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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我的个人经历,我是一九九四年税务机构分设时,分到博乐市地税局工作,时任市局管理科科长,一九九六年担任纪检员一职,分管业务科和稽查局工作,一九九九年八月调任州局征管科科长,负责征管科工作,二oo一年任州局业务科科长,负责业务科工作至今。几年来,无论是税政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还是纪检纠风,无论是在市局,还是在州局,本人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秉公执法,严格律己,热情服务于纳税人。
地税分设以来,本人多次被为市地税局先进工作者,博乐市优秀党员,97年被市政府评为"十佳执法员",在州局征管科和业务科任职期间,所主持的各项工作均名列全疆前列,多次受区局通报嘉奖。
本人这次参加竞聘的是税政法规科科长,让本人填报这个岗位的直接原因是本人有能力、有信心在现有的基础上将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做的更好。
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优势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一、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本人参加工作以来,从事财会工作19年,从事税收工作13年,在税务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税政法规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说对这方面的工作非常熟悉,本人在市局工作时主要负责集体财务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的税政管理,主持制定了《博乐市地税局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博乐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客货运输市场税收征管办法》等规定,使市局的税收征管更趋完善,到州局后主持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考核管理办法。从9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自汇自缴以来,本人亲自主讲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培训,1995年本人主讲了对党政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培训,__年主讲了对水利系统的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等。因此,本人尽管年龄相对较大,但经验丰富,能熟练掌握现行税收法规,业务水平较高,对税政法规科各项职能设置,非常熟悉并且熟练,主持税政法规科工作可以说是"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二、德能双过硬,一颗赤诚心。
税收工作是一项执法行为,税收工作直接面对的是纳税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税收工作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税务人员的执法形象、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反映了税务部门的形象,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因此仅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是不够的,必须要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过硬。本人从参加税务工作以来始终不忘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建设,自觉地将自己的形象作为税务部门一个窗口,自己要对自己所承担的那份形象负责。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待纳税人热情细致、耐心周到,始终坚持善待纳税人就是善待自已的观点。如果此次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成功,本人将一如既往地追求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双过硬这一目标,并且会严格要求本科室人员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整个科室成员都成为德能双过硬,适应形势,符合时代发展的新时期税务人。
本人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从在党旗下庄严宣誓的那一刻起,就将这颗滚烫的赤诚之心献给党的事业,无论在任何时刻,任何工作岗位上,也无论此次竞聘的结果如何,本人一颗赤诚之心都将献给我所热爱的税收事业。
三、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
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在区局的文件中归纳为八项,这些都是税政法规科所必须做的本职内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则远远不止这些。除此之外,税政法规科的工作还必须体现"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的特性,这是征管法和现行征管体制所要求的。税政法规科负责地方各税的政策业务管理,不只是简单说明对什么征税,按多少征的问题,还要搞清如何征、怎么查。
随着新征管软件的启用,网络运行的深入,信息工作将成为各项工作的先行军,税政法规科应当将最新的税收法规通过信息科公布,将税政法规管理与信息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发挥更大作用。按照税政法规科的职能要求,就必须将税政法规科放在一个洞察全局、高屋建瓴的位置上去展开工作,因此,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将不再是过去的一种简单配合,而是将各业务性科室融合起来。同时,税政法规科还负责对区局税政法规工作的上传下达,报表总结报送,接受上级检查,对下级局的税政法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等工作,因此协调上下级也是税政法规科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上下级关系协调处理的好坏将影响全州整体的税收工作。
四、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
全州税收工作的进步关键体现在县市局工作的进步上。而县市局工作的进步则最终要落实到一大批热爱税收事业,道德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中、青年干部肩上,做为税政法规科的科长更有责任和义务,将自己的工作经验传授给他们,同时要擅于学习、总结、汲取他人的工作经验,其他地州的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并将这些经验及时的传教给基层干部,如果本人此次竞聘成功,本人将亲自定期到县市局蹲点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与县市局的干部共同工作,互相学习,共同使博州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不可能干一辈子,工作经验是一点一滴积累总结出来的,经验是自己的,也是大家的,在位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传给别人,承上启下,承前启后,这样才能使我州的税收工作持续稳步的发展,才能使我州税收工作不落后于其他地州。今天,我在竞聘演讲中提出"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一个要求,同时也把这句话送给所有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让我们共同关心、支持、帮助身边的同事,让不强的变强,让强的更强,在整个博州地税系统营造一种"传教帮学带,后进赶先进"的积极向上、团结一致、好学实干的工作、学习氛围。
五、老骥伏枥忘天命,无须扬鞭自奋蹄。
在市局、州局任职多年,但真正的参加竞聘还是头一回,心里的紧张不亚于参加竞聘的每一位,以前站在这里讲,是给纳税人讲课,别人从我这里学到知识,解决疑惑,今天站在这里讲是演讲,是介绍自己,阐述观念,接受评委和大家的点评。从徘徊不定到决定应聘,从不自信到自信,多少也有一些"壮犊搏虎易,老骥伏枥难"的感悟。总之,不论此次是否能够竞聘上,都对我本人是一个历练,从某种意义上讲,参加竞聘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成功。既使我没有竞聘上,我也决心一如既住地在任何工作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支持年青干部做好各项工作,"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在工作中应当忘掉自己已是知天命的年龄,要敢于和年青人比拼,毕竟税收工作是我最热爱事业,我愿永远为之奋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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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朋友们:
大家好!
有这样一句古话: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敬我能而敬我公。孙中山先生把终生为之奋斗的归宿,凝炼成"天下为公"四个大字。"天下为公"是一份承诺,是一种信仰,更是一种坚定和执着,它是廉政勤政的标准,是执法为民的追求,是服务民生的期望,更是创建和谐,实现大同的呐喊。
今天,我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擦亮廉政天空,唱响勤政乐章。
历史的车轮疾驰而过,当我们畅饮今天的幸福琼浆,我们无法忘记,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翻越了一道又一道坎,战胜了一个又一个困难,朝着更加辉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奋力迈进!美好的明天需要我们共同去描绘,光明的前景需要我们共同去开创。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个个腐败大案浮出水面,一个个贪官纷纷落马,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敲响了反腐__的警钟。被人们戏称为"贪官总司令"的原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77万余元。677万余元,对于贵州这样孱弱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数以万计生活在大山里尚未解决温饱的贵州农民而言,这是怎样的一个天文数字!还有胡长清、成克杰……这一个个贪官的名字,诉说着反贪工作的严峻形势,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天下为公"的真情呼唤!
