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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7

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第1篇 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隧道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作业人员在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隧道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电气材料、工具、仪器、安全检测仪器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检验证;设备、仪器应有铭牌。

第三条  要害岗位,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挑选,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隧道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认真做好敲帮问顶等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后方可施工。

2、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穿戴好工作服、防护鞋、安全帽、防尘口爪等。

3、危险地段,不准单人作业。

4、不准喝酒上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5、进入施工现场应注意观察各种标志、信号和来往车辆等。

6、未经许可,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和机房。

7、尽量避免带电作业,严禁在机械运转时进行检修,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8、开动机械前,必须进行前后检查,或打信号,以免伤人或压断各种管路、线路。

9、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凿岩安全

第五条  各种凿岩机械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灵活、可靠。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六条  凿岩前必须进行“四检查”、“四清除”。

检查和清除炮烟和残炮;

检查和清除盲炮;

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

检查和清除支护的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  凿岩时,必须做到“四严禁”。

1、严禁打干眼;

2、严禁打残眼;

3、严禁戴手套扶钎杆;

4、严禁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第八条  使用气腿钻眼时,要注意站立姿势和位置,决不能靠身体加压,严禁骑在气腿打上操作,更不能站立在凿岩机前方或钎杆下,以防断钎伤人。

第九条  风动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螺帽是否松动,机械动转是否正常;退出或更换钎杆时,应减速慢退,切实注意钢钎位置,避免钢钎自动脱落伤人,并及时关闭气路。

第十条  凿岩地点必须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

第十一条  掘进中若遇流砂层或有突然涌水可疑地段,必须立即停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掘进。

第四章   爆破安全

第十二条  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才能从事起爆药包加工、装药、点炮、盲炮处理等作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及设备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5、危险区边界未设定;

6、工作面无良好照明;

7、未做好准备工作;

8、有感应电流、射频电、杂散电(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的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第十四条  爆破前必须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在危险区边缘紧警戒。

第十五条  放炮后,在确认无盲炮时,应不小于15分钟,不能确认无盲炮时,必须不少于30分钟,爆破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第十六条  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时要首先检查顶帮及支护是否安全,有无盲炮等情况,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后方准继续作业。

第十七条  起爆药包加工应在房内或安全地点进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场,加工时严禁吸烟和其他烟火。

第五章  通风与防尘

第十八条  隧道通风设备所供风量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按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的新空气量不得少于4 m3,

2、工作面的风速不得低于0。15米/秒。

第十九条  放炮后要将风筒及时接至工作面,使风筒末端与工作面距离,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米,拉出式通风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不超过10米。

第二十条  为降低风阻要做到:吊挂平直,拉紧吊线,逢环必吊,缺环必补,拐弯缓慢,放出积水,有破损及时修补。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风、水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做到湿式凿岩标准化,通风排尘、喷雾洒水制度化,个人防护经常化。

第二十二条  凿岩用水尽量保持清洁,禁止使用污水,要求固体悬浮物不大于150ng/e,ph值为6.5-8.5。给水量(重量)应达到排粉量的10-20倍,一般不少于5-8kg/min。

第2篇 隧道爆破施工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措施

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不准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5)不准使用tnt、黑色炸药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6)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7)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8)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9)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1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2)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3)双向掘进的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14)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15)钻眼已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而钻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制:

a.制订出操作细则,经有关领导批准;

b.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

c.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是自上而下进行。

d.装药与钻孔应隔开一排孔,共距离不少于2.5米。

e.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负责,且相对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16)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17)在隧道掘进较深时,所有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指定人员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撑子面,装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2.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

(1)导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业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静电、抗杂电、抗水、抗冲击、耐火和传爆长度等特点,适用于无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

