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货物提出豁免申请的, 有关单位应持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无危害证明,经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可按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含牵引车);
2.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备有效的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企业车辆数为5辆至10辆(含)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若车辆为罐车,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倍);企业车辆数为11辆至50辆(含)的,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50%;企业车辆数为50辆以上分,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0%。停车场地的设置与经营,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品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7. 配备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等标准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有关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8. 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配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9.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10.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11.运输剧毒、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分为危险货物(爆炸品)、危险货物(剧毒)、危险货物(气体)、危险货物(液体) 和危险货物(其他)。
3.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除剧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1.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押运员伤亡损失、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以及为消除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2.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3.运输剧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4.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含牵引车)。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 未购置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核定载荷等有关情况;
2. 已购置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常压罐体专用车辆,根据罐体容积和所运物质的密度,严格审核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
(四)拟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买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等有关情况;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 (三)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经许可后发生从业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许可机关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压力容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压力容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并根据运营需要,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个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个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装卸作业由危险货物托运人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托运人指派;由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承运人指派,也可由托运人指派。
第四十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应确保罐体载货后总质量和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制度、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与企业从业能力要求;
(三)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的主要物理、化学特性及防护知识;防护器具、消防器材与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应急预案培训及每年至少组织员工举行一次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每人每季度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并做到一人一档。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统一制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管理。
第五章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自有车辆(挂车除外)小于30辆(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在30辆至60辆(含)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大于60辆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应当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五)负责驾驶员每次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了解驾驶员健康状况,禁止带病驾驶、疲劳驾驶;提示驾驶员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检查和登记驾驶人员的行车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行为提出警告和教育,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参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
(七)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日常培训计划;
(八)负责车辆、设备管理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
(九)负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十一)制止企业或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
(十二)企业或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交通运输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具有从事3年以上货物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拟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五十四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企业安全评估备案资料,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查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异地注册的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考试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定期进行企业或单位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驾驶人员存在未执行驾驶时间、工作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要求的两次违规记录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驾驶人员,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予以撤销,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
第七十五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许可,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三)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交通部**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9号)同时废止。
第2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道路运输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
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
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
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
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