同样的社会,同样的环境,在美与丑、善与恶、权与法、廉与贪之间,却演绎着不同的人生,有的人勤字当头,有的人以奉献开路,而有的人却贪字"挂帅"。如今,市场经济浪潮风起云涌,各种利益和诱惑交叠浮动,人们的思想意识更趋多元化,来自各种渠道的挑战和考验让人目不暇接。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现实背景下,市纪委开展了这次以"庆祝建国60周年、弘扬清廉之风、促进发展"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应当说,演讲比赛的举行,犹如一场及时雨,让我们在重温那些清正廉洁楷模的先进事迹、感受心灵震撼的同时,认真反思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勤政廉政的道路上走得更加踏实,更加稳健!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走进漫长的历史长廊,纵观我国封建历史中十几个王朝的兴衰沉浮,直至没落灭亡都与腐败密切关联。重新翻阅一代廉吏海瑞、于谦感人至深的沧桑画卷,让我们的思想一次次得到升华和洗礼;再次重温郑培民、牛玉儒先进事迹,让我们的心灵一次次受到感悟和震撼。廉政勤政需要宣扬传承,需要一代又一代接续发扬。今天的人,身边的事,就有许多鲜活的画面,让我们为之感动,为之叹服。宁安市基层法庭的金桂兰同志病魔缠身,仍以顽强的毅力、乐观的态度十几年如一日战斗在基层审判岗位上,她审理了1000多件案件,无一例差错,无一例超审限,无一例上访缠诉,无一例改判。我市河西派出所的好所长郭松同志,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积劳成疾,身患肝癌却始终坚持战斗在工作第一线。忙于工作他耽搁了最佳治疗时期;忙于工作他不顾领导们的嘱咐从北京治疗回到家中调整一天后,又回到了工作岗位上。
6月28日傍晚,市出现强降雨,造成严重的洪灾,河西乡是重灾区。郭松得知乡里发生洪灾后,急急忙忙地穿着衣服就要到乡里去救灾。他的妻子劝他身体不好别去了。郭松在家里急得团团转说:"我不能上一线,就让我在单位值班也行,好让别人多去一个!"妻子急得哭着求他:"你都病成这样了,……你去了别人还得照顾你,……你就别去了?……"在妻子哭着一再哀求下,郭松才没去。当晚他念叨着不知受灾的乡亲们怎么样了,并为自己不能为乡亲们出力懊恼不已。第二天,天一亮就早早地赶到派出所,了解乡里群众受灾和派出所救灾情况。
6月30日5点多钟,郭松同志在得知乡里洪灾进一步加重后,主动到乡党委请示工作,当他看到抗洪回来睡得很晚的乡干部都还在休息,就悄悄地回到所里,与民警一起去灾情严重的村屯开展救援和维护治安工作。
7月7日上午,郭松同志病情突然加重,昏迷在办公室。7月8日19时09分前的弥留之际他还喃喃地叫着派出所教导员徐加友的名字,"……还有……一起案件……不放心,要办理好……没什么事了。"在说完这些话之后,艰难地咽下最后一口气。他把本该给家人最后的一点儿说话的力气和宝贵时间留给了工作。
他无愧于党的培养,他用自己的生命在实践着一个共产党员的峥峥誓言。他树立了新时代清正廉明公仆新形象。
孟子云:"路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构建廉政勤政的大厦,离不开我们每个部门、每个公务员的共同努力。市的腾飞与发展,需要我们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如何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做到勤政廉政,不仅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需要真心面对的问题,而且是每一名党政工作人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面对社会上的腐败大案,我们不敢懈怠;审视身边的廉洁环境,我们任重道远。如果说腐败是一种耻辱,那么它需要我们时刻铭记;如果说腐败是一种挑战,那么它需要我们勇敢去面对;如果说腐败是一种现状,那么它需要我们努力去改变。朋友们,让我们勇敢地扛起反腐大旗,勇敢地承担起反腐责任,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冲锋在我市追赶跨越发展的第一线,为市的腾飞、发展奉献自己无悔的青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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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干净的白糖水
我是一个标准的九零后大学毕业生,幸运的是我刚出大学校门就找到了比较稳定的工作,所以我很感谢在中国共产党营造的环境下工作,也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才能尽享今天的幸福生活,才有更好的明天去描绘与期盼。而对于我来说,我想要的明天仅仅是一杯白糖水,一杯不掺杂任何杂质的白糖水。
接下来,我要跟大家分享一个两代人的故事:大家都知道白糖,每家都有的,但是十几年前,对于一个偏远山区的农村家庭来说,白糖是很少见的,而我哥呢偏偏就酷爱喝白糖凉水,当时我爷爷是村里的党支部书记,奶奶是村里的妇女主任,所以两人每次进城开会都会带一斤白糖回来给我哥。我们村属于偏远山区,每当夜幕降临,没通电的小山村更是显得安静,所以当时来说,通电是村里所有人的心愿,可是怎样把电杆运进没通路的村里呢?这又是一个大问题。作为党支部书记的爷爷决定:既然没办法短时间实现通路,那么,就算是人扛马驮也要把电杆运进来。就这样,爷爷带领大家开始扛电杆、拉电线,奶奶则是替爷爷操持着村里余下的大小事儿,因为太忙,照顾家里的重担就落到了年迈的曾祖母身上,曾祖母无时无刻不在埋怨爷爷奶奶的不顾家,却也默默的支持着他们的工作。有一天,一个亲戚拿了一大袋白糖来家里找爷爷,说是来串门儿,实际是想让爷爷不要安排他去扛电杆,因为这份工作太辛苦了,爷爷当时就不高兴了,黑着脸对亲戚说:"今天我要是拿了你的白糖,帮你办事,明天你指不定拿其他什么东西来让我替你办事,这样一来,我就不是全村人的书记了,而是你一个人的书记。白糖是甜,但不能把心给吃坏咯。"所以后来那个亲戚就很少到我家来串门了。村里每家每户最终都迎来了那份渴望已久的光明,可是爷爷这个老书记也退休了,由于整整22载常年奔波落下的老寒腿却要伴随他一辈子。老爷子脾气很倔,到现在依旧如此,经常会说;我是一个老党员,更应该以身作则。人这一辈子,是自己的,就拼命去争取,但不是自己的,就想都不要去想。也许这就是爷爷所谓的清清白白出生,清清白白入土。
就在爷爷退休后不久,年轻的大伯接下了书记的担子,大伯刚被任命为羊见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那天,在他返回家中的路上,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降临了,就是那场每个丽江人都刻骨铭心的2.3大地震。大伯加快了脚下的步伐,拼命的往村里跑,刚到村里就直奔受灾最严重的村小组,其实,他已经看见自己的弟弟刚被震垮的柴垛砸中了脚,看见姐姐家的房子完全倒塌,看见自己两个年幼的孩子在妻子怀里哭,他知道这个家现在有多需要他,但是,肩负党员使命的大伯,转身奔向了那个更需要他的地方。我不知道大伯当时的那个转身需要多大的勇气和决心,可我知道,他,是一个共产党员,是一个老党员的儿子,更是全村人的书记。
就这样,整整又20年过去,村里有了漂亮的灯光篮球场和设施齐全的活动中心,也有了通往城里的环山公路,大伯也成了老书记。他说,在这20年中,他曾经也想过满足自己心里的那份私欲,可是爷爷的那杯白糖水始终是他心里的天枰,时刻提醒着作为党员的自己,给老百姓争取的每一杯白糖水一定要干净、剔透。
我现在越来越害怕回那个生我养我的地方,不是我忘本了,而是我发现那个曾经撑起村里一片天的倔老头腰身越来越佝偻,那双老寒腿越来越不中用;那个曾经泼辣干练、多才多艺的老妇女主任越来越健忘,甚至会忘记我的名字;那个临危受命的老书记,不知道什么时候,两鬓开始泛白。然而我也发现这三名老党员仍然在那个他们奉献了大半辈子的小山村里毫无保留的发挥着余热。
爷爷和大伯这两代人的那杯白糖水始终是干净的,没有掺杂任何的杂质。而哥哥也依旧爱喝简单的白糖水。现在,这杯白糖水传到了第三代--我的身上,作为政法干警的我一定不会让这杯白糖水掺杂任何的杂质。我知道我没办法永远的将这三名老党员留在我的生命里,我唯有将那杯白糖水放在心里最干净的位置。
传承了三代的那杯白糖水是甜的,是干净的,它在阳光下映射出了两代老党员胸怀百姓,一心一意跟党走的情怀,激励着新一代的年轻党员在建设祖国的伟大事业中努力贡献青春和智慧,肩负起时代赋予的责任与担当,坚定信念,勇往直前。
终审:陈光军 初审:罗富云 编辑:赵崑
本文系丽江市政法系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微型党课演讲比赛二等奖获得者段敏演讲稿
政法系统两学一做演讲稿
光荣与梦想
作者:周筠雨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在云南省丽江监狱270名党员中,他们是最年轻的。同龄人中叛逆、张扬、自私的个性在他们身上早已被入警誓言和入党誓词所替代,我们看到的是自信担当,成熟稳重。因为他们是监狱人民警察,他们是共产党员,他们头顶国徽,心中怀揣着光荣与梦想。
他们就是:云南省丽江监狱处突先锋。
自昆明火车站"3.1"暴恐事件发生后,丽江监狱党委高度重视,结合监狱实际选拔了60余名青年警察,于2024年1月成立了保卫监狱安全稳定的尖刀连----云南省丽江监狱处突先锋。丽江监狱党委书记政委李继远对处突先锋是这样要求的:"我们要加强训练,不断提高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和整体作战水平,关键时刻要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这对一群85、90后的小伙子们来说无疑是严峻的、更是残酷的。但小伙子们却以常人难以想象的意志力克服了训练中的种种困难。因为他们心中有一份鉴定的信念:我要争当优秀的监狱人民警察,争做优秀的共产党员。
2024年丽江监狱处突先锋参加了云南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系统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在集体荣誉面前,他们全体到8750部队参加集训。除了重复平日里的训练外,他们增加了一招制敌、反恐处突演练等高强度的训练。处突先锋们或许忘记不了那个大雨倾盆的下午。他们完成了手持五公斤重的警棍盾牌负重越野后,教官为了训练队员们的意志力,开始半小时的军姿训练。豆大的雨滴打在他们的身上,很快,所有队员全身湿透。突然"嘭"的一声,一名队员重重的砸倒在地上,教官立即将他扶起,只见这名队友脸色发青嘴唇发紫,磕伤了额头正流血,血掺着雨水迅速从脸颊滑落。但他只做了简单的伤口处理,起身就往训练场走。教官一把拉住他说:"受伤了就好好休息,干什么去?!"他坚定的说:"报告教官,军姿训练还有最后十分钟,处突队员一个都不能少!"全体队员不怕吃苦不怕流血的精神深深鼓舞着全狱警察职工。丽江监狱党委副书记监狱长杨永平在看望处突队员时这样说:"你们是好样的,处突先锋就是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最终处突先锋在全省岗位练兵活动中取得了团体第三名优异的成绩,并光荣的成为丽江市反恐力量中一支年轻的队伍。
除了艰苦的训练,特殊的荣誉,他们还长期默默坚守在平凡的工作岗位,无私奉献,诠释着忠诚担当。
