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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67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第1篇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者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协调,该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0.1mw。

本条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指锅炉在额定进水温度、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循环水量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最大热功率,单位采用兆瓦(mw)。

本条中的“额定出水压力”是指锅炉在长期连续运行时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兆帕(mpa)。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

第4条本条明确了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

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都要进行修改,但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两者的某些规定出现抵触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明确两者的关系以规程为准,有利于锅炉安全。当技术标准的要求严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可按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5条本条是关于采用新技术方面的规定。 技术总是在不断发展的,本规程的规定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允许进行试验研究并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试用。新技术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锅炉安全,需通过一定时间实际使用来验证,有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逐步推广应用,不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限制使用。

本条中的新技术不仅包括新结构、新工艺,而且包括新材料、新方法等。

第二章 一 般 要 求

第8条本条规定了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要检查这些资料,在锅炉安装及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也需要这些资料。

本条(3)款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的规定,与本规程第98条和第99条有直接联系。此款对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没有要求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的计算书,因为第99条中对这类锅炉的安全阀规定了流道直径的下限值,可不进行计算,在规定流道直径时已考虑第98条规定的安全阀数量。

本条(4)款是对强制循环锅炉和自然循环的水管锅炉的要求。锅炉的水循环情况直接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所以要求提供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我国的热水锅炉水动力标准正在制订中,在它公布实施以前,可以参考国内有关技术资料或国外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计算。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内的水动力计算问题目前还未完全解决,所以暂不提出强制性的要求。第9条 本条是对锅炉铭牌的要求及散装锅炉的受压部件上打钢印的要求。

锅炉铭牌上应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标记的位置,以利于执行劳动部颁发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集箱两端若是旋压或挤压而成时,产品编号的钢印打在集箱的端部。

第10条本条是对锅炉安装质量的一般要求。

与原规程相比,引用的技术标准增加了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此规范的“第十章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78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的整装锅炉的安装,并有比较具体的规定。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主要规定了散装工业锅炉的安装要求。工作压力大于0.78mpa的整装锅炉,参照tj231的要求。

在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派本机构的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劳动部门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派员参加。

第15条本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锅炉受压元件应及时修理,什么情况下不能进行修理工作。

本条中的“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就是要求修理锅炉受压元件时需要将待修的受压元件内的水放出,并且在修焊部位及其附近的内外壁匀没有水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便于保证焊接质量。

第16条本条明确了锅炉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修理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增加的。管子的胀接改焊接是新增的内容,胀接的管子无论部分或全部改为焊接,都应有施工技术方案,如果技术措施不当,焊接的应力和变形会引起周围未改焊的胀接管口泄漏或管板变形。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单位的资格审批,重大修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已有规定,本规程不在重复规定,其它环节(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也是如此。

第17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改造的一般要求。

已经通过产品鉴定的锅炉,原则上不应进行改造。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不仅应按本条的要求对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查,而且应对炉膛结构的改造进行审查,以免因炉膛结构的改造容易造成受压元件损坏(如锅筒鼓包、爆管等)或给停炉检验受压元件带来很大困难。锅炉改造的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可与第8条(4)款同样要求。

第三章 材 料

第19条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如何选定的规定。

原规程第31条引用的技术标准许多已经更新,本条引用的标准是现行标准,所列的钢号或牌号均按现行标准的规定。

原规程中的a3和a3f是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钢号,此标准于1991年10月1日作废,替代它的新标准gb700-88《碳素钢结构》中已没有这些钢号,而用新的钢号。若a3或a3f还有库存材料仍可继续使用,a3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1中的q235-a和q235-b的适用范围相同,a3f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6中的q235-a·f和q235-b·f的适用范围相同。

对于表3-1中的16mnr,锅炉制造厂可按jb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定的抽验数量、取样数量和试验方法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应变时效值不低于gb713-86《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中所规定的16mng应变时效冲击值为合格,复验合格标准按gb713中的有关规定。

表3-3中钢号10应是20,此勘误登在《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1991年第6期上。

表3-5中的灰口铸铁不仅适用于阀门、铸铁省煤器,而且适用于铸铁锅炉中的承压铸件。

与原规程第31条相比,材料的适用范围去掉了“壁温”或“介质温度”一项。这是考虑热水锅炉的出口热水温度按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的规定,最高只有180℃,在锅炉正常运行情况下,受压元件的壁温或介质温度明显低于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

第20条本条是关于材料代用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材料代用原则和手续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材料代用的一般原则是以优待劣,以厚代薄,这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强度核算,只要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同意即可。当材料代用出现与上述相反的情况或代用材料为非标准材料或钢管的名义外径改变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待,本条有具体规定。

采用国外钢材代用时,钢管的直径或壁厚由于英制单位换算成公制单位而出现与所代替的钢管在直径或壁厚方面有很小的差异,可按同规格对待。 第21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规定。

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情况时常出现。我国有的钢厂引进国外技术,生产了国外标准的钢材。本条对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及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提出了解决的原则。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满足本条要求后,用于锅炉受压元件上按国外钢材对待。由于热水锅炉用材情况比蒸汽锅炉简单,所以本条的内容是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和补充。

第四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第24条本条是对钢制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合理的锅炉结构是保证锅炉安全性能的先决条件,对锅炉结构提出比较全面的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相比,在结构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制订本条规定时这两方面均有考虑。

本条(2)款是针对热水锅炉的特点提出的要求。因为目前推荐或规定锅炉受热面中统一的最低安全水流速度还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本规程中没有具体的最低安全水速,只是在本款中原则性规定:“锅炉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关于“炉膛内各受热面的外径应大于38mm”的规定,是来自清华大学对突然停电时防止锅炉受热面内发生汽化所进行的科研工作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本条(5)款是从目前有些锅炉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的。卧式外燃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直接受火,如果锅壳下部结垢、积渣,容易造成筒壁过热而形成鼓包,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因此,这种锅炉不仅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是重要的,而且设计排污效果良好的锅筒排污结构同样是重要的。有些锅炉制造厂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改进工作。

第26条本条是对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结构方面的要求。

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目前在我国热水锅炉中占有很大比重。根据近几年的锅炉事故统计情况以及不少劳动部门的反映,这种锅炉在使用中发生管板(包括后管板和前管板)裂纹和泄漏以及锅壳鼓包、烟管腐蚀等问题比较普遍地存在。某省于1986年对全省的锅炉事故进行了一次详细调查,其中这种热水锅炉有635台,管板裂纹和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43.7%,锅壳下部鼓包的事故发生率为22.4%,烟管腐蚀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11.1%。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对改善我国热水锅炉的安全状况,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锅炉结构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近两年来,一些单位对改进这种炉型结构采取了许多措施,有的锅炉已经试用,解决这些问题有了良好开端,但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运行考验。

为了促进这种炉型改进以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的发展,所以在规程中做了规定,并在劳锅字[1991]8号文件中要求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尽快采取技术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技术措施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29条本条是关于位于高温区但不是受热面的元件防止过热损坏的规定。

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水冷壁的吊架、省煤器的托架等,处于高温下又没有水冷却,是否采取绝热措施以防止元件过热损坏影响受热面的安全使用,取决于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材料的许用温度范围在本规程中没有给出,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规定。

第34条本条是对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布置位置的要求。

本条中的“锅炉范围内管道”是指出水阀、回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以内的管道。

本条没有规定受热面管与锅筒或集箱连接的角焊缝到管子弯曲起点的距离。

本条规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或机制弯头、推制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受热面管或管道的弯曲起点。这是考虑这些锅炉的额定出水压力低,水温也低,管子或管道的壁厚裕度比较大,即使对接焊缝布置在弯曲起点,锅炉运行时管壁内的一次应力也较低。

第38条本条是对受压元件上胀接管孔和焊接管孔布置的要求。

胀接管孔的布置要求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7条中的规定相同。与原规程第27条相比,本条对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作了具体的规定,且与锅炉专业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与原规程第27条相比,对于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焊接管孔的要求稍有放松,即没有要求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后进行消除应力的热处理。这是考虑到这些锅炉的工作压力和水温较低,受压元件的安全裕度较大,焊接残余应力的存在对使用影响不大。

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容易使焊接接头局部的力学性能变差,而且焊接残余应力较高,因此本条(2)款中要求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焊接热影响区的宽度随焊接方法、焊接工艺规范等影响因素不同而不同,所以不宜规定统一的数值。它可通过金相试验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工作经验初步判断。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51条本条规定了那些焊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以及应按什么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是指在产品施焊前对产品焊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的试验,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确定正确的焊接工艺,焊工按评定合格并经审批的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产品,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保证受压元件焊接质量的工艺管理办法。

锅炉中各个焊接接头对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没有必要对所有焊接接头都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本条规定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接头、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因这些接头对受压元件的安全质量极为重要。譬如角板拉撑与管板连接的t形接头要求全焊透,就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而烟管与管板连接的角接接头不要求全焊透,可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但对这种接头的焊接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

如果低碳钢(如a3、20或20g等)已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a3钢改用q235-a或q235-b重要因素不变时,可不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如焊接重要因素改变时,则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的方法见《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本规程不另行规定,可直接引用。焊接工艺评定与产品试件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焊接工艺评定的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一般不进行双倍试样的复验。而重新进行试验。

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中已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因此原规程第39条被去掉。

第61条、第62条这两条是关于锅筒和炉胆对接焊缝以及集箱纵向对接焊缝射线探伤数量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64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去掉了超声探伤,因热水锅炉的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2.5mp,所以锅筒和炉胆的壁厚较薄,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一般使用射线探伤,操作容易掌握又有底片为凭据。

