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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们正处在重要的成长时期,此阶段的行为习惯决定着我们的一生。同时也是最容易犯错的一个阶段。依赖便是一个最大的误区,我们应告别依赖,学会独立。
如果我们不自立,我们就会形成依赖,就会堕落。一个民族只有自立才能强盛。中国之所以会从一个任人驱使的傀儡逐渐变得强大,是因为我们自立。我们国家自立,我们有自立的领导人,我们有自立的人民!我们懂得依赖只会使国家更加的落后。近代时期,我国努力发展,购进了许多的军事设备,但我们从不直接照搬,我们有自己的思想,自己创武器。正因为中国的自立,才让中国的发展速度让这个世界都吃惊。
我们从小就有一个家,家是我们成长的摇篮,但是鸟儿就要学会飞翔,我们终究是要离开这个家,走向社会。我们不能再像以前一样"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小姐少爷生活,我们要独立,不能再依赖着我们的父母与家庭,依赖只会使人产生思想上的惰性,什么都想着让别人来做,不劳而获。这样的人只会是社会的负担与累赘。只有自立,我们才能立足于社会。
我应积极向材料中的主人公学习他的自立思想,不要总是依赖着父母,告诉父母我们需要自立,在父母的帮助下学会自立,为以后生活打下基础。我们处在学习的紧张时期,学习固然重要,但学习后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能在社会上更好的生存,独立是在社会上立足的根本啊。自立是要独立自主,自己承担责任与过失,但也不意味着拒绝他人的任何帮助。我们应从小事做起,告别依赖,学会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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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女性,就会想到柔弱,不堪一击,不能成大业,等等代名词,因为在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制度的摧残,早已把女性定位成弱势群体,可如今,我们不再受非人制度的压制,怎样做才能自立自强,我个人觉得有如下几点:
首先,我们要树立足够的自信心,女人是很容易自卑的群体,因此,我们就要发现自己身上的美,先从外表上说,没有哪一个漂亮的女人没有缺陷,更没有哪一个漂亮的女人不会老,所以,你应该明白漂亮乃身外之物,你可能眼睛不漂亮但是鼻子挺拔,你可能对自己身材不满意可是你五官端正,多去关注自己优秀的地方,就会很容易找到自信.再说内在,有很多女人,长的一点都不漂亮,甚至一般都算不上,为什么,给别人的第一眼影象是,这个人好有气质,一个内在丰富学识的女人和一个绣花枕头是很容易去分辨的,不要因为自己长相一般而自卑,相反漂亮的女人也没什么好骄傲的,当别人称赞你时除了漂亮再也找不到第二个形容词的时候也很可悲!所以,应该先发现自己身上的闪光点,我们不漂亮但我们有技术,我们不漂亮但我们很温柔,好相处,我们这辈子不能住城市但我们把子女教育好,让我们的子女去改变等等,用我们对老人孝道和对子女的关爱来丰富自身的内在美,内外兼修的美才是健康的美。如果你看透这一切,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如果你不慕横财,不服邪恶,脑中有才智,手中有勤劳,你就可以是一个活的很滋润很潇洒,永远年轻漂亮的小女人!
其次,现代社会的女性,应该有一份稳定的收入,能够经济独立。以前,女人是在家相夫教子的,操持家务的,半个世纪前,东方女性就从法律上获得了与男人相等的权利,而且把男女平等,财产平等享有,婚姻自由写进了法律,因此,现代女性更应该在劳动中磨练自己的意志锻炼自己的品格,不管一年能挣多少钱,挣多少都是自己辛苦挣来的,总比伸手向男人要强百倍.当然我们有的女同胞把财产全部聚为己有,也是不可取的,生活中,男人也应有尊严,有自己的空间,一个家也是一份经营,管理不好,也会破产。我讲的经济独立,是支配权的独立,而不是不和谐的管理。但是我们自己的劳动收益自己完全可以支配,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用来完成对老人的赡养和投入子女的教育等等,但不要做违法的投入。去搞建设,搞种植,去加工、销售,通过这些环节,我们还可以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不断地学习,与时俱进,就不会像我们现在的部分人,从来没有进过城,更别谈到过北京,现在国家对农村的政策越来越好,辛勤劳动,就不会与世隔绝.,生活也会有滋有味。
再次,女性要活的有尊严!被金钱和男人迷惑的女人总是最先掉下陷阱,女性自身的弱点容易造成依赖性,依赖生活的男人,依赖男人的生活,很多女性从一开始就颠倒了自己的是非价值观,以自己用美色换来的奢侈生活为荣.每一种花都有花期,就像女人的青春一样,有多少人会去留恋残花?有多少男人会去给老了的你金钻宝马?当你明白了,为时已晚了。很多的女人都在抱怨着这个世界不公正,为什么把女人生就这样脆弱而不堪一击,能够得到爱恋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承受着太多的伤害。而事实上,女人应该活的更有尊严,女人也需要讲求自我,不要总是去想一辈子嫁了个好男人,就可以无忧无虑的过上幸福的生活,一个女人这辈子幸福与否,绝不单单只依靠这些,很多事实证明,女人一旦失去了自我,就会很容易失去幸福的感受,作为女人,应该学会做个强者,有自己的能力独当一面,即使遇到困难也不会哭天喊地,非要男人来帮助。
人贵在讲求现实,面对现实,作为女人不应当因为自己的弱小而认为自己就应该受到保护,殊不知你需要的保护会不会有人诚心给,会给多久呢?在男人面前,女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弱小而自觉得到呵护是必然,一个男人会真心真意的情愿爱护你一辈子,绝不是因为你的弱小,而是因为你有他爱你的理由,依赖一个男人过上一辈子在现在这个时代已经不容易实现了,所以,明智的女人不会放弃一切去依赖一个看似爱你的男人而失去自我的,应该让爱你的男人知道,你是独立的个体,你完全有能力养活自己,你们之间是平等的,他可以爱你,照顾你,但不能百分之百的占有你,你并不是他的猎物。
但是,女人有了自尊确一旦因为爱一个男人而失去了自我,去做第三者,移情别恋,甚至义无反顾的放弃一切,就连可贵的亲情也随之放弃,也是法律和道德不容许的,试想,这份爱真的能带给你期待的幸福吗?却不一定。
但是,女人有了自尊确一旦因为爱一个男人而失去了自我,去做第三者,移情别恋,甚至义无反顾的放弃一切,就连可贵的亲情也随之放弃,也是法律和道德不容许的,试想,这份爱真的能带给你期待的幸福吗?却不一定。男人在爱你的时候都会不自主的说"放心吧,宝贝,我会爱你一辈子的!"而当他变了心的时候无论你怎么哭闹,他都不会再记起他当初的海誓山盟,你当初放弃一切所换来的可能什么都不是了,你会失去子女的痛爱,失去亲人的理解,甚至一无所有。现在我们的身边像这类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在年老时一直没有得到子女的谅解,孤独一生。
当然,我并不否认这世界上确实有天长地久的爱情,可我想他们的一生一世绝非那么简单,再建的家庭,多一份责任,多一层关系,它必然要靠两个人的耐力和信任去维系,那份伟大只有经历了的人才会知道。
第四,女人应该学会自立自强,不要藐视的以为自己就是个弱者,而被人欺负被人轻视,不管世人把女人比喻做花朵还是香茶,她都会有着独到的一面,既然上帝造就了男人和女人,那么男人和女人都应该有着独立自主的权利,作为女人,只有自立自强,才可以更大程度的减少伤害,不要再让弱小的本质成为被人伤害的理由,男人能做好的事情,女人也一样能做的到。女人在完成个人使命的同时,要做个生活中的强者,面对苦难不要再轻易说"不"。现在的男人大多很自私,他可能因为你的弱小而同情你,但却不会因为这样而甘愿照顾你爱你一辈子,男人多数想占有你却又不愿意负责任,你的眼泪也好,哭诉也罢,只能解决暂时,完美不了永远。女人,自立自强,永远都不能失掉自我。要知道你爱着的那个男人并不希望像照顾小猫小狗一样的照顾你一辈子,而是希望你是他背后最强大有力的后盾,给他温暖的同时,也给他智慧,让他觉得你是他找到的一辈子都不能放弃的宝贝。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女性,不论是在经济上、生活上还有是人格上都要独立。学会自立自强,拥有完整的尊严,以保障自己,塑造自己的人格魅力和体现自身素质。当然,要达到这些同样模式,需要女性付出自己的努力,只有自强不息才是真正的出路。21世纪的今天,有多少女性朋友自尊自信、自强不息、努力拼搏,成为了我们的楷模,远如:政坛的赵小兰、任长霞;体坛的王楠、张怡宁、教育界的卢勤、吴正宪,近如我们古丈的食品民营企业经理吴小琴,棉花姑娘彭继美,柑桔大户王习玉等等,这些女性无不令人肃然起敬。
不知你是否听说过这样一件事,几年前市新成立的招商局里最高领导是一位年近23岁的打工妹,可能你会觉得有点不可思议,可这就是事实,她在几年的打工生活中,抓紧一切时间读书,经过努力她终于拿到了三张本科文凭,并通过竞争潇潇洒洒地走上了招商局长的位置,用她自己的话说:我这潇洒和自信可是"读"出来的。今天,数不清的女性朋友通过读书和拼搏已在各行各业交织成光彩夺目的风景线,成为了这块土地上骄傲的主人。(也可讲一讲自己的事例)
当然,相对于她们来说,我们是平凡的、普通的,但我们可以自尊、自立、自信、自强,可以有一个积极的心态,平等地参与学习、接受教育,平等地参与发展、接受挑战,在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下,用知识改变命运,用奋斗成就梦想。女性真要与男儿各占"半边天",必须自己站起来与男儿比肩。常言道:做人难,做女人更难。只要你能够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如果你不慕横财,不服邪恶,脑中有才智,手中有勤劳,我相信女性一定能够自立自强起来。尽管社会现实是这样,女性也应该学着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尊严,让社会在事实面前认可女性的优越,证明中国的那句古话,谁说女子不如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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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演讲稿范文:做独立自主的现代女性
女人从古到今给大家的感觉,总是比男人要低一截,总是被男人瞧不起,天生就感觉是闲人。可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女人走出了围墙,不做庭院里的人。女人应该独立自主。有个人认为:作为现代女性应该是上得厅堂下得厨房,不做花瓶的女人。
那如何做现代女性呢?我认为首先就是提高自己,不断更新,随时充充电。据调查:有60%以上的男人都不愿自己的老婆比自己能干。为什么呢?难道男人们觉得这样会显得自己很没出息,被人瞧不起。其实错了,男人和女人的想法都是一样的。男人想事业有成,女人也一样,喜欢干自己喜欢的事业,希望有展现自己才能的一片天地与舞台,这样才会更充实,体现了人生的价值。
其实,在我身边就是这样一位女性:她是一位下岗女工,没有了工作,经济来源就断了,就在这艰难的时刻,她选择了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做一名幼儿园教师,办起了第一所幼儿园。由于她有自己的特色教育,不到几年就有了八所分园,成一位很了不起的女性。俗语说: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这就是新时代的女性:有主见、有创新、有个人魅力。
还有这样一件事:女孩是大学里的高材生,嫁给了一位富翁。从此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结果有一天富翁破产了,女孩凭着自己的真材实干,倒赚了很多钱,这位富翁对她真的是另眼相看。也说他非常敬佩,再也不小看女人了。
其实人就是这样,没有试过怎么就知道自己不行呢?对吧,只有不断的去尝试,不断去创造才会有更大的突破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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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独立思考的演讲
十年前,在从拉萨飞回北京的飞机上,我的身边坐了一个五十多岁的女人,她是三十年前去的,这是她第一次因为治病而离开北京。下了飞机,下很大的雨,我把她送到北京一个旅店里。过了一个星期,我去看她,她说她的病已经确诊了,是胃癌的晚期,然后她指了一下床头的一个箱子,她说:如果我回不去的话,你帮我保存这个。那是她三十年当中,走遍西藏各地,跟各种人---官员、汉人、喇嘛、三_女交谈的记录。她没有任何职业身份,也知道这些东西不能发表。她只是说,一百年之后,如果有人看到的话,会知道今天的西藏发生了什么。这个人姓熊,拉萨一中的女教师。
五年前,我采访了一个人,这个人在火车上买了一瓶一块五毛钱的水,然后他问列车员要发票,列车员乐了,说:我们火车上自古就没有发票。然后这个人把铁道部告上了法庭,他说:人们在强大的"力量面前,总是选择服从。但是,今天如果我们放弃了一块五毛钱的发票,明天我们就有可能被迫放弃我们的土地权、财产权和生命的安全。权利如果不用来争取的话,权利就只是一张纸。,他后来赢了这场官司,我以为他会和铁道部结下梁子,结果他上了火车之后,在餐车要了一份饭,列车长亲自把这份饭菜端到他的面前说,你是现在要发票呢还是吃完之后我再给您送过来。我问他你靠什么赢得尊重,他说我_为我的权利所作的斗争。这个人叫郝劲松,三十四岁的律师。