就在几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某监区一名罪犯因突发疾病,需马上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就医。监狱启动了应急预案,需要处突先锋立即出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短短5分钟60名处突队员全部集合现场,并迅速分成了三个行动组。分别负责安保、警车开道以及看守警戒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该犯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保住了性命。对处突先锋来说,这是个平凡的夜晚。就是这个平凡的夜晚我们一名队员的妻子即将临产,家中多次给他电话都没有音讯。天快亮了,他拖着疲倦的身躯回到办公室,发现很多个未接来电。拨通电话听到妻子软弱无力的声音像是抽泣,小声的告诉他:宝宝和我们见面了,是我们的小棉袄,一切都好。他又惊又喜,打开微信第一张照片是个漂亮的小宝宝,粉红色的小脸,微微张开的小嘴,那睡眼惺忪的小眼睛。他心疼了。第二张看着到刚出生的宝宝温暖的依偎在妈妈的怀里,妻子憔悴疲倦的眼神,还不忘记像镜头努力挤了个笑脸。他心里一紧,一股心酸涌上心头。第三条写着:母女平安,放心!这一刻他再也抑制不住心中的愧疚,将整张脸深深埋进自己的双手,泪水无声的滑落。领导和同事们都让他快回家,他却说,生了就好,都平平安安的,天亮交班完我再走。
这个社会,总有一些人值得我们信赖。监狱人民警察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里,他们时刻准备着执行急难险重的任务,时刻准备着血与火的洗礼,他们是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虽然光荣不是炮火硝烟成就的英雄,梦想不是鲜血与牺牲铸就的辉煌,但这份光荣与梦想属于监狱人民警察,因为头顶的是熠熠生辉的金盾,胸怀的是铮铮铁血的誓言。此刻,我不禁想起云南省丽江监狱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时,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的情景。
我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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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人生价值观的演讲比赛,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实现核心价值观,寻找快乐工作的奥秘。
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会追问一个问题:什么叫做幸福,怎样才能得到幸福?这像一个旷古的疑问,似乎到今天仍没有被解开。这个问题难以回答吗?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的确是的,原因就在于,我们每个人在面对它时,都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会列出不同的标准。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又是非常容易回答的,它的答案只有一个:快乐。
我们每个人都有权追求快乐的人生,而且,我们理应追求它。但是我们生活中充满了不快乐。我们对工作任务伤神,我们抱怨工作压力大,我们抱怨工作条件不够好,我们对生活和工作中的很多方面都感到不满意„„我们就像一个完美主义者,但是,我们不是要求自己完美,而更多的是要求外部环境完美,能够让我们坐享生活的乐趣。这绝对是一个讽刺:你越是持有这种想法,你的人生就越没有乐趣,因为人生需要努力付出,然后才能收获。
常听讲:
工作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大主题。但工作是痛苦的牢狱还是快乐享受?这完全在于你选择什么样的心境来看待它,而不同的选择总是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
快乐的人生是我们自己创造的,快乐的工作则来自心态。当我们以快乐的心态投入到工作中,就会收获到工作的乐趣以及更大的工作成果——这是认知信念在起作用。
毛泽东主席讲,"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奥瑞利欧斯说:"如果你对周围的事物感到不舒服,那是你的感受所造成的,并非事物本身如此。随着感受的调整,你可在任何时候都振奋起来。"
我们每个人都知道,人生需要工作。设想一下:假如让你半年不工作,只顾吃喝睡,你会是什么感受?绝大多数人都会觉得无聊,都会觉得毫无意义,没有幸福可言。同时,如果你从来就不会在工作中获取快乐,也不会快乐地工作,你就不会获得成就,也不会获得幸福。所以,工作是幸福人生的大命题,我们要工作,而且要快乐的工作。核心价值观演讲稿那要如何才能快乐的工作呢?
首先,要改变对工作的看法。你要做的就是让自己明白:我需要把工作做得更好,这样我才能有成就感,我才会感到快乐。当你把工作做好后,快乐就会真正的来临。
其次,改变工作气氛。多点笑声,多点愉快的表情,你会发现工作状态非常的美妙,而工作效率也会更高,成果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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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演讲稿:践行核心价值
各位尊敬的领导,同事们,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践行核心价值 观做优秀人民警察》 。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 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 机关之一。作为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的职能部门,作为在这一部门工 作的一分子,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神圣使命,践行“忠诚,为民, 公正,廉洁,奉献” 的核心价值观, 争做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忠诚卫士。
所谓忠诚,即人民警察要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 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这是对人民警察的根本政治要求,也是人民警察 的灵魂之所在。忠于党,视党的事业高于一切;忠于祖国,筑就安全 稳定的社会基石,保证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长治久安;忠于人 民,全心全意服务人民,为人民利益无私奉献;忠于法律,与各种违 法犯罪做斗争。为此,我们要坚持不懈地用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科学 发展观武装头脑,始终保持民警理论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经受 住各种复杂斗争环境的考验。
所谓为民,即人民警察要时刻牢记并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宗旨,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与推动者,自我党建立之初,便与广大人民群众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血肉联系,是我 党的立身之基。人民警察自诞生之日起,同样与人民密不可分,热爱 人民成为人民警察最高的行为准则。作为人民的坚强后盾,我们要认 真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与人 民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为人民无私奉献。做到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从日常的小事做起,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共同 创建文明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 所谓公正,即人民警察要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办事,维护公 平正义。公安机关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的同时,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对于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 神圣权利与职责,我们要时刻将“公正”两字刻在心中,在提高自身 法律素养的同时,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在 百姓心中树立公正严明的形象,给予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 。
所谓廉洁,即人民警察要时刻注意拒腐防变,在工作和生活中做 到廉洁、清明。在光怪陆离、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中,人民警察将面 对较以往更多更复杂的诱惑与挑战。我们要正守本心,不被金钱、权 利、女色等所惑,不被自己的贪欲所吞噬,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不 以恶小而为之”,真诚履行自己的各项职责。 所谓奉献,即人民警察要具备无私奉献的精神。乐于奉献是当代 人民警察价值追求的集中体现,自从穿上这身警服,我们便要爱岗敬 业,从而做到精业乐业,不是把当警察作为一分糊口的工作,而是作 为一种职业以至终身的事业, 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不平凡的工 作业绩;我们要有不怕牺牲,敢于战斗的精神,在有效履行党和人民 赋予的职责使命中展现人民警察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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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同行们:
记得自己在上学的时候,就经常想象自己进入检察系统的那一时刻,怀着那份很美好的期待,带着那份对检察工作的热爱,认真地从事检察工作。在刚刚加入到公诉队伍的时候,内心总是无比激动的,同事们忙碌的身影总在我的脑海中挥之不去。我时常的问自己:是什么让他们如此细致认真地工作?在公诉科的这段时间让我知道, 是因为大家心中都有一份信仰,而这次主题教育的学习更让我认识到,信仰并非只是虚幻的字眼。
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使我感悟了何为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起来可为八个字:"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个字就是对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共同遵守的价值取向。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那么,结合自身实际,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舍虚浮之行,倡忠诚之德。有一种品德无论何时何地,都会受到人们的赞美;有一种品德,如果你拥有他,人格就会生化;有一种品德,她不仅是我们的立身之本,更是集体力量的保证。这种品德名为忠诚。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忠诚是检察官的命脉,在我们身边有很多这样的同事,当老人需要照料的时候,她们可能正在加班;当孩子需要温暖的时候,她们可能在外地查案。他们用自己的行动阐述着忠诚的含义!