2、原规程对额定出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炉胆对接焊缝的探伤数量不明确,现已明确是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本条是关于集箱、管道、管子和其他管件的环向对接焊缝射线探伤数量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47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去掉了超声探伤,因为掌握这些环焊缝的超声探伤技术比较困难,而且在热水锅炉实际生产中基本上不采用。

2、凡要求探伤的,其数量都有具体规定,而且对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射线探伤数量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2条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对于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由于介质是水且温度和工作压力都比较低,外径不大于159mm的管道、管子和管件的环焊缝万一损坏造成的危害一般较小,因此这些环焊缝可以免做探伤检查。

第65条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经部分探伤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如何补充探伤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0条相比,主要变化是明确了在缺陷延长方向做补充探伤是指探伤部位的两端,而将“可疑部分”删去。

对于部分探伤的焊缝,施焊单位不仅要保证已探伤部分的质量,而且应对属于探伤范围未探伤部分的质量负责。

在探伤部位的一端或两端有超标缺陷时,考虑缺陷有可能延伸,需要在缺陷延长方向补充探伤。 “探伤部位两端”是指每段射线探伤连续长度的两端,反映在底片上,若底片能衔接时,是指衔接的底片总有效长度的两端。

原条文中的“可疑部分”因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所以删去。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若有几名焊工焊接,当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时,一般情况下从有缺陷接头的焊工所焊的接头中再抽取原探伤接头数目的双倍进行补充探伤检查;在锅炉修理工作中,若探伤确有困难,可丛该焊工所焊的接头中再抽取探伤不合格接头数的双倍进行补充探伤检查。当补充探伤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第66条 本条是关于产品检查试件的数量和焊制要求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2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修改了锅筒检查试板的数量。

2、去掉了集箱、管道和受热面管子的产品检查试件要求。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其工作压力和温度比较低,事故的危害性较小,而锅筒所用材料的焊接性能较好,又明确了焊接工艺评定要求,锅筒检查试板的数量可适当减少,对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这种锅炉,可以免做锅筒检查试板。不论是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还是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其集箱、管道和受热面管子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因为其直径明显小于锅筒,事故的危害性较小,且环焊缝检查试件的代表性较差,所以可不要求做检查试件。

第68条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拉伸试样和试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4条、第56条及附录第1条、第2条相比,去掉了全焊缝金属拉伸试样和试验,这是从热水锅炉综合安全性考虑,可以简化试验。

第69条本条是关于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和冷弯试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57条、第59条及附录第4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加检查试板的背弯试样。

2、弯曲试样的加工要求、圆角尺寸、弯轴直径、弯曲角度、试样的棱角开裂等都 做了改动,因为在焊接接头的弯曲试样和冷弯试验方面,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是一样的。

关于冷弯试验时弯曲试样拉伸面上允许的裂纹或缺陷的长度是指单条裂纹或缺陷的长度,而不是裂纹和缺陷长度的总和。

第71条本条是关于受压焊件水压试验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1条相比有明显的变动,而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08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本条对哪些受压焊件在制造单位做水压试验,哪些受压焊件在安装工地做水压试验有明确规定,并且还补充规定了“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可在锅炉组装后再进行水压试验。锅炉整体进行水压试验时,给水阀、出水阀和排污阀应包括在内。原条文中关于水压试验方法的规定与锅炉检验中的水压试验规定有重复之处,本条改为引用锅炉检验方面水压试验的条款。本条中规定的水压试验的压力是以受压元件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或设计压力为基础的。我国的锅炉强度计算标准中对工作压力规定了明确的含义,并且计算压力也是以工作压力为基础的。本规程中安全阀的始启压力也是以工作压力为基础的。因此,目前这样规定是合适的,不容易引起对工作压力以及其它压力的误解。国外锅炉技术规范中,锅炉强度计算、安全阀整定压力和水压试验压力等也都是以一种压力为基础的,例如英国锅炉规范中以设计压力为基础,美国锅炉规范中以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为基础。

第75条本条是关于在用锅炉受压元件用焊接方法修理后对修补焊缝的检验要求。

本条中保留了超声探伤,主要是考虑锅炉受压元件位置一般已经固定,有些部位不仅给焊接带来一定困难,而且给焊缝的射线探伤工作出带来困难,只能采用超声探伤。本条中增加了超声探伤采用的标准及合格级别的规定。

挖补和补焊的对接焊缝可以采用射线和超声探伤中的一种或两种方法进行探伤检查。这些焊缝一般应全部探伤,特别是焊接困难的部位。

第六章 胀 接

第77条本条是关于试胀和胀接试件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3条相比,对胀接试件的规定做了修改。试胀工作对于制订胀接工艺保证胀接质量有重要作用。试胀工作必须有胀接试件,应由锅炉制造单位提供。本条文明确了对胀接试件的材料和开孔的要求,以使试胀工作尽量与产品胀接相似。胀接试件的材料应与产品的管板和管子钢号相同且最好是同炉批的材料。每块胀接试板上应开有管孔,管孔的尺寸、光洁度、排列方式和孔间距尽量与管板的要求相同。试板上管孔的数量:管孔顺排时,不少于9个;管孔错排时,不少于7个。

第80条本条是对胀接管板和管端硬度的要求。

本条与原规程第66条相比,增加了胀接管子应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的规定。因为原条文执行中有些安装单位发现有些20钢管强度较高。通过退火处理后管端硬度仍不低于管板的硬度值,所以要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首先在管子钢号方面应选择适当。如果管子强度能满足要求,以选择抗拉强度比管板抗拉强度低的材料为宜。

第81条本条是关于胀管率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67条相比,修改了胀管率,改变了胀管率计算公式。胀管率由1.0~1.9%改为1.0~2.1%,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24条的规定相同。这样修改是以一些单位的试验研究成果以及蒸汽锅炉规程执行情况为依据。

本条未推荐外径控制法的胀管率和计算公式,主要是不少单位对采用外径控制法的意见有分歧,因此劳人锅局[1983] 26号文规定的外径控制法适用范围暂不扩大,在此范围内仍可使用。

第七章 铸 铁 锅 炉

第86条本条是关于铸铁锅炉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苏联、德国、日本等对铸铁热水锅炉都限制在一定的压力和温度范围内使用,见下表。参考国外规范,并考虑我国热水锅炉参数系列标准对锅炉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和额定出水压力的划分,以及我国铸铁锅炉试验研究和制造的情况,从锅炉安全监察的角度在本条中限制了我国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铸铁锅炉产品是用灰口铸铁制造的,如果制造单位要有球墨铸铁制造,按本规程第5条规定办理试制手续。

第88条本条是关于锅片最小壁厚以及测厚的规定。

锅片的最小壁厚直接关系到锅炉的安全,应予足够的重视。本条的“锅片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是参照日本《锅炉构造规范》有关规定而制订的,暂按实际壁厚要求。目前我国的铸铁锅炉还没有强度计算标准,有待于制订。

锅炉制造单位应掌握锅片的非破坏测厚技术,譬如超声测厚技术,否则本条规定的测厚要求难以达到。

锅片通常是批量生产的。同批生产的锅片是指同一生产令号、同材料牌号、同结构型式、同铸造工艺的锅片。需要测量壁厚的锅片数量应不少于同批锅片数量的20%,且不少于1片(当20%的锅片数少于1片时)。每台锅炉前、中、后的锅片结构不同,因此每种锅片都应有测点图,标明锅片上测厚的具体位置和测点数量。按专业标准zbj98014-89《铸铁锅炉技术条件》6.1.3条的规定,锅片每面至少测量5个位置的壁厚。

第90条本条是关于锅片或锅炉冷态爆破验证试验的规定。

本条中的“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是指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改用抗拉强度比原来低的灰口铸铁牌号或改用其它种类的铸铁。

按本条的规定,不做整台锅炉的冷态爆破试验,而是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冷爆试验,用来代表整台锅炉的冷爆试验。由于额定热功率较大的铸铁锅炉进行整台锅炉的冷爆试验困难和危险性较大,所以用上述方法试验较为合理。德国的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中有类似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是为了验证锅片的强度和安全性,而不是确定其最小壁厚。冷爆试验合格标准是参照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有关规定,从验证试验角度制订的。经验证合格的锅片可以批量生产。

第94条本条是关于受压铸件拉伸试验的规定。

在执行本条时,锅炉制造单位首先应在企业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中明确规定是按每个铁水罐制取拉伸试样,还是按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不应随意改变。 锅炉制造单位应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保证受压铸件与其拉伸试样的对应性。受压铸件与其拉伸试样的消除应力处理方法应相同,若采用退火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

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中一般最先浇注和最后浇注的锅片质量较难保证,如果它们的试样拉伸试验合格,其余锅片拉伸试样的拉伸试验可免做,这样规定比较合理。

第96条本条是关于受压铸件修理的限制性规定。

在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以及应力集中区域内,不论出现哪种不允许的缺陷, 都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因为这些部位在锅炉运行时条件恶劣,即使缺陷修理后水压试验能通过,在锅炉运行时出难免产生新的裂纹。