去年我认识一个人,我们在一起吃饭,这个六十多岁的男人,说起来丰台区一所民工小学被拆迁的事儿,他说所有的孩子靠在墙上哭。说到这儿的时候他也动感情了,然后他从裤兜里面掏出来一块皱皱巴巴的蓝布手绢,擦擦眼睛。这个人十八岁的时候当大队的出纳,后来当教授,当官员。他说他所有做这些事的目的,是为了想给农民做一点事。他在我的采访中说到,说征地问题,给农民的不是价格,只是补偿,这个分配机制极不合理,这个问题的根源不仅出在土地管理法,还出在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审这期节目的时候我的领导说了一句话,说这个人就算说的再尖锐,我们也能播。我说为什么,他说因为他特别真诚。这个人叫陈锡文,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一个国家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她由这些人创造,并且决定。只有一个国家能够拥有那些能够寻求真理的人,能够独立思考的人,能够记录真实的人,能够不计利害为这片土地付出的人,能够去捍卫自己宪法权利的人,能够知道世界并不完美但仍然不言乏力,不言放弃的人,只有一个国家拥有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为祖国骄傲。只有一个国家能够尊重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有信心让明天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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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
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
义。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
制度重构。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
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
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 司法独立 制度构建 司法监督
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
而动全身的突破口。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
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建立完
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 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
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
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
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
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
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例如,美国《联邦宪法》
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
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
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正因为如此,司法
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
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
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
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
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
还包括公安机关。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
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
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
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
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
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
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
与激情。 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
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
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
"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
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 ┅┅ 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
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宪法从审判权
(狭义的司法权)运行的角度确定司法独立原则,而亨利·米斯则精
辟地表述了法官独立、法院独立的重要性。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
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
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
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
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
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
独立的最高形态。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
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
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
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
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
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 正因为如此,
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
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 如德
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
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
法律的拘束"。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
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
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
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
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
程序。 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
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
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
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
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
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 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
(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
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所谓本
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
内才能进行区别。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
法、行政、司法三大块。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
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这些不同的特点既
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
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耶林说:
"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
要及主张。"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
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
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
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
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10] 为保证具有
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
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
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
"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不过裁判的正义总
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11] 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
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
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
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
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
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
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
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
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
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12] 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
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
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
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
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
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
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
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
更有毅力的一方。[13] 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
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
院 四个判决 八年官司 一张白纸" [14] 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