(2)使用导爆管起爆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a.导爆管使用前应随时保持封口状态,以防管内药粉受潮;

b.导爆管的连接必须牢固,防止拉脱,影响塌爆;

c.导爆管必须有段别标志,否则报废处理;

d.装起爆药包时,应先把导爆管理顺,用手扶着药包后把药包轻轻送入孔内,防止导爆管拉脱和打结;

e.填炮时应妥善保护导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击、砸扁或切断导爆管;

f.网路连接时必须清除导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绑扎牢固,但不要拉紧,以防拉脱;

g.网路连接后还必须仔细检查有无错连漏现象,确保连接准确无误。

(3)使用火花起爆必须遵循下列安全规定:

a.导火索的长度应能确保点炮人起爆前安全撤至安全地点,同时,导火索长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b.一人点炮时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索,信号索燃完时,无论点炮完毕与否,爆破工都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c.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负责点燃的根数不准超过5根;

d.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置工作照明,严禁用明火照明点炮。

3.盲炮处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经点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职盲炮或瞎炮。

(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3)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残爆;查出错连的炮孔网络,重新连线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装药起爆,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4.爆破员的岗位责任制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目规章制度;

(3)必须严格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的药量,领取爆破物品,剩余部分必须当天退回仓库;

(4)领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扔、乱放,不得转借或送人,如发现应追究当事者责任,严肃处理;

(5)服从安全监炮员的监督,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则应先求得监炮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6)在装药、加工起爆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盲沟时要催促无关人员撤离操作现场。在操作过程中,要按受安全监炮员的监督检查;

(7)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点炮信号后,方可点火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由监炮员准备炸药和爆破材料,并将其运至作业地点。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可用哨子、敲钟、摇铃、红旗、红灯等)。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6.安全员的岗位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检查焊破工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负责审查新来工人、民工的证明,并传授和考核新来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职离、警戒区域布置、警戒牌的张挂,联络信号等各项有关规定。

(6)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实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和安保处理。

(7)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工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8)有权制止,并向安保部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应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安保部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监炮员的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2)进入工作面前必须先了解前一个班的放炮情况,放炮个数,对准备工作提出必要的要求,认为可以方可接班。

(3)监督爆破工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可当场禁止操作,要检查好炮眼质量,方可同意装药。

(4)当发出第一次信号后马上布置警戒区域,严禁人员进入,第二次预备信号发出后要检查非爆破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确认人员安全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

(5)如有盲炮及时地同爆破工一起,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交班,并要对接班人讲清当班时的各种情况。

第3篇 隧道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出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 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开挖、凿孔及爆破

2.1 开挖及凿孔

2.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2爆破

2.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个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的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3.洞内运输

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砖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3.5装碴

3.5.1人工装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3.5.2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5.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械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3.6洞内运输

3.6.1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⑵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⑶但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⑷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⑸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⑹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3.6.2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6.3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时1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⑵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⑶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⑷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起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⑸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⑹洞外卸碴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⑺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⑻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有近光或小灯光。

3.7爆破器材运输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7.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7.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7.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3.7.5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3.7.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4.支护

4.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4.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一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4.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4.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衫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稍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4.8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4.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4.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4.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5.通风及防尘

5.1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5.1.1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5.1.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5.1.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5.1.4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0mg/m3。

5.1.5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 mg/m3以下。

5.1.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 mg/m3 。

5.1.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 mg/m3 。

5.1.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 mg/m3 。

5.1.9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 ℃  。

5.2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5.3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5.4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进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5.5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5.6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⑴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⑵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⑶在吹如式的出风口,宜放喷雾器。

5.7防尘用水的固体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1。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6.照明、排水及防火

6.1照明

6.1.1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

6.1.2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他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开关外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亦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6.1.3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⑴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⑵成洞地段为110∽220v;

⑶手提作业灯为12∽36v。

6.1.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6.1.5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6.2排水

6.2.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6.2.2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6.2.3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6.2.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6.3防火

6.3.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6.3.2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6.3.3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本规程第5.1条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

7.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7.3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能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7.4电灯照明

7.4.1电压不得超过110v;

7.4.2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7.4.3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7.5矿灯照明