锅炉制造单位可根据锅片结构和爆破试验确定应力集中区域。

本条不仅限制缺陷部位,而且限制了缺陷种类。受压铸件出现裂纹、缩松或分散性夹砂(渣)缺陷,不论出现在什么部位,都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这与专业标准zbj98014-89《铸铁锅炉技术条件》有关规定相同。由于这些缺陷是危险性缺陷,采用焊补方法修理,其技术难度大,可靠性较差,目前一般锅炉制造单位还未掌握这种技术,因此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对本条限制范围以外的缺陷能否进行焊补,由于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本条中没有规定,可按专业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在用锅炉受压铸件的修理应慎重对待,除应急修理外出也应执行本条规定。应急修理方案的审查和修理单位的审批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98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及水封装置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2条相比,本条在安全阀数量要求方面有所放松。一些工业国家的锅炉规范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见下表。原条文是参照苏联锅炉规程制订的。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和一些单位的建议,我们对安全阀数量的要求做了改动。本条规定与上述国外有关规定相比,仍较严格。

国别锅炉规范名称安全阀数量要求
美国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ⅰ《动力锅炉》、ⅳ《采暖锅炉》对于工作压力超过1.1mpa(表压)或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但光管的水受热面大于46.4m2的锅炉至少须有两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

对于工作压力不超过1.1mpa(表压)或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泄放阀。

苏联《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热水锅炉和压力低于0.7表大气压蒸汽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15℃的锅炉每台至少应装两个安全阀;当锅炉与膨胀水箱连接管路的截止阀有管径不小于50mm的旁通管时,可允许装一只安全阀;具有燃料燃烧室并有自动连锁保护装置的直流热水锅炉,可不必装安全阀。

供热量超过35x104kcal/h的热水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安全阀。供热量不超过35x104kcal/h的热水锅炉,可以装一个安全阀。

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每台热水锅炉至少须有一个可靠的超压安全装置。
英国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规范》供热量超过2.35mw、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20℃的陆用锅壳式热水锅炉,须安装至少两个单座或一个双座的安全阀。
日本jisb8201《陆用钢制锅炉的构造》热水锅炉上必须装有一个以上的泄放阀或安全阀,但备有容易检查的泄放管时,可代替泄放阀。
本条增加了对水封管的要求。水封安全装置一般装设在额定热功率较小的锅炉上代替安全阀。本条对水封管的要求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0条的规定。

第99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泄放能力和流道直径的规定。

本条增加了安全阀泄放能力的要求,这是选用安全阀的基本前提。泄放能力不仅与安全阀的数量和流道直径有关,而且与安全阀的性能有关。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本条规定了安全阀流道直径的下限值,而原规程第74条规定用公式计算安全阀阀座内径。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这种锅炉的安全阀在开启和排放过程中主要泄放水,水的重量流量比饱和蒸汽的重量流量大得多,所以安全阀的流道直径可以较小。我们在采用日本《锅炉构造规范》附录中的安全阀计算公式并结合我国热水锅炉参数系列进行计算的基础上,按不同容量的锅炉区别对待且便于应用的原则确定了这方面的要求。原规程第74条中的计算公式来自苏联锅炉规程,此公式是把热水折合成饱和蒸汽,按排放饱和蒸汽进行计算。许多单位反映对这类锅炉用此公式计算出的安全阀座内径很大,不够合理。

本条安全阀流道直径计算公式与原规程的公式实质上相同,因公式中的热功率和压力的单位改用国际单位,所以在本条公式的右边多出了常数。 与原条文相比,本条的排量系数中已没有“h/d≥1/12 时,c=97”,因为我国安全阀标准没有此类型安全阀。

本条的计算公式是参照性的,因此有关单位采用国家标准gb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的公式也是可以的。

对本条的一些名词术语,我们参照gb12241-89做如下解释。

“流道直径”是指对应于进口端到关闭件密封面间流道的最小截面积的直径。

“始启压力”(同整定压力)是指安全阀阀瓣在运行条件下开始升起时的进口压 力。在该压力下,开始有可测量的开启高度,介质呈由视觉或听觉感知的连续排出的状态。

“开启高度”是指阀瓣离开关闭位置的实际升程。

第100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安装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3条相比,本条增加了“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的规定。在安全阀与锅筒或集箱间不得装阀门,是防止由于误操作把阀门关上,使安全阀不起作用,导致锅炉发生事故。“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安全阀开启压力的准确性。

在jb2202-77《弹簧式安全阀参数》标准中,公称压力较低、公称通径不大于40mm的安全阀,其进出口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而没有法兰连接。因此,若采用公称通径不大于40mm的安全阀,它与锅筒或集箱之间可通过带螺纹的短管相连,但短管与锅筒或集箱之间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而不用螺纹连接,为了安全可靠,公称通径大于40mm的安全阀不应采用螺纹连接,而用法兰连接。

第101条本条是关于几个安全阀进口侧合用一根短管的通路截面积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6条相比,安全阀截面积改为安全阀排放面积,后者含义确切。“排放面积”是指阀门排放时流体通道的最小截面积。对于全启式安全阀,排放面积是指流道直径处的截面积;对于微启式安全阀,排放面积是指帘面积。“帘面积”是指当阀瓣在阀座上方升起时,在其密封面之间形成的圆柱形或圆锥形通道面积。第105条 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整定和校验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79条相比,本条的内容基本未改。在修订规程过程中,一些单位认为锅炉强度计算时,由于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始启压力大,造成在相同的额定工作压力下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的锅筒壁厚大,这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通过修订强度计算标准解决,而不宜将热水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改为与蒸汽锅炉的相同。由于水具有不可压缩性,锅水的热膨胀会很快引起锅炉内压力升高,为防止热水锅炉的安全阀频繁启跳而造成安全阀损坏或泄漏,因此热水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略高于蒸汽锅炉安全阀始启压力是适宜的。对于在用锅炉,本条表8-1中的工作压力可以用锅炉实际使用的工作压力。

第110条本条是对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与原规程第84条相比,主要改动有:

1、去掉了“……用铜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6mm”,因目前缓冲弯管已很少使用铜管。

2、明确了“旋塞”为三通旋塞。不论是新制锅炉还是在用锅炉都应符合此要求。

第117条本条是对排污(放水)管路的要求。

对原规程第91条中“几台锅炉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 施”的规定,有些单位要求明确“妥善的安全措施”是指什么。本条明确为“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这是指有两台或两台以上锅炉同时运行并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每台锅炉应分别单独进行排污,以防止排出的污水流入其它锅炉,以及排出污水的冲击力过大。

第125条本条是关于锅炉出水管,给水管和补给水管上装设阀门的规定。

不论是单台锅炉还是共用一根出水总管的几台锅炉,每台锅炉的出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或闸阀。用截止阀还是闸阀,可根据管径的大小及其它情况确定。每台锅炉给水管和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对于大直径的给水管,也可装设闸阀和止回阀。装设止回阀,可以起到保护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以及便于修理泵的作用。止回阀装设在泵与截止阀之间。若循环水泵的出水管上已装设止回阀,锅炉给水管上的止回阀可不装。

第126条本条是关于出水管、集气装置、排气阀、泄放管和泄放阀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95条和第96条相比,本条内容有部分改动。本条明确集气装置应装设在出水阀与锅筒(集箱)之间的出水管最高处。这样规定一是防止或减少汽(气)进入热水系统,二是要求锅炉厂制造此集气装置以利于保证质量。对本规程公布前已运行的锅炉,若此集气装置装设在出水阀外,可不必改。

按本条规定,如果排气阀装设在锅筒上,则出水管上可不再装设。出水管上的排气阀可装设在集气装置上。本条增加“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处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的规定,排气阀也随之集中排列,便于司炉操作。

强制循环的锅炉在突然停泵后锅水停止循环,容易产生汽化,从而造成水击或超压,危及锅炉安全。因此,在这种锅炉的锅筒(集箱)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泄放管,其上装设泄放阀。此阀应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泄放管应通道安全地点,并可观察管口泄放情况,而不会被烫伤。当突然停泵时,为防止锅水汽化,一种方法是迅速关闭出水阀和给水阀,并在打开泄放阀的同时,开启紧急补水管上的阀门;另一种方法是迅速关闭出水阀并打开泄放阀(无紧急补水管时)。泄放管和泄放阀还有另一个作用,就是当锅炉万一出现超压而安全阀又失灵时,即可打开泄放阀泄压。

本条关于装设泄放管和泄放阀的规定,一般用于额定热功率不大于7mw、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较为有效。自然循环的锅炉在突然停泵后,不易产生汽化,因此本条没做规定。

原规程第96条中规定的泄放管内径下限值是参照苏联锅炉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多年实践和一些单位的意见,我们将泄放管内径的下限值适当缩小。

当集气装置装设位置符合本条规定时,泄放管可装在集气装置上,此时锅筒或出水管上就不需再装泄放管。对于旧锅炉若集气装置在出水阀外的出水管最高处时,泄放管不应装在集气装置上,否则出水阀关闭泄放阀打开时,放出的水是热水系统中的水而不是锅炉内的水。

第九章 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127条本条是关于热水锅炉欠热的规定。

本规程增加了铸铁锅炉的内容,考虑到铸铁锅炉若发生汽化更容易损坏,所以规定的欠热比钢制锅炉的大,本条规定参考了铸铁省煤器防止汽化的要求。

原规程第97条中的“最高出口热水温度”,在本条中改为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因最高出口热水温度是指铭牌上的额定值还是实际使用值不够明确,而且实际的最高出口热水温度不应高于铭牌上的额定值,所以本条中予以明确。

