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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事们:
大家好,我是法规处的__,我演讲的题目是《和谐税收,从娃娃抓起》。
和谐是什么?和谐,在我们的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天时地利人和",这是老祖宗的话语,放在今天却依然适用。从宏观上来讲,和谐税收是税收与经济社会的和谐;从微观上来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征与纳的和谐。
在这里,我不得不提及一星期前,在__县执法检查的时候,听到一位前辈跟我们说的一件十年前的往事,至今让我震撼不已。那一年,他们到一个粮贩子家收税,刚到他们家里,一个十岁左右的小姑娘,正在写作业,那孩子突然就把铅笔盒朝他们扔过来,大喊着"你们这些坏蛋、强盗,快走,就是你们把我们家收穷了!"。我们的同事都愣住了,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愤恨,是一种十分纯净的、没有掺杂任何世俗或伪装的愤恨。平时,不管碰到多么难缠的钉子户,他们都可以轻松应对,但是,在那一刻,面对那个小姑娘,面对那双充满愤恨的眼睛,他们不知道应该跟她说些什么,说"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说"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一切都那么的苍白无力。
"那么后来那粮贩子的税收上来了吗?"我问这位前辈,他静静地说了两个字:"没有",但话语间却流落出痛彻心底的遗憾,我没有追问那几十元的税为什么没有收到,因为我知道,他在遗憾什么……
大规模的税法宣传月活动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通过这些年的宣传,我们看到:全社会的对税收的知晓度提高了;全民对依法纳税的认识提高了;各级党政对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了;各行各业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度提高了......
是的,如今咱们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家喻户晓,税收工作的地位提升了,税收工作的作用大了!
但我想我们还应当从平时,从日常,从一举一动做起,做到"润物细无声"。
在这一点上,我们是否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在西方,连小学生都知道,纳税和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情。他们的纳税意识根深蒂固。日本的申报纳税制度已经经历了60年,他们长期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使公民从小就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日本税务机构用得最多的宣传口号就是"偷逃税是国民共同的敌人"、"用你的税金建立美好的家园"。在美国,有一项贯彻多年的纳税人教育计划,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其中一项就是让学生了解税收,对中小学生开设《美国历史上的税收》、《理解税收》、《税收与你》三门课程。
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和谐税收,从娃娃抓起",让税收走进课本,走入课堂,并以孩子们为中心,向社会和家庭辐射,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当然,这仅仅是税法宣传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要想使全民族都有较强的税收法律意识,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来完成。
这几天,我常常一闭眼就会想起前辈口中的那个小姑娘。十年过去了,如今她在哪,上完大学了吗?或是在打工?当年她心中那纯洁的愤怒可曾消散?
我希望有一天可以见到她,然后跟她好好说说我心中的税收,讲一讲我们税收人的故事。
但愿有一天,税收宣传能成为校园一道独特的风景。
但愿有一天,纳税意识能永远根植孩子们的心田。
但愿有一天,我们的公民会骄傲地大声说"我是纳税人"。
但愿这一天,已并不遥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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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非常有幸地走上这三尺演讲台,与这么多年青上进的税务干部一起展示才华,证明能力,阐述观点。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我的个人经历,我是一九九四年税务机构分设时,分到博乐市地税局工作,时任市局管理科科长,一九九六年担任纪检员一职,分管业务科和稽查局工作,一九九九年八月调任州局征管科科长,负责征管科工作,二一年任州局业务科科长,负责业务科工作至今。几年来,无论是税政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还是纪检纠风,无论是在市局,还是在州局,本人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秉公执法,严格律己,热情服务于纳税人。
地税分设以来,本人多次被为市地税局先进工作者,博乐市优秀党员,年被市政府评为十佳执法员,在州局征管科和业务科任职期间,所主持的各项工作均名列全疆前列,多次受区局通报嘉奖。
本人这次参加竞聘的第一志愿是税政法规科科长,让本人填报这个岗位的直接原因是本人有能力、有信心在现有的基础上将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做的更好。
在谈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职务的优势和工作思路之前,本人想先谈谈竞聘这一职务的劣势。
年龄相对较大是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主要劣势,年龄的问题在本人参聘之初可以说是最大的心理障碍。在看到区局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文件时,本人也想过不参加竞聘或者享受区局的优惠条件告老还乡。
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优势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一、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本人参加工作以来,从事财会工作年,从事税收工作年,在税务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税政法规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说对这方面的工作非常熟悉,本人在市局工作时主要负责集体财务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的税政管理,主持制定了《博乐市地税局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博乐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客货运输市场税收征管办法》等规定,使市局的税收征管更趋完善,到州局后主持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考核管理办法。从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自汇自缴以来,本人亲自主讲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培训,年本人主讲了对党政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培训,年主讲了对水利系统的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等。因此,本人尽管年龄相对较大,但经验丰富,能熟练掌握现行税收法规,业务水平较高,对税政法规科各项职能设置,非常熟悉并且熟练,主持税政法规科工作可以说是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二、德能双过硬,一颗赤诚心。
税收工作是一项执法行为,税收工作直接面对的是纳税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税收工作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税务人员的执法形象、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反映了税务部门的形象,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因此仅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是不够的,必须要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过硬。本人从参加税务工作以来始终不忘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建设,自觉地将自己的形象作为税务部门一个窗口,自己要对自己所承担的那份形象负责。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待纳税人热情细致、耐心周到,始终坚持善待纳税人就是善待自已的观点。如果此次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成功,本人将一如既往地追求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双过硬这一目标,并且会严格要求本科室人员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整个科室成员都成为德能双过硬,适应形势,符合时代发展的新时期税务人。
本人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从在党旗下庄严宣誓的那一刻起,就将这颗滚烫的赤诚之心献给党的事业,无论在任何时刻,任何工作岗位上,也无论此次竞聘的结果如何,本人一颗赤诚之心都将献给我所热爱的税收事业。
三、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
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在区局的文件中归纳为八项,这些都是税政法规科所必须做的本职内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则远远不止这些。除此之外,税政法规科的工作还必须体现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的特性,这是征管法和现行征管体制所要求的。税政法规科负责地方各税的政策业务管理,不只是简单说明对什么征税,按多少征的问题,还要搞清如何征、怎么查。