7.5.1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7.5.2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7.5.3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7.5.4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7.6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7.7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端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7.8隧道爆破作业

7.8.1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7.8.2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时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时电雷管;

7.8.3使用煤矿安全炸药;

7.8.4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7.9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7.10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7.11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进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内进行连接。

7.12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簿。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校对一次。

7.13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用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7.14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7.15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合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4篇 隧道浇注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支拆模具工:

1、支撑板使用的各种拉挡撑挡均不得使用变质、霉烂材料,要求撑木木楔要牢固,底端必须平整。并互相横拉直撑固定牢固。

2、模架立好后,要求严格检查,发现变形或螺钉松动必须及时修复。

3、支架模板应按工序进行,在上一道工序未固定前,不得同时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利用搭工作台操作,不足4米可用马凳代工作台操作,但一定要摆放平稳牢固不得倾斜。

4、拆除模板必须经技术员同意后才能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拆完后不得把松动或悬挂的残留模板留在上面。

5、拆下模板应及时地运送到规定的地点按规格顺序堆放整齐,并及时清理工场上的残留扒钉及钢丝残头,以防扎脚。

扎钢筋工:

1、钢材及半成品按规定堆放整齐牢固。作业场地必须平整,工作台要求稳固,夜间作业必须要有良好的照明,但线路不得乱拖乱接,以防触电伤人。

2、拉直钢筋二头必须卡牢,在拉直钢筋沿线2米以内不得站人,以防断弹回伤人。

3、用人工绞直钢筋时不得用胸部,肚皮直接及绞车推杠,切勿用力过猛,松开时应缓慢松开,以防失控快速旋转推杠伤人。

4、用人工切料时,工具必须牢固,切割料时应用钳子夹牢,不得用手接触割料以防万一。

5、在高空,坑道内扎钢筋和扎骨架时,必须搭脚手架,或用马凳,在运送钢筋时起、落、停、转均要动作一致,上下传送时不得同一条直线上进行以防失手伤人。

6、扎立柱,墙体钢筋时,人不得站在钢筋架上同时不得在钢筋架上攀上扒下,以防倾倒。

7、扎基础钢筋时,应按设计规定摆放钢筋不得任意改设计,扎高层建筑时必须架设安全网,个人也必须系安全带,钢筋起落上下方不得站人。

振动器工:

1、使用振动器的电缆,开关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并安装一只漏电保护器,以防万一。

2、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不得乱扔猛砸振动器以防损坏。

第5篇 隧道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尘、防毒口罩(面具)、手套、热辐射防护服、护耳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3、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和各工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作业人员一般应采取轮流作业的方式,增加工间休息次数,降低劳动强度。同时,作业者应准备含盐饮料(含盐量为0.1%~0.2%)。

5、严禁劳动者在隧道内进食和吸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他人员。

6、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作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7、如遇通风设施出现故障,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时,要及时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8、应经常对现场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保证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9、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10、隧道内应定期检测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11、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12、劳动者一旦感觉不适,应停止作业,离开隧道,立即前往医院就诊。劳动者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第6篇 隧道施工机械安全要求规程

1.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

2. 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4.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5.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6. 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米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辆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辆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7. 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8.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运送爆破器材。

第7篇 隧道施工安全用电规程

(一)动力线路

一、设有斜井、竖井的隧道,在施工中应设置两路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停电时,另一路电源应保证全部负荷的供电。在两路的电源线上,不得分接其他任何负荷。特殊情况应经工程局批准,其中一路可不受此限。

二、斜井、竖井下的配电室与水泵房应有两路供电,当一路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保证全部负荷的供电。

主要通风机、竖井提升人员的绞车、抽放有害气体的主要设备房,应有两路直接由配电室馈出的供电线路,在受条件限制时,其中一路可由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接引。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三、洞内及井下配电变压器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但专供架线电机车交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除外。

严禁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洞内及井下供电。

四、洞内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若需带电搬迁设备时,应制订出安全措施,经主管电力的科室批准后,在专职技术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二)电气设备

