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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如何培养演讲风格
各种演说风格的形成应该是多种表现手段的对立的统一,变化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下面为大家介绍如何培养演讲风格。
语文材料、修辞方法等各种艺术手段,孤立地看是很难说好或坏的,符合此时、此地、对象、情景的,就是好的,否则就是不得当的。每种形式各有长处与短处,有其不同效果,符合规则的变化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对的。
著名语言学家吕叔湘说过:"有一个原则贯穿于一切风格之中,也可以说是凌驾于一切风格之上,这个原则可以叫做‘适度’,又可以叫做‘恰当’。"这里的所谓"适度",是指该用这种表达手法时不用那一种;又含有运用某一种表达手段不可过分之意。把握了这两点,对提高演说水平很重要。变化恰当,在均衡中寻求变化,在变化中保持均衡,从而形成自己的风格,又防止这种风格僵化。
因为每一种风格都会因过度表现而带来弊病和消极影响。因此,正确把握演说风格的辩证法,是提高自己演说能力的关键。
演说风格往往受到人们的经历、学识、出身等多方面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受人的个性的影响。演
说风格的形成,从本质上说取决于演说者的个性,有人作过试验,优秀的演说家其智力差别不是太大。在演说风格的形成中,演说人的个性因素更多于智力因素。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发现。无论对于商人、教育家,或其他事业的人士,都是极其重要的。
许多人演说前都加以准备,但是,在即兴演说中,个性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有人这样说:"演说胜负的决定并不在乎字句如何,完全得看演说者的态度与能否发挥他的个性。"
但是,个性是不可捉摸的、抽象的.,正像紫罗兰的香味不能拿来分析一样。它是一个人的脑力、体力和精神的总和。它是一个人的爱好、倾向、脾气、心理状态、精力、经验、修养等等的综合。个性主要是来自遗传,后天的环境也会对性格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个性是自然界赐给每个人的最大差别,是使每个人踏上成功之路的阶梯。
如果你想使你的个性在演说时得到淋漓尽致地发挥,那么,在你与听众接触之前,必须多腾出一些时间来放松一下。疲惫了的人是没有引人入胜的魔力的。最要紧的是不要等到演说的时候才去匆忙准备。这是一般人最容易犯的错误,结果会使你遭到惨败。望大家记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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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仰的培养演讲范文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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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学生问我这样的问题:"老师 ,我一登台演讲就紧张得要命!你有什么绝招没有?"开始我没把这事当成一个大不了的问题 ,只是对学生说:"多锻炼锻炼就好了。"问多了才感到这的确是个问题。查了不少这方面的书 ,从哪个角度谈的都有。我认为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个心态的问题。要想克服演讲怯场,起码要培养以下几种心态——
一、居高临下的心态
王之涣诗云:"欲穷千里目 ,更上一层楼。"说的是站得高才能看得远的道理。从演讲的角度看 ,如果你有了居高临下的心态 ,就会产生一种优越感 ,有了这种优越感在演讲过程中就会消除紧张心理。一般说来父母在儿女(尤其在儿女小的时候)面前 ,老师在学生面前 ,领导在部属面前能够挥洒自如、侃侃而谈 ,就是前者"站"的位置较高 ,不是平视 ,更不是仰视 ,而是俯视 ,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放在主导者的位置上,初学演讲者 ,要克服自卑感 ,就得逐步养成这种居高临下的心态。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学学阿q ,来个"精 神胜利法"。正如卡耐基指出的那样:"你要假设听众都欠你的钱 ,正要求你宽限几天;你是个神气的债主 ,根本不用怕他们。
二、心中无我的心态
王国维谈词的境界时说"有有我之境 ,有无我之境"。借用到演讲方面来 ,我觉得要培养自己的"无我之境" ,对克服紧张的心理大有益处。"无我之境"就是不要把自己太当回事 ,要心中无我。说的更具体一点 ,要克服怕出丑的心态。怕丢面子是人类共有的心态 ,中国人尤甚!在演讲中把面子看得太重 ,往往面子丢得更大。我觉得在演讲之初不妨开一开自己的玩笑 ,自我解嘲。《演讲与口才》杂志主编邵守义先生在一次演讲的开场白中说道:"没有什么奉献给大家的。给朋友们带来两盘菜 ,一盘皮冻、一盘排骨。"(大意)邵先生为我国的演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报刊界有"拼命三郎"之称 ,名望之大 ,水平之高 ,是有目共睹的 ,可他却勇于拿自己的身体偏瘦来开玩笑。邵先生都不把自己"当一回事" ,何况我们呢?