随着新征管软件的启用,网络运行的深入,信息工作将成为各项工作的先行军,税政法规科应当将最新的税收法规通过信息科公布,将税政法规管理与信息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发挥更大作用。按照税政法规科的职能要求,就必须将税政法规科放在一个洞察全局、高屋建瓴的位置上去展开工作,因此,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将不再是过去的一种简单配合,而是将各业务性科室融合起来。同时,税政法规科还负责对区局税政法规工作的上传下达,报表总结报送,接受上级检查,对
税政法规科科长竞职演讲稿第2页
下级局的税政法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等工作,因此协调上下级也是税政法规科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上下级关系协调处理的好坏将影响全州整体的税收工作。
四、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
全州税收工作的进步关键体现在县市局工作的进步上。而县市局工作的进步则最终要落实到一大批热爱税收事业,道德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中、青年干部肩上,做为税政法规科的科长更有责任和义务,将自己的工作经验传授给他们,同时要擅于学习、总结、汲取他人的工作经验,其他地州的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并将这些经验及时的传教给基层干部,如果本人此次竞聘成功,本人将亲自定期到县市局蹲点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与县市局的干部共同工作,互相学习,共同使博州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不可能干一辈子,工作经验是一点一滴积累总结出来的,经验是自己的,也是大家的,在位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传给别人,承上启下,承前启后,这样才能使我州的税收工作持续稳步的发展,才能使我州税收工作不落后于其他地州。今天,我在竞聘演讲中提出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一个要求,同时也把这句话送给所有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让我们共同关心、支持、帮助身边的同事,让不强的变强,让强的更强,在整个博州地税系统营造一种传教帮学带,后进赶先进的积极向上、团结一致、好学实干的工作、学习氛围。
五、老骥伏枥忘天命,无须扬鞭自奋蹄。
在市局、州局任职多年,但真正的参加竞聘还是头一回,心里的紧张不亚于参加竞聘的每一位,以前站在这里讲,是给纳税人讲课,别人从我这里学到知识,解决疑惑,今天站在这里讲是演讲,是介绍自己,阐述观念,接受评委和大家的点评。从徘徊不定到决定应聘,从不自信到自信,多少也有一些壮犊搏虎易,老骥伏枥难的感悟。总之,不论此次是否能够竞聘上,都对我本人是一个历练,从某种意义上讲,参加竞聘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成功。既使我没有竞聘上,我也决心一如既住地在任何工作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支持年青干部做好各项工作,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在工作中应当忘掉自己已是知天命的年龄,要敢于和年青人比拼,毕竟税收工作是我最热爱事业,我愿永远为之奋斗!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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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本人于____年_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____年__月参加工作,1981年1月调入___市工商局。先后担任过企业登股记办事员、副股长、公平交易分局案审科科长、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市局法规科科长。
我今天竞职的岗位是:市局法规科科长。
今天,站在这富有挑战而又充满机遇的讲台上,面对大家关注和审视的目光,心中确实有几分紧张、更有几分压力。作为一名老同志,今天能站到领导和同志们为我们搭建的这个展示自我、挑战自我、超越自我的平台上来,确实需要极大的勇气,是什么动力使我今天站到了这里呢?
本人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十多年,经历了工商部门从文革后的恢复以及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壮大全过程,与___市工商局共同走过了风风雨雨的二十六年,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着很深的感情,更对__市工商局有着深厚的感情,我相信工商行政管理事业会有更大的发展,我更相信__市工商局会有腾飞的一天,我更希望能在工商局党组的带领下,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为__市工商局的腾飞作出自己的贡献。
竞争市局法规科科长职务,权衡自身条件后本人认为具有胜任该职务的各项素质及优势:
一是爱岗敬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本人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多年,深切感受到工商行政管理从文革后单纯的管集市贸易和打击投机倒把,逐步发展到现在的管理社会主义大市场,从当初的"随意"行政、"野蛮"执法到今天的依法行政是多么的不容易,作为一个受党教育三十多年的国家公务员,我有责任有义务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为__市工商局的腾飞尽心竭力。虽然法规科工作重、责任大,不能用数字和其他指标来评价成绩和贡献,但凭着对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热爱和敬业精神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愿意默默无闻地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腾飞而奉献。
二是熟习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知识。本人先后从事了法规、企业登记、商标、广告、合同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案件核审等工作,对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有比较全面的了解,长期的业务工作及实践极大的提高了我的业务素质,丰富了自身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经验,熟习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的各项基本规定和程序。
三是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本人有良好的人品和道德操守,为人正直,待人真诚,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为人做事处理问题周到细致,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能妥善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待人处世总是乐于助人,严于律己,宽于待人,不计较得失。
四是具备现阶段办公自动化的各项基本技能。现代管理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因此我注重不断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在长期的工作中,通过不断自学,较全面的掌握了现阶段各项办公自动化基本技能,并在实践中学以致用,完善自我。
如果能给我机会,让我通过竞争到法规科科长职位上去工作,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做好工作:
一是不断强化自身素质,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局党组的带领下,把握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主旋律,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理论水平、实践水平,使法规科在打造"学习型、服务型、科技型"工商队伍、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从"传统管理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转变过程中当好"助推器",做好"保险栓"。
二是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收费管理的工作惯性和淡薄的依法行政意识是当前依法行政的一大阻碍。增强全系统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是目前法制工作的一大重心。强化执法监督一是开展执法质量考核,推动系统全面依法行政。二是围绕执法质量考核,健全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三是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进行干部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全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要真正做到依法,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基础。素质决定水平,水平决定质量,我将采取多种形式不拘一格进行干部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全员依法行政水平。
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认真把好案件核审关,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及行政行为的复议、应诉、赔偿和听证工作;认真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经过二十六年的工作磨炼,造就了我勤劳、刚毅、拼搏向上的精神。正直和努力是我做人的原则,沉着和冷静是我遇事的态度,我最大的优点是进取,最大的优势是爱岗敬业。如果此次大家能给我机会,我感谢大家对我的厚爱和支持,这份感情和信任我将铭记在心中,并将其化作动力,不断鞭策自己,以踏实的工作作风,进取的工作精神,诚信的做人原则去争取更大的工作成绩,实现自己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奉献的诺言。如果此次竞职没能如愿,说明我与大家心目中的法规科长还有一定的距离,我将不断改进自身不足,找出差距,完善自我,服从大局,以快乐的心情走上其他工作岗位。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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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鉴于此,我准备了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2)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答案: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