一、操作洞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专职电气值班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2.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板上。

3.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4. 低压电气设备宜加装触电保安器。

二、电气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遮栏或防护罩。

三、洞内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由合格的防爆电气检查人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安装。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测试与检查。

四、直接向洞内供电的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与洞内值班员联系。

五、 36v以上的电气设备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均应由当班职能人员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六、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七、通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

八、洞内照明的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

九、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或洞室,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间接式照明。

第8篇 隧道爆破施工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措施

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不准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5)不准使用tnt、黑色炸药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6)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7)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8)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9)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1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2)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3)双向掘进的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14)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15)钻眼已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而钻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制:

a.制订出操作细则,经有关领导批准;

b.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

c.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是自上而下进行。

d.装药与钻孔应隔开一排孔,共距离不少于2.5米。

e.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负责,且相对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16)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17)在隧道掘进较深时,所有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指定人员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撑子面,装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2.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

(1)导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业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静电、抗杂电、抗水、抗冲击、耐火和传爆长度等特点,适用于无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

(2)使用导爆管起爆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a.导爆管使用前应随时保持封口状态,以防管内药粉受潮;

b.导爆管的连接必须牢固,防止拉脱,影响塌爆;

c.导爆管必须有段别标志,否则报废处理;

d.装起爆药包时,应先把导爆管理顺,用手扶着药包后把药包轻轻送入孔内,防止导爆管拉脱和打结;

e.填炮时应妥善保护导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击、砸扁或切断导爆管;

f.网路连接时必须清除导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绑扎牢固,但不要拉紧,以防拉脱;

g.网路连接后还必须仔细检查有无错连漏现象,确保连接准确无误。

(3)使用火花起爆必须遵循下列安全规定:

a.导火索的长度应能确保点炮人起爆前安全撤至安全地点,同时,导火索长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b.一人点炮时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索,信号索燃完时,无论点炮完毕与否,爆破工都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c.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负责点燃的根数不准超过5根;

d.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置工作照明,严禁用明火照明点炮。

3.盲炮处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经点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职盲炮或瞎炮。

(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3)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残爆;查出错连的炮孔网络,重新连线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装药起爆,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4.爆破员的岗位责任制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目规章制度;

(3)必须严格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的药量,领取爆破物品,剩余部分必须当天退回仓库;

(4)领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扔、乱放,不得转借或送人,如发现应追究当事者责任,严肃处理;

(5)服从安全监炮员的监督,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则应先求得监炮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6)在装药、加工起爆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盲沟时要催促无关人员撤离操作现场。在操作过程中,要按受安全监炮员的监督检查;

(7)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点炮信号后,方可点火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由监炮员准备炸药和爆破材料,并将其运至作业地点。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可用哨子、敲钟、摇铃、红旗、红灯等)。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6.安全员的岗位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检查焊破工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负责审查新来工人、民工的证明,并传授和考核新来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职离、警戒区域布置、警戒牌的张挂,联络信号等各项有关规定。

(6)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实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和安保处理。

(7)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工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8)有权制止,并向安保部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应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安保部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监炮员的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2)进入工作面前必须先了解前一个班的放炮情况,放炮个数,对准备工作提出必要的要求,认为可以方可接班。

(3)监督爆破工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可当场禁止操作,要检查好炮眼质量,方可同意装药。

(4)当发出第一次信号后马上布置警戒区域,严禁人员进入,第二次预备信号发出后要检查非爆破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确认人员安全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

(5)如有盲炮及时地同爆破工一起,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交班,并要对接班人讲清当班时的各种情况。

第9篇 软岩与不良地质段隧道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应加强软岩与不良地质段围岩的监控量测工作。

(2)对不良地质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护、早衬砌、先支护、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3)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是否处于状态,如发现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4)发现隧道内有坍方的迹象,应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及派人监守,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地段。

