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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演讲稿模板(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18 热度:46

有限公司演讲稿模板

有限公司演讲稿 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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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澳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背景与概念 2

1、澳门一人公司立法背景 2

2、形式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

二、 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 4

1、 一人公司在法律关系中产生缺陷的可能性 4

2、一人公司在法律关系中产生优势的迹象 5

三、 欧美主要国家在立法与司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 5

1、 欧盟各国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监督的主要措施 6

2、美国(包括英国)在司法上对一人公司法的修正 7

四、 对澳门一人公司法的立法与司法思考 8

1、 立法上可以考虑增加的内容与理由 8

2、司法上可考虑引入的理论与实践 9

一、 澳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背景与概念

1、澳门一人公司立法背景

澳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是在1553年葡萄牙人进入澳门之后出现的。葡萄牙的商法,尤其是公司法是汲取了法国商法典的精髓,而更多地是受到德国商法典的影响。葡萄牙于1888年8月23日在政府公报上正式公布《葡萄牙商法典》,1894年6月20日,该商法典延伸到澳门适用,直至1999年新的商法典颁布。19__年4月13日葡萄牙在政府公报公布《有限公司法》,并于19__年将其延伸到澳门适用。该法取代了《商法典》中有关公司的部分内容,从概念、内容与结构诸方面讲,它都直接受到德国1892年4月20日颁布的《有限公司法》的影响。正如该法律的立法动议中所说的:将要提出的立法草案,参照已颁布的德国有限公司法律制订。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这概念本身,就是葡萄牙(包括世界大部分国家)从德国那里接受而来。当然许多人认为在这一时期的澳门公司法主要是指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和19__年《有限公司法》。

以后, 除了一部分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外,澳门公司法没有多大的发展。葡萄牙19__年的旧公司法也已于1986年被新的《商业公司法典》所取代。但葡萄牙这个新的《商业公司法典》并没有延伸到澳门适用。以后葡萄牙还根据欧盟法指令及新形势作了很多修改。虽然自1987年以来,澳门法律的本地化已成为澳门过渡期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而且中葡双方均为澳门法制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调整澳门公司的法律仍然是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和《有限公司法》。澳门公司法近一百年却没有多大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澳门政府于1989年6月正式委托葡萄牙里斯本大学商法学教授若赛·利贝罗(jose autonio pinto ribeiro)博士起草新的公司法。1990年1月完成初稿,1991年初开始收集意见,1992年利贝罗教授再次来澳征询意见。澳门公司法在结构上大体参照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和1986年《商业公司法典》的模式。葡萄牙《商法典》和《商业公司法典》受德国影响的痕迹仍然明显,同时还直接参照并借鉴了西班牙、法国、日本及中国香港与台湾的现行公司法例。最后,在葡国专家(比如:prof. augusto tei_eira carcia)的支持与帮助下,不但出台了澳门的公司法还制定了澳门的商法典,澳门的公司法也被并入商法典。

实践上,公司法中的无限公司(澳门的独资商行comerciante em nome individual与其相似)、两合公司(澳门的合资公司sociedade em comandita与其相似)由于澳门的经济形态,往往并没有多少人使用到这种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多。但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 却大量存在。