(3)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全家都迁移到了设区的城市,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村集体才有权收回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也无权调整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
(4)例:承包了几百亩土地,打算种粮食,可是付了承包款后却没有了启动资金,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银行贷款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能贷款?)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规定。但由于农民因缺乏可抵押的财产,融资渠道很窄,扩大生产规模存在很大障碍,而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的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允许农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还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推进产业集中发展: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和重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对乳品、酿酒、肉类等农产品精加工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二是推进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三是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集中成片流转土地,推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四是支持农田水利、农村能源、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所以,你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条款,写份贷款申请,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并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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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远
澳门大学中葡翻译学士、中文法学士、葡文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澳门的政治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取代《澳门组织章程》而成为澳门新的宪制性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正式生效。在《基本法》生效只有一年多时间内,一切工作都处于初步运作阶段,在实务操作上备受考验,当中无可避免地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个较为人所争论的问题是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废止了特区成立之前由澳督制定的法令,这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因为普遍意见都认为这有违法律体系延续原则。故此,本人拟对此课题进行分析、论述,期望能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一点意见。
二、概论
对于探讨本课题而言,有必要先了解澳门在回归前后的宪政制度。澳门回归前的政治地位跟现在已经有很大分别,在澳葡政府管治澳门时期,必然一提的是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在葡萄牙爆发的革命,这令澳门的政治地位起了实质上的变化,因为在一九七六年四月二日通过的葡萄牙共和国新宪法,已不再把澳门当作葡萄牙领土一部分,而是将澳门视为一个由葡萄牙管理的地区,并根据适合本地特点的章程来自治。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通过了《澳门组织章程》〔1〕,使澳门开始享有高度自治权,该章程主要规范了澳门的自治权,本身管理机关的权限、运作和组成,是澳门的根本____,澳门的任何法律都不能跟它有抵触。
《澳门组织章程》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同于澳门立法会通过的其它法律,因为只有葡萄牙共和国议会才有权对它进行修改,此外,它只是过渡性地引领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澳门组织章程》的适用,有其地区和时间上的限制;仅适用于澳门地区,及只适用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
关于澳门前途的正式谈判于一九八六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联合声明》)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签署。《联合声明》第二款第四项提到:"一九九九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第二项写道:"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附件一第三节则提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除与《基本法》有抵触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系由《基本法》,以及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它是一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的特殊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的各项权力,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其行使的权力具有从属性的特点──从属于中央的权力。它与中国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同之处,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都是中国这个单一制国家的组成部分,属于地方性质的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之处,在于它根据宪法的特别规定设立,实行与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比省、直辖市、自治区享有更高的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设立及运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而《联合声明》只是中葡两国政府间签订的国际条约,《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的关系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为了保证国际条约得到真正的执行,有关的国家一般要通过制定国内法,以保证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内得到普遍的遵循。特别是当国际条约明文规定当事国必须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就表明该国际条约必须通过国内法予以贯彻实施。明确规定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基本法》。
总括而言,在回归前澳门的宪制法律地位可分成三个时期:
1. 混合管辖权时期(1557-1846)──中葡法律制度同时在澳门适用。对中国居民适用中国法律制度,对葡萄牙人或其它外来人士适用葡萄牙法律。
2. 殖民政策时期(1846-1974)──葡萄牙法律制度扩大到适用于所有居民,同时亦存在一些适用于中国人的特别法律及自身的司法机关,并广泛接纳澳门的法律,尤其是在民事法律的范畴内,不但包括中国的成文法,也包括风俗习惯。
3. 政治自治及过渡期(1974-1999)──一九七四年的葡萄牙民主革命后,澳门的前途明显地转变为取决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达成的谅解。在这个时期内,澳门取得了广泛的立法自治,设立了立法会。该会自一九七六年起已出现部分民选议员。
自一九九九年起,澳门进入宪制历史的第四个阶段,这一阶段最少持续五十年,其间将会受到中国法制的影响,以及逐步纳入多元化的中国法制内。
三、法令和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
(一)法令的法律性质
回归前的澳门政治体制以行政主导为其特色。由葡萄牙总统任命的澳门总督,是澳门的最高行政长官,《澳门组织章程》第五条明文规定立法职能由总督和立法会共同行使。法令(decreto-lei)是澳督在行使立法职能时所制定的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而由立法会所制定的则称为法律(lei)。由澳督与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职能这一特色是承袭自葡国的宪政传统,只有对葡国宪政传统进行深入分析才能了解共同行使立法职能的实况。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主权机关应遵守《宪法》关于分立及互相依赖之规定。"当中确立了主权机关分立及互相依赖原则,该原则作为政治权力基本组成原则并未绝对采纳「权力分立」此一古典理论的主张〔2〕,这是因为考虑到国家权力在宪法层面上的分野并非绝对可以清晰地勾划出来,事实上,正如今天的现代公法学家所强调:"并非是对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力进行「分割」,因为国家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所能分割的只是国家的「职能」,并把该等职能分配予各主权机关行使。"主权机关分立在宪法上被视为主权机关与宪法所定的职能或事务之间关系的一个指导标准,因为把不同职能分配予不同机关行使,目的在于使国家的职能可更好得以落实。另一方面,主权机关分立亦是政治职能分立原则的体现,政治职能分立原则可以从三方面去理解:1)职能上分立──政治权力的基本职能的分立或独立化;2)机关上分立──由宪法所设定的主权机关的分立,并对之赋予主要职能或权限;3)人员上分立──主要是涉及不得兼任制度问题,以免主权机关出现「人员联合」。《宪法》以机关分立标准作为组织架构的出发点〔3〕。