(5)发生坍方,应积极处置和抢救。首先清点人数,其次清理主要机具设备,并详细记入施工日志,分析坍方的原因,同时拟定切实可行的清方、支护、掘进、安全保护等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6)施工时应对洞内拱部和洞顶地表进行定点(含纵向和横向)监测,发现变形量加大或变形时加快时,应暂停开挖,分析原因并采取稳定围岩的有力措施。

(7)开挖中发现流沙、流泥与涌水时,应立即停止开挖,采取防止措施,并迅速上报,在未制定出有效措施之前,不得掘进。

(8)隧道掘进,必须超前预报,否则不得掘进。

第10篇 隧道施工支护安全规程

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负责人应会同安全及有关负责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专职人员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严重时应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补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米的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到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超过4米,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短支护面,当短期停工时,应用支撑拖住工作面。

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渣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的地基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6、钢支架安装应选用大型机具吊装,并应遵守起重吊车规定。

7、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操作工应佩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位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出口严禁对人放置。

8、在发现喷锚区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少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9、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形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值时,洞内或地表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非正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带制定出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11篇 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施工场地应作出具体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等设施作出同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出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所有进进隧道工地的职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服从指挥。

1.5.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1.6.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开挖、凿孔及爆破

2.1开挖及凿孔

2.1.1开挖职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纵职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纵间隔。

2.1.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留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分歧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2爆破

2.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职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进行爆破时,所有职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间隔为:

⑴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2.5洞内天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四周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假如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玄色炸药。

2.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职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个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治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透风排烟后,检查职员方可进进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职员才可进进工作面。

2.2.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职员按规定处理。

2.2.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职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同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间隔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职员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职员误进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的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间隔,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职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职员通行。

3.洞内运输

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透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透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砖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4进出隧道的职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3.5装碴

3.5.1人工装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3.5.2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5.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械操纵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3.6洞内运输

3.6.1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⑵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沿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⑶但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⑷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⑸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⑹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3.6.2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6.3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时1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⑵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⑶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⑷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起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⑸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叫号或有专人指挥;

⑹洞外卸碴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沿内0.8m处设置挡木;

⑺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⑻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封闭大灯光,改有近光或小灯光。

3.7爆破器材运输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治理条例》。

3.7.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7.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目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7.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职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沿,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3.7.5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职员与装卸职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职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展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3.7.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4.支护

4.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4.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职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职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一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间隔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4.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4.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衫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稍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竖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4.8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4.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4.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答应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4.11当发现丈量数占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答应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职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5.透风及防尘

5.1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5.1.1粉尘答应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5.1.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5.1.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5.1.4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0mg/m3。

5.1.5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mg/m3以下。

5.1.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5.1.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5.1.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5.1.9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

5.2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5.3隧道施工时的透风,应设专人治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5.4无论透风机运转与否,严禁职员在风管的进出口四周停留,透风机停止运转进任何职员不得靠近透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透风管或管口上。

5.5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5.6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⑴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⑵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⑶在吹如式的出风口,宜放喷雾器。

5.7防尘用水的固体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1。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6.照明、排水及防火

6.1照明

6.1.1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

6.1.2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尽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他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开关外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亦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6.1.3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⑴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⑵成洞地段为110∽220v;

⑶手提作业灯为12∽36v。

6.1.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验治理,检验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6.1.5在湿润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6.2排水

6.2.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6.2.2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6.2.3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6.2.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6.3防火

6.3.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6.3.2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热。

6.3.3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透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透风后仍超过本规程第5.1条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

7.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尽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7.3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职员进进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能自燃的物品带进洞内。

7.4电灯照明

7.4.1电压不得超过110v;

7.4.2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7.4.3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7.5矿灯照明

7.5.1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7.5.2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职员应固定灯号。

7.5.3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7.5.4使用矿灯职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放工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7.6掘进工作面风骚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职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四周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7.7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端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7.8隧道爆破作业

7.8.1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7.8.2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时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时电雷管;