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
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深圳市交通局核准的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安全驾驶保证书》《**年最新工作范文》
关于《**年最新工作范文》的文章《安全驾驶保证书》正文开始
为确保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实现车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生产、销售等工作正常进行,本人作为驾驶员,特在本年度保证如下:
一、 保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群众监督,驾驶员遵章守法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 保证生产经营和管理用车不公车私用。
三、 保证坚持车辆外出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时说明用途、时间、人员等。
四、 保证车辆停放在公司院内,若因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外停放。
若未按规定,发现被盗、损坏,则由本人负责。
五、 保证对所配备车辆熟悉掌握,执照驾车。
六、 保证车辆行前认真做好例行安全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台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准确、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状态。
七、 保证车辆行车途中保持高度警惕,克服麻痹思想,注意安全行驶,遵守交通规则。
八、 保证坚持车辆维修与保养,合格率达到100%。
九、 保证不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
十、 保证坚持每星期安全学习,准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学习交通法规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十一、 保证杜绝车辆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车辆和人身的绝对安全。
十二、 保证做好车辆行驶安全记录,年底交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总备案。
十三、 保证始终使车辆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车辆随时能够出车。
第3篇 机车运输修道工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分工明确、按时完成运输任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矿山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对不服从管理及无理取闹的,运输班有权对其教育和给予辞退。
2上班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上班前认真检查设备、道路情况。
3能够吃苦耐劳,努力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
4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照规定时间就餐。
5工作时应团结互助,相互配合,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6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7上班时间严禁在硐内睡觉、看书、玩耍或干私活等。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9机车工必须持证上岗:
9.1爱护设备,经常检查和清理机车,保持清洁、完好,发现故障、隐患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9.2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离职守,更不得让他人驾驶。
9.3做到五不:
9.3.1班前不喝酒;
9.3.1运行中要精神集中不打瞌睡;
9.3.3不冒险蛮干,不开飞车;
9.3.4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非工作人员上车,不得任意交给他人开车;
9.3.5听从调度指挥不闯信号。
10机车工、跟车工应随时注意运行时有为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11机车工、跟车工有权合理安排调配硐内各作业面的斗车使用。
12司机及搭乘人员不得将头部及身体的其他部位伸出车外,机车在运行时,跟车工不得与斗车同时行走。
13修道工每天检查各运输线路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只许提前不得推迟和拖延。
第4篇 成品油运输管理制度
为加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油罐汽车装卸、油品运输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hse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按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电橡胶拖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油库装油管理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入油库前,油库工作人员应对油罐汽车防火帽、灭火器、防静电胶带及有关证照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油罐车,拒绝入库。
(二)驾驶员、押运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遵守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
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油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安全停靠在准确位置,驾驶员协助工作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和数量。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油罐汽车设备完好、放油阀关闭、发动机熄火、车钥匙拔出,并在油罐汽车前面设置警示牌。
(二)装油前,连好具有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线,鹤管插到罐底部并放好防溢油报警探头后,发油工作人员发出装油指令。
装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作业,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收发作业,按照发油工作人员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修车作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
(四)装油作业期间,驾驶员、押运员和发油工作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控。
装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装油完毕,稳油2分钟以上,拨出鹤管、关闭罐口、撤除静电接地线,并由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后车辆方可驶离。
(二)油罐汽车驶至门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库。
加油站卸油管理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车位,备好消防器材,连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汽车铅封进行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在油罐汽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汽车静置15分钟后,方可计量;驾驶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汽车卸油口连接牢固,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加油站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卸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检查确认卸油管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卸油员发出卸油指令。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闸阀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加油站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闸阀,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汽车安全离站。
第5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保管、出入库、安全要求
1.1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1.2 化学危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通风口;
1.3 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1.4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1.5 化学危险品库房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
1.6 化学危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 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的泄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严禁烟火。