第二,舍浮躁之气, 做到执法为民。"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初入工作的我们,在散发着青春气息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有些浮躁情绪。虽然检察系统的一线工作可以更为直接地诠释着忠诚为民的价值,但诸如案卷的整理、材料的上报--这些简单的小事也同样体现着价值。所以我们一定要放低姿态,清空个人的杯子,"多听、多看、多学",踏踏实实的一点一滴学习工作技能,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舍骛远之心,践行公正正义。"公正",就是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 每一个选择检察职业的毕业生都基本经历了 四年甚至七年的法律学习, 那么在这段学习时间内,大家都奉法律为信仰,追求公平正义。所以刚步入工作岗位,就急欲拿起法律的利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在真正的检察工作中,正义的实现不是仅仅依靠一个大案、要案的侦破、起诉来实现的,而是体现在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工作任务的细小环节中的。要明白,一个好的法律人不是一天或一个案件成就的,而是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我们应该舍弃好高骛远的心态,切切实实从基础性的工作中一步步实现法律理想。第四,舍散漫之风,得廉洁之习。"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 高校的学习和管理有着一定的自由度,很多同学读书期间因为疏于自我管理养成了散漫的作风。进入检察队伍,这种作风必须舍弃。大到工作纪律,小到生活细节。检察系统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工作、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必须自觉执行相关纪律。细节决定成败,习惯决定未来,生活中着装的规范、个人形象的整洁、办公用品的摆放等等细节无一例外地体现了一个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作风。 对于刚刚从学校里走出来的我来说,公诉的工作还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在人生转型之际,我们需要卸掉学生时代的光环,放下骄傲,虚心的向单位的前辈、师傅学习做人、做事。
最后,我想说的是,信仰是几代检察人手中传递的火把,这光芒将照亮我以后还很漫长的检察之路,在这条路上,个人得失已经无足轻重,因为置身这伟大的事业中我已感到无上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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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远
澳门大学中葡翻译学士、中文法学士、葡文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澳门的政治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取代《澳门组织章程》而成为澳门新的宪制性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正式生效。在《基本法》生效只有一年多时间内,一切工作都处于初步运作阶段,在实务操作上备受考验,当中无可避免地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个较为人所争论的问题是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废止了特区成立之前由澳督制定的法令,这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因为普遍意见都认为这有违法律体系延续原则。故此,本人拟对此课题进行分析、论述,期望能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一点意见。
二、概论
对于探讨本课题而言,有必要先了解澳门在回归前后的宪政制度。澳门回归前的政治地位跟现在已经有很大分别,在澳葡政府管治澳门时期,必然一提的是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在葡萄牙爆发的革命,这令澳门的政治地位起了实质上的变化,因为在一九七六年四月二日通过的葡萄牙共和国新宪法,已不再把澳门当作葡萄牙领土一部分,而是将澳门视为一个由葡萄牙管理的地区,并根据适合本地特点的章程来自治。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通过了《澳门组织章程》〔1〕,使澳门开始享有高度自治权,该章程主要规范了澳门的自治权,本身管理机关的权限、运作和组成,是澳门的根本____,澳门的任何法律都不能跟它有抵触。
《澳门组织章程》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同于澳门立法会通过的其它法律,因为只有葡萄牙共和国议会才有权对它进行修改,此外,它只是过渡性地引领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澳门组织章程》的适用,有其地区和时间上的限制;仅适用于澳门地区,及只适用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
关于澳门前途的正式谈判于一九八六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联合声明》)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签署。《联合声明》第二款第四项提到:"一九九九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第二项写道:"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附件一第三节则提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除与《基本法》有抵触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系由《基本法》,以及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它是一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的特殊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的各项权力,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其行使的权力具有从属性的特点──从属于中央的权力。它与中国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同之处,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都是中国这个单一制国家的组成部分,属于地方性质的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之处,在于它根据宪法的特别规定设立,实行与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比省、直辖市、自治区享有更高的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设立及运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而《联合声明》只是中葡两国政府间签订的国际条约,《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的关系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为了保证国际条约得到真正的执行,有关的国家一般要通过制定国内法,以保证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内得到普遍的遵循。特别是当国际条约明文规定当事国必须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就表明该国际条约必须通过国内法予以贯彻实施。明确规定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基本法》。
总括而言,在回归前澳门的宪制法律地位可分成三个时期:
1. 混合管辖权时期(1557-1846)──中葡法律制度同时在澳门适用。对中国居民适用中国法律制度,对葡萄牙人或其它外来人士适用葡萄牙法律。
2. 殖民政策时期(1846-1974)──葡萄牙法律制度扩大到适用于所有居民,同时亦存在一些适用于中国人的特别法律及自身的司法机关,并广泛接纳澳门的法律,尤其是在民事法律的范畴内,不但包括中国的成文法,也包括风俗习惯。
3. 政治自治及过渡期(1974-1999)──一九七四年的葡萄牙民主革命后,澳门的前途明显地转变为取决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达成的谅解。在这个时期内,澳门取得了广泛的立法自治,设立了立法会。该会自一九七六年起已出现部分民选议员。
自一九九九年起,澳门进入宪制历史的第四个阶段,这一阶段最少持续五十年,其间将会受到中国法制的影响,以及逐步纳入多元化的中国法制内。
三、法令和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
(一)法令的法律性质
回归前的澳门政治体制以行政主导为其特色。由葡萄牙总统任命的澳门总督,是澳门的最高行政长官,《澳门组织章程》第五条明文规定立法职能由总督和立法会共同行使。法令(decreto-lei)是澳督在行使立法职能时所制定的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而由立法会所制定的则称为法律(lei)。由澳督与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职能这一特色是承袭自葡国的宪政传统,只有对葡国宪政传统进行深入分析才能了解共同行使立法职能的实况。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主权机关应遵守《宪法》关于分立及互相依赖之规定。"当中确立了主权机关分立及互相依赖原则,该原则作为政治权力基本组成原则并未绝对采纳「权力分立」此一古典理论的主张〔2〕,这是因为考虑到国家权力在宪法层面上的分野并非绝对可以清晰地勾划出来,事实上,正如今天的现代公法学家所强调:"并非是对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力进行「分割」,因为国家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所能分割的只是国家的「职能」,并把该等职能分配予各主权机关行使。"主权机关分立在宪法上被视为主权机关与宪法所定的职能或事务之间关系的一个指导标准,因为把不同职能分配予不同机关行使,目的在于使国家的职能可更好得以落实。另一方面,主权机关分立亦是政治职能分立原则的体现,政治职能分立原则可以从三方面去理解:1)职能上分立──政治权力的基本职能的分立或独立化;2)机关上分立──由宪法所设定的主权机关的分立,并对之赋予主要职能或权限;3)人员上分立──主要是涉及不得兼任制度问题,以免主权机关出现「人员联合」。《宪法》以机关分立标准作为组织架构的出发点〔3〕。
职能及机关上的分立不但没有排除各主权机关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相反更以该相互依赖性作为职能及机关上分立的前提,这种相互依赖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主权机关的本身管治方式建基于主权机关相互依赖的复杂关系网上;2)在行使某些权限时要求各机关介入(例如:戒严的宣告;某些机关据位人或官职据位人的挑选、任命、撤职);3)将同一职能分配予不同机关(立法职能)。透过组织及职能标准(每一基本职能授予一个机关或主要据位人)而订定的分立及互相依赖宪法性原则,对理解「职能根本核心理论」(teoria do núcleo essencial das fun??es)尤为重要,根据该理论,任何主权机关不得获赋予一些已专门特定赋予其它机关的实质职能,意即任一主权机构不得介入已属于其它机关的根本核心职能。
《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体现了权限不可处分原则,当中指出任何主权机关、自治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均不得把权力「移转」予其它机关,但《宪法》规定「移转」时则除外。该原则是民主法治国原则的必然逻辑推论,假设权限是各主权机关权力的尺度,则不得透过「授权」或「移转」以破坏权限的宪法性划分。权力授予的禁止包括了狭义上的授权,更进一步亦包括所谓的权力移转(将据位人的权力确定性地移转予另一据位人);在宪法角度下,权限不可处分原则在实务上所产生的重要结果为:1)「全权」授予的禁止,政府藉此可要求行使任何权力或职责;2)一般性授权的禁止(包括宪法允许下的授权),一般性授权是指关于整体职能的授权(例如主权机关向地区机关作出一般性授权)。