三、淡化效果的心态
人们都有一种追求完美的心理。在演讲中就表现出过分注重演讲效果 ,在演讲比赛中尤甚 ,而结果常常与期望值相反。一次 ,我任教的两个班级间进行一场辩论赛 ,其中实力略强一点的班级的四名学生 ,在同学们"势必夺冠"的呼声中 ,心理压力很大 ,有名学生还在赛前不断问我评判的标准有哪些 ,自己能否成为最佳辩手。由于他们过于看重比赛的结果 ,紧张程度也随之增加 ,甚至出现各自为战 ,积极表现自我的情况 ,有的同学因紧张而出现大脑思维断层 ,使辩论中断。而另一个班级的四名学生 ,则抱着往最坏处打算 ,往最好处努力的心态 ,轻装上阵。结果由于后者淡化结果 ,彼此积极配合而最终取胜 ,最佳辩手也由他们的四辩同学获得。淡化效果的心态 ,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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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们好!
很感谢老师们能给我这样个机会和大家交流。
有很多当爹当妈的都这么说啊:"家里就有这么一个宝贝,全家围着他团团转,咱们管吃管喝管住管学,一个字"累"啊。"其实啊,这么累的原因就在于也许是咱们阿管得太多了。
相反西方人更重视孩子独立性和生存能力的培养,家长都是上班不忙,回家不累。家里大的孩子都是生活自理,小的呢都是满地爬。一旦重视独立性培养,当爹妈的就能轻松百倍!所以咱们现在就开始培养吧。
独立性的概念是很广泛的,它包括独立思考,独立生活等等方面。
1、独立生活
其实我们的孩子们现在都遇到过,在座的有没有觉得孩子上了幼儿园后开始变得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理能力了呢?这里还是要感谢老师们的帮助。因为当孩子们真正长时间的离开父母后,他必须学会自己面对幼儿园里的学习和生活。老师时不时的指导,也需要我们家长们趁热打铁,积极给与配合。所以回到家后,要给孩子们更多的机会参与家务。只要是安全的,完全可以放手让孩子们干。必要时给与指导。比如回家后我们会要求孩子自己盛饭。解完手后,自己清理等等.
曾经,有这样一个好笑的故事。过节回南京老家带上了yy,当我们大人们在谈笑的时候,我发现yy自己拿了个小痰盂到洗手间,关上门。开始没太注意,可是过了好久她没出来。她把自己反锁了?真的反锁了,我用力的敲门拼命呼喊。没有回应。然后就是听见里面哗哗的水声,我似乎想到了些什么,对着门里说:"你有困难吗?"yy打开门说:"妈妈!我试了,可是冲不掉。"再一看,她把便便倒在浴缸里了。我并没有批评她,反而称赞了她独立尝试的勇气,并同时告诉她该应怎么做,后来,她真的会自己清理了。
2、独立思考
世界上最聪明的犹太人就是给孩子一个独立的属于孩子们自己的空间,让孩子们自己布置,自己管理。激发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
很多情况下,我们也应该放手让孩子们自己去思考创造。其实孩子们的思想是非常有创意的。比如,yy有天在家独自把可拼插的地垫,任意创造出各种立体几何图形,然后组合拼插成各种形状的小屋,放进了玩具动物们,还真像动物园。这些都是她一个人完成的。有些时候,有个挺管用的方法就是在孩子面前表现得比较无能一些。孩子们说不定会主动站出来帮助你的呢!比如她问你:"这个怎么打开?"我回答说:"这个。。这个。我还没想出办法。要不咱们看谁先想办法打开吧?"
3、创造让孩子独立的机会
实际上平时我也有过一些尝试发现效果不错,比如前段时间我忙着家里装修,周末我就把yy放在朋友家里。接她的时候她居然都不想回家了。朋友也说yy能自己吃饭,自己玩,一点也没拘束。
还有晚上的时候,不要用魔怪或猛兽吓唬孩子。鼓励孩子到黑黑的房间拿东西。
最后,要说的是重要的是平等,我们更多的是充当孩子的朋友。不要对孩子过分的担心、过分的保护,让他们自己处理问题,自己思考问题。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孩子们都能独立起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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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一登台演讲就紧张得要命!你有什么绝招没有?"开始我没把这事当成一个大不了的问题,只是对学生说:"多锻炼锻炼就好了。"问多了才感到这的确是个问题。查了不少这方面的书,从哪个角度谈的都有。我认为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个心态的问题。要想克服演讲怯场,起码要培养以下几种心态——
一、居高临下的心态
王之涣诗云:"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说的是站得高才能看得远的道理。从演讲的角度看,如果你有了居高临下的心态,就会产生一种优越感,有了这种优越感在演讲过程中就会消除紧张心理。一般说来父母在儿女(尤其在儿女小的时候)面前,老师在学生面前,领导在部属面前能够挥洒自如、侃侃而谈,就是前者"站"的位置较高,不是平视,更不是仰视,而是俯视,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放在主导者的位置上,初学演讲者,要克服自卑感,就得逐步养成这种居高临下的心态。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学学阿q,来个"精神胜利法"。正如卡耐基指出的那样:"你要假设听众都欠你的钱,正要求你宽限几天;你是个神气的债主,根本不用怕他们。"
二、心中无我的心态
王国维谈词的境界时说"有有我之境,有无我之境"。借用到演讲方面来,我觉得要培养自己的"无我之境",对克服紧张的心理大有益处。"无我之境"就是不要把自己太当回事,要心中无我。说的更具体一点,要克服怕出丑的心态。怕丢面子是人类共有的心态,中国人尤甚!在演讲中把面子看得太重,往往面子丢得更大。我觉得在演讲之初不妨开一开自己的玩笑,自我解嘲。《演讲与口才》杂志主编邵守义先生在一次演讲的开场白中说道:"没有什么奉献给大家的。给朋友们带来两盘菜,一盘皮冻、一盘排骨。"(大意)邵先生为我国的演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报刊界有"拼命三郎"之称,名望之大,水平之高,是有目共睹的,可他却勇于拿自己的身体偏瘦来开玩笑。邵先生都不把自己"当一回事",何况我们呢?
