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水工工作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水工
二、直接上级:水工主管
三、直接下级:无
四、岗位职责:
1、严格按工作程序,保证请修单指定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
2、负责酒店给排水系统管道、阀门及其辅件的维修保养。
3、负责蒸汽系统的管道、阀门、消防水龙头、消防栓、泵及其辅件的维修保养。
4、负责客房卫生洁具如:淋浴头、洗脸盆、水龙头、马桶、地漏等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
5、负责各厨房、洗衣场的水龙头、进排水管道、地漏等设施的维修、保养。
6、酒店内建筑及所有场地的地下管道、地漏和阴井的清理、疏通。
7、负责制冷系统装置的冷冻水、冷却水、主管道、阀门及辅件维修保养。
8、负责酒店生活水池的清洗,楼层水箱、膨胀水箱及辅件等的维修保养。
9、按维修保养计划对上述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11、负责各班次按设备巡检制度进行检查。
第2篇 给排水工程师岗位工作职责
给排水工程师是与住宅、建筑群、城市等的水供给、水排放、水处理等相关联。水是生命之源,城市离不开水,所以也不能离开给排水工程师。中国的水处理率现在只能做到50%,这意味着还有另外50%的城市污水是直接排放的,所以中国需要再增加20%的污水处理能力,这无疑加大对给水排水工程师质量和数量的要求。
岗位描述:
1、负责给排水/采暖、通风方案和消防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及现场管理工作;
2、审核给排水/采暖、通风方案等工程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3、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理现场问题;
4、负责工程各项隐蔽验收、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等验收工作;
5、做好本专业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
6、完成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资格:
1、工程、给排水、暖通、空调、制冷类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
3、熟悉设计行业和业务,掌握设计工作流程,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练运用office、auto cad等计算机软件系统;
4、细心严谨,能吃苦耐劳,具有团队精神及沟通协调能力。
第3篇 生技科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技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技科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6、生技科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7、生技科长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技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给排水工程师工作岗位职责
(1)参与规划,负责审核项目给水、排水、排污、消防管网的设计方案及优化调整。
(2)负责项目设计过程的跟踪设计和督查(专业部分)。
(3)负责本项目给水、排水、排污、消防管网工程的图纸会审,熟悉相关施工规范及验评标准、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变更及有关条例等。
(4)参与拟定专业工程的招标方案,审核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负责专业招标答疑。
(5)负责落实本项目消防设备的选型,参与对设备供应商的考察;参与设备采购合同谈判。
(6)依据国家有关专项标准或规范,负责检查验收进场管材及消防设备质量。
(7)协助土建专业做好预留预埋工作,负责现场给水、排水、排污、消防管网工程的检查验收,负责专业方面的现场签证工作。
(8)负责本项目给排水管材及消防设施方面的成本费用控制,掌握工程进度。
(9)负责编制专业方面的设备需求计划及资金计划。
(10)审核给水、排水、排污、消防管网工程竣工图及工程技术资料。
(11)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移交水表过户,提交消防设备操作保养手册及布置图。
(12)配合本部门土建专业的工程管理,负责与自来水、环保、消防等专业部门的关系处理。
(13)参加对施工水源的配备和布局设计审查,并负责施工用水管理。
(14)遵守公司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5篇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给排水工作岗位职责
以下是一则给排水岗位职责,仅供各位制度职责大全给排水工作人员参考。
一、负责对机关大院给排水设备维护、保养、监管等工作,确保给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二、掌握机关大院给排水系统各设备设施分布情况,认真负责地主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优质服务,节约用材。接到报修电话后,及时与报修单位联系,以最快速度保质保量完成维修任务,零星维修合格率100%,认真做好维修记录和耗材记录。
四、掌握水泵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及时检查水泵运转和水箱储水状况,做好给排水系统设备设施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工作。
五、节约用水,制止浪费,加强对绿化灌浇、车辆冲洗等用水管理。
六、每月统计机关大院用水量,分析掌握用水情况,总结给排水系统的保养和维修情况,并上报经理(制度职责大全经理)。
第7篇 防水工工作岗位职责
1.认真遵守项目部的规章制度、管理条例和各项规定。
2.工作中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对所从事的岗位工作认真负责,以个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各工序以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而确保项目部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3.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所使用机械设备的工作性能和操作方法,做到按规范要求施工,按标准化要求作业,不违章操作,不野蛮施工。
4.本工程防水工负责施工现场车站底板、顶板和外墙的防水层施工。
5.防水工应持证上岗。施工中应听从领导,服从指挥,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的要求,按照工艺流程标准和规定的操作顺序进行施工。
6.施工中应认真执行质量自检、互检和交接检,上道工序不合格,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发生一般质量隐患和问题,应立即纠正和处理;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要立即上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7.每日作业前应检查施工作业环境,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必要时应暂停施工并向有关人员汇报,待隐患处理完毕后再行施工。
8.施工期间,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设备和使用工具,使其状态良好,保证施工生产安全;按要求做好上道工序的成品保护工作。
9.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技术技能培训,自觉加强业务学习,掌握本工种质量验收标准和操作要领,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操作水平。
10.在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础上,协助做好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8篇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物业水工岗位工作职责
一、直接上级:水工班长
二、贯彻质量文件精神,做好各种质量信息的记录、反馈。
三、对日常工作进行自检和互检,做好标识。
四、水工必须准点上下班,上班时须身着整洁服装,佩戴员工工作牌,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做到文明礼貌待人。
五、水工必须了解和掌握大厦管道走向、结构,各种阀门的位置和布局,熟练掌握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和使用管理。
六、值班时必须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时发现情况异常,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领导,严禁在值班时脱离工作。
七、水工负责大厦的给排水系统,消防水系统,水泵房及其它水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上述循环系统设备的保养维修。
八、负责泵机房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门禁制度。
九、每天应对大厦给排水设备和设施进行预防性日常保养及检查工作、水箱的清洁工作。
十、加强巡检力度,虚心听取业主或用户反映的情况和意见,热心为业主服务,尽力为业主排忧解难。
十一、完成领导临时交给的其它工作(完成后及时汇报)。
第10篇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煤矿组织的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6、调度室主任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7、调度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调度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安监站站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站站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站站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7、安监站站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监站站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综采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5、综采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6、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篇 机电副总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机电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送水工岗位工作职责
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驾驶员十三条规定。
2.保持车辆清洁卫生、维护车辆、爱护车辆。
3.做到车辆有故障及时修复。
4.做到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保养。
5.做到行车前检查,做好准备行驶中注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排除。
6.积极参加车管科每月两次安全学习和各项安全活动。
7.每日开水准时送达,风雨无阻、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8.对全校开水桶有漏、有损坏情况及时修复。共享和传播管理资源,引导管理人实现卓越管理。
第16篇 地测副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7篇 通风副总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9篇 掘进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5、掘进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6、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0篇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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