7.8.3使用煤矿安全炸药;

7.8.4短隧道放炮时,所有职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7.9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透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7.10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7.11洞内装设及检验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进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尽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内进行连接。

7.12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进记录簿。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校对一次。

7.13透风必须采用吹进式。透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用两路电源供电。透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职员必须撤至洞外。

7.14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7.15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合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职员。施工职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12篇 隧道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处理好隧道施工中“人、机、物、环”之间的关系,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作为本项目隧道施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1)隧道施工,安全第一。凡是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了解地形地貌,同时,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2)隧道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了解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情况,使人人都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3)施工前组织技术攻关,并进行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对易发生事故的施工地段,要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4)施工现场须有警示牌和佩戴袖标的工地值班安全员,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隧道施工的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本安全规程,严禁酒后进入隧道,严禁不带安全帽、穿拖鞋进入隧道。

(5)在隧道内施工作业的爆破员、安全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司机、电焊工、砼工,必须持证上岗。

(6)施工单位所用的机具设备和劳保用品要有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具、劳保用品。

(7)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应将本班组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代,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特殊情况要现场交待清楚。

(8)对所发生事故(含事故苗头)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二、开挖

(1)钻眼前,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灯光照明是否良好,支护是否牢固,围岩是否稳固,有无危石,如有松动的岩石应及时支护或清除。

(2)配属各工序的台车就位,各工序必须派专人指挥,就位后不得倾斜,支腿必须稳固,凿岩机凿眼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3)使用风钻钻眼前,施工人员应对设备工具作如下检查,不合格的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1)机身:螺栓、卡套、弹簧、支架是否完好。

2)气管、风管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3)、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

(4)不应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钻孔台车、风钻等,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5)洞内爆破作业指挥要统一信号,人员要撤离至200m的安全距离外。

(6)遇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1)、照明不足。

2)、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支护。

3)、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完善处理。

4)、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7)火花起爆时,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爆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有水地段内不得使用火花起爆,严禁明火点炮。

(8)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经过以下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1)、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2)、有无残余炸药式雷管。

3)、拱顶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4)、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9)有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10)爆破人员必须管理好爆破器材,不得将其交由不相关人员看管。

(11)两端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端工作面距离余留八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作业,并将人员机具撤走,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三、装碴与运输

(1)汽油机械与车辆不得进入隧道,并且运输车辆不能人货混装。

(2)运碴车辆的就位进出必须有专人指挥,装碴机和运碴车之间不得有人。

(3)运输车辆限制速度应执行下列规定:洞口、平交道口和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安排人员指挥交通。洞内车辆限制速度10km/h.

(4)车辆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超车。

2)、同向行驶车辆应保持30m的距离。

3)、车辆起动前应嘹望与鸣笛,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4)、车辆在使用前详细检查,不得带故障运行。

5)、驾驶室不得搭载其它人员,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5)车辆在洞内行驶时,施工人员不准与车辆机械抢道,不准扒车、追车、强行搭车。

(6)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开灯,鸣笛并派专人指挥。

四、支护

(1)施工期间,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位支护定期检查;不良地质地段,安全员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修整加固。

(2)拱架拱脚必须安装在实地上,悬空的必须将拱脚垫实,并用锁脚锚杆固定拱脚。

(3)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4)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会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

(5)喷射混凝土尚未达到一定强度即趋失稳的围岩,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应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

(6)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喷混凝土的办法临时支护。

(7)施工中需要短期停工,应将支护直抵工作面。

(8)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惕,尤其是全断面开挖的拱圈,拱顶部分不得因高、难而省略检查。

(9)喷射混凝土时,工作面应加强通风,作业人员必须个人防护,喷射手应佩戴防护面罩、防水披肩、防护眼镜、防护口罩、乳胶手套。

(10)向锚杆孔压注砂浆,压力应不大于0.2升mpa,注浆管喷咀,严禁对人放置。在未打开风阀前不得搬动或关启封盖。

五、衬砌

(1)衬砌工作台上应搭设不低于1米的栏杆,跳板设防滑条,梯子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钉子露头和突出尖角。