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
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
荡不安可想而知。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
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
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
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
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
个重要因素。" [15] 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
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
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
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
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
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
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显然,愈接
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
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
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 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
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 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
立的精神。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在
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
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
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权大
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
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
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__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
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实现依法治国方略,
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
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虽然制度的改良不
能一蹴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毕竟容易得多,况且制度
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
三 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
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法院
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行政部门不仅具
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
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
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故
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
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16] 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
致其他部门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正
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
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17] 如果不具备切实可行、
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
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
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
的危险局面。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
重要。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
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
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
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
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
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
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
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人
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
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要消除这些弊
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章武生,吴泽勇
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
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
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
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
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2.高级法院
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
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
模式,按照经济、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
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
院。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
上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3.中级法院的改
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
派出机构。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
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
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
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18] 这种构想能在很大
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在改革法院
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前述方案
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
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19] 在今后一段
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
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
为可行的方案。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
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
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
鉴这样的制度。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
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
之忧。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
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
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二是建立
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
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
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
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
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
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
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我国宪法
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
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
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
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现
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
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
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
为的直接指导,[20] 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其
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
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
约束。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
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尤为重要的是,上级
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
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
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
实现的功能。也难怪越来越多的人对上诉失去了信任和兴趣。因
此,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可能性,实现
各级法院之间的真正独立,让审级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审
委会制度在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