第129条本条是关于热水系统装设集气装置的规定,是新增条款。

因为热水系统同样存在有突然停泵后发生汽化的危险,所以应设有一旦发生汽化就能及时集汽并排出的装置,另外对于漏进系统的空气也应及时收集并排出。容易集气的位置一般是指此位置虽非系统最高点但对于某个循环回路或某一弯曲管段是最高点。

第130条本条是关于热水系统定压措施和循环水膨胀装置的规定。

定压措施是防止汽化并关系锅炉和热水系统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在本条中增加了一些要求。

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是为了避免锅水带有氧气,以防锅炉和热水系统中氧腐蚀加剧。

锅水在温度升高时发生膨胀,由于水不可压缩,膨胀多余的水必须排出。才不会造成锅炉和热水系统超压,因此本条规定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循环水的膨胀装置。此装置一般为膨胀水箱,对于补给水泵定压的热水循环系统还可以是专门设置的安全泄放阀。

第132条本条是关于循环水泵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98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原条文的“应有防止突然停泵后锅炉超温、炉水汽化和水击的可靠措施”改为“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的水击”,这样比较具体明确,针对性较强。

旁通管上的止回阀应接成有循环水泵的进口侧到出口侧,水在旁通管内可以流通,而由泵的出口侧到进口侧,水在旁通管内不能流通。当循环水泵运转时,出口侧的压力高于进口侧,所以系统循环水在旁通管内不能流通;当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进口侧的压力高于出口侧的压力,系统循环水可以经止回阀在旁通管内流通,从而减小水的冲击力,防止发生水击。

对于气体定压的热水系统,当气体加压罐的连通管接在循环水泵的进水管段上时,对缓冲水击起一定的作用,但仍不如装设旁通管的效果好。如果在设计和制造气体定压的热水系统时,已考虑到突然停泵的情况,也可不装循环水泵的旁通管。

对于额定热功率很小的锅炉(一般不超过0.7mw),是否装设循环水泵的旁通管,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章 锅 炉 房

第134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02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并且增加了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限制性规定。

原条文中“一般民用建筑”的含义不够明确,现改为建筑行业中常用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分别提出要求。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一般是指十层和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及高度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

对原条文中的两个公式,一些单位有意见,故此删去。本条中改为限制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这样比较合理。

对原条文的“地下锅炉房须有泄压口和安全出口”。有些设计单位提出“泄压口”的概念不明确,执行困难,新规程在第135条作了规定,所以将本条改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以保证发生意外情况时工作人员能迅速撤离。

本条对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做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各大城市兴建了许多高层饭店、宾馆等,由于地皮、资金紧张,一些锅炉设计和使用单位要求将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并希望在规程中增加这方面规定,锅炉房能否设在高层建筑内是一个技术政策问题,从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出发,我们在此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能符合本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热水锅炉可设在高层主体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本条中提出这些条件主要是考虑首先尽量不使锅炉发生爆炸,其次锅炉万一发生爆炸,产生危害要小。本条中“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的含义是指此装置应同时具有超温报警和超温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及鼓、引风的连锁保护功能。

第135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房建筑的防火要求及泄压面积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04条相比,条文内容有较大改动。原条文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规定了锅炉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了与防火规范更好的协调一致,本条改为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我国两个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房建筑的抗爆能力和泄压要求是两个概念,是防爆措施的两个不同方面。本条关于泄压面积的要求是参考了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403中l4.3的规定。

本条中的锅炉间是指放置锅炉的房间,不包括其它房间如水处理房、泵房等。

第十一章 使 用 管 理

第142条本条是关于高温热水锅炉防止突然停电发生汽化的规定,是新增条款。

我国绝大部分高温热水锅炉采用补给水泵定压,一旦发生停电,就导致停泵,锅水会迅速汽化,危险性很大。目前许多单位虽然有高温热水锅炉但实际运行时,锅炉出口热水温度往往不超过100℃,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使用单位担心突然停电导致突然停泵而发生汽化和水击。如果能采取一定措施使锅炉及其热水系统有可靠的定压,那么这种担心就易消除。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也是防止突然停电导致突然停泵的有效方法,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

第145条本条是对锅炉启动和停炉的要求。 与原规程第111条相比,本条增加了“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在开动循环泵”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放净锅炉内的汽(气)且不使汽产生,然后再开动循环泵,以避免泵开动后发生水击。

第148条本条是关于排污制度和操作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117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热水锅炉排污不同于蒸汽锅炉的主要特点是防止因排出较多的锅水致使锅炉内发生汽化。因此,条文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章 检 验

第150条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118条相比,增加了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工作的周期,并将原条文的 “运行的锅炉应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改为“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对使用管理比较正常的锅炉,停炉内外部检验与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可以交替进行,不需较多地增加检验力量,又不会较多地增加用户的负担。

汽改水的窝式锅壳式锅炉以及还没有改进措施的窝式锅壳式热水锅炉,仍可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以便及时发现管板裂纹、锅壳鼓包以及烟管腐蚀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153条本条是关于水压试验压力的规定。

本条与原规程第122条相比,原条文中的锅炉工作压力被改为锅炉额定出水压力(锅炉铭牌上的压力),并且关于锅炉工作压力的解释也被删去了,这样不论是锅炉使用单位还是制造或安装单位,水压试验压力都用额定出水压力进行计算。但是,对于汽改水的锅炉以及经定期检验确定降压使用的锅炉,水压试验压力可用允许的使用压力进行计算。

第2篇 燃气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全自动燃气常压热水锅炉机组在使用周期内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杜绝操作人员违规操作,便于操作检修人员进行科学规范、正确的操作、维护、保养,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安全注意事项

1、燃气热水锅炉房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机房内禁止存放油脂、木材等易燃物品,机房内严禁吸烟、闲杂人员严禁进入。 2、操作人员要熟知热水锅炉各部件性能、结构,明确各主要部件的安装位置及作用,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锅炉房操作设备。 3、进入燃气热水炉机房的操作人员必须携带燃气报警仪,合闸送电前,必须检查室内燃气,确保室内燃气浓度不得高于0.5%,否则严禁合闸送电,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4、开机前必须检查确认供电电源电压符合要求,不得出现缺相或接地故障;电控及机械设备符合设备完好标准要求,严禁带故障开机。 5、开机前必须确保冷、热水循环热交换系统循环水泵,各阀门完好启闭灵活,压力表、温度计等设施完好,管路系统无泄漏,补水水箱水位符合规定标准,否则禁止开启机组。 6、开机前必须检查燃气气供气系统,确保无泄漏、压力正常符合规定(>8kpa),若气压异常,禁止开机。

二、循环水泵的操作程序

1、启动燃烧器前,必须先启动1#循环泵,水泵启动后,检查循环系统压力在0.13mpa时为正常,如果压力表指针来回游动,说明系统内存有空气,必须要将空气排除,等待水泵运转正常后,再启动2#水泵。 2、确认1#水泵运转正常后,启动2#水泵,检查水泵压力表指针在0.4mpa时为正常,指针来回游动时必须将空气排除,排至水泵运行正常。 3、确认循环系统水泵温度、声音正常,循环运行正常平稳后,做好启动燃烧机的准备工作。

三、燃烧器的操作程序

1、cwns系列全自动燃气常压热水锅炉采用锅炉电脑自动化控制,设备采用一键式控制,所以操作人员严禁擅自改动已设定运行参数。 2、启动燃烧器前,必须打开燃气供气管路蝶阀,确保燃气管路供气压力必须保持在

- 1 - 0.006mpa—0.015mpa之间,锅炉水位符合规定标准,否则严禁启动燃烧器。 3、将配电柜电源空气开关合闸,使锅炉控制器得电,此时锅炉控制器电源指示灯亮,液晶屏进入初始画面。经过5秒后,当液晶屏进入主界面后按下“启动”按键,此时控制器进入自动控制状态。 4、燃烧器启动后,送风机电动机旋向应与标识方向一致,此时燃烧器进入检漏、点火自动控制程序,操作人员只需观察伺服电机、检漏控制器、点火控制器动作情况,当发现有异常时,正确规范的进行处置。 5、燃烧器点火过程中,如程控器故障灯亮,请按故障复位按钮,燃烧器复位后将重新启动。若按上述方法操作的三次后机组不能正常工作,必须停机检查故障原因经正确排除后方可正常启动机组。 6、在正常启动周期内,操作人员必须注意燃烧器启动过程是否正常;待燃烧器正常点火后,必须观察火焰是否正常,是否有异常声音。 7、燃烧器正常点火运行后,操作人员要注意观察循环系统、燃烧系统的运行参数,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时刻观察补水水箱水位,严禁锅炉设备缺水运行。

四、停机操作程序

1、当冷水循环换热系统水温达到使用要求时,首先按下锅炉控制器“停止”按键,此时锅炉控制器进入停止运行状态,燃烧器同样停止运行。 2、燃烧器停止运行后,依次按下冷、热循环水泵“停止”按钮,停止运行循环水泵;若长期停机必须将配电柜内所有空气开关断电、总电源隔离刀闸断开。 五、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 1、维护保养设备时必须在停机断电状态,严禁在设备运行期间擦拭、维护保养设备,严禁用水清洗设备部件,严禁使用湿抹布擦拭火焰观察口玻璃。 2、燃气热水炉操作人员在机组运行期间,应经常巡视检查机房内各设备、仪表的运行状况,及时规范填写相关记录。3、按规定要求进行年检。

第3篇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经考试合格并持有该设备操作证者,方准进行操作。操作者必须熟悉本机的结构和性能,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着装。