三、淡化效果的心态
? ? 人们都有一种追求完美的心理。在演讲中就表现出过分注重演讲效果,在演讲比赛中尤甚,而结果常常和期望值相反。一次,我任教的两个班级间进行一场辩论赛,其中实力略强一点的班级的四名学生,在同学们"势必夺冠"的呼声中,心理压力很大,有名学生还在赛前不断问我评判的标准有哪些,自己能否成为最佳辩手。由于他们过于看重比赛的结果,紧张程度也随之增加,甚至出现各自为战,积极表现自我的情况,有的同学因紧张而出现大脑思维断层,使辩论中断。而另一个班级的四名学生,则抱着往最坏处打算,往最好处努力的心态,轻装上阵。结果由于后者淡化结果,彼此积极配合而最终取胜,最佳辩手也由他们的四辩同学获得。淡化效果的心态,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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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都希望能拥有出色的演讲或表达能力,但只有少数人天生拥有这些能力。那些每次能够站在听众面前激起热烈赞扬的人是怎么一回事呢?当他们演讲完毕时,你会听到诸如此类的评价"非常有趣,我过去从不知道这个,"或者"多么精彩的演讲啊!"
雄辩演讲家的天赋真的就是与生俱来的吗?有人这么认为,但我相信大多数人都能通过正确的态度、努力地工作和实践来克服害怕心理的。最近我把这个观点讲给了我的一个同事听,他回答道:"不对,出色的演讲者拥有天生的演讲天赋。有人天生就害羞或紧张。有人则外向、不拘禁。"
这个一个普遍的看法。但通常它是由在形成性格时期的教育或家庭环境促成的,而不是所谓的自然的"与生俱来"的。
一个近期的调查表明,对一些人来说,在公众面前发言比鲨鱼和蛇更可怕。但是这些畏惧是可以被克服的。
我可以说出一位从缺乏演说能力转变为雄辩家的同事。如果你真地想成为一个优秀的演说者,你就能。如同许多其它的技能一样,取决于95%的态度和勤奋的工作。
我们都见过那些站在讲台上面对着听众呆立不动的人。他们紧张得都忘记了那天早上在家里的镜子面前所顺利演练的台词。
你该怎样克服紧张情绪呢?参加一个能锻炼你的演讲、沟通及辩论技巧的俱乐部或培训课程。然后练习、练习、再排演。你很快就会变得自信并思维敏捷。
但你必须要非常想成为一个优秀的演讲者。这对自我的内在审视是非常重要的。检验你的能力。根据以下标准公正地评价你自己。将自己与那些优秀的演讲家们作比较。哪些方面你还可以再加强一些?
1.积极性.你充分具备这一点吗?
2.你对自己和你要演讲的内容有信心吗?
3.你的姿势:你是怎样运用你的肢体语言的?
4.你的穿着和外观–是否得体?是否稍微比你的听众更为正式一些。
5.你有没有掌握随意的眼神交流?
6.你的肢体语言如何?手势和面部表情?
7.你有没有改变你的音量和声调,并在重点的地方使用暂停?
8.你是如何使用幽默的?要注意这一点!
9.你的肢体语言–你是怎样移动的?
10.你了解你的听众吗?
11.你是否喃喃而语或发出诸如"啊,哦,嗯,这个,那个,就是说"的声音或词语?
12.你的演讲是否惊人、新颖、生动?
13.你能随机应变吗?
14.你的视觉教具适当吗?是否太复杂?