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鉴于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
上仍不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确实难以作出决断,在杜绝向上级
法院请示汇报时,难免会在如何裁判上犹豫不决,特别是新形势下,
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又必须作出处理,调解也常达不成一致
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
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
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
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
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
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
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
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
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
意。[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
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
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
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更严重的是,由于
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
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
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
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
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
报就随意作出判决。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
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
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
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我
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
这是不争事实。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 ;第二,经验
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
养的人少。[22] 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
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
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也许正是
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
官之间无法平等。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
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出现这些情况确
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等级有别
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
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
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
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
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
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
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23]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
的经验和智慧。"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
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
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
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
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
腐败可想而知。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
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
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
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
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
各类新闻媒体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引
导、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经常看到某些报道干扰了司法独立,制
定科学的规则对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有积极意义。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一对矛盾,矛
盾并不只意味着此消彼长的简单对立,而是对立与统一的有机结合。
确实,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既具有正相关关系,又具有负相关关系;
其正相关关系,是指负责任的报刊媒体应当是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
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其负相关关系,是指新闻自由在追求自由报道
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的侵害,以及司法机构为避免因相关
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
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25] 新闻自由发挥推
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影响,其实不在于新闻
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提高
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
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只要使
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去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
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
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调查事实真相,而及时
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
得。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
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轻微失实无
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如果是关于庄严的法律方面的报道就不能
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在当代信息社会,报纸的
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
高,是件大好事。也正是如此,如果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
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而在法律报
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
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
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
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各新闻单位
应该严格把关,设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合理合
法。
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
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
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
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
响司法独立。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
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掌握新闻知识,
由这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
下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
四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
我们追求司法独立,并不是否认对司法进行监督的重大意义。孟德
斯鸠早已论述了这种必要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
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
力"。但对司法进行监督又不能干扰司法独立,不能以监督为名行干
扰之实,因此,要处理好司法独立与权力监督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使
司法权在应有的程度内充分独立,一方面不该废弃对任何权力(包括
司法权)的监督。总而言之,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
的监督。
就我国而言,对司法的监督形式大致有: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
督、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
督、监察的行政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检察的法纪监督、新闻的舆
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从实践来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这
些监督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加强并完善监督机制。[26] 下面
就其中的几种主要监督方式作简要叙述。
(一)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其主要形式有:1.由审监庭依审判监
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监督;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
督;3.庭长、主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4.审判委员会的监督;5.