职能及机关上的分立不但没有排除各主权机关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相反更以该相互依赖性作为职能及机关上分立的前提,这种相互依赖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主权机关的本身管治方式建基于主权机关相互依赖的复杂关系网上;2)在行使某些权限时要求各机关介入(例如:戒严的宣告;某些机关据位人或官职据位人的挑选、任命、撤职);3)将同一职能分配予不同机关(立法职能)。透过组织及职能标准(每一基本职能授予一个机关或主要据位人)而订定的分立及互相依赖宪法性原则,对理解「职能根本核心理论」(teoria do núcleo essencial das fun??es)尤为重要,根据该理论,任何主权机关不得获赋予一些已专门特定赋予其它机关的实质职能,意即任一主权机构不得介入已属于其它机关的根本核心职能。
《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体现了权限不可处分原则,当中指出任何主权机关、自治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均不得把权力「移转」予其它机关,但《宪法》规定「移转」时则除外。该原则是民主法治国原则的必然逻辑推论,假设权限是各主权机关权力的尺度,则不得透过「授权」或「移转」以破坏权限的宪法性划分。权力授予的禁止包括了狭义上的授权,更进一步亦包括所谓的权力移转(将据位人的权力确定性地移转予另一据位人);在宪法角度下,权限不可处分原则在实务上所产生的重要结果为:1)「全权」授予的禁止,政府藉此可要求行使任何权力或职责;2)一般性授权的禁止(包括宪法允许下的授权),一般性授权是指关于整体职能的授权(例如主权机关向地区机关作出一般性授权)。
另一方面,《宪法》亦接纳权限不可处分原则的例外情况,权力的授予须有明文的宪法性或法律规定作为依据〔4〕,《宪法》最典型的权力授予为共和国议会授予政府的立法许可〔5〕。而《宪法》第二百零一条明文规定了政府具有立法权限,当以机关职能标准去论述权力分立时,在分析多条宪法性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百条)后得知政府享有立法职能,这与政府的立法权历史演变不无关系。一九三三年《宪法》赋予政府很大限度的立法权限,与大部分民主政制相反的是,政府所享有的立法权是独立的(并非仅取决于共和国议会的立法许可)及普通的(并非只在例外或紧急情况下立法);而十九世纪时期的《宪法》(constitui??es oitocentistas),按照代议制原则及权力分立理论,却完全排除了政府享有立法权,且不接受立法授权,因此行政当局颁布的法规因侵夺立法权而被讥为"独裁"法例(legisla??o de ditadura)。一九一一年《宪法》一方面重申议会立法职能专属原则,另一方面却又订定向行政当局作立法授权的规定。一九三三年《宪法》初版并未根本地修改一九一一年的宪法制度,只是在紧急情况或议会休会期间〔6〕才许可政府立法。一九三三年《宪法》实质上让政府占有了整个立法权,并几乎完全夺取议会的立法职能,直至一九四五年修宪才对此情况作出规定,政府可在各领域进行立法,但不包括一直仅保留予议会的领域,然而,在有授权的情况下则除外。一九七六年《宪法》不但没有废除承袭自一九三三年《宪法》的制度,相反更扩大了保留予共和国议会的立法事宜范围(初版第一百六十七条),一九八二年修宪继续遵循这路线,并设定了一个绝对保留予共和国议会的范围,且对立法许可设定更多限制(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而一九八九年修宪亦只稍为扩大保留予共和国议会权限的范围,由此可见政府享有立法权限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综上所述,第一百一十四条所指的权力分立是权力在宪政上的分立,并非是权力的社会分立。权力社会分立新发展所带来的问题──「新议会政治多元主义」,「新行业合作主义」,是与政治党团多元主义、对经济进行独立的规范和社会协调形式有关,虽然这些问题在政治层面上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应与权力分立的宪政原则混淆。
《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范性行为)是整部《宪法》的关键规定,首先体现了民主法治国所固有的若干基本原则:渊源等级原则、法律类型法定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虽然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标题为「规范性行为」,但明显地是一条关于规范性行为渊源的规范(行为渊源),亦是一条《宪法》订定的规范性行为效力的规范。该条订定了各种立法行为类型或立法行为与立规行为之间的层级关系,以及作为对立法者在草拟法律时的一种宪法性约束,此外,除了层级传统原则外,亦强调了权限原则作为第二个规范结构的指导性原则。该条将规范性行为分为两类:1)立法行为;2)立规行为。立法行为包括三种形式:共和国议会法律、政府法令、自治区议会立法命令;而立规行为其中一类为规章命令。
在低于《宪法》的规范性行为中最主要的是立法行为──法律,然而「法律」一词在整部《宪法》中是一个具有多义特色的词,分别有三种不同意义:1)一般意义,包括共和国议会法律、政府法令及区立法命令(《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五、六、七款);2)共和国法律意义,指法律、法令(同条第二、三款);3)狭义上形式法律,指仅由共和国议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为"法律及法令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影响组织法有较强之效力,且不影响使用立法许可而公布之法令、以及充实法律制度大纲之法令对其相应法律之从属性。"该款规定了共和国议会与政府的立法行为的对等规范性地位,一般原则是法律与法令在形式、效力上平等或对等,法律与法令原则上可各自或相互进行解释、中止或废止,因此,政府法规不是次级法律且不从属于法律,反之亦然。
回归前澳门的宪政模式基本上仿照葡萄牙的宪政模式。澳督所具有的立法权限大致可分为四类:
1. 一般权限──总督有权限就非保留予葡萄牙主权机关或澳门立法会的事宜,采取立法行为(《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
2. 竞合权限──总督及立法会均有权对《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所规定的事宜采取立法行为 。
3. 获许可的权限── 总督倘获立法会许可或于立法会解散期间,得就原保留予立法会的事宜采取立法行为(《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4. 专属权限──仅总督有权限充实葡萄牙主权机关所制定的纲要法,通过执行机关架构及运作的法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三款)。
而立法会的立法权限则分为:
1. 竞合权限──总督及立法会均有权对《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所规定的事宜采取立法行为。
2. 相对保留权限──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仅立法会就有关事宜采取立法行为,但该会得透过立法许可,将原保留予立法会的立法权限授予总督,以便总督代其就特定事宜于限定期间内实施立法行为。惟于立法会解散期间,总督无须倚赖立法许可,亦得就有关事宜制定具法律效力的规范。
3. 绝对保留权限或专属权限──《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宜,在本质上是立法会的固有事宜,故仅立法会有权限就该等事宜制定法律,换言之,总督既不得透过立法许可,亦不得于立法会解散期间代替该会就有关事宜立法。该等事宜包括:议员通则、选举制度(例如选民要件、被选要件、选民登记、选举能力等)、对间选方面之社会利益代表之界定、选举程序、选举日期等等。
(二)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
《基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另外,该法第七十一条(一)项亦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仅由一个机关行使。根据《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首长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制定行政法规是行政长官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制定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长官所具有的权力为制定规章权限(poder regulamentar)而非立法权限,所以行政长官的行政法规仅是实质法律(lei material),并非是实质兼形式法律(lei material e formal)。
行政法规〔7〕是行使行政职能时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8〕。普遍学者均认为「行政法规」是一集合名词,现在将它作为一个特定名称来使用是不适当的,现引述有关学者对「行政法规」这一概念的见解:
"1)必须从《基本法》的整体规定,尤其是结合关于「政治体制」的规定,来理解行政法规。2)从本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来看,行政法规是个集合概念;一方面,她是指回归前总督颁布的训令及对外规范性批示;另一方面,她是指回归后行政长官行使《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之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3)《基本法》其它各章中涉及行政法规者均是指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4)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特区法规体系中的一种规范形式,是政府制规权的重要体现。5) 特区成立后,在运作层面,行政法规祗是特指行政长官制定者。"〔9〕 "第二,忽视《基本法》所用之名称及术语大多数为泛指名称,此乃同《基本法》之性质有关(《基本法》是一部原则法律,细则性内容有待立法机关充实)。典型例子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及(五)项述及之「行政命令」及「行政法规」,皆为泛指名称,然现在郄作为专有特定名称使用,继而出现第_号行政命令、第_号行政法规之情况。" 〔10〕