澳门一人公司的立法是澳门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澳门,一人股东持股的有限公司有90%以上。中小公司有着大公司无法比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降低个人企业主的投资风险使其避免因一次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是一人公司的出现的原因。其次,罗马法认为"三人是社团成立的要件,而不是存续要件,所以即使减少到一人,社团还是可以存在"。 这表明,存续形态的一人公司在大陆法的发源地法中有他存在的法律上与经济上的理由。所以,澳门与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一样,在立法上采用了一人有限公司法,并在商法典的第390-392条及第12条、27条、213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形式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就澳门的一人公司的法定概念而言,实际上仅限于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不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3名股东才能设立) 。由于澳门对一人公司有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在多数情况下也排除了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就学理而言,还是有必要结合澳门法律规定对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的概念先加以归纳: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member company)德文称为einmann-,einpersonen-gesellschaft,葡文称为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 (葡文澳门商法典第390條)。系指公司成立以后,公司的出资或股份由股东一人所有,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的"一人"不但是指任何自然人,而且也指法人或多人共同持有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在澳门目前仅有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法人或多人共同持有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澳门商法典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规范了这种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自然人得設立有限公司,其公司資本以獨一股構成,且在公司設立時僅以其為唯一之權利人"。第二款规定: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仍維持一名股東之原為一人公司之有限公司,以及適用於在九十日內仍未重新設立多名股東而後來轉為一人公司之有限公司"。从澳门商法典第三百九十條上看,形式上的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均仅为一个股东持有的状况,它并没有反对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由于对一人公司有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在多数情况下也排除了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形式上股东为复数,而实质上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法律不允许一人公司设立或存在时,为了同时满足法律规定及设立人的需要而产生的 。

比较有争议的,或是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情形的是"无人责任有限公司"(德文称谓"keinmann-gmbh")。对此在德国 与葡国法学已有论及。但是澳门本地法学目前稀有论及。

二、 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

了解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背景与概念,不等于完全了解了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所以必须对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做一扫描,以便更好地理解西方国家一人公司的立法目的及澳门一人公司法相应的立法建议:

1、 一人公司在法律关系中产生缺陷的可能性

由于一人公司之"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生作用,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分离难以考察,且一人公司通常都是股东直接经营公司,而股东同时又享有有限责任特权,这违背了一般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所必须遵守的分离原则("无支配即无责任") 。而且公司的唯一股东因可以直接控制公司,则不免任意以不当方法或不当目的将公司财产转移于自己或他人,公司的独立人格令人怀疑,这种公司形态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机会。一些法学家认为,法人制度会因此而导致破产。如果说公司股东以放弃其出资的所有权和公司的经营权换回债权人对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容忍的话,那么除了事后的司法判例式的介入之外,法律如何能事前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能放弃其出资的所有权和公司的经营权呢?

实际上,一人公司往往为股东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方便。比如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对salomon v. salomon & co., ltd. 一案作出的判决。salomon 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1892年他决定将他拥有的靴店卖给了有他本人组建的公司,以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靴店的转让价格为39000英镑。作为对价,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__7股,除他的妻子和其五个孩子各拥有1股外,salomon本人拥有__1股(显然,salomon的妻子和其五个孩子只是名义股东,目的是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此外,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作担保向salomon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但公司很快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进行清算,其资产若清偿salomon有担保的债券,则公司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7000英镑的债权就一无所获。无担保债权人声称,salomon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因而公司不可能欠他10000英镑的债,公司资产应该用来偿还这些无担保债权人的债。

此外,复数的一人公司形式往往也被滥用。自然人会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或一人公司再行设立一人公司。我认为:如法律不禁止一人公司,那么对于使用"诚实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和不"诚实股东"的手段来规避最低股东数法律的人就没有意义了。但是对于禁止自然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或禁止一人公司再行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比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第2款)而言, 防止"非诚实一人公司"的产生在法律上仍有意义。但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因股份自由转让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并通过挂名股东方式来规避法律,因而按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条与第28条,德国并不禁止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一人公司会在无股东的情况下经营业务。由于无股东,即无公司表意机构,一人公司的存续是不可能了。而在此时,如无股东一人公司还以一人公司的外壳存在,对法律交往的明晰不利。

2、一人公司在法律关系中产生优势的迹象

对于投资者而言,享有有限责任特权来限制风险,从而鼓励他获得没有上限的利润,这是投资者投资前往往选择的公司形式。目前,中小公司与企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他们也日益希望按公平竞争的理念享有有限责任特权来限制风险。市场的发展历史也显示了一人公司必然性与优点。虽然法律可以不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但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却无法禁止。因此,法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必须采取主动。对此在一人公司法理论上比较有所说服力的是:认为公司是以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对债权人负责,有限责任已从股东有限责任转为物的有限责任,所以只要一人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其就拥有独立的权利能力。但是,法人格具有那些内容,在何种情况下承认法人格是由立法政策决定的,从而部分(虽然有些无理)解释了为何独立财产不能使无限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问题。实际上,我推测为何独立财产不能使无限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问题是股东的选择权利,目的也是为了经营上的不同理念。法律必须给经营者自由选择经营上的理念与风险。