15.你手否利用个人的奇闻轶事?
16.你与听众之间有相互的交流吗?
现在,回想一下你上一次的演讲。你认为还有哪些品质可以改进?当你下一次在公众前演讲时,要清楚你的演讲意图。本次演讲是否是要拿下一个合同?还是要增强你们团队的士气?还是要培训?如果你集中精力,有的放矢,你也能成为一个雄辩的演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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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驾驭语言的能力演讲稿
在社交言谈中,富于社交能力的人,就要有驾驭语言的功力,就要会自如地运用多种语言表达方式,不断探求各种各样的语言风格。生活中,有时要直言不讳,有时则需要含蓄、委婉,如何才能使语言发挥出更佳的效果呢?
所谓含蓄、委婉,是一种修辞手法。它是指在讲话时不直陈本意。而是用委婉之词加以烘托或暗示,让人思而得之,并且越揣摩,含义越深越多,因而也就是越有吸引力和感染力。例如:两度竞选总统均败在艾森豪威尔下的史蒂文森,就别具幽默。
在他第一次竞选败给艾森豪威尔的那天早晨,他以充满幽默力量的口吻,在门口欢迎记者:"进来吧,来给烤面包验验尸。"
几年后的一天,史蒂文森应邀在一次餐会上演讲时,因为在路上阅兵行列的经过而耽搁,到达会场时已迟到了。他表示歉意,解释说:"军队英雄老是挡我的路。"
史蒂文森使用巧妙含蓄的语言,用一句轻松、微妙的俏皮话,改变了他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使听众感到他并不是一个失败者,而是赢者,因此,一直受到人们的尊敬。
隐约之词是社交场合中常用的一种语言表达技巧。它可以表述难言之语。
实际上,无论是谁,在生活中,都会有不便直言之事。如青年男女向异性求爱,虽然文学作品中也有"姑娘,我爱你","小姐,嫁给我吧","心爱的,我向你求婚"之类的直率描写,但大多数人并没有这种勇气,而是用婉语表达的最多。
人们在说话时,又常常用故意游移其词的.手法,给人以风趣之感。有人谈及某人相貌丑陋时,说"长得有特色",谈到某人对一个人、一件事有不满情绪时,说他对此事有点"感冒"等等。都委婉地表示了事情的本意,但又没有违反使用语言的规律。
使用幽默与讽刺,常常使委婉可以兼得。
英国著名作家萧柏纳曾与一家很大企业的老板并坐看戏。萧柏纳癯瘦,而这位老板却满身肥肉,胖得流油。胖资本家想嘲笑一下瘦作家,说:"作家先生,我一见你,便知道你们那儿在闹饥荒。"萧柏纳接道:"我一看见你,便知道闹饥荒的原因。"
妙用歇后语形容、描绘某事物往往能显示出形象、生动、逼真的长处,给人俏皮、诙谐、幽默之感,使语言表达的艺术性大增,从而使其妙趣横生,余味无穷。像"猫哭老鼠,假慈悲","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擀面杖吹火,一窍不通","骑驴看唱本,走着瞧"等等歇后语,都很活泼有趣。如能恰当地运用必将会大大增强说服力。
精要提示:
歇后语用得巧,可使言语生辉;用得不当,就会适得其反。言语轻浮,口出污秽词,必令人生厌;生搬,违反语言使用习惯,必枉费口舌;言不达意,生造硬凑,必定令人捧腹。因此值得重点注意的一点是,运用歇后语要适当,做到少而精,切不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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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科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 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 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____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____王权的绝对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其次,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据统计,自1979年到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订24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千万计的行政法规、规章。④近些年来,立法的速度仍在不断地加快,法律、法规的出台一部接着一部,特别近两年,立法速度更是惊人,几乎每天都新的法律或法规的出台。这股汹涌的立法大潮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在市场经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硬件"系统的逐渐完善,然而,另一方面却也给法律难以被信仰种下了隐患。这种法律、法规数量猛增的社会实践,使得社会公众对它们根本无法全面知晓,据有关调查的推算,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只达到近几年法律制定总数的5%;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对它们进行修改,使得社会公众更加无法知晓,更别说了解和掌握,就是一个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立法工作者也无法对它们作全面理解和掌握,那其实告诉了我们许多法律等于是虚设。也就是说,这种立法的膨胀状态,使作为客体的法律无法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从而造成主客体间的隔阂,其最终结果是导致社会公众由于对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无从产生。
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②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
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② 张文显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③ 同①,第8页。
④参见杨解君:《立法的膨胀》,载于《法学》1996年第2期,第43页。
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
①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②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页。
③「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2页。
④同上,第43页。
①《论语·子路》
② 彭真著:《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③「英」培根著:《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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