总体而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的形式是多元化的,这是因为行政职能的性质及活动多元性所致,其行为一般可分为:命令、训令、章程、批示、政令、指引、通告、指示等。在特区政府成立前,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形式主要有:训令、章程、批示。顺序排列为:
1. 训令――指履行行政职能最庄严的形式,内容通常是针对特定具体情况。
2. 章程――由具有普通性及抽象性的规范组成,必定以法律为依据,即只有法律明文容许的情况下方得制定行政规章。
3. 批示――通常指针对具体情况而作出的决定,一般以法律或行政章程为依据,故其地位必定从属于法律或章程。
由于有法律明示规定上述行为的等级排列及所包含的内容,故在出现冲突时,亦较易解决问题,一般采用:层级高之规范优先于层级低之规范,如冲突的规范属同一等级(或称"位阶"),则新规范胜于旧规范。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规范性行为的位阶
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中,各种法律规范都冠以不同的名称以区分其性质,且它们之间是按一定的等级排列,这种法律规范的等级关系称为"法律位阶"。在法律效力的角度下,法律的等级排列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层级较低的法律不得抵触层级较高的法律,而层级相同或较高的法律则可废止、变更层级相同或较低的法律,从而确保了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及安定性。分析《基本法》的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一)项、第五十条(五)项)后,得知特区的法律规范的排列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为:
1. 《基本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行政命令;
5. 规范性批示。
而在特区成立前的澳门法律规范按效力的高低排列
1. 适用于澳门地区的葡萄牙宪法规范;
2. 一般国际法及法源条约;
3. 澳门组织章程与效力高于澳门地区所制定法律的葡萄牙法律;
4. 澳门立法会法律与总督的法令;
5. 形式为训令的行政规章;
6. 形式为批示的行政规章,及地方自治团体、行政公益法人与被特许实体所发出的行政规章。
在葡萄牙法律体系内,《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1. 共和国议会法律与共和国政府法令有同等效力;
2. 但共和国议会所通过之组织法(狭义者)对其余者(即议会法律与政府法令)具较强之效力,即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
3. 政府行使立法许可或充实纲要法时所制定之法令受有关之立法许可法律或纲要法律约束,即该等法律之效力较高。
在澳门法律体系内,《澳门组织章程》没有相应于上述制度的规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等之规定,立法会依法行使立法职能时所制定法律的效力,应与总督行使立法职能时所制定法令的效力相同,但总督行使立法会授予的立法许可,或充实立法会通过的纲要法时所制定的法令,则不得与有关立法许可法律或纲要法相抵触〔11〕。
虽然《基本法》第六十七条指出特区立法机关是立法会,但没有指出立法具体所包括的内容,所以很难界定立法权与立章权之界限,因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五)项规定 "特区政府有权草拟行政法规"。
至于行政法规与行政命令的位阶问题,亦是一个颇值得探讨的内容。《基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第3/1999号法律(《法规的公布与格式法》)第三条规定"下列者须公布于《公报》第一组,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1)法律;2)行政法规;3)立法会决议;4)行政命令及行政长官对外规范性批示;"。经分析以上两条条文规定得知,行政命令和行政法规在《基本法》的排列顺序明显与第3/1999号法律第三条所排列的不同(将行政法规先行排列,之后方为行政命令)。行政法规与行政命令在内容方面有根本分别:前者是针对抽象情况,并适用于普遍相对人而非特定相对人;后者则以某个具体情况为对象,亦有特定相对人。再者,行政命令必定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为基础,即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法规或法律预先容许情况下方能制定行政命令。因此,行政法规在位阶上较行政命令为高。
五、行政法规与法令在法律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
《基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只有立法会才享有立法权限,这有别于回归前所奉行的立法制度,《澳门组织章程》第五条规定澳督与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职能,但是《基本法》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明显地排除了行政长官享有立法权限的可能性。
《基本法》第八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其它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而「澳门原有法律」此一概念应理解为:"1)澳门原有法律在形式上表现为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澳门已存在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除这些法律外,不存在其它任何可以划定为澳门原有法律范畴的规范。2)澳门原有法律在范围上专门指特别行政区成立时予以保留的既存法律,而不是指全部澳门现行法律。" 〔12〕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体系延续原则。
依照《基本法》,澳门现行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得以继续适用必须符合两个要件:第一,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具体而言,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制度方面与《基本法》规定相冲突的法律,都应予以废除和修改。第二,未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作出修改。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这是专门规定有关废除和修改法律的程序。换句话说,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现行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废除者外,均作为澳门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如发现有法律抵触《基本法》,则可将其修改或停止生效。修改的原因则不仅是与《基本法》相抵触,更多的可能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和法律随社会发展而须要不断更新。
《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13〕规定:"澳门原有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换言之,如有关法律或法令有需要予以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须透过法律位阶较高或相同的形式为之,即须透过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法律将有关法律或法令予以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因为法律与法令是处于同一位阶,具有同等效力,如欲废止法令,必须要以立法会的法律为之,绝不可由行政法规为之。
然而,由于观点与角度的不同,这问题直到现在仍成为一个争论点。尽管基本上都认定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令的效力,其中就有学者认为"《基本法》中的行政法规概念是一个专有名词,它不是指行政方面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好似集合名词,而是特指由行政长官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澳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基本法》、法律的一个规范性文件的等级。其制定的主体是行政长官,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它规范性文件。" 〔14〕然而,有些学者却认为:"6)行政法规与法令的关系:在法规体系的位阶排列上,行政法规低于法令(参见《基本法》第八及第十一条);但基于整个法规体系基础的宪制性变更及其它因素,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用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法令。7)根据上述宪制性变更应将法令的适用与修改分别处理:基于原有法律不变的原则,在适用上确认法令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基于《基本法》已经取代《澳门组织章程》,构成新的宪制基础,可以对修改法令采取「双轨制」。即,立法会以法律修改及行政长官以行政法规修改。8)修改法令采用「双轨制」的法律依据……" 〔15〕。这是其中一种意见。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由于过去大部分法令的内容仅涉及行政事宜,虽然以法令的形式进行规范,但仍可由行政法规废止,可是,同时又认为在法律位阶的角度下,是不能由行政法规废止法令的。上述两种意见明显地都是基于政治考虑而主张行政法规可以废止法令的立场。另外,某些学者则从法律解释角度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可由行政法规废止法令,其中有学者在解释《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后得出以下结论:"至于修改的机关只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即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依法定程序修改原澳门立法机关的法律、法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修改原由澳门政府颁布的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6〕亦有认为︰"如有关法律或法令有需要予以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则须透过法律位阶较高或相同的形式为之,即须透过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法律将有关法律或法令予以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然而,根据《基本法》的某些具体规定,似乎上述的法律保留原则有例外情况,例如《基本法》第九十二条及第一百三十九条,《基本法》已明确授权政府分别‘可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规定’及‘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 〔17〕