三、 欧美主要国家在立法与司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

了解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立法背景以及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那么一人公司的立法与司法问题才可以揆情度理了,但是在此之前我们必须作一下一人公司的立法与司法的比较研究,因为从比较法的角度 去观察, 并且假设排除对国内法典的注释的观点,那么世界上所有法学家所面临的问题是没有国境线的,是相似的。然而实际的法律问题却有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法,这些方法又有不同的价值基础,这些建立在不同价值基础以及不同的立法技术上的方法,均储存在世界各国的"法律答案库"中。在研究本国法的同时再观察并分析外国法,则能获得较为全面而适当的法律答案,尤其是能对本国法所用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保持一种批判的距离。这种距离感往往能扩大解决问题的精神视野与相信本国法的相对性 。由于欧盟各国在这个问题上各有特点,所以分为欧盟及几国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与英美美国在司法上对一人公司法的修订两点上加以阐述:

1、 欧盟各国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监督的主要措施

欧盟在公司法第12号指令规定: 各成员国在协调与公司集团有关的成员国法律时,可以针对以下情况规定特别条款或者制裁:1)同一自然人是数家一人公司的惟一股东;2)一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是一家公司的惟一股东。此外,由于一家公司的全部股份转归一人单独持有而变成一人公司时,这一事实与惟一股东的身份必须在档案中载明,或者在《第68 /151/eec号指令》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登记簿中载明,或者在由公司保管、并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的登记簿中载明。在一人公司的惟一股东行使股东大会权力时及作出相应决议时,应当载于股东会议记录中或者须以书面形式起草决议。一人公司的惟一股东在代表公司与自己订立合同时,应当载于记录中或者须以书面形式起草决议。各成员国不必把前项规定适用于在正常条件下开展的日常营业活动。如果成员国许可本指令第二十一条界定的一人公司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应当适用本指令。如果成员国的立法规定,个人企业家可以设立企业,而且该企业的债务责任限于其投人特定活动的某一数额,只要立法对这种企业规定的保护措施相当于本指令或者任何适用于本指令第一条所称公司的其他欧共体立法所规定的保护措施,那么,该成员国不必许可设立一人公司。

除了欧盟公司法指令外,在大陆法国家往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既有立法规定,也有司法判例理论。欧盟各国对一人公司进行监督的主要措施有:

a) 就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及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个人责任而言,德国在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基本出资的缴纳)第4款规定:在公司登入商业登记簿之后3年内,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出资额集中后3个月内,缴足全部金钱出资,或对尚未支付的金额向公司提供担保,或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5条(董事代表)第4款规定: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并且该名股东同时为公司的单独董事的,对于其与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典》第181条(第181条规定:不经被代理人许可,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采取法律行为,但该法律行为系专为清偿债务的除外)的规定 。该名股东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其非为单独董事,仍应在法律行为实施后不迟延地列入笔录。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8条(股东大会)第3款规定: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决议后不迟延地作成笔录并签署。

b) 就在特定情况下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言,德国有"直索"理伦(durchgriff),"即在特别例外的情况下,法院可不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上的法人格,并因而径直向背后的一人股东追索" 。这主要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别是基于股东的私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的混同的考虑。以往,德国往往将"稻草人"这个事实构成作为可"直索"的教学案例,但从公司法容许一人公司成立以后,仅在特别情况下可以使用"直索"理论。再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当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对公司在全部股票或股份为一人所有的期间内发生的债务,该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c) 就禁止滥设一人公司而言,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第2款( 19 8 5年 7月 11日第 8 5— 6 9 7号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得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另一个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 违背前款规定的,一切有关的人可要求解散非法组成的公司。如该非法因素是因拥有一人以上股东的公司的全部股份归集于一人之手所造成的,则不得在股份汇集于一人之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提出解散公司的要求。在所有情况下,法庭可给予最长六个月的期限以依法纠正非法状态。如于法庭进行实质审理之日已依法进行纠正,法庭不得判决解散公司"。