2、入冬前,对锅炉本体进行全面检查,清除污垢,保证正常运行。

3、点火前,要检查锅炉状态及水循环是否畅通。

⑴、膨胀水箱有水,且膨胀管不能拉目阀,并保持畅通。

⑵、压力表灵敏、可靠,做到定期校验。

⑶、各种阀门处在正常位置。

⑷、锅炉(包括系统)不能结冻,一旦结冻停炉处理,确保系统畅通后,方可点火。

4、每班工作中,注意观察锅炉运行情况及压力表、水位和燃烧状态,当锅炉严重缺水时,禁止向炉内加水,必须停炉处理。

5、锅炉压火时,要注意锅炉水位,必须在满水状态且火势减弱时压火。

6、按规定填好记录。

第4篇 燃煤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范措施

一、 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1、锅炉受压元件的检查

⑴检查锅炉受压元件有无鼓包,变形,渗漏,腐蚀,磨损,过热,胀粗等缺陷,保证受压元件完整无损。

⑵检查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的管道,保证其通畅。

⑶检查锅炉所有人孔和手孔盖是否装好,各法兰密封处螺丝是否拧紧等,同时应检查法兰处装置的临时隔板及其它临时堵头是否全部拆除。

⑷确认锅筒和管道内无遗留的工具、螺栓、焊条及其他各类杂物时关闭所有人孔门和手孔门。

⑸检查定期排污管等是否齐全、牢固。

2、锅炉炉墙及烟风道的检查

⑴检查烟道、风道及风室是否严密,有无积灰,其调节门、闸板须完整严密,开关灵活,启闭指示准确。

⑵锅炉外部炉墙应完好严密,炉门,灰门、看火门和检查门等装置完整齐全,关闭严密。

⑶检查炉膛内有无积灰、结焦,检修用的脚手架等已经清除。

3、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仪表的检查

⑴出水高低温、炉膛负压高低等自动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⑵安全阀、压力表及各种热工仪表应齐全、灵敏可靠,检查合格后,应使压力表旋塞处于工作状态。

4、供、回水管道及其他管道的检查

⑴检查供、回水管道,排污管道是否通畅,管道上的金属堵板应已全部拆除。

⑵管道的支架、吊架应完好,管道应在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膨胀。

⑶检查管道的保温是否完整,漆色符合规定,表示管道内介质流向的箭头符号是否正确、鲜明。

⑷管道和阀门连接应完好,不渗漏,阀门开关应灵活可靠,主要调节阀门的开度指示应明显。

5、燃烧设备、辅助设备的检查

⑴检查燃烧装置是否完好;对机械传动系统,输煤系统,出碴系统试转正常;调速箱安全弹簧压紧程度应适当,润滑良好;煤闸板尺指示正确。老鹰铁整齐、完好,挡渣器完整,动作灵活,煤仓有储煤。

⑵检查辅助设备(引风机、鼓风机、水泵等)联轴器是否连接牢固;三角皮带松紧适当;润滑油应良好、充足;冷却水畅通。检查合格后,装好安全防护罩,分别进行试运转,并注意空转时的电流。

⑶脱硫除尘装置设备完好,单机试运转正常,水系统畅通,落灰口水封闭严密,不漏风。

⑷引风机和鼓风机的进风调节门及其转动装置开关灵活,开关方向正确,进风调节门处于关的位置;保证鼓、引风机的轴承内有充足的润滑油,用手盘车风机转子转动灵活。

⑸各种转动机械的电动机在启动前,应有专业的电工进行检查,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启动;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各种转动机械应进行试运行,10-15分钟。

⑹经检查锅炉符合运行要求后,即可开始进行上水,上水时应开启锅筒上的空气阀。进水宜缓慢,进水期间应检查人孔、手孔及各部位的阀门,法兰是否有漏水现象;否则,应停止上水进行处理。

二、锅炉点火

1、点火前应先开启循环水泵(分布式变频二级泵系统循环泵的启动见此系统操作规程),

检查循环水泵流量扬程是否正常,待网路系统中水循环、排气、上压至设定值后,确认无问题再点火。

2、升火前先打开锅炉的烟风挡板,自然通风10分钟左右;如用机械通风,则须5分钟左右,以排除烟道和炉膛内积存的可燃气体。

3、将自然通风门开到适当程度,然后用木柴和其他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引火。

4、先开引风,后开鼓风,在升温过程中应注意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当烟气温度达到120℃时刻必须启动送风机,以防止预热器管子过热变形或烧坏。

5、启动脱硫除尘设备。

6、锅炉点火后,火力应由弱到强逐渐加大并能使加入炉内的煤正常着火后,启动炉排,调整煤闸板的开度70-120mm,启动送风机加大风量,尽量使煤达到完全燃烧。

7、当灰渣将要落入灰斗前,启动除渣机投入运行,并保持除渣机水封正常。

8、在升温过程中应注意调整燃烧,保持炉内温度均匀上升,受压元件均匀受热。升火速度不能太快,从冷炉点火到开始起温,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0.5-2小时。

三、锅炉的运行调节与监控

1、燃烧调节

⑴根据锅炉的负荷调整鼓风机的频率和煤层厚度,在保证煤充分燃烧的前提下尽量减小鼓风量,以减小过剩空气系数,并在保证炉膛负压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引风量。

⑵在运行中锅炉炉膛出口负压保持2-3毫米水柱,不允许正压运行。

⑶在运行中应经常注意锅炉各部位的烟气温度和阻力的变化。

⑷经常检查炉排运转情况,不跑偏、不掉片、不过热、不变形。

⑸经常检查炉排上煤的燃烧情况,着火线不能离煤仓太近,也不能脱火,燃尽线离老鹰铁要有一定距离,如出现火龙、风口、火床不平应及时调风、扒煤,消除此现象。

⑹在运行中如发现炉排有过热现象,应加强通风冷却,不可向烧红的炉排上浇水冷却。

⑺检查锅炉的负荷情况,对燃煤锅炉而言,满负荷运行的效率最高。

⑻应经常清理各风室的漏煤、漏灰、以免影响通风,烧坏炉排。

⑼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如产生汽化现象时应

迅速开启泄放阀,同时开启紧急补水管,向炉内补水。并打开放气阀排气。

2、经常检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省煤器、脱硫除尘器的堵塞情况。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引风机是否震动。

3、检查各转动设备的润滑情况,油箱油位是否正常。

4、锅炉运行中,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紧固人孔、手孔,和法兰螺丝,管道焊补等),以防止热水喷出伤人。

5、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不得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按时巡回检查并填写运行记录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6、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清洁,做到无杂物、无积灰、无积水、无油垢等。

四、锅炉排污

1、按规定进行定期排污。

2、在压力稳定,负荷较低的情况下进行定期排污。

3、定期排污应按循环回路顺序进行,每一循环回路的排污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0秒钟,不准同时开启两个或多个排污阀,以免破坏水循环。

4、当排污管道内发生水冲击时,应稍微关一下排污阀,直到冲击声消失,然后缓缓开大。

5、当运行排污时,应特别注意锅筒压力不得低于额定值。

五、停炉

1、正常停炉

⑴停止向煤斗上煤,采暖期中间停炉,煤仓可适当存煤;采暖期结束停炉,应待煤仓内存煤全部进入炉膛后,再停止炉排转动。

⑵待煤烧完,先停鼓风、后停引风;炉水温度下降至50℃以下时,方可停止水循环。

⑶停炉后4-6小时内,应紧闭所有门孔和烟道挡板,防止锅炉急骤冷却。

⑷停炉4-6小时后,可逐渐开启门孔烟道挡板进行自然通风。

⑸停炉最少4小时后可以启动炉排拉出灰渣;排渣前应先启动除渣机。

2、紧急停炉

⑴在遇到下列情况时,锅炉机组应立即停止运行:

①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停运。

②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③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高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20℃。

④水位计、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⑤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⑥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⑦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危胁锅炉安全运行。

⑧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运行允许范围时。

⑵紧急停炉的操作步骤:

①停止给煤,关闭弧形挡板,停止鼓风,减弱引风(爆管事故则全开引风),打开放灰板和渣斗门。

②将炉排开至最大,使炉排上煤全部落入渣斗内,并用水浇灭,严禁向炉膛内浇水灭火。

③打开各风室风门,停止引风机,使锅炉自然通风。

④继续炉排转动,直至炉排冷却为止。

第5篇 14mw高温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一)烘 炉

第一条 新建或大修炉墙后的锅炉,必须进行烘炉。

第二条 烘炉前:

1、水压试验合格。

2、备好烘炉燃料、工具、安全护具及照明设施。

3、做好炉膛出口温度测点及取样点的准备工作。

4、安装好烘炉用的临时设施。

5、具备点火条件。

6、各排水阀、取样器阀门全部关闭。

7、打开再循环阀门和排气阀门。

8、如须继续煮炉,要准备好连续煮炉的工作。

第三条 烘炉时:

1、开始烘炉,严禁用烈火烘烤。

2、烘炉初期要自然通风,必要时,可起动风机进行强力通风。

3、烘炉时间要根据锅炉型号、炉墙结构、炉膛温度、砌筑质量等因素决定,新安装锅炉按出厂技术要求决定。燃烧强度根据锅炉尾部烟气温度进行控制。

4、烘炉,温度要缓慢升高,火焰分布均匀,严禁急剧变化、灭火、断火。

5、监视炉墙变化,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6、对锅筒及各联箱的膨胀要随时监视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措施消除。