对以上问题本人有以下见解,本人认为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政府具有这方面的立规权限是清楚无误的,但仅在以下情况行使:当有关法令因被法律废止而出现法律真空(vacuum legis)时,政府方可以行政法规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去填充这真空地带,又或政府可透过行政法规去制定一些与该法令有关但与之无抵触的规定。其实这问题的原理可类推适用至另一类似情况,在只有立法会才享有立法权限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所分析的法律位阶,如认为国际法在位阶上高于立法会的法律时,则立法会的法律不能抵触一般国际法的规定。综上所述,上述情况其实是涉及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第一,政府按照《基本法》规定具有制定规章权限是不能置疑的。第二,虽然具有这方面事宜的权限,却不代表可制定一些与法律位阶有冲突的规定,即以行政法规废止或修改法令。在理论层面上,明显地「行政法规可以废止法令」已成为一种主流意见,在实务上亦无可避免以此主流意见为依归,结果出现在立法过程中,造成了若干违背法律体系延续原则的个案,兹列举
1. 第11/1999号行政法规;
2. 第6/1999号行政法规;
3. 第30/__号行政法规;
4. 第36/__号行政法规;
5. 第5/__号行政法规;
6. 第6/__号行政法规;
7. 第80/__号司长批示废止十二月二日第293/96/ m号训令。
六、问题的解决方法
经过上述分析后,相信大家对问题基本上已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现拟就此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法。方案一:行政长官透过法案向立法会建议,后由立法会以法律形式废止法令,这样便符合了由位阶相同的法规废止处于同一位阶的法规的原则。方案二︰修改《基本法》,这是一种最彻底的解决办法。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法对《基本法》作出修改:1)修改立法制度,赋予行政长官立法权限,由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职能,这样做不会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模式,即行政长官除了仍具有原先的提案权外,还主动地就有关事宜进行立法;2)将「法令」降格为「行政法规」,把原先由澳督制定的法令效力规定为只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那么,行政长官便可以行政法规废止有关法令。在《基本法》中并无明文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但基于法律体系延续原则及学理上对法律位阶这问题的一贯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其实我们可以仿效中国大陆最近颁布的《立法法》第七十九条〔18〕的做法,就是在《基本法》中明文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结论
澳门的宪政地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一个由葡萄牙管治的地区转变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虽然作为澳门根本____的《基本法》确保了澳门的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宪制上的转变肯定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基本法》的生效时间尚短,在各个方面都存在一些有待改善的地方,只有透过不断的实践,才能真正认识到《基本法》在操作上所出现的问题。目前因《基本法》而产生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是:行政法规废止法令的可行性。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只由立法会行使,行政长官并没有立法权限,行政法规是行政长官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属实质兼形式的法律,他所行使的只不过是立章权限并非是立法权限。而澳葡时期由澳督所制定的法令是实质兼形式的法律,因为当时是由澳督与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权限。从法律位阶上来看,澳督的法令与立法会的法律是处于同一位阶,而行政法规则处于两者之下,层级较低的法律不能废止、修改层级较高的法律。因此,在法律角度下,行政法规基于其性质、效力是绝不能废止法令。这是本人对此问题的看法。
另一方面,「一国两制」毫无疑问是解决澳门问题的伟大构想,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一国两制」的政治制度较联邦制为优。在「一国两制」实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困难、障碍亦是正常的,因为每一种建制都要经过不断实践、不断改善才会运作得更好。然而,目前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所出现的问题,个人认为只有以务实、客观、持平的态度去认真处理好每一个问题,才能使「一国两制」的精神能真正得到贯彻,亦只有这样,「一国两制」这一伟大构想方具实质意义。
定稿于__年11月13日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不得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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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经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第2/97号修正案修改。
〔2〕指为了避免因"权力"或"职能"仅集中在一个机关或一个人身上而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因而把行政、立法、司法权或职能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专属行使,它们之间绝不互相干预及互不隶属。
〔3〕见《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中提及「主权机关」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主权机关分立及互相依赖原则以机关分立作为标准,然而该原则并未摒弃以权限分立作为指导思想。关于权限分立见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
〔4〕见《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b项。
〔5〕见《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e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6〕议会的休会期较运作期长。
〔7〕某些在内容上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行政长官批示、行政命令亦属广义上的行政法规。
〔8〕行政长官批示、行政命令、行政长官公告为行使行政职能的其它表现形式。
〔9〕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讲义,第5页。
〔10〕冯文庄,《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学生会,第44页。
〔11〕基此,虽然《澳门组织章程》对上述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原则与精神应直接约束本地区立法制度,换言之,有关法令的效力较相应的立法会法律为低。
〔12〕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68页。
〔13〕经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而公布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第一组。
〔14〕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澳门基金会,__年,第163页。
〔15〕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讲义,第6页。
〔16〕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69页。
〔17〕黄显辉,《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学生会,第37页。
〔18〕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参考文献:
1. 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2. 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澳门基金会,__年。
3. 黄显辉,《澳门政治体制与法渊源》,东方葡萄牙学会,1992年。
4. 《澳门的宪政制度及司法组织》,法律翻译办公室,1995年。
5. 《法域纵横》总第五期,法律翻译办公室,1998年。
6. 《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__年。
7. 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讲义(纲要),发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
8. 赵国强,《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发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
9. prof. doutor jo?o castro mendes, 《introdu??o ao estudo do direito》, lisboa, 1994.