2、美国(包括英国)在司法上对一人公司法的修正

由于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情况往往集中出现在一人公司、母子公司(适用于母子公司还有深石原则) 与家族企业中,所以须在此对揭开法人面纱做一简述:在法人格只不过徒具形式或者为回避法律的适用而滥用时,对法人格的认可并不符合法人格的本来目的,因而就产生否定法人格的必要。" sanborn法官这样说道:"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征如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证明违法行为合理,保护诈欺或者替犯罪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人的联合。"

那么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有哪几种呢?主要以下几种:

1. 法律形式的滥用 或非法行为(illegality) ;

2. 公司的投资不足 ;

3. 代理或工具(控制过严) 或傀儡公司(dummy corporation) ;

4. 经济整体理论(economic unit theory) 等等。

其中以代理为根据来揭开法人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美国比较常见,即当某个法人实体表现为其主要股东的"工具"(instrumentality)或"化身"(alter ego,shell)时,根据代理的概念而否认有限责任 。美国法院通常使用"化身说",但对此并没有统一的权威的解释。

3、小结

欧盟各国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是对一人公司的事前规定,而美国在司法上通过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对一人公司法的修正属于事后规制。

但实际上,在德国也有事后司法规制的情况,也即"直索"理论(durchgriff)。

四、 对澳门一人公司法的立法与司法思考

1、 立法上可以考虑增加的内容与理由

第一、一人公司法在将来可以考虑将公司法(包括一人公司法)从现有的商法典中分出来,独立成为《商业公司法典》

如前所述,自18世纪末和 19世纪以来,在法国、德国的带领下,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商法法典化的热潮。但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商事法为适应这些新的发展要求,也不断地进行变革。其中,最重要的变革是:一、是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出现了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如不论是大陆法或英美法国家,差不多都分别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股份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票据法、破产法、担保法等众多的商事特别法。从而使商法出现了分专划细的新局面,有许多国家的商法典只具有象征性的商事通则。二、商法体系的这种变化还体现在更为专业化。如票据制度中的背书转让制度、票据的格式要求以及电子资金划拨的发展;再如公司股票上市制度中的复杂的程序,内容详尽的各种文件都体现了现代商事关系已经蕴含了更多的技术性、专业性的内容 。因此,对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地区一部商法典已无法接纳众多的内容。因此,澳门将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将来(而不是马上)某个时候开始让法律作出前瞻性的决定。

第二、一人公司法规定可以出现在股份公司法中

目前,澳门中小公司与企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在澳门,一人股东持股的有限公司有90%以上。市场的发展历史也显示了一人公司必然性与优点。由于一个自然人有可能会在不同行业之中进行投资,如只允许其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亦有可能抑制其向其他行业投资的意愿,徒增挂名股东而规避法律 。因而,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或一人公司再行设立一人公司是禁止不了的。因为公司可因股份自由转让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然后可用设立不"诚实股东"与"诚实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的办法规避法律。与其对一人公司采取"封堵"的办法,不如对其循循善诱。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因股份自由转让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并通过挂名股东方式来规避法律,因而按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条与第28条,德国并不禁止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澳门商法典可以加以考虑。

第三、对一人公司还需做下列法律上的限制

除了澳门商法典的390-392条和第12条、27条和213条的相关规定外,可以在讨论之后,按欧盟在公司法第12号指令与德国的相关规定考虑能否增加与修改一些规定:

可规定在公司登入商业登记簿之后3年内,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出资额集中后3个月内,缴足全部金钱出资,或对尚未支付的金额向公司提供担保,或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如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并且该名股东同时为公司的单独董事的,对于其与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适用《澳门民法典》第254,261,262条的规定。该名股东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其非为单独董事,仍应在法律行为实施后不迟延地列入笔录。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决议后不迟延地作成笔录并签署。