以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形式实行各部门之间的监督;6.实行违法审
判责任追究。这样的监督注重事后的检查、纠正和追究,缺乏对审判
权运行过程的合理有效的控制,且其行政化特征十分明显,不符合审
判活动的原则。[27] 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自我监督的情形其实也极
少发生,要法院在本院内部自己主动去否定自己及更正自己的错误,
极为难得,审判实践中,凡是人民法院自身或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
审程序的,几乎百分之百都是当事人自己申请或反映引起的。[28]
(二)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
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
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政治领导(指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具体
业务工作的领导),不能搞个案监督,个案监督其实质是干涉司法独
立。[29]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党委可以调阅案件,书记可以批示
案件,政法委可以对案件具体问题进行协调、讨论,表面上似乎强化
了党的领导,实则发生地方保护主义,而且党委成员并非都具有专业
的法律知识,加之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过程,却对案件作出讨论和决
定,极难保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全面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已经严重损
害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独立性,并导致不正之风、司法腐
败,大大削弱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
(三)检察监督。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确定为"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
的职权为侦察权、公诉权和监督权。有学者认为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
的监督是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良策之一,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
公正的途径,只有建立起以检察机关的权力制约审判机关的权力这种
司法机关(广义)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才能保证监督的全面性、持
久性和有效性。[30] 以通过对法院审判的制约来保障当事人私法上
自由意志的实现为出发点的民事检察监督[31] 确实能够弥补因当事
人势单力薄,提起再审后不一定会引起足够注意的不足。然而在实际
工作中,检察机关的第一角色是公诉人,其次是立案侦察机关,监督
是最为薄弱的一环,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对司法的监督几乎名存实
亡,与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定位极不适合,应进行必要的加强和完
善。
(四)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大对
司法进行监督显然有其宪法依据。但并不是说无论什么样的人大监督
都合理合法,监督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或者说冠名为监督的非法的
东西实际上并不能称之为监督,而是破坏,这是思考问题的两个不同
角度。但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任何一种合法权力的行使以不损害另
一种合法权力为前提,根据某法律规定来办事也不能违反其他的法律
规定。人大监督有法律依据,司法独立同样如此,不能为了行使人大
监督权就可以违反司法独立的原则,这样行使监督权不仅与法无据,
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成为法所不容的非法监督。一样的道理,正确
行使司法权也不能侵犯合法的监督权。
当前,有些地方进行人大个案监督的试验,如果个案监督已经干涉
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实际上行使了类似审判权的职权,就事
实上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容易形成一系列不良影响,无疑是不可
取的。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
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
指示。
在我国,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其主要内容是对"一府两
院"实施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虽然人大在一定程
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
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
不够理想。[32]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
构,确立监督责任。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又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其监督的具体范围包
括:1.听取并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并可经过讨论作出相应的决议;
2.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3.对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人大及其代表有权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但是,人大应避免直接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应该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
议或决定;严防支持一方当事人对抗已生效的判决;防止个人或团体
利益受到案件影响的代表对该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避免通过决议等
形式把上述做法合法化,或直接撤销,变更法院的判决;严防出于保
护地方利益的考虑,对案件的审理进行不同寻常或反复的监督,从而
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防止行政机关或个人通过
人大或代表对案件进行干预。[33]
总之,在我国现阶段对司法进行监督完全有必要,监督的目的归根
结底在于保证审判的公平、正义,而我们追求的司法独立其要旨也在
于此。因而,司法独立和对司法进行监督能够做到并行不悖,合理合
法的司法监督应当为司法独立提供可靠保障,而不是干扰、阻碍、破
坏司法独立。从这意义上讲,对推行司法独立原则有任何损害的所谓
的"监督"其实并不是监督,只不过戴着"监督"的帽子罢了,是批
着"监督"这种合法外衣对司法进行破坏的阻碍依法治国进程的绊脚
石。所以,应该对各种监督进行规范,使监督依法进行,这也是依法
治国的内在要求。
转引自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
出版社__年5月版,。
转引自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于
《法学》,1998年第12期。