另一方面,《宪法》亦接纳权限不可处分原则的例外情况,权力的授予须有明文的宪法性或法律规定作为依据〔4〕,《宪法》最典型的权力授予为共和国议会授予政府的立法许可〔5〕。而《宪法》第二百零一条明文规定了政府具有立法权限,当以机关职能标准去论述权力分立时,在分析多条宪法性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百条)后得知政府享有立法职能,这与政府的立法权历史演变不无关系。一九三三年《宪法》赋予政府很大限度的立法权限,与大部分民主政制相反的是,政府所享有的立法权是独立的(并非仅取决于共和国议会的立法许可)及普通的(并非只在例外或紧急情况下立法);而十九世纪时期的《宪法》(constitui??es oitocentistas),按照代议制原则及权力分立理论,却完全排除了政府享有立法权,且不接受立法授权,因此行政当局颁布的法规因侵夺立法权而被讥为"独裁"法例(legisla??o de ditadura)。一九一一年《宪法》一方面重申议会立法职能专属原则,另一方面却又订定向行政当局作立法授权的规定。一九三三年《宪法》初版并未根本地修改一九一一年的宪法制度,只是在紧急情况或议会休会期间〔6〕才许可政府立法。一九三三年《宪法》实质上让政府占有了整个立法权,并几乎完全夺取议会的立法职能,直至一九四五年修宪才对此情况作出规定,政府可在各领域进行立法,但不包括一直仅保留予议会的领域,然而,在有授权的情况下则除外。一九七六年《宪法》不但没有废除承袭自一九三三年《宪法》的制度,相反更扩大了保留予共和国议会的立法事宜范围(初版第一百六十七条),一九八二年修宪继续遵循这路线,并设定了一个绝对保留予共和国议会的范围,且对立法许可设定更多限制(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而一九八九年修宪亦只稍为扩大保留予共和国议会权限的范围,由此可见政府享有立法权限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综上所述,第一百一十四条所指的权力分立是权力在宪政上的分立,并非是权力的社会分立。权力社会分立新发展所带来的问题──「新议会政治多元主义」,「新行业合作主义」,是与政治党团多元主义、对经济进行独立的规范和社会协调形式有关,虽然这些问题在政治层面上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应与权力分立的宪政原则混淆。
《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范性行为)是整部《宪法》的关键规定,首先体现了民主法治国所固有的若干基本原则:渊源等级原则、法律类型法定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虽然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标题为「规范性行为」,但明显地是一条关于规范性行为渊源的规范(行为渊源),亦是一条《宪法》订定的规范性行为效力的规范。该条订定了各种立法行为类型或立法行为与立规行为之间的层级关系,以及作为对立法者在草拟法律时的一种宪法性约束,此外,除了层级传统原则外,亦强调了权限原则作为第二个规范结构的指导性原则。该条将规范性行为分为两类:1)立法行为;2)立规行为。立法行为包括三种形式:共和国议会法律、政府法令、自治区议会立法命令;而立规行为其中一类为规章命令。
在低于《宪法》的规范性行为中最主要的是立法行为──法律,然而「法律」一词在整部《宪法》中是一个具有多义特色的词,分别有三种不同意义:1)一般意义,包括共和国议会法律、政府法令及区立法命令(《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五、六、七款);2)共和国法律意义,指法律、法令(同条第二、三款);3)狭义上形式法律,指仅由共和国议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为"法律及法令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影响组织法有较强之效力,且不影响使用立法许可而公布之法令、以及充实法律制度大纲之法令对其相应法律之从属性。"该款规定了共和国议会与政府的立法行为的对等规范性地位,一般原则是法律与法令在形式、效力上平等或对等,法律与法令原则上可各自或相互进行解释、中止或废止,因此,政府法规不是次级法律且不从属于法律,反之亦然。
回归前澳门的宪政模式基本上仿照葡萄牙的宪政模式。澳督所具有的立法权限大致可分为四类:
1. 一般权限──总督有权限就非保留予葡萄牙主权机关或澳门立法会的事宜,采取立法行为(《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
2. 竞合权限──总督及立法会均有权对《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所规定的事宜采取立法行为 。
3. 获许可的权限── 总督倘获立法会许可或于立法会解散期间,得就原保留予立法会的事宜采取立法行为(《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4. 专属权限──仅总督有权限充实葡萄牙主权机关所制定的纲要法,通过执行机关架构及运作的法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三款)。
而立法会的立法权限则分为:
1. 竞合权限──总督及立法会均有权对《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所规定的事宜采取立法行为。
2. 相对保留权限──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仅立法会就有关事宜采取立法行为,但该会得透过立法许可,将原保留予立法会的立法权限授予总督,以便总督代其就特定事宜于限定期间内实施立法行为。惟于立法会解散期间,总督无须倚赖立法许可,亦得就有关事宜制定具法律效力的规范。
3. 绝对保留权限或专属权限──《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宜,在本质上是立法会的固有事宜,故仅立法会有权限就该等事宜制定法律,换言之,总督既不得透过立法许可,亦不得于立法会解散期间代替该会就有关事宜立法。该等事宜包括:议员通则、选举制度(例如选民要件、被选要件、选民登记、选举能力等)、对间选方面之社会利益代表之界定、选举程序、选举日期等等。
(二)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
《基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另外,该法第七十一条(一)项亦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仅由一个机关行使。根据《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首长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制定行政法规是行政长官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制定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长官所具有的权力为制定规章权限(poder regulamentar)而非立法权限,所以行政长官的行政法规仅是实质法律(lei material),并非是实质兼形式法律(lei material e formal)。
行政法规〔7〕是行使行政职能时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8〕。普遍学者均认为「行政法规」是一集合名词,现在将它作为一个特定名称来使用是不适当的,现引述有关学者对「行政法规」这一概念的见解:
"1)必须从《基本法》的整体规定,尤其是结合关于「政治体制」的规定,来理解行政法规。2)从本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来看,行政法规是个集合概念;一方面,她是指回归前总督颁布的训令及对外规范性批示;另一方面,她是指回归后行政长官行使《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之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3)《基本法》其它各章中涉及行政法规者均是指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4)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特区法规体系中的一种规范形式,是政府制规权的重要体现。5) 特区成立后,在运作层面,行政法规祗是特指行政长官制定者。"〔9〕 "第二,忽视《基本法》所用之名称及术语大多数为泛指名称,此乃同《基本法》之性质有关(《基本法》是一部原则法律,细则性内容有待立法机关充实)。典型例子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及(五)项述及之「行政命令」及「行政法规」,皆为泛指名称,然现在郄作为专有特定名称使用,继而出现第_号行政命令、第_号行政法规之情况。" 〔10〕
总体而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的形式是多元化的,这是因为行政职能的性质及活动多元性所致,其行为一般可分为:命令、训令、章程、批示、政令、指引、通告、指示等。在特区政府成立前,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形式主要有:训令、章程、批示。顺序排列为:
1. 训令――指履行行政职能最庄严的形式,内容通常是针对特定具体情况。
2. 章程――由具有普通性及抽象性的规范组成,必定以法律为依据,即只有法律明文容许的情况下方得制定行政规章。
3. 批示――通常指针对具体情况而作出的决定,一般以法律或行政章程为依据,故其地位必定从属于法律或章程。
由于有法律明示规定上述行为的等级排列及所包含的内容,故在出现冲突时,亦较易解决问题,一般采用:层级高之规范优先于层级低之规范,如冲突的规范属同一等级(或称"位阶"),则新规范胜于旧规范。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规范性行为的位阶
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中,各种法律规范都冠以不同的名称以区分其性质,且它们之间是按一定的等级排列,这种法律规范的等级关系称为"法律位阶"。在法律效力的角度下,法律的等级排列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层级较低的法律不得抵触层级较高的法律,而层级相同或较高的法律则可废止、变更层级相同或较低的法律,从而确保了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及安定性。分析《基本法》的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一)项、第五十条(五)项)后,得知特区的法律规范的排列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为:
1. 《基本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行政命令;
5. 规范性批示。
而在特区成立前的澳门法律规范按效力的高低排列
1. 适用于澳门地区的葡萄牙宪法规范;
2. 一般国际法及法源条约;
3. 澳门组织章程与效力高于澳门地区所制定法律的葡萄牙法律;
4. 澳门立法会法律与总督的法令;
5. 形式为训令的行政规章;
6. 形式为批示的行政规章,及地方自治团体、行政公益法人与被特许实体所发出的行政规章。
在葡萄牙法律体系内,《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1. 共和国议会法律与共和国政府法令有同等效力;
2. 但共和国议会所通过之组织法(狭义者)对其余者(即议会法律与政府法令)具较强之效力,即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
3. 政府行使立法许可或充实纲要法时所制定之法令受有关之立法许可法律或纲要法律约束,即该等法律之效力较高。
在澳门法律体系内,《澳门组织章程》没有相应于上述制度的规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等之规定,立法会依法行使立法职能时所制定法律的效力,应与总督行使立法职能时所制定法令的效力相同,但总督行使立法会授予的立法许可,或充实立法会通过的纲要法时所制定的法令,则不得与有关立法许可法律或纲要法相抵触〔11〕。
虽然《基本法》第六十七条指出特区立法机关是立法会,但没有指出立法具体所包括的内容,所以很难界定立法权与立章权之界限,因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五)项规定 "特区政府有权草拟行政法规"。
至于行政法规与行政命令的位阶问题,亦是一个颇值得探讨的内容。《基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第3/1999号法律(《法规的公布与格式法》)第三条规定"下列者须公布于《公报》第一组,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1)法律;2)行政法规;3)立法会决议;4)行政命令及行政长官对外规范性批示;"。经分析以上两条条文规定得知,行政命令和行政法规在《基本法》的排列顺序明显与第3/1999号法律第三条所排列的不同(将行政法规先行排列,之后方为行政命令)。行政法规与行政命令在内容方面有根本分别:前者是针对抽象情况,并适用于普遍相对人而非特定相对人;后者则以某个具体情况为对象,亦有特定相对人。再者,行政命令必定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为基础,即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法规或法律预先容许情况下方能制定行政命令。因此,行政法规在位阶上较行政命令为高。