但不必禁止一个自然人只得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不必禁止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另一个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因为在实际上是无法禁止的。基于上述已经论述的理由,可以对此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

以上仅为初步建议,有待本人修改及同行进一步的批评与论证。

2、司法上可考虑引入的理论与实践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改正的正义";前者适用于立法而后者适用于司法。 当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出现使法人制度的正义与公平严重失衡时,用美国的揭开法人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和德国的

"直索"理论(durchgriff)可使这种机制重新恢复平衡,体现了"改正的正义"。因为这些理论必须在研究具体的案例时才能确定其是适用要件,虽然不少法学家认为这些理论难以操作。实际上,只要事实认定明确,法理适用要件构成还是比较能够清楚地加以设定。 关键是对案例群有研究,并在法理上能够加以归纳。

注:部分原文在__年《新澳门论丛》上发表过,也为人大复印中心《海外法学》11/__。网站因格式原因已将此文的脚注略去。此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email:jhfan@umac.mo

澳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与司法比较研究

有限公司演讲稿 模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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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大家好:

我演讲的题目是《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企业发展》。

作风是人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表现出的稳定的态度和行为,也可以说是一个人内在素质、内在思想观念、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现。作风建设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作风正则人心齐,人心齐则事业兴。作风好,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就出生产力;作风好,奋发向上、争创一流,就出竞争力。没有好的作风不可能有好的决策,即使有了好的决策也落不到实处。一个企业,兴旺发达在作风,亏损不振也在作风。

我公司改制以来,公司存在着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公司效益欠佳、人才流失较为严重、工作开展难度大等困难,但公司领导没有被困难吓倒,立足新起点,谋划新发展,积极创新经营模式,大力加强内部管理。公司在短时间内扭亏为盈,体现了公司上下扎实实干的工作作风。,公司一班人经过多方考察,认准混凝土产业存在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并且在我县还尚属空白,便紧紧抓住市场机遇,大胆投资60余万元上了两套hls60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业务展开后,成效显著。为满足城市建设需求,12月份又投资近千万元上了一台hzs180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并取得了商品混凝土资质,现已为烟草公司办公楼工程、富强家园商住楼工程、日克隆商业楼工程等提供了优质的商品混凝土。

加强作风建设还体现在全心全意为群众搞好服务上。11月份,公司承揽了外海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刚接手,外海花园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脏乱差,通过了解,水、电的跑、冒、漏、耗、滴现象严重,甚至有些居户的墙体渗水,这些问题的存在给物业费及水电费的收取增添了难度。物业公司把"时代物业"打造成一个在叫得响的品牌为目标,全力搞好物业服务,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从小区外观环境入手,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外海花园小区的绿地、道路、广场及卫生死角等进行了彻底的清扫、整理,使小区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其次通过与热电厂多次协调,解决了小区供暖难问题。对小区所有的化粪池进行了统一清掏。最后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对外海花园小区楼房及水电线路出现的质量问题全部进行了整改。通过努力,物业公司得到了外海花园小区业主的认可,现小区水电费及物业费的收取率达到了90%,小区物业管理步入了正规。

事实证明,近年来公司加强作风建设的做法是正确的。要想带领全体员工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提高自身生活水平,必须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这是公司改制后新一届领导班子确立的发展理念。

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了"抓作风强执行促发展"活动,活动的开展为我们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公司积极响应,全面加强干部职工管理。首先从制度入手,加强管理。公司修订完善了详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制定了上下班考勤制度及请销假制度,做到以制度为镜子,以标准为尺子,经常对照检查,充分发挥制度对干部职工的约束作用。并建立学习机制,要求每位干部职员多学习,学习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及业务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通过加强作风建设,企业职工素质进一步提高、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增强。