转引自[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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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宾:《法官独立审判的探索》,载于《政治与法律》,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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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丹尼斯·诺德著,张茂伯译:《法律的理念》,台湾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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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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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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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福布森著,刘静译:《倾斜天平》,三联书店(香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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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载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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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易延友:《走向独立与公正的司法》,载于《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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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寿 :《三级法院 四个判决 八年官司 一张白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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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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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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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沃尔夫甘·许茨:《司法独立——一个过去和现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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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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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谭世贵:《我国司法改革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8
年第5期。
[20] 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
一种基本思想》,载于《法商研究》,__年第3期。
[21]参见〈〈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纪要〉〉中陈瑞华发
言,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2]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
视》,载于《中国法学》,__年第1期。
[23]前引[21],贺卫方发言。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77页。
[25]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载于
《中外法学》,__年第1期。
[26]参见王利明、姚辉:《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
研究(下)》,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27]薛阿平、姚旭斌:《从监督走向制约——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制
度改革初探》,载于《法学》,1999年第9期。
[28]景汉朝等:《审判方式改革实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9月
版,第58页。
[29]谢鹏程:《理顺外部关系 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职权》,
载于《法学》,1999年第5期。
[30]前引[23], 刘立宪,谢鹏程的发言。
[31]陈贵明:《民事检察监督之系统定位与理论变迁》,载于《政
法论坛》,1997年第1期。
[32]邓建宏:《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浅论》,载于《现代法学》,
1998年第4期。
[33]王晨光:《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权的
冲突及其调整机制》,载于《法学》,1999年第1期。
著者: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蒋俊峰 地址;江苏省泰州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远程教育部,225300
论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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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们好!
很感谢老师们能给我这样个机会和大家交流。
有很多当爹当妈的都这么说啊:"家里就有这么一个宝贝,全家围着他团团转,咱们管吃管喝管住管学,一个字"累"啊。"其实啊,这么累的原因就在于也许是咱们阿管得太多了。
相反西方人更重视孩子独立性和生存能力的培养,家长都是上班不忙,回家不累。家里大的孩子都是生活自理,小的呢都是满地爬。一旦重视独立性培养,当爹妈的就能轻松百倍!所以咱们现在就开始培养吧。
独立性的概念是很广泛的,它包括独立思考,独立生活等等方面。
1、独立生活
其实我们的孩子们现在都遇到过,在座的有没有觉得孩子上了幼儿园后开始变得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理能力了呢?这里还是要感谢老师们的帮助。因为当孩子们真正长时间的离开父母后,他必须学会自己面对幼儿园里的学习和生活。老师时不时的指导,也需要我们家长们趁热打铁,积极给与配合。所以回到家后,要给孩子们更多的机会参与家务。只要是安全的,完全可以放手让孩子们干。必要时给与指导。比如回家后我们会要求孩子自己盛饭。解完手后,自己清理等等.
曾经,有这样一个好笑的故事。过节回南京老家带上了yy,当我们大人们在谈笑的时候,我发现yy自己拿了个小痰盂到洗手间,关上门。开始没太注意,可是过了好久她没出来。她把自己反锁了?真的反锁了,我用力的敲门拼命呼喊。没有回应。然后就是听见里面哗哗的水声,我似乎想到了些什么,对着门里说:"你有困难吗?"yy打开门说:"妈妈!我试了,可是冲不掉。"再一看,她把便便倒在浴缸里了。我并没有批评她,反而称赞了她独立尝试的勇气,并同时告诉她该应怎么做,后来,她真的会自己清理了。
2、独立思考
世界上最聪明的犹太人就是给孩子一个独立的属于孩子们自己的空间,让孩子们自己布置,自己管理。激发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
很多情况下,我们也应该放手让孩子们自己去思考创造。其实孩子们的思想是非常有创意的。比如,yy有天在家独自把可拼插的地垫,任意创造出各种立体几何图形,然后组合拼插成各种形状的小屋,放进了玩具动物们,还真像动物园。这些都是她一个人完成的。有些时候,有个挺管用的方法就是在孩子面前表现得比较无能一些。孩子们说不定会主动站出来帮助你的呢!比如她问你:"这个怎么打开?"我回答说:"这个。。这个。我还没想出办法。要不咱们看谁先想办法打开吧?"