五、行政法规与法令在法律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
《基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只有立法会才享有立法权限,这有别于回归前所奉行的立法制度,《澳门组织章程》第五条规定澳督与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职能,但是《基本法》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明显地排除了行政长官享有立法权限的可能性。
《基本法》第八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其它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而「澳门原有法律」此一概念应理解为:"1)澳门原有法律在形式上表现为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澳门已存在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除这些法律外,不存在其它任何可以划定为澳门原有法律范畴的规范。2)澳门原有法律在范围上专门指特别行政区成立时予以保留的既存法律,而不是指全部澳门现行法律。" 〔12〕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体系延续原则。
依照《基本法》,澳门现行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得以继续适用必须符合两个要件:第一,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具体而言,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制度方面与《基本法》规定相冲突的法律,都应予以废除和修改。第二,未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作出修改。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这是专门规定有关废除和修改法律的程序。换句话说,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现行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废除者外,均作为澳门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如发现有法律抵触《基本法》,则可将其修改或停止生效。修改的原因则不仅是与《基本法》相抵触,更多的可能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和法律随社会发展而须要不断更新。
《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13〕规定:"澳门原有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换言之,如有关法律或法令有需要予以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须透过法律位阶较高或相同的形式为之,即须透过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法律将有关法律或法令予以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因为法律与法令是处于同一位阶,具有同等效力,如欲废止法令,必须要以立法会的法律为之,绝不可由行政法规为之。
然而,由于观点与角度的不同,这问题直到现在仍成为一个争论点。尽管基本上都认定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令的效力,其中就有学者认为"《基本法》中的行政法规概念是一个专有名词,它不是指行政方面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好似集合名词,而是特指由行政长官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澳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基本法》、法律的一个规范性文件的等级。其制定的主体是行政长官,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它规范性文件。" 〔14〕然而,有些学者却认为:"6)行政法规与法令的关系:在法规体系的位阶排列上,行政法规低于法令(参见《基本法》第八及第十一条);但基于整个法规体系基础的宪制性变更及其它因素,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用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法令。7)根据上述宪制性变更应将法令的适用与修改分别处理:基于原有法律不变的原则,在适用上确认法令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基于《基本法》已经取代《澳门组织章程》,构成新的宪制基础,可以对修改法令采取「双轨制」。即,立法会以法律修改及行政长官以行政法规修改。8)修改法令采用「双轨制」的法律依据……" 〔15〕。这是其中一种意见。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由于过去大部分法令的内容仅涉及行政事宜,虽然以法令的形式进行规范,但仍可由行政法规废止,可是,同时又认为在法律位阶的角度下,是不能由行政法规废止法令的。上述两种意见明显地都是基于政治考虑而主张行政法规可以废止法令的立场。另外,某些学者则从法律解释角度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可由行政法规废止法令,其中有学者在解释《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后得出以下结论:"至于修改的机关只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即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依法定程序修改原澳门立法机关的法律、法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修改原由澳门政府颁布的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6〕亦有认为︰"如有关法律或法令有需要予以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则须透过法律位阶较高或相同的形式为之,即须透过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法律将有关法律或法令予以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然而,根据《基本法》的某些具体规定,似乎上述的法律保留原则有例外情况,例如《基本法》第九十二条及第一百三十九条,《基本法》已明确授权政府分别‘可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规定’及‘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 〔17〕
对以上问题本人有以下见解,本人认为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政府具有这方面的立规权限是清楚无误的,但仅在以下情况行使:当有关法令因被法律废止而出现法律真空(vacuum legis)时,政府方可以行政法规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去填充这真空地带,又或政府可透过行政法规去制定一些与该法令有关但与之无抵触的规定。其实这问题的原理可类推适用至另一类似情况,在只有立法会才享有立法权限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所分析的法律位阶,如认为国际法在位阶上高于立法会的法律时,则立法会的法律不能抵触一般国际法的规定。综上所述,上述情况其实是涉及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第一,政府按照《基本法》规定具有制定规章权限是不能置疑的。第二,虽然具有这方面事宜的权限,却不代表可制定一些与法律位阶有冲突的规定,即以行政法规废止或修改法令。在理论层面上,明显地「行政法规可以废止法令」已成为一种主流意见,在实务上亦无可避免以此主流意见为依归,结果出现在立法过程中,造成了若干违背法律体系延续原则的个案,兹列举
1. 第11/1999号行政法规;
2. 第6/1999号行政法规;
3. 第30/__号行政法规;
4. 第36/__号行政法规;
5. 第5/__号行政法规;
6. 第6/__号行政法规;
7. 第80/__号司长批示废止十二月二日第293/96/ m号训令。
六、问题的解决方法
经过上述分析后,相信大家对问题基本上已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现拟就此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法。方案一:行政长官透过法案向立法会建议,后由立法会以法律形式废止法令,这样便符合了由位阶相同的法规废止处于同一位阶的法规的原则。方案二︰修改《基本法》,这是一种最彻底的解决办法。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法对《基本法》作出修改:1)修改立法制度,赋予行政长官立法权限,由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职能,这样做不会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模式,即行政长官除了仍具有原先的提案权外,还主动地就有关事宜进行立法;2)将「法令」降格为「行政法规」,把原先由澳督制定的法令效力规定为只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那么,行政长官便可以行政法规废止有关法令。在《基本法》中并无明文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但基于法律体系延续原则及学理上对法律位阶这问题的一贯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其实我们可以仿效中国大陆最近颁布的《立法法》第七十九条〔18〕的做法,就是在《基本法》中明文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结论
澳门的宪政地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一个由葡萄牙管治的地区转变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虽然作为澳门根本____的《基本法》确保了澳门的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宪制上的转变肯定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基本法》的生效时间尚短,在各个方面都存在一些有待改善的地方,只有透过不断的实践,才能真正认识到《基本法》在操作上所出现的问题。目前因《基本法》而产生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是:行政法规废止法令的可行性。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只由立法会行使,行政长官并没有立法权限,行政法规是行政长官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属实质兼形式的法律,他所行使的只不过是立章权限并非是立法权限。而澳葡时期由澳督所制定的法令是实质兼形式的法律,因为当时是由澳督与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权限。从法律位阶上来看,澳督的法令与立法会的法律是处于同一位阶,而行政法规则处于两者之下,层级较低的法律不能废止、修改层级较高的法律。因此,在法律角度下,行政法规基于其性质、效力是绝不能废止法令。这是本人对此问题的看法。
另一方面,「一国两制」毫无疑问是解决澳门问题的伟大构想,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一国两制」的政治制度较联邦制为优。在「一国两制」实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困难、障碍亦是正常的,因为每一种建制都要经过不断实践、不断改善才会运作得更好。然而,目前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所出现的问题,个人认为只有以务实、客观、持平的态度去认真处理好每一个问题,才能使「一国两制」的精神能真正得到贯彻,亦只有这样,「一国两制」这一伟大构想方具实质意义。