10. j.j.gomes canotilho, vital moreira, 《constitui??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 anotada》, 3a edi??o revista, coimbra editora,1993.
原文曾被收入《法域纵横》第十期。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与法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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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今天在这里演讲的主题是《遵守法律法规》。
我们都知道,遵守纪律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再强,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和守法的公民,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文明强国。按照这个标准,我们离真正的"强大"还很远。
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开展了多年的教育普法工作,但"遵纪守法"一词要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意识,还远远不够。
中国作为一个有着5000年历史文化的国家,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还有一段距离,但它并不缺少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道德传承。
有些人不把国家的法律和纪律放在心上,他们不认为违反法律和纪律是一种耻辱,而是认为他们"有能力"利用好法律的漏洞。正是这些人损害了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的尊严,动摇了社会的"道德基础,削弱了人民的法制意识。
人们是忠于法律法规的,他们甚至希望用自己的生命去遵循他们心中的神圣的法律,就像苏格拉底所做的那样。当时,雅典的逮捕了苏格拉底,并以不敬神的罪名判处他死刑。
行刑前,他的门徒决定帮助他逃跑,一切都准备好了。但苏格拉底说:"我的信仰之一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我死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服从。"苏格拉底最后带着对法律的忠诚微笑离开了这个世界,但他的思想是不朽的。
苏格拉底在他的大多数同胞眼中确实有点迂腐,如果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公正的,为什么还要遵守它们呢?
由于人们的道德标准和正义原则不完全一致,必然存在意见分歧和矛盾。因此,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法律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从小老师就教导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能够让我们的成长之路更加顺畅。
我的发言结束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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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我的个人经历,我是一九九四年税务机构分设时,分到博乐市地税局工作,时任市局管理科科长,一九九六年担任纪检员一职,分管业务科和稽查局工作,一九九九年八月调任州局征管科科长,负责征管科工作,二oo一年任州局业务科科长,负责业务科工作至今。几年来,无论是税政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还是纪检纠风,无论是在市局,还是在州局,本人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秉公执法,严格律己,热情服务于纳税人。
地税分设以来,本人多次被为市地税局先进工作者,博乐市优秀党员,97年被市政府评为"十佳执法员",在州局征管科和业务科任职期间,所主持的各项工作均名列全疆前列,多次受区局通报嘉奖。
本人这次参加竞聘的是税政法规科科长,让本人填报这个岗位的直接原因是本人有能力、有信心在现有的基础上将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做的更好。
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优势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一、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本人参加工作以来,从事财会工作19年,从事税收工作13年,在税务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税政法规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说对这方面的工作非常熟悉,本人在市局工作时主要负责集体财务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的税政管理,主持制定了《博乐市地税局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博乐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客货运输市场税收征管办法》等规定,使市局的税收征管更趋完善,到州局后主持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考核管理办法。从9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自汇自缴以来,本人亲自主讲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培训,1995年本人主讲了对党政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培训,__年主讲了对水利系统的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等。因此,本人尽管年龄相对较大,但经验丰富,能熟练掌握现行税收法规,业务水平较高,对税政法规科各项职能设置,非常熟悉并且熟练,主持税政法规科工作可以说是"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二、德能双过硬,一颗赤诚心。
税收工作是一项执法行为,税收工作直接面对的是纳税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税收工作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税务人员的执法形象、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反映了税务部门的形象,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因此仅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是不够的,必须要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过硬。本人从参加税务工作以来始终不忘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建设,自觉地将自己的形象作为税务部门一个窗口,自己要对自己所承担的那份形象负责。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待纳税人热情细致、耐心周到,始终坚持善待纳税人就是善待自已的观点。如果此次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成功,本人将一如既往地追求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双过硬这一目标,并且会严格要求本科室人员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整个科室成员都成为德能双过硬,适应形势,符合时代发展的新时期税务人。
本人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从在党旗下庄严宣誓的那一刻起,就将这颗滚烫的赤诚之心献给党的事业,无论在任何时刻,任何工作岗位上,也无论此次竞聘的结果如何,本人一颗赤诚之心都将献给我所热爱的税收事业。
三、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
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在区局的文件中归纳为八项,这些都是税政法规科所必须做的本职内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则远远不止这些。除此之外,税政法规科的工作还必须体现"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的特性,这是征管法和现行征管体制所要求的。税政法规科负责地方各税的政策业务管理,不只是简单说明对什么征税,按多少征的问题,还要搞清如何征、怎么查。
随着新征管软件的启用,网络运行的深入,信息工作将成为各项工作的先行军,税政法规科应当将最新的税收法规通过信息科公布,将税政法规管理与信息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发挥更大作用。按照税政法规科的职能要求,就必须将税政法规科放在一个洞察全局、高屋建瓴的位置上去展开工作,因此,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将不再是过去的一种简单配合,而是将各业务性科室融合起来。同时,税政法规科还负责对区局税政法规工作的上传下达,报表总结报送,接受上级检查,对下级局的税政法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等工作,因此协调上下级也是税政法规科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上下级关系协调处理的好坏将影响全州整体的税收工作。