3、创造让孩子独立的机会
实际上平时我也有过一些尝试发现效果不错,比如前段时间我忙着家里装修,周末我就把yy放在朋友家里。接她的时候她居然都不想回家了。朋友也说yy能自己吃饭,自己玩,一点也没拘束。
还有晚上的时候,不要用魔怪或猛兽吓唬孩子。鼓励孩子到黑黑的房间拿东西。
最后,要说的是重要的是平等,我们更多的是充当孩子的朋友。不要对孩子过分的担心、过分的保护,让他们自己处理问题,自己思考问题。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孩子们都能独立起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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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
非常荣幸能作为毕业生代表,站在这里发言。首先请允许我代表__级全体同学感谢我们的母校和老师,感谢你们这四年来的悉心教导和精心栽培!
现在我站在这里,很荣幸,也很忐忑。作为即将离开武汉大学的年轻一员,我一直在思考:我们——新一代武大人,在社会浪潮中该如何传承我们的文化,又该如何在此基础上有所超越?
孔子曰:“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武大给我们的财富,不是_的理论,不是枯燥的课本,而是一种对真善美的执着信仰和由衷热爱。当白发苍苍、德高望重的老教授们给我们如数家珍般地诠释深奥的学术概念时,我们领悟到了什么是大师的睿智;当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挥洒自如地展现他们恢弘的风采时,我们体会到了什么是专家的敏锐。在武大,每一次讲授都是一次教育,每一堂讨论都是一次提高,每一次体验都是一次升华。
庄子曰:“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武大,用对理性的思辨和对人文的关注教出了一群善于思考,勤于钻研,理论和实践同样出色的学生。弱者权利保护中心里的知行合一;辩论赛场上的理性与睿智;支援西部建设无私奉献;风云学子的成长舞台;学术科研,你我争占鳌头;综合竞赛,人人欲领风_。这一切,是我作为05级毕业生的普通一员,对自己成长在武大的总结,更是每一位从武大走出的学子丰富的四年生活,多彩成长足迹的缩影。因为这里自由的氛围,好学的风气,悠久的传承,厚重的积淀,已经在我们身上深深烙下了印记。每一位武大人拥有的三分信仰,三分思辩,三分历练,还有一分兼容并包,让我们不管将来从事什么行业,都会时刻秉承自强的品性,弘毅的精神,求是的理念和拓新的勇气。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请母校放心:不论我们走到哪里,都会谨记母校的教诲,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晨钟催醒巍巍江城,东方朝日在此升腾,长江汉水春潮滚滚,扬起新的武大精神。让时间作证,承载着领导的殷殷期盼和老师的深情嘱托,我们04级所有的毕业生,一定会做拥有智慧并富有_的人,做胸怀大智并脚踏实地的人,做富有责任并敢于勇挑重担的人,不畏艰险、追求卓越,用我们的热血铸造起武大之魂,用我们的脊梁托起一个新的乾坤,不辱武汉大学学生的称号。
最后,我代表__级所有的毕业生,衷心祝福所有的师长万事顺意,每一位学弟学妹鹏程万里,祝愿我们的武汉大学永远年轻美丽。
关于独立的演讲稿
大家好!我今天要演讲的题目是:《我难忘的大学生活》
__年9月我从地处偏僻的黄金乡来到这旅游名城哈尔滨,走进了旅游学院,圆了我多年梦寐以求的大学梦。有人说:“大学是铸就平凡人的辉煌,造就大师的摇篮。”作为一名普通的大学生,我注定不能成为大师,但平凡的我决不能选择平庸。“非志无以成学,非学无以广才”,这次难得的求学机会将是我人生中一次重要的转折点,所以我会倍加珍惜。带着这份朴素的感情、也带着我的希望和梦想,就这样默默地坚持着三年的大学生活。我虽然柔弱,但我不乏毅力;我虽然基础不扎实,但我用勤奋和汗水弥补着不足。
在两年多姿多彩的大学生活中,学院领导的关心爱护以及老师的谆谆教诲、同学们的和谐快乐相处,给我留下了美好的记忆,我衷心的感谢你们,感谢你们给予我知识和能力,给予我温暖和关怀,在这里我要真诚地说一声:谢谢你们!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需要自己好好把握,我认真地上好每一堂课,认真地完成好每次的作业。课后我总是畅游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知识海洋中,汲取着新鲜营养。我将每一点滴时间都聚集到了课程中、专业中。“是斗士就要拼搏沙场,是学子就要勇攀高峰。”对于我,学习的艰辛可想而知,我要攻克的一道道学习障碍。一道道难题不会我就请教老师,或者和同学们一道探讨。“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我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我爱我的大学生活。只要付出的辛勤汗水能得到学院、单位的肯定和大家的赞许,就足以让我感到万分欣慰,因为我学习的动力就是将学到的知识能更好地为未来铺就一条成功之路。