(2)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重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在现场挂牌标明。脚手架与工作台的底板应铺设严密,木板的端头必须在支点上,严禁有探头板。

(3)吊装拱架、模型板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洞内作业倾卸材料时,人员与车辆不得穿行。

(4)混凝土灌筑前,应全面检查模板及支架结构状况,检查钢筋绑扎是否牢固、开挖面有无悬石坍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灌筑作业。在捣固作业中,使用插入式振动器,则应穿胶鞋、戴胶皮手套,软轴部分不得插入混凝土中,电源接头必须良好,湿手不得接触电源开关。

(5)洞门衬砌时应先检查仰坡、边坡、坡顶有无裂缝,及时消除坡面危石,尤其是雨后更要认真检查,防止洞外坡面悬石坍塌。

(6)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在洞外时应远离人员和房屋集中地点。

(7)模板台车作业地段距开挖作业面不应小于260米。

(8)台车下的净空应保证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9)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或管道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10)使用衬砌模板台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台车走行轨中心线必须与隧道中心线重合,两侧轨面必须在同一水平面。

2)、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

3)、工作台上应铺满底板。

4)、混凝土两端挡头板,应安装牢固可靠不漏浆,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不得使台车受到偏压。

5)、台车就位后应先灌注边墙基础混凝土。

6)、台车前后轮的相反方向应用铁靴刹住车轮。

六、通风与防尘

(1)隧道内的空气成份每月至少应取样一次进行分析,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2)隧道施工的通风应设专职人员管理。

(3)无论通风机停止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

(4)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边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5)全断面开挖时的风速应不小于0.15m/s,坑道内应不小于0.25m/s,亦不得大于6m/s.

(6)长大隧道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1)、放炮前后必须进行喷雾与洒水。

2)、出碴前应用水淋透碴堆和喷湿岩碴。

3)、在压入式的出风口,宜设置喷雾器。

4)、隧道较长,而又无辅助导坑时,宜采用混合式通风达不到要求,应采用人工风道或风墙的巷道式、管道式通风。

5)、风道或风管与掌子面距离不得小于10米,若风管属易损物组成可在主炮时进行掩盖或移到安全处。

七、防火与防水

(1)洞口、井口的施工区均应设置有效而足够的消防器材,放在易取的位置上,设立明显标志。各种器材应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用。

(2)施工单位应组织受过培训的人员担任义务消防员。必要时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

(3)洞内及各洞室不应存放油料及其他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的洞室应安装外开的防火门。

(4)洞内机电洞室、料室、皮带运输机存放处均应设置有效的消防器材。

(5)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6)在雨季前应进行一次防洪及洞顶地表水检查。

八、供电与电气设备

(1)洞内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2)洞内电气设备的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非专职电器人员(未持操作证),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服并站在绝缘体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4)、低压电气设置宜安装触电保安器。

九、软岩与不良地质段隧道施工

(1)应加强软岩与不良地质段围岩的监控量测工作。

(2)对不良地质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护、早衬砌、先支护、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3)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是否处于状态,如发现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4)发现隧道内有坍方的迹象,应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及派人监守,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地段。

(5)发生坍方,应积极处置和抢救。首先清点人数,其次清理主要机具设备,并详细记入施工日志,分析坍方的原因,同时拟定切实可行的清方、支护、掘进、安全保护等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6)施工时应对洞内拱部和洞顶地表进行定点(含纵向和横向)监测,发现变形量加大或变形时加快时,应暂停开挖,分析原因并采取稳定围岩的有力措施。

(7)开挖中发现流沙、流泥与涌水时,应立即停止开挖,采取防止措施,并迅速上报,在未制定出有效措施之前,不得掘进。

(8)隧道掘进,必须超前预报,否则不得掘进。

十、附则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隧道工程施工。

《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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