7、烘炉温度到第一次恒温时,每班定期排污一次,加强水循环,使各部受热均匀。

8、冬季烘炉,要采取防冻措施,保持锅炉房内室温在5℃以上。

(二)煮 炉

第一条 煮炉前:

1、锅炉附机、燃料系统、软化水系统、给水系统均要试运行。

2、各系统配置的热工仪表、声响光色、信号、永久照明、通讯联络及消防设施等均安装完毕,并试运合格。

3、检查上、下锅筒、联箱的锈垢情况以确定煮炉时的加药量。

4、准备好煮炉的药品,现场应清扫干净。

5、烘炉后,锅炉要在工作压力下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当烘炉与煮炉连续进行时,则水压试验可改在煮炉后检查完毕进行。

6、化验人员准备好化验所用器具和药品。

第二条 煮炉时:

1、锅炉水要加至锅筒二分之一处,并保持常压,打开再循环阀门。

2、根据锅炉类型,按规定确定煮炉煮炉加药量:

┏━━━━━━━━━┯━━━━━━━━━━━━━━━━━┓

┃│ 加药量(kg/m水容积)┃

┃药品名称├─────┬─────┬─────┨

┃│第一类锅炉│第二类锅炉│第三类锅炉┃

┠─────────┼─────┼─────┼─────┨

┃氢氧化钠(naoh)│2-3│3-4│5-6┃

┠─────────┼─────┼─────┼─────┨

┃磷酸三钠(na3po4) │2-3│2-3│5-6┃

┗━━━━━━━━━┷━━━━━┷━━━━━┷━━━━━┛

注:①、药品纯度100%;

②、准备药量为总加药量的1.25-1.5倍;

③、水锈铁锈特别厚时,其加药量要增加50-100%;

3、加药前将药调配成20%的浓度,严禁将固体药直接入炉。

4、加药时,所用药品一次加完。

5、煮炉期间要定时化验炉水碱度,按规定要求进行排污。要随时监视和记录锅炉膨胀变化情况。

第三条 煮炉后,检查锅筒、水冷壁、下联箱无异常并进行内部清洗,再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三)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条 检查确认锅炉各部件及辅助设备、安全附件、电器仪表安全可靠,并进行冷态试车,保证状态良好。

第二条 按规定对锅炉及采暖系统加水,要及时排风,并保持安全运行压力,检查人孔、手孔等各部位有无渗漏情况。

第三条 压力表、安全阀要定期校验。

第四条 水循环系统定压和调压由专业人员进行,调压完毕后,禁止随意调整。

第五条 起动引风机2-3分钟后,再开鼓风机对炉膛和烟道进行通风。

第六条 停止运行一年以上的锅炉,必须经过技术检验和水压试验后方可点火。

第七条 点火前要启动循环水泵,待系统中的水循环起来以后,才能点火。

第八条 点火后必须缓慢升温。

第九条 并炉时必须缓慢操作,两炉水的温差不大于15℃时才可进行并炉。

(四)正常运行

第一条 随时检查压力表和温度表是否正常;随时检查集气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条 根据锅炉负荷及燃煤燃烧情况,调整炉排速度及煤层厚度,合理配风。

第三条 每周做一次安全阀手动开启试验,检查安全阀处于正常状态。

第四条 每班排污一次,根据水质化验情况,适当增加排污次数。第五条 第六条 分析报告,按循环水量及时对水质进行软化水,以免锅炉内部结垢。

第五条 定期巡回检查运转设备,及时做好维修保养。

(五)紧急停炉及暂时停炉

第一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紧急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差小于20℃。

2、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4、压力表、安全阀或排污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二条 紧急停炉,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1、停止供给燃料和通风,将炉膛里的燃煤扒出或用砂土或湿炉灰压在燃煤上,使炉火熄灭,禁止用水浇入炉膛内灭火。

2、炉火熄灭后,打开灰挡板和灰门进行通风,使炉膛冷却。

3、关闭锅炉出水阀,缓慢打开紧急排放阀排汽,同时注意观察温度、压力的变化。

4、在紧急停炉前,如非水循环系统故障,仍可向炉内进水;否则可打开自来水进水阀,利用自来水压力向炉内进水。

5、如因锅炉严重失水紧急停炉时,严禁向炉内直接进水。

6、锅炉房发生火灾时,司炉工要迅速报警,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但不得放弃对锅炉的管理,如火灾危及锅炉安全而又无法迅速扑灭时,要紧急停炉。

第三条 暂时停炉时,要严密监视锅炉温度、压力,随时准备用自来水对水循环系统补水,降低炉水温度(但应避免大量充水使炉水温度过低)。停电后要立即启动备用电源,保证循环泵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非电气故障停炉时,要先关鼓风机,再关引风机。

第五条 暂时或紧急停炉时,要保持循环水泵运转。

第6篇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

第一章 常压热水锅炉 ;安全操作规程

1、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

录。

2、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水位或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嗅到异味,发觉电气焦味。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6)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

3、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再次使用前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

4、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子表面的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5、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常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6、请勿在锅炉周围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整洁.

7、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请务必放气.

8、为了锅炉的安全运行,请在一年内对锅炉进行二次定期检查,将检查记录保存三年.检查内容包括:加热主机、控制柜和水泵运行情况等.

二、锅炉操作规程

1、锅炉启用时打开管路,通过水箱把水输入炉体及管路内,直到排气阀门出水为止.使锅炉处于满水状态.

2、打开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温度控制器调到所需的高温与低温.

3、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4、控制的“炉水温控”、“回水温控”.

5、打开电源开关,控制柜上的电源指示灯亮.

6、按“运行”键,此时锅炉水泵开始工作,同时运行指示灯亮.

7、当需要水泵停止运行时,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启/停”键,则水泵立即停止热循环.若要整台锅炉停止运行,则在水泵停止运行后,关掉电源(此时电源指示灯熄灭)、关掉给水阀的阀门.

8、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9、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10、常压锅炉用水必须经过软化处理.

11、新锅炉以及长期停机后再次投入使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应进行煮炉,以便清除油污及铁锈等杂物,防止锅炉结垢造成机体损害,提高热效率,节约电能.

第二章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房应保持锅炉及一切设备完好,整齐清洁、卫生,不准在锅炉房内搭凉衣物等.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3.锅炉房内所有管道要按规定涂颜色标记,并表示出介质方向、状况.

4.锅炉房应防寒冻、防风雨,地面平整,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条件,保证通道顺畅.

5.门口应注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 ,其他人员进入时,应经当许可,当班人员负责陪同人许可,方可入内.

6.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和参观须由有关人员陪同,并不得改动闸门和运行装置,未经许可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7.外来人员进入锅炉房,须在外来人员登记薄上登记并由值班人员注明进出时间、理由和陪同人员.

8.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一切听从锅炉房值班人员指挥.

第三章 锅炉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的检修保养计划应由主管设备的领导、技术人员及司炉长共同制定,并明确检修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负责人.

2.制定好锅炉的小修、大修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设备的检修期限应根据设备需要检修量而确定,不能为了抢生产进度而随意缩短检修时间,影响检修质量.

3.运行中的锅炉设备在发生影响安全的故障时,应立即停炉,并采取相应的检修措施,严禁违章运行.

4.锅炉房内的仪表、安全附件、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校验.

5.对停用的生产锅炉,应根据停用的时间长短,采用适当方法进行维护保养.

6.对锅炉的维护保养,应做好记录,记录保留一年.

第四章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1.司炉人员应了解锅炉设备的安全状况和运行要求,并对锅炉及辅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2.遇有下列情况,司炉长应决定增加巡回检查次数:1)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的设备投入运行时.2)设备运行中有异常现象时.

3.司炉人员要将巡视情况逐项及时填入运行记录,重大设备缺陷应立即汇报.

4.对巡回检查时发现的影响人身的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有关规程妥善处理.

5.司炉长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督促检查.

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如实地报告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

2.对重大事故,爆炸事故除采取应急措施外,要保护好现场.

3.处理事故时,首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4.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事故消除后,应将发生事故的地点、部位经过情况、原因、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记录在锅炉运行值班记录中.

6.运行人员处理一般事故时,要考虑周密,操作要果断迅速排除故障.

7.要对其它运行的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第五章 司炉长岗位责任制

1.司炉(班)长贯彻执行锅炉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锅炉房安全、经济、文明运行负责.

2.熟知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做好用气和供气的调整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节约能源.

3.熟悉设备的运行情况,督促检查,认真进行运行巡回,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对锅炉发生的故障应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对重大设备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5.组织司炉人员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防止管道和设备的跑冒滴漏,制定设备小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检查水处理的水质指标,使锅炉给水和炉水质量符合要求.

7.对锅炉做内部检查,了解锅炉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如实反映存在的缺陷,向锅炉检查人员提供第一手材料.

8.协助领导制定好大修计划,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第六章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司炉工在操作中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严密监视锅炉各参数的变化,不得擅离岗位或做与锅炉无关的工作.

2.对违章作业的领导指示,有责任提出意见,严重违法法规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越级上报和向劳动部门反映.

3.在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密监视各种仪表,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维保记录.经常调整监视水位、压力、温度等,保持最佳运行状态.

4.认真做好锅炉本体、给水设备、附件及仪表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合理润滑,保持工作现场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5.按照规定正常情况下,必须做到供热要求,达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指标.

6.锅炉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努力排除,并立即报告有关人员.

7.遇有事故发生,要周密考虑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事故.