愉快、难忘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两年多的大学生活为我将来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坚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点滴的小事做起。古人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将以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负责的工作态度,通过我勤劳的双手,将一个个困难变成一个个跳动的音符,奏响出悦耳动听的旅游工作交响曲。
时光流逝,空间转移。再见了,美丽的哈尔滨吗!再见了,我的大学----难忘的旅游学院!老师们,再次真诚地感谢你们,我在工作中会时常想念你们;同学们,让我们展开壮志与毅力的事业双翼,一起飞向更高的蓝天!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关于独立的演讲稿
几千年来,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在祖国大地上辛勤劳作,艰苦创业,形成了勤劳勇敢,不畏艰难的优秀品格,培育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民族精神,而艰苦奋斗,自立自强正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今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环境中,每一个人都必须要有自己的一技之长,否则的话,你将无法生存,这就是自立。所以,我们从小就得认真学习,为将来走向社会打好坚实的基础。但是也不能因为别人的成绩比自己的好,就嫉妒他。这样做的话,不仅伤害了别人,也给自己幼小的心灵蒙上了一层阴影。相反,我们还要虚心向他学习,以他人之长补己之短,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这就是自强!我们的父母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日夜操劳,为了家人的生计而奔波劳累,想必他们在事业上的困难要比我们在学习方面的困难多得多吧!但是他们没有退缩,选择的是坚强面对!
作为一个积极上进的青少年,我们要学会生存,自强自立,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依赖父母,学会独立思考问题,独立解决问题。
人生就是这样,只有在竞争中努力成长,自强不息,才能磨炼出自己坚强的性格与良好的心态,从而从容地面对这个繁华的世界,有一首歌唱得好,不经过风雨怎能看见彩虹。只要你一如既往地坚持自己的人生目标,并毫不气馁地追求下去,一直付出艰辛的劳动,就一定会实现你的理想。冰心奶奶曾经说过:“成功的花朵是用心血浇灌出来的!”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主人,我们一定要发扬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在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中时刻体现出自立自强的作风,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为了把祖国建设得更加富强,为了我们美好的未来,一起奋斗吧!
关于独立的演讲稿
俗话说:“自立人生少年始。”所以,我们要从小就学会自立,养成各种好习惯。
就像中外的好孩子的不同理解。中国的好孩子就是在校做个好学生,在家做个好孩子,在社会做个好公民。不能有逆反心理,不能什么事都自己拿主意,不能有自己的想法,必须按照父母铺下的路走。这些都做到,就算是好孩子了。所以,我们中国培养出来的科学家很少,是因为,没有从小培养出独立的创新思维。
外国的好孩子就是从小就要自立,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什么事自己拿主意,不要总靠父母。所以外国培养出来的孩子,才是真正的好孩子。
一句谚语说得好:“自食其力,生活是甘甜的;卑躬屈膝,生活是酸苦的。”
想要自食其力,首先就要学会自立。
自立作为成长的过程,是我们生活能力的锻炼过程,也是我们养成良好道德品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地完善自己,学会自立,增强自信,提高法律意识;逐步学会理解和尊重他人,善于与他人沟通和交往,和谐相处;积极融入社会,关爱社会,成为一个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能够自立自强的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自己做作业、复习功课,不用父母督促、陪伴;自己上学;自己的衣服自己洗;在家中打扫卫生、饭后洗碗;独自乘火车去外地;父母外出时,料理自己的生活;父母病了,陪他们去医院,还要在家照顾他们。
人生需要自立。如果我们不能从现在起,在父母和老师的帮助下,自觉地储备自立的知识,锻炼自己的能力,培养自立精神,就难以在未来的社会中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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