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2.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2.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2.5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2.6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7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8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2.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2.10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2.11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2.12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第6篇 井下电焊机领用、运输、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持有电、气焊操作特殊工种证的人员方可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二条 各队组需要井下电、气焊(割)作业时,严格按“一焊一审批、一焊一措施、电、气焊设备一审批一入井“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电、气焊设备的领用
第三条 电、气焊设备由各队组自行保管,由各队组派专人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四条 电、气焊设备领用由各队组车间管理人员根据电风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记录登记发放。
第三章 电、气焊设备的保管
第五条 电、气焊设备使用队组的责任人是电、气焊设备的监督管理者,由各队组指定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 对电、气焊设备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气焊设备。
(二) 定期对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电、气焊设备完好。
(三)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气焊设备。
(四) 不得让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队组要建立本单位各类电、气焊设备清册、台帐。
第四章 电、气焊设备运输
第七条 井口安全员为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的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入井审批手续”经机电办、安全办、生产指挥中心审批同意并在入井前经井口安全员检查设备、设施完好合格后,副井信号工及拥罐工凭审批条方可入井,禁止信号工、拥罐工无审批条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一经发现对信号工、拥罐工进行罚款100元处罚。
第八条 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在入井前要保证氧气瓶、乙炔瓶防护装置(安全帽、防振圈)齐全,装卸过程中必须清装清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地下滚动,装入矿车时必须保证分车装运,两侧要有防护,防止与矿车箱体碰撞,以上措施均需由安全员进行检查,有一项不合格均禁止入井。
第九条 电、气焊设备通过人力或桥吊装入矿车中,通过副井罐笼入井,井下使用电机车进行运输,运输到无轨道地点时,由专人抬扛到使用地点。
第十条 运输过程中不得对电、气焊设备进行野蛮装运,造成电、气焊设备损坏。
第五章 电、气焊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井下电、气焊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井下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电焊机安全技术措施
(一)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钳工进行。
(二)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
(三)使用电焊机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气焊设备的铭牌规定。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四)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气焊设备二次接地线。
(五)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
(六)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第十三条 使用氧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一)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分不得漏气,橡胶软管不应有鼓包、裂缝或漏气,如有漏气现象,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二)氧气瓶、乙炔瓶不许碰撞,并严禁放在靠近热源的地方。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不得少于7米,氧气和乙炔距焊接点进风侧10米以外。
(三)焊枪连接处必须严密,嘴子如有堵塞,应用专用工具进行处理。
(四)由于焊咀和割咀过热堵塞而发生鸣爆时,应快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然后放在冷却水中冷却。
(五)焊枪和割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相反,先关乙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六)点燃焊咀和割咀时,不准触碰热金属,也不得将其放在热的工件上。
第十四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
第十五条 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十六条 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
第十七条 在高处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 电、气焊设备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升井,井下严禁存放风电焊设备及工具,一经发现对责任队组罚款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2023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机电供应中心。
第7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实现公司“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管理。
3 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职责
4.1 车间主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管理。
4.2 安全环保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5 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6 控制程序
6.1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
6.1.1装卸前
6.1.1.1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6.1.1.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6.1.1.3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1.1.4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6.1.1.5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6.1.1.6车厢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6.2 装卸过程中
6.2.1基本要求
a.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作业区。
b.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有关管理人员指挥,车辆与货垛间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c.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滑坡的有效措施。
d.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e.装卸过程中,驾驶员必须负责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备,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f.装车前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运输单相符。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g.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数量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图标要求,轻拿轻放,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郑。
6.2.2 遇湿易燃物品装卸
a.装卸时,应注意现场通风良好,防中毒和易燃爆炸;在装卸前应穿戴好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做到轻拿轻卸。
b.进入装卸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
c.雨雪天装卸遇湿易燃物品时,不具备防雨雪的条件,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6.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6.3.1资质认定
6.3.1.1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施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规章制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的管理人员,具有相关道路行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证明。
6.3.1.2申请和审批程序