相关文件和记录

《常压热水锅炉运行记录表》

《锅炉设备日常巡检表》

第7篇 燃煤热水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总则

1.1编制的目的

为了确保在取暖期间热源锅炉的安全运行,促进和提高司炉人员安全操控技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运行事故的发生,提高供暖质量,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仅限于本企业内部燃煤热水锅炉使用。

1.3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放在首位,切实提高供热质量,保障社会和谐安定,同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提升热源锅炉经济运行标准。

二、 操作规范

2.1 锅炉启动运行前注意事项

2.1.1 司炉人员应认真学习锅炉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1.2 新安装锅炉应由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对锅炉进行调试,具备点火条件后,在生产厂家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点火启动。

三、 点火启动

3.1 点火前应具备的现场条件

3.1.1 与尚在施工的现场及有关系统之间,已有可靠的隔离和隔绝。

3.1.2 每个取暖期的第一次点火,需按规程进行烘炉7-10天。

3.1.3 地面整洁,运行人员能安全通行。

3.1.4 具备充分可靠的证明、通讯及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畅通。

3.2点火设备及系统应具备的条件

3.2.1 压力表、安全阀经专业机构校验合格,确保状态良好。

3.2.2 热仪表均已调试完毕,能够正常使用。

3.2.3 锅炉防爆门安装符合要求,能可靠动作,动作时喷出气体不会烧伤工作人员和引起火灾。

3.2.4 运行事故照明,越限报警及锅炉各种保护系统动作检查试验状态良好。

3.2.5 水处理系统能连续供应足够量的软化水。

3.2.6 炉膛及返料器上风帽小孔畅通。

3.2.7 布风板上应铺厚度300㎜的直径0-8㎜的炉渣。

3.2.8 底料上层已具备木柴或木炭烧成的100㎜炭火层。

3.2.9 开启进回水阀门、开启系统循环泵、进回水路畅通。

3.3 点火

3.3.1 将炭火层在床料上扒平,未烧透的木炭清除,投入少量引火炭。

3.3.2 启动引风2分钟,再启动送风,此时一次风应尽快超过最小风量,否则会引起低温结焦,炉内明火消失转暗,稍后火色由暗转为暗中带红,出现类似红绸飘舞的红色大浪。此时调风要准确,用大钩拨料防止硫化死区,局部结焦。

3.3.3 此前可人工向炉内少量投煤,当风量调节到临界风量时,炉内火色由暗红转为桔红,此刻启动给煤机,很快床温升至700-800℃,时间约2-3分钟,此时调风要快,给煤及时,既要防止结焦,又要防止灭火。在无把握的情况下,宁可灭火也不要超温结焦。

3.3.4 在料层温度升至850℃时,根据温度变化趋势,提前调一次风量,减小温度波动幅度,使床温逐渐稳定在900-950℃之间。

3.3.5 当床温达到900℃左右,硫化正常,床温上升平稳,维持给煤量,一次风开始维持临界硫化风量,可适当调整给煤机的转速,控制炉温。燃烧正常后,开启返料风门,使其硫化循环,如床温下降很快,可适当放灰,稍增给煤量。重复操作,直到反料器安全投入运行。

四、 运行监视

4.1 运行应加强床温监视,炉温过高时结焦,过低时熄火,一般控制在850-950℃之间。如进行炉内脱硫,床温控制在850-870℃之间,最高不能超过900℃,否则会降低石灰石利用率。当炉温升高时,开大一次风门;炉温低时,关一次风门。超高时(1000℃)停煤加风,低于800℃时,应加煤减风,但风力最小也要保持最低硫化状态。若温度继续下降,应停炉,查明原因在启动。

4.2 料层厚度的控制

为了保证锅炉稳定运行,经济运行,料层压差保持在700-800pa之间,料层压差超过此值时,可通过放渣来调整。放渣原则是少放勤放,一次放渣太多,会影响锅炉的稳定运行、出力和效率。

4.3 炉膛物料浓度的控制

一定的物料浓度,对应着一定炉膛压差值,控制炉膛压差值可以控制炉膛的出力,正常运行中炉膛压差值维持在700-900pa,若差值太大,通过放循环灰来调整,放灰原则是少放勤放。

4.4 二次风的投入和调整原则

约60%负荷时开始投入二次风,当一次风不满足炉温的情况下,当总风量不足(过热器层氧含量低于3-5%时)可逐渐开启二次风,随着锅炉负荷增加,二次风量逐渐增大。

4.5 返料器控制

运行中,加强监视返料器床温,防止超温结焦,最高不宜大于950℃,当返料器床温过高时,应减少给煤量和负荷,查明原因后消除。

4.6锅炉出力调整

当增荷时,应当少量增加一次风和二次风量,再少量加煤,如此反复调节,直到所需出力。增负荷率一般控制在2-5%/分之间,;减荷时,应先调整煤量,再适当减少一次风和二次风量,并慢慢放掉一部分循环灰,以降低炉膛压差,如此反复操作,达到目的为止,紧急情况下,减荷率可达到20%/分,一般情况控制在5-10%/分。

4.7 锅炉压火

4.7.1 暂时停运时,可以进行压火操作,加大给煤量,使炉温升高到930-950℃停止给煤,待炉温降至850℃时,迅速关闭风门,立即停一次、二次风机和引风机,关闭风机调节风门及其它风门,同时关闭返料风门,放掉循环灰。

4.7.2 需要长时间压火时,风机停运后,应迅速打开炉门,均匀地加一层约30㎜厚的烟煤,压火时间长短取决于静止料层温度下降的速度,料层的薄厚。重新启动时,料层温度不应低于600℃.

4.7.3锅炉的压火再启动

启动前打开炉门,观察煤层燃烧和床料底火情况,当煤量过多时,可扒出一部分,再加少量烟煤搅拌均匀,当上层已烧乏,炉温又较低时,可加少量烟煤搅拌均匀,稍停3-5分钟后,启动引风机,小风量转动3分钟,充分排出炉内可燃气体,再启动一次风机,调至点火风量,当床温达到800 ℃时,启动给煤机,逐渐加大给煤量,通过调整煤量和一次风控制床温,随后将返料器投入,在20-30负荷时运行一段,然后按需要升负荷。

五、 停炉

六、 正常停炉,先停止给煤,待床温降至800 ℃以下时,依次停二次风机、一次风机、引风机,放掉返料器灰。

第8篇 热水锅炉运行安全操作规程2

6)燃煤应在闸板后300mm~500mm左右着火,在老鹰铁前100mm左右燃尽,以此数据为基准调整炉排速度。

7)必须保持锅炉炉膛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引风机每次启动前,应关闭风门,启动后按需要调整风门开度。

8)按锅炉使用说明规定,定时进行排污,排污前必须在负荷平稳或低荷状态下进行,操作者必须戴手套操作,以免烫伤。

9)每班必须搬动落灰手柄四次,吹灰不少于四次。

10)停炉时,必须按送风、炉排、出渣、引风的操作顺序进行。循环水泵应待锅炉系统水温降到40c以下时,方可停运。

第9篇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一、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电源是否正常,电源开关应合上,电压正常。

2、查看上一班的运行记录,了解锅炉运行状态,如果是停炉,应了解停炉原因和时间。

3、打开供水阀检查自来水压力是否正常(应是0.55mpa左右),锅炉补水箱的水位不应超过玻璃液位计的一半。

4、检查各压力表阀是否打开,各压力表是否灵敏准确,烟囱风门是否打开。

5、检查管道煤气阀门启闭是否正确,管道气压力应在380pa左右。

二、启动热水炉供应热水

1、合上配电开关箱内的开关,给锅炉送电。时间继电器开关拨至on位置。

2、将锅炉电控箱面板上的温度控制旋钮设置到70度。

3、按锅炉电控箱面板上的开关到“on”位置启动锅炉,此时电源指示灯(红)亮,锅炉的风机应该运行,约45秒,燃烧器点火,此时指示灯亮(绿),完成启动过程。

4、打开与启动的锅炉相对应的热交换器一次循环水泵管道上的阀门。(只启动一台锅炉的情况,则关闭另一台热交换器的冷水阀)。

5、将一次循环泵的转换开关转到“自动”位置,启动与锅炉相对应的水泵。

6、检查热水罐上的温控器是否设定在60∽65℃。

7、打开回水泵管道上的阀门,按电钮,启动任意一台回水泵。

三、运行管理及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自来水压力、锅炉补水箱水位、石油气压力、锅炉内和热水罐内的水温。以上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自来水压力0.5∽0.55mpa

补水箱水位不超过玻璃水位计一半。

锅炉内水温70∽80℃。

热水罐内水温60∽65℃。

石油气压力280∽380pa

2、经常检查锅炉和水泵的运行状态。发现锅炉故障指示灯(红)和超温指示灯(红)亮时,要及时排除故障,重新启动。发现水泵有异常声音或严重漏水,必须立即停泵维修。

3、在一次循环水泵运行情况下,热交换器冷水出口温度应超过60℃,如温度低于55℃,则要检查原因,如果是热交换器结垢,则需要清洗处理。

4、两台锅炉应轮流使用,使两台累计运行时间大致相同。

5、接班后,交班前必须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参数),平时每2小时记录一次。

6、如需锅炉自动定时启、停,则将时间继电器调至所需的启、停时间,开关拨到“auto”(自动)位置。此时应关掉相应的一次循环水泵,待锅炉启动时,再启动循环水泵。

7、如锅炉内或热水罐内的水放干净,重新加水后,必须将管道内的空气排干净,否则循环泵或回水泵不能工作。

四、停炉操作

1、按锅炉电控箱面板上开关到“off”位置,锅炉即停止运行。

2、将一次循环水泵转换开关转至“停止”位置。

3、如用户不需要供应热水,则停止回水泵运行;如用户继续用热水,则回水泵继续运行。

4、关闭石油气阀门。

5、打扫锅炉房卫生。

五、设备维护、保养:

