。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特种设备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首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必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新装、大修验收和定期检验工作,特别是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做到心不散、人不懒,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用电安全等进行重点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对隐患严重需要判停、判废的设备及时报送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工作过程中还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注重工作时效,树立廉洁公正形象,正确树立“为劳动安全监察服务,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的意识,以取得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工作的支持及企业对检测检验工作的理解。二是必须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及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人员的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三是企业必须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的关系,严格按国家规定加强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企业的设备管理机构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建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机构要做好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维修、操作、指挥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四是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执法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的专项安全检查;在全面安全检查中也要将特种设备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在检查过程中要重点检查特种设备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使用合格证》;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操作、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及特种设备无证使用、带病运转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判停的设备必须判停,该判废的设备必须判废,该罚款的必须罚款,做到执法严明,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总之,要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劳动安全检查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企业必须各尽职责,三管齐下,方可做到事半功倍。
第8篇 特种设备设施管理规程
1 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管理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等。
3 职责
产品制造部、质量管理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 内容
4.1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4.2 特种设备的申购、选型及验收
4.2.1 特种设备供应商的选择
4.2.1.1 公司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单位;
4.2.1.2 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2.1.3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4.2.2 特种设备的申购及选型按《设备管理规程》(smp-emed001)执行。
4.2.3 特种设备的验收
4.2.3.1 开箱验收:特种设备到货后,物料部通知设备部,由设备部会同特种设备的供应商进行验收,包括设备的外观包装、规格型号、零配件、附属仪表仪器、随机备件、工具等;设备部应当仔细逐一核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填写开箱验收记录,作为设备安装资料的一部分归档;
4.2.3.2 开箱验收后,物料部应办理入库手续;设备部应按公司固定资产编号规则统一进行编号及将原始技术资料归档;
4.2.3.3 特种设备的最终付款验收按订购合同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由使用部门及设备部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确认、共同验收,最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4.3 特种设备的安装与校验
4.3.1 特种设备的安装
4.3.1.1 特种设备安装前,设备部必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备案;
4.3.1.2 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的审核工作:安装单位必须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
4.3.1.3 在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提供的有效证件为: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 安全保证体系资料(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
4.3.1.4 供应商需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设备部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4.3.1.5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4.3.2 校验
4.3.2.1 安装(或大修、改造)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
4.3.2.2 检验合格后,设备部或使用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2.3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部门或设备部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4.3.3 设备安装时,由设备部或使用部门监督设备供应商依法合理安装;设备启用前,应由特种设备厂商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
4.4 使用与管理
4.4.1 特种设备的使用
4.4.1.1 特种设备经监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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