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水工工作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水工
二、直接上级:水工主管
三、直接下级:无
四、岗位职责:
1、严格按工作程序,保证请修单指定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
2、负责酒店给排水系统管道、阀门及其辅件的维修保养。
3、负责蒸汽系统的管道、阀门、消防水龙头、消防栓、泵及其辅件的维修保养。
4、负责客房卫生洁具如:淋浴头、洗脸盆、水龙头、马桶、地漏等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
5、负责各厨房、洗衣场的水龙头、进排水管道、地漏等设施的维修、保养。
6、酒店内建筑及所有场地的地下管道、地漏和阴井的清理、疏通。
7、负责制冷系统装置的冷冻水、冷却水、主管道、阀门及辅件维修保养。
8、负责酒店生活水池的清洗,楼层水箱、膨胀水箱及辅件等的维修保养。
9、按维修保养计划对上述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11、负责各班次按设备巡检制度进行检查。
第2篇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煤矿组织的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6、调度室主任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7、调度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调度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生技科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技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技科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6、生技科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7、生技科长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技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物业水工岗位工作职责
一、直接上级:水工班长
二、贯彻质量文件精神,做好各种质量信息的记录、反馈。
三、对日常工作进行自检和互检,做好标识。
四、水工必须准点上下班,上班时须身着整洁服装,佩戴员工工作牌,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做到文明礼貌待人。
五、水工必须了解和掌握大厦管道走向、结构,各种阀门的位置和布局,熟练掌握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和使用管理。
六、值班时必须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时发现情况异常,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领导,严禁在值班时脱离工作。
七、水工负责大厦的给排水系统,消防水系统,水泵房及其它水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上述循环系统设备的保养维修。
八、负责泵机房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门禁制度。
九、每天应对大厦给排水设备和设施进行预防性日常保养及检查工作、水箱的清洁工作。
十、加强巡检力度,虚心听取业主或用户反映的情况和意见,热心为业主服务,尽力为业主排忧解难。
十一、完成领导临时交给的其它工作(完成后及时汇报)。
第6篇 给排水工程师岗位工作职责
给排水工程师是与住宅、建筑群、城市等的水供给、水排放、水处理等相关联。水是生命之源,城市离不开水,所以也不能离开给排水工程师。中国的水处理率现在只能做到50%,这意味着还有另外50%的城市污水是直接排放的,所以中国需要再增加20%的污水处理能力,这无疑加大对给水排水工程师质量和数量的要求。
岗位描述:
1、负责给排水/采暖、通风方案和消防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及现场管理工作;
2、审核给排水/采暖、通风方案等工程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3、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理现场问题;
4、负责工程各项隐蔽验收、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等验收工作;
5、做好本专业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
6、完成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资格:
1、工程、给排水、暖通、空调、制冷类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
3、熟悉设计行业和业务,掌握设计工作流程,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练运用office、auto cad等计算机软件系统;
4、细心严谨,能吃苦耐劳,具有团队精神及沟通协调能力。
第7篇 土木、泥水工工作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厂纪厂规,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2、日常的生产和办公用具发现损坏及时修理,门窗损坏及时装修。
3、经厂长批准添置的生产及办公用具,按照计划和要求做到如期完成任务,不做无计划和个人托做物件。
4、堆场及屯脚及车间仓库等 需要修理,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及时修理。
5、经常注意安全生产,特别是木工场木梢木板等易燃物堆放较多,严禁火种入内,保持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第8篇 地测副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地测防治水科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7、地测防治水科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防治水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防治水科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给排水工程师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给排水工程师职位要求
1.给排水、市政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精通建筑给排水专业设计
3.熟练使用相关设计软件,熟悉本专业各项规范及最新技术发展动态
4.细心严谨,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团队精神及沟通协调能力
给排水工程师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1.负责项目给排水专业设计审核
2.负责给排水施工技术及现场管理工作
3.负责相关专业的外部协调
4.负责招投标技术评审
5.组织专业工程验收及配合工程结算
第12篇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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