定稿于__年11月13日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不得删改。
e-mail:ccuho@ok3w.net
注释:
〔1〕经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第2/97号修正案修改。
〔2〕指为了避免因"权力"或"职能"仅集中在一个机关或一个人身上而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因而把行政、立法、司法权或职能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专属行使,它们之间绝不互相干预及互不隶属。
〔3〕见《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中提及「主权机关」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主权机关分立及互相依赖原则以机关分立作为标准,然而该原则并未摒弃以权限分立作为指导思想。关于权限分立见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
〔4〕见《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b项。
〔5〕见《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e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6〕议会的休会期较运作期长。
〔7〕某些在内容上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行政长官批示、行政命令亦属广义上的行政法规。
〔8〕行政长官批示、行政命令、行政长官公告为行使行政职能的其它表现形式。
〔9〕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讲义,第5页。
〔10〕冯文庄,《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学生会,第44页。
〔11〕基此,虽然《澳门组织章程》对上述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原则与精神应直接约束本地区立法制度,换言之,有关法令的效力较相应的立法会法律为低。
〔12〕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68页。
〔13〕经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而公布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第一组。
〔14〕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澳门基金会,__年,第163页。
〔15〕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讲义,第6页。
〔16〕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69页。
〔17〕黄显辉,《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学生会,第37页。
〔18〕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参考文献:
1. 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2. 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澳门基金会,__年。
3. 黄显辉,《澳门政治体制与法渊源》,东方葡萄牙学会,1992年。
4. 《澳门的宪政制度及司法组织》,法律翻译办公室,1995年。
5. 《法域纵横》总第五期,法律翻译办公室,1998年。
6. 《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__年。
7. 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讲义(纲要),发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
8. 赵国强,《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发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
9. prof. doutor jo?o castro mendes, 《introdu??o ao estudo do direito》, lisboa, 1994.
10. j.j.gomes canotilho, vital moreira, 《constitui??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 anotada》, 3a edi??o revista, coimbra editora,1993.
原文曾被收入《法域纵横》第十期。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与法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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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非常有幸地走上这三尺演讲台,与这么多年青上进的税务干部一起展示才华,证明能力,阐述观点。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我的个人经历,我是一九九四年税务机构分设时,分到博乐市地税局工作,时任市局管理科科长,一九九六年担任纪检员一职,分管业务科和稽查局工作,一九九九年八月调任州局征管科科长,负责征管科工作,二一年任州局业务科科长,负责业务科工作至今。几年来,无论是税政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还是纪检纠风,无论是在市局,还是在州局,本人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秉公执法,严格律己,热情服务于纳税人。
地税分设以来,本人多次被为市地税局先进工作者,博乐市优秀党员,年被市政府评为十佳执法员,在州局征管科和业务科任职期间,所主持的各项工作均名列全疆前列,多次受区局通报嘉奖。
本人这次参加竞聘的第一志愿是税政法规科科长,让本人填报这个岗位的直接原因是本人有能力、有信心在现有的基础上将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做的更好。
在谈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职务的优势和工作思路之前,本人想先谈谈竞聘这一职务的劣势。
年龄相对较大是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主要劣势,年龄的问题在本人参聘之初可以说是最大的心理障碍。在看到区局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文件时,本人也想过不参加竞聘或者享受区局的优惠条件告老还乡。
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优势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一、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本人参加工作以来,从事财会工作年,从事税收工作年,在税务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税政法规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说对这方面的工作非常熟悉,本人在市局工作时主要负责集体财务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的税政管理,主持制定了《博乐市地税局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博乐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客货运输市场税收征管办法》等规定,使市局的税收征管更趋完善,到州局后主持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考核管理办法。从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自汇自缴以来,本人亲自主讲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培训,年本人主讲了对党政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培训,年主讲了对水利系统的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等。因此,本人尽管年龄相对较大,但经验丰富,能熟练掌握现行税收法规,业务水平较高,对税政法规科各项职能设置,非常熟悉并且熟练,主持税政法规科工作可以说是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二、德能双过硬,一颗赤诚心。
税收工作是一项执法行为,税收工作直接面对的是纳税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税收工作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税务人员的执法形象、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反映了税务部门的形象,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因此仅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是不够的,必须要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过硬。本人从参加税务工作以来始终不忘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建设,自觉地将自己的形象作为税务部门一个窗口,自己要对自己所承担的那份形象负责。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待纳税人热情细致、耐心周到,始终坚持善待纳税人就是善待自已的观点。如果此次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成功,本人将一如既往地追求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双过硬这一目标,并且会严格要求本科室人员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整个科室成员都成为德能双过硬,适应形势,符合时代发展的新时期税务人。
本人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从在党旗下庄严宣誓的那一刻起,就将这颗滚烫的赤诚之心献给党的事业,无论在任何时刻,任何工作岗位上,也无论此次竞聘的结果如何,本人一颗赤诚之心都将献给我所热爱的税收事业。
三、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
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在区局的文件中归纳为八项,这些都是税政法规科所必须做的本职内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则远远不止这些。除此之外,税政法规科的工作还必须体现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的特性,这是征管法和现行征管体制所要求的。税政法规科负责地方各税的政策业务管理,不只是简单说明对什么征税,按多少征的问题,还要搞清如何征、怎么查。
随着新征管软件的启用,网络运行的深入,信息工作将成为各项工作的先行军,税政法规科应当将最新的税收法规通过信息科公布,将税政法规管理与信息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发挥更大作用。按照税政法规科的职能要求,就必须将税政法规科放在一个洞察全局、高屋建瓴的位置上去展开工作,因此,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将不再是过去的一种简单配合,而是将各业务性科室融合起来。同时,税政法规科还负责对区局税政法规工作的上传下达,报表总结报送,接受上级检查,对
税政法规科科长竞职演讲稿第2页
下级局的税政法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等工作,因此协调上下级也是税政法规科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上下级关系协调处理的好坏将影响全州整体的税收工作。