四、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
全州税收工作的进步关键体现在县市局工作的进步上。而县市局工作的进步则最终要落实到一大批热爱税收事业,道德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中、青年干部肩上,做为税政法规科的科长更有责任和义务,将自己的工作经验传授给他们,同时要擅于学习、总结、汲取他人的工作经验,其他地州的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并将这些经验及时的传教给基层干部,如果本人此次竞聘成功,本人将亲自定期到县市局蹲点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与县市局的干部共同工作,互相学习,共同使博州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不可能干一辈子,工作经验是一点一滴积累总结出来的,经验是自己的,也是大家的,在位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传给别人,承上启下,承前启后,这样才能使我州的税收工作持续稳步的发展,才能使我州税收工作不落后于其他地州。今天,我在竞聘演讲中提出"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一个要求,同时也把这句话送给所有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让我们共同关心、支持、帮助身边的同事,让不强的变强,让强的更强,在整个博州地税系统营造一种"传教帮学带,后进赶先进"的积极向上、团结一致、好学实干的工作、学习氛围。
五、老骥伏枥忘天命,无须扬鞭自奋蹄。
在市局、州局任职多年,但真正的参加竞聘还是头一回,心里的紧张不亚于参加竞聘的每一位,以前站在这里讲,是给纳税人讲课,别人从我这里学到知识,解决疑惑,今天站在这里讲是演讲,是介绍自己,阐述观念,接受评委和大家的点评。从徘徊不定到决定应聘,从不自信到自信,多少也有一些"壮犊搏虎易,老骥伏枥难"的感悟。总之,不论此次是否能够竞聘上,都对我本人是一个历练,从某种意义上讲,参加竞聘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成功。既使我没有竞聘上,我也决心一如既住地在任何工作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支持年青干部做好各项工作,"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在工作中应当忘掉自己已是知天命的年龄,要敢于和年青人比拼,毕竟税收工作是我最热爱事业,我愿永远为之奋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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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黄永翔,今年48岁,西南交通大学法学本科学历,____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从事法律顾问工作22年,具有审判、仲裁、代理诉讼实践工作经验,现职社区委副主任兼法律顾问。
说个题外话,政策法规部叫法律事务部好象更加科学、规范,更符合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从法律应用层级上讲,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法规,无法规依规章,无规章依政策。法规呢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这个部看来只研究政策、法规,不研究法律、规章。哈哈---玩笑,步入正题。
从这个部的职能划分看,他主要是法律事务与政策研究,针对其职能如果我任职会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 加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培训 学习 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规范法律顾问执业行为,建立奖惩制度调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在企业内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是企业员工。但专业、技术性强,不同于其他员工管理,除一般员工管理所必须外,还要按特别规定进行特别管理。由于他的专业性,要求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优质的法律服务,必须加____律顾问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学习考核力度,以期提供可靠法律保障,除每两年一次的国家行业培训注册外,建立日常学习考核制度,集体研讨、特邀研讨制度,以满足企业法律服务需求。
二、细分法律顾问工作 强化决策法律论证与合同管理 建立一支过硬合同管理队伍 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为避免博而不精的问题,对现行法律顾问进行专业工作细分。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事务法律顾问,民、商事务法律顾问,经济、行政、刑事事务法律顾问,仲裁、诉讼事务法律顾问,让每个法律顾问在某个领域有所偏重,集中精力研究侧重法律,以提供更好更优的法律服务。企业行为主要是合同行为,因而必须强化合同管理,既要管又要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建立一支过硬的合同管理员队伍体系。在各部、处、所及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兼职合同管理员,对合同进行全程追踪管理,以便掌握合同履约状况,即时处理,实施合同统计、档案管理,也便于资信管理体系的确立。合同履行成败确定企业经营活动成败,不管是何种合同都有举足轻重作用。劳动、买卖、专利、商标、工程等合同都关系企业命运,确定产值、利润。避免企业经营风险除决策外主要是合同管理,所以把合同管理作为预防、规避的重中之重。其次就是要我们为决策者提供可靠法律根据。作为法律顾问要精于研读、实践,提供准确依据以利决策,另外适度的印章管理、严格空白合同书,避免企业风险。加强劳动合同中的竟业禁止与竟业限制监督管理,避免企业风险。重大经济合同法律顾问要参与始终,一般合同由合同管理员参与,法律顾问通过管理员全程跟踪、过程控制。重要制度由政策法律部着手或参与制定,正当履行制度审核权。建立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与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这是规范、职责要求,也是法律准入要求、更是风险防范方法。
三、加强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等研究 强化仲裁 诉讼法律事务工作.做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不仅要精通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要善于捕捉法律、政策漏洞,绕着边沿走,才能不触及法律、完全有效利用法律、政策,用尽用足法律来满足企业需要。因而任职后必须建立一支强有利的研究队伍,着重研究法律、政策,法律顾问作为研究队伍成员外,与院校、仲裁、法院、律师所建立业务联系,吸纳为研究人员也利于学习提高,公司法律顾问底子毕竟太薄。履职期建立起重____律事务研究机制。针对性开展研究工作。在公司内建立统一诉讼制度,由母体向子体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谁的问题谁付费用,以减少母体支出,实现费用共担。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仲裁、诉讼事务专业性、实践性、技巧性都很强,建立一支专业队伍来满足企业需求。在宝成内部,军品的纠纷发生率几乎为零,公司作为弱势也不可能诉讼军方,大量的纠纷将发生在军品的非军方采购,民品、三产上。纠纷随时都可能发生。因而仲裁、诉讼不可忽视。如果我能任职,要形成与法院、仲裁机构的密切联系,以期得到限度的工作支持。加大诉讼培训,培养一支专业化队伍。
四、明确划分责任主体 建立独立法人 准社团法人 准事业法人的财产防范体系.在经营主体上,尽可能的建立独立法人制,实现资产为租赁的经营模式,保全、规避企业财产风险。对外责任承担上,以各责任主体承担为原则,避免主体集中在公司。院校、社区要自成体系,独立承担责任,避免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尤其注意社区的独立与居民自治性,明确公司只是委派干部进行管理。该社区承担的一定要社区成为主体,避免公司成为社区责任的主体等等。
履职期内带领大家做好专利、商标、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起草工作,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并对意见负责,配合做好企业内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企业内部依法履行职务。确保法律服务、政策法律咨询不出差错。
以上是我10到__年政策法规研究、法律服务规划设想。请专家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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