1、如果连续停炉超过3天,则重新启动需将供水系统(包括热水罐)内的剩余水排放干净,重新灌入新鲜的自来水。

2、锅炉内的一次循环水三个月更换一次。(注意:任何时候锅炉内必须充满水)。

3、一般情况下,一年用高级除垢剂清洗一次板式热交换器。如结垢严重,影响热交换,则随时进行清洗。

4、如发现锅炉内结垢严重(具体反映在排烟温度明显升高和每小时用煤气量明显增加)。则请厂家技术人员指导清洗锅炉。(注意:清洗剂对金属应无腐蚀性)。

5、系统的压力表和温度计每年要送技监部门校验一次或更换新表。

6、石油气系统出现故障,不是紧急情况一般不要自行修理,要及时通知燃气公司派人来处理。

7、操作人员除熟悉本规程外,还要熟悉本供热系统设备(如锅炉、水泵、热水压力罐等)的结构、性能和维护、保养要求。按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的指引进行维护保养。

第10篇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司炉工人须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

2、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3、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水位或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嗅到异味,发觉燃气泄漏。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6)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如燃气泄漏等。

4、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再次使用前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

5、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予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6、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常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7、请勿在锅炉周围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整洁。

8、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请务必放气。

9、为了锅炉的安全运行,请在一年内对锅炉进行二次定期检查,将检查记录保存三年。检查内容包括:燃烧机、控制柜和水泵运行情况等。

二、锅炉操作规程

1、锅炉启用时打开管路,通过膨胀水箱把水输入炉体及管路内,直到排气阀门出水为止。使锅炉处于满水状态。

2、打开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温度控制器调到所需的高温与低温。

3、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4、控制的“炉水温控”、“回水温控”。

5、打开电源开关,控制柜上的电源指示灯亮。

6、按“运行”键,此时锅炉水泵开始工作,同时运行指示灯亮。

7、当需要水泵停止运行时,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启/停”键,则水泵立即停止热循环。若要整台锅炉停止运行,则在水泵停止运行后,关掉电源(此时电源指示灯熄灭)、关掉给水阀的阀门。

8、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9、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10、常压锅炉用水必须经过软化处理。

11、长期停机后再次投入使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应进行煮炉,以便清除油污及铁锈等杂物,防止锅炉结垢造成机体损害,提高热效率,节约燃料。

12、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温度传感器失效。

(3)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4)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5)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如燃气泄漏等。

13、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煮锅除垢,具体时间视锅炉用水的水质而定。

14、炉体内部的停炉保养方法由停炉时间长短而定。一般情况下,停炉不超过1个月,可用湿法保养,1个月以上应采用干法保养。

第11篇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使用规程

一、安全制度

1、司炉工人须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

2、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3、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4、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高位水箱水位无变化

(3)水位电极棒、温度传感器有一个失效。

(4)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嗅到异味,发觉燃气泄漏。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7)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

5、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

6、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予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7、使用锅炉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8、请勿在锅炉周围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整洁,以免有异物卷入风机,损坏燃烧机。

9、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请务必放气。

10、为了锅炉的安全运行,请在一年内对锅炉进行二次定期检查,将检查记录保存三年。检查内容包括:燃烧机、控制柜和水泵运行情况等。

二、锅炉操作规程

1、锅炉启用时打开管路,通过膨胀水箱把水输入炉体及管路内,直到排气阀门出水为止。使锅炉处于满水状态。

2、打开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温度控制器调到所需的高温与低温。

3、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4、检查输送燃气管道,确认燃气压力正常后打气管上的所有阀门。

5、检查气过滤器,将堆积在过滤器内的杂质清除掉。

6、设置控制柜上的“炉水温控”、“回水温控”。

7、打开控制器电源开关,控制柜上的电源指示灯亮。

8、按“运行”键,此时锅炉燃烧机开始加热,同时运行指示灯亮,表明锅炉进入加热状态。

9、当需要燃烧机停止运行时,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启/停”键,则燃烧机立即停止加热。若要整台锅炉停止运行,则在燃烧机停止运行后,关掉电源(此时电源指示灯熄灭)、关掉给水阀的阀门。

10、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11、为了使燃料充分燃烧,必须调整好燃气与空气的比例。“威孚”牌气炉调试时,已将燃气量与风门所进空气的比例调整好,时火焰燃烧稳定。为便于用户观察分析燃烧状态,请用户与下列标准对照:

a) 火焰带黑色,从烟囱往外冒黑烟。这表示空气不足,应加大风门。

b) 火焰带橙蓝色,燃烧稳定,看不到黑烟,表示燃烧完全充分。

第12篇 4.2mw以下低温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严格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一)烘炉

第一条新建或大修炉墙后的锅炉,必须进行烘炉。

第二条烘炉前:

1、水压试验合格。

2、备好烘炉燃料、工具、安全护具及照明设施。

3、做好炉膛出口温度测点及取样点的准备工作,并检验准确。

4、安装好烘炉用的临时设施。

5、具备点火条件。

6、各排水阀、取样器阀门全部关闭。

7、如须继续煮炉,要准备好连续煮炉的工作。

第三条烘炉时:

1、开始烘炉,严禁用烈火烘烤。

2、烘炉初期要自然通风,必要时,可起动风机进行强力通风。

3、烘炉时间要根据锅炉型号、炉墙结构、炉膛温度、砌筑质量好坏等因素决定,新安装锅炉按出厂技术要求决定。

4、烘炉,温度缓慢升高,火焰分布要均匀,禁止急剧变化、灭火、断火,。

5、监视炉墙变化,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6、对锅筒及各联箱的膨胀应随时监视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措施消除。

7、烘炉温度到第一次恒温时,每天定期排污一次,加强水循环,使各部受热均匀。

8、冬季烘炉,要采取防冻措施,保持锅炉房室温在5℃以上。

(二)煮炉

第一条煮炉前:

1、锅炉附机、燃料系统、软化水系统、给水系统均要试运行。

2、各系统配置的热工仪表、声响光色、信号、永久照明、通讯联络等均安装完毕,并试运合格。

3、检查锅筒、联箱的锈垢情况以确定煮炉时的加药量。

4、准备好煮炉的药品。

5、烘炉后,锅炉要在工作压力下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当烘炉与煮炉连续进行时,则水压试验可改在煮炉后检查完毕进行。

第二条煮炉时:

1、锅炉水要加至锅筒水位的四分之三处,并保持常压。

2、根据对锅炉锈垢程度确定加药量。

3、加药前将药调配成20%的浓度,严禁将固体药直接入炉。

4、加药时,所用药品一次加完。

5、煮炉期间按规定要求进行排污。

6、检查锅筒、水冷壁、下联箱,进行内部清洗,并检查排污阀有无堵塞、卡死现象。

(三)锅炉点火前的准备

第一条检查确认锅炉各部件、辅助设备、安全附件、电器仪表安全可靠,进行冷态试车。

第二条按规定对锅炉及采暖系统加水,要及时排风,并保持安全运行安全压力,检查人孔、手孔等各部位有无渗漏情况。

第三条压力表、安全阀要定期校验。

第四条炉膛和烟道要彻底通风。

第五条停止运行一年以上的锅炉,必须经过技术检验和水压试验后方可点火。

第六条点火前要启动循环水泵,待系统中的水循环起来以后,才能点火。

第七条生火后升温必须缓慢。

第八条并炉时必须缓慢操作,两炉水的温差不大于15℃时才可进行并炉。

(四)运行

第一条要随时检查压力表和温度表,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

第二条根据锅炉负荷及燃煤燃烧情况,调整炉排速度及煤层厚度,合理配风。

第三条安全阀每周做手动开启实验一次。

第四条每班排污一次,放小灰2-3次。

第五条根据水质分析报告,按循环水量及时对水质进行软化。

第六条所有运转设备要按时加油,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

(五)紧急停炉及暂时停炉

第一条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紧急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差小于20℃。

2、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4、压力表、安全阀或排污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二条紧急停炉,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1、停止供给燃料和通风,将炉膛里的燃煤扒出或用砂土或湿炉灰压在燃煤上,使炉火熄灭,禁止用水浇入炉膛内灭火。

2、炉火熄灭后,打开灰挡板和灰门进行通风,使炉膛冷却。

3、关闭锅炉出水阀,缓慢打开紧急排放阀排汽,同时注意观察温度、压力的变化。

4、在紧急停炉前,如非水循环系统故障,仍可向炉内进水;否则可打开自来水进水阀,利用自来水压力向炉内进水。

5、如因锅炉严重失水紧急停炉时,严禁向炉内直接进水。

6、锅炉房发生火灾时,司炉工要迅速报警,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但不得放弃对锅炉的管理,如火灾危及锅炉安全而又无法迅速扑灭时,要紧急停炉。

第三条暂时停炉时,要严密监视锅炉温度、压力,随时准备用自来水对水循环系统补水,降低炉水温度(但应避免大量充水使炉水温度过低)。停电后要立即启动备用电源,保证循环泵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非电气故障停炉时,要先关鼓风机,再关引风机。

第五条暂时或紧急停炉时,要保持循环水泵运转。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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