四、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
全州税收工作的进步关键体现在县市局工作的进步上。而县市局工作的进步则最终要落实到一大批热爱税收事业,道德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中、青年干部肩上,做为税政法规科的科长更有责任和义务,将自己的工作经验传授给他们,同时要擅于学习、总结、汲取他人的工作经验,其他地州的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并将这些经验及时的传教给基层干部,如果本人此次竞聘成功,本人将亲自定期到县市局蹲点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与县市局的干部共同工作,互相学习,共同使博州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不可能干一辈子,工作经验是一点一滴积累总结出来的,经验是自己的,也是大家的,在位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传给别人,承上启下,承前启后,这样才能使我州的税收工作持续稳步的发展,才能使我州税收工作不落后于其他地州。今天,我在竞聘演讲中提出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一个要求,同时也把这句话送给所有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让我们共同关心、支持、帮助身边的同事,让不强的变强,让强的更强,在整个博州地税系统营造一种传教帮学带,后进赶先进的积极向上、团结一致、好学实干的工作、学习氛围。
五、老骥伏枥忘天命,无须扬鞭自奋蹄。
在市局、州局任职多年,但真正的参加竞聘还是头一回,心里的紧张不亚于参加竞聘的每一位,以前站在这里讲,是给纳税人讲课,别人从我这里学到知识,解决疑惑,今天站在这里讲是演讲,是介绍自己,阐述观念,接受评委和大家的点评。从徘徊不定到决定应聘,从不自信到自信,多少也有一些壮犊搏虎易,老骥伏枥难的感悟。总之,不论此次是否能够竞聘上,都对我本人是一个历练,从某种意义上讲,参加竞聘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成功。既使我没有竞聘上,我也决心一如既住地在任何工作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支持年青干部做好各项工作,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在工作中应当忘掉自己已是知天命的年龄,要敢于和年青人比拼,毕竟税收工作是我最热爱事业,我愿永远为之奋斗!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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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民间俗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法治社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利人来说,乃是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裁判义务,将写在裁判文书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中的权利,因此,从严格意义来说"还债于民,兑现白条"就是执行法官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如果权利人的权利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文书上,就是"法律白条"。我们常常说: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而现实中,困扰法院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就是执行难。执行工作上不去,人民法院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没有完成,权利人的权利没有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就强烈。今天,在这里我给诸位演讲的题目是:还债于民,兑现白条——执行法官的神圣使命。
演讲者定位于"还债于民,兑现白条"的执行法官与共和国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一样,有着相似之处:他们都是"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而不是普通的公务人员,理应是社会的精英阶层和国家的栋梁之才。孩提时代我曾羡慕以后能够成为一名人民法官。进出法学殿堂,长大后,我便成了你--一名"共和国法官"。
曾记得:初为"法官"之际,那油然而生的自豪,以及那为国为民的铮铮誓言。仿佛"天降大任"于我,仿佛"修身、持家、治国、平天下"--舍我其谁?坚信你只要尽心去做,就必然能开创一片晴朗的法治天地,就会排忧解纷,使世界变成美好的人间。但埋首其中,您就知道,一切的一切,决非您想象的那样简单,我们社会上,所有的人,所有的事,无不处在平衡之中。作为一个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这时候,你才会懂得,"还债于民,兑现白条"该是怎样沉重的分量。法官,在我们中国,它是一个很辛苦、很清平的职业。法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的品质,因而法官的伦理道德修养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具有悠久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以儒家学说____传统文化要求人们能够知礼仪、明廉耻、有良知、诚实、信用、正直、不骄恣贪惰、奢侈放荡等,所有这些作为普通人应当具有的美德,法官显然更应具备。除此之外,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还必须遵循一些基于自己的职业要求而应具备的司法伦理道德,而执行法官在这点上尤为突出。
曾记得:"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执行局收到一封让人既心酸又愤慨的求救信。方善林老人在信中称:"我一个古稀老人,儿子媳妇住着高楼,我却蜗居在一间屋棚里,无人管无人问,我仅靠捡垃圾勉强维持度日。现我唯一的活路只能是求助于法官,磕请你们救救我!"面对这一处在生命边缘挣扎的老人的信,我们的执行法官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撼。院长吴大圣对此案作出重要批示并就执行工作向社会作了郑重承诺:"法律文书写得再漂亮,如果不能把它规定的权利义务变成现实,那将无法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司法的公正。我们将以执行工作为突破口,提高执行能力,规范执行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了兑现这一诺言消灭法律白条,推动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8月9日,时值高温酷暑,我院夏季集中执行专项活动正式开始,一张执行大网向辖区的各个角落撒开。
曾记得:在杞梓里、在许村、在王村、在街口----在歙县辽阔土地的每个角落,一支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在警灯闪烁、警笛长鸣中奔向各个骨头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我们的执行法官:或行进在狭窄崎岖的基根路上;或头顶盛夏烈日、身冒着39度高温、翻山跃岭;或为了等候当事人、潜伏待命;田间地头、蜈蚣岭出现了他们的身影-----艰苦的环境、玩命地工作,执行法官没有怨言,因为他们心中只有一个信念:还债于民,兑现白条!
阳光总在风雨后。正是执行法官的忘我工作,方善林老人赡养案、项守智和方守进诉毕文龙相邻通行纠纷案,程桂仙诉宋东仙损害赔偿案、胡宏柱诉章某债务纠纷案等一批"骨头"案件得以执结。执行活动,在当地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许多债务人听到消息后,或找到债权人执行和解,或到法院请求自觉履行义务。截止9月底,我法院集中执行活动圆满结束。活动中,我院出动警力300余人次,执结各类疑难案件26件,被实施司法拘留和罚款的6人。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我院执行局长此以往的执行必定优化全县的执法环境。这不仅是执行工作的最终目标,也正是党委、政府及社会所有公民的希望所在,民心所在。我院全体执行法官正为此不懈努力,积极奋斗着,他们将努力开创歙县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我们将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为饱满的热情,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全力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年经天,若逐鹿中原,此间无限情和怨,与谁清算?"
"还债于民,兑现白条"--------执行法官的神圣使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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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初召开的河北省"两会"到现在,河北省一个红头文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间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据)
从现有的评论来看,许多作者除聚焦原罪能否赦免外,还对河北省政法委作为一个党委部门机关是否有权制订这么一个文件提出了质疑。《南方都市报》载《三问不追究民企"原罪"》一文中问到:"河北省政法委有权决定不追究民营企业主的"原罪"吗?"
的确,纵观河北省政法委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通篇都是"不得""、"一律不得"、"不得随意"等字词,绝非有的网友所说如同美国总统发表的可作为国会立法的指南的国情咨文,而俨然是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或就是法律本身。如该文件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又如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党政分开、司法独立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方针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员。政策不等同于法律,法官在司法中可以参考政策,然而政策绝不可代替法律成为强行性的规范。政策要在司法中得到强制性的执行,就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上升为法律。
河北省政法委决定的出台,在笔者看来,绝非仅仅就涉及到原罪能否赦免的问题,而是在新时期对我们党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依法治国战略的口号提出的今天,我们是沿续过去的简单就个案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或是就某类案件作出强制性规范,还是在思想、政治、组织上加强领导,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执政党的意志。制订法律是立法机关的事情,行政是政府的职权,司法是法官在法律范围独立的判断,党委部门不能也不必越庖代俎。
其实,河北省政法委要体现对原罪赦免或从轻的政策方针,完全可以出台相当于任意性规范的指导意见,而不是制订如同强制性规范的决定,或者将有关意见提交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规范本辖区的司法、执法活动。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把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ok3w.net tao9928@ok3w.net
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河北省政法委文件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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