我们公司的作风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下步,我们公司继续加大作风建设力度,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全力搞好企业经营与管理,争取创造更大的效益。一是要继续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公司管理。二是要继续加强学习,开阔视野,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三是要大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升发展境界。四是要创新理念,加快企业发展。

有限公司演讲稿 模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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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本人___,___年出生,本科文化,___年进入煤气总公司工作至今。

___年十一月十八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更是全体燃气职工引以为豪的日子,镇江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今天正式搬迁。此时参加管理岗位竞聘,我心情十分激动,同时也做好了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的心理准备。

首先向大家汇报一下我的基本工作情况。1990年我进入原煤气总公司工作,被分配在储配站电房担任值班电工,上岗后我刻苦学习相关知识,在短时间内掌握了相关专业技能,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十年间来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为安全供气做出了应有的贡献。1999年公司实行人事制度改革,我积极拥护,踊跃参与,竞聘到监察科从事燃气监察工作。我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水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的开展监察工作,由于工作认真、细致,违章处理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四年间共查处各类燃气违章近千起,未发生一起用户投诉事件。20__年因工作需要,公司公开招聘办公室秘书,我以锻炼、提高自我为出发点,报名参加。在调至秘书岗位后,我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及时地补充新知识,以便能更好地服务于岗位需求,两年来,我工作勤奋踏实,在圆满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办公室其他同志,积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在两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不仅学到了许多新知识,同时也得到了锻炼的机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为更好的开展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本次竞聘的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秘书,竞聘此岗位的理由是:

1、爱岗敬业。自工作以后,始终将个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深知企兴我兴、企荣我荣的基本道理,立志为自己所热爱的`燃气事业贡献全部力量。

2、素质高、能力强。经过多年、多岗位的学习和工作实践,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为做好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

3、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十几年的工作实践。尤其是办公室两年的工作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做好今后的工作提供了保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将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此次竞聘,若竞聘成功,我将加倍努力,勤奋工作,以优良的工作业绩回报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若未聘上,我也决不气馁,服从组织安排,认真查找不足,积极改进,迎头赶上。

谢谢大家。

有限公司演讲稿 模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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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本人_____,_____年出生,本科文化,_____年进入煤气总公司工作至今。

_____年十一月十八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更是全体燃气职工引以为豪的日子,镇江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今天正式搬迁。此时参加管理岗位竞聘,我心情十分激动,同时也做好了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的心理准备。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将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此次竞聘,若竞聘成功,我将加倍努力,勤奋工作,以优良的工作业绩回报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若未聘上,我也决不气馁,服从组织安排,认真查找不足,积极改进,迎头赶上。

谢谢大家。

有限公司演讲稿 模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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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衷心地感谢集团公司董事会、集团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领导、以及上届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和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的信任,安排我担任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在自己成为有限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总经理之时,我感到这不仅是上级组织、上级领导和公司广大职工对我的信任,更是赋予了巨大的责任。因此,在这里借这个机会郑重承诺:

一、我将在新的岗位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决不辜负集团公司董事会、集团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不辜负有限公司上届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希望。做一个尽职尽责,广大干部职工认可的总经理,与本届领导班子成员一道努力把我们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办好,把职工、群众的事办好。

二、迅速进入角色,尽快熟悉和掌握总经理的职责,并认真按照职责内容和要求积极工作。具体工作中紧密结合公司和市场两个实际,努力经营好市场和管理两大主题,积极研究和探索提高公司运行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公司全面、良性发展。坚持科学管理,积极推进公司管理创新,不断提高公司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坚持团结。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本届班子成员的工作,特别是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两位主管的工作,保证公司政令很好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只补台不拆台。严格坚持领导班子各项工作制度和生活制度,处处以企业利益为重,以公司大局为重。大事讲团结,小事讲风格,自学维护班子整体功能作用的很好发挥。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能力。虽然自己以前就是有限公司公司副经理,但主要还是分公司层面上的工作。所以,今后必须努力学习经营管理理论知识,特别是学习本行业和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管理水平和能力。

总之,我将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做好总经理工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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