a.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b.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审验。
c.根据审核结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
6.3.1.3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条件:
a.有主管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证。
b.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c.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d.有经过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6.3.1.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员必须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当地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6.3.2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6.3.2.1运输工具的要求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施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6.3.2.2行车路线
a.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b.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7 相关/支持文件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 报废处理
4.14.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 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6.1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 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第8篇 机车运输、修道工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分工明确、按时完成运输任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矿山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对不服从管理及无理取闹的,运输班有权对其教育和给予辞退。
2上班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上班前认真检查设备、道路情况。
3能够吃苦耐劳,努力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
4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照规定时间就餐。
5工作时应团结互助,相互配合,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6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7上班时间严禁在硐内睡觉、看书、玩耍或干私活等。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9机车工必须持证上岗:
9.1爱护设备,经常检查和清理机车,保持清洁、完好,发现故障、隐患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9.2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离职守,更不得让他人驾驶。
9.3做到五不:
9.3.1班前不喝酒;
9.3.1运行中要精神集中不打瞌睡;
9.3.3不冒险蛮干,不开飞车;
9.3.4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非工作人员上车,不得任意交给他人开车;
9.3.5听从调度指挥不闯信号。
10机车工、跟车工应随时注意运行时有为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11机车工、跟车工有权合理安排调配硐内各作业面的斗车使用。
12司机及搭乘人员不得将头部及身体的其他部位伸出车外,机车在运行时,跟车工不得与斗车同时行走。
13修道工每天检查各运输线路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只许提前不得推迟和拖延。
第9篇 斜巷及采区运输管理制度
为加强斜巷运输管理,减少运输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率,提高运输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斜巷运输管理制度如下:
一、斜巷管理制度
1、斜巷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执行。
2、斜巷上车场、各甩车场、底车场应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安全标志牌板。
3、斜巷轨道各车场联络信号必须声光具备,每个斜巷轨道入口处都应设置行车红灯和“行车严禁行人”的标志牌。
4、斜巷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必须固定,上车场必须有专职把钩工,下车场必须有专职信号工。
5、斜巷轨道把钩工,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做好监督把口工作。
6、行人进入斜巷轨道必须征得把钩工同意,同时应走人行道,并不得在巷道中停留或走在道心。遇有车通过时,要及时躲在宽敞处,待车通过后方可行走。
7、斜长超过30米的斜巷必须制作行人台阶,行人台阶宽度不少于500mm,距道不小于500mm距离。
8、斜巷安装的风水管至轨面下高度应不低于1.7m,并不得侵占安全设施的空间位置。
9、斜巷安装的电缆悬挂高度到轨面上应不低于1.7m。
10、严禁斜巷轨道作为停(存)车场,在斜巷轨道上处理掉道车时,车的下方严禁站人,绳要保持拉紧状态,严禁脱钩处理,违者按“三违”论处。
11、斜巷内安设局扇时,一般不应安装在人行道一侧,离道间距不小于500mm,条件不允许时,局扇必须吊挂一定高度,确保人行道畅通。
二、斜巷绞车管理制度
按《陈四楼矿小绞车管理办法》执行。
矿车掉道硬用绞车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三、斜巷安全设施要求
1、斜巷水平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自动复位的阻车器。阻车器坑应保持干净,不得有杂物、积水。
2、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1.2米以上绞车装设自动联锁挡车栏,1.2米以下绞车装设手动绳式挡车器。
3、各斜巷中部车场及上部车场入口处要设置防止车辆误入的挡车栏。
4、上部车场挡车栏到中部巷道之间必须设置一道自动防跑车装置,根据巷道变化情况,坡度较大段可增设一套自动防跑车装置。
5、各种安全设施应刷红白相间的防锈标志漆,每道间距为200mm。
6、斜巷安全设施要实行编号管理,挂牌管理,明确日常维修人员,每天检查一遍,确保灵活可靠。
7、各种挡车栏、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行车时方可打开,每发现一次不常闭罚责任者100元。
8、阻车器、挡车杠因操作不当造成挡车设施损坏的,必须按价赔偿,使用维护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恢复,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并追究队领导责任。
9、斜巷提升应使用标准三环链和连接销子,并做特殊标记,发现一次不正确使用,对责任者罚款200元,联责队长罚款20元。
10、斜巷专用连接装置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两年应送检验部门进行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由机电科运管组负责。
11、机电科、运输队要建立车辆连接装置台帐和检查记录,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12、私自拆除安全设施的按破坏生产论处,由矿组织追查处理。
13、掘进施工工程结束后,需移交后续单位使用的各种运输安全设施,在移交巷道时,由机电科运管组参加一并移交后续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数量不够或损坏的,由原使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配齐。
14、需拆除的运输安全设施,由拆除单位会同机电科运管组移交给机修厂维修,维修完好后,变机电科库房。
15、机电科运管组应经常检查库存运输安全设施情况,及时通知机修厂加工补充,因机电科运管组未通知加工而造成影响的,由矿追查机电科运管办的责任。因机修厂加工不及时而影响使用的,由机电科追查机修厂的责任。
16、手动绳式挡车器安装技术要求:
(1)挡车部分;轨座固定在钢轨上要牢固,钢丝绳从轨道下的轨座中穿过,用4付绳卡子卡牢,钢丝绳直径在15.5mm以上,专用吊绳轮固定在顶板或棚梁上位置适当,挡车器落下时,顶端距轨面高度在0.3~0.5m之间,抬起时高度不低于1.6m,两侧距运输设备的间距间隙不小于0.2m,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50元。
(2)操作部分:采用标准配重(矿统一加工),重量和拉绳长度适宜,加设导向滑轮,固定牢固,操作安全方便,不挤绳不卡绳,否则罚款责任单位50元。
四、斜巷及采区轨道质量标准要求
1、轨道的轨距误差在10mm之内,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2、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10mm,高低和左右偏差不得大于2mm,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元。
3、两根轨道水平差不得超过10mm,直线巷道两轨保持同一水平,消灭阴阳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元。
4、轨道接头必须使用合格的道夹板和4个螺栓固定,消灭无眼道,零部件齐全,紧固,无撑棍,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5、轨枕间隙为1m,并与钢轨垂直,轨枕规格质量符合标准,规格1.0m×0.14m×0.12m,应采用松木,供应科按此标准供应道木。离工作面迎头100m以外应全部为永久轨枕,不准有浮枕,轨道与巷道平行,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6、绞车巷道内地辊要齐全、灵活可靠,地辊之间一般间距为15米,以轨枕、道木无明显磨痕为准,巷道内变坡点处应增加地辊,每缺一处罚款50元。
7、加强地辊管理,地辊坑应清洁无杂物,地辊转动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元。
8、现场检查发现钢丝绳磨地板或磨轨道的一处罚款20元(一米长度为一处)。
9、加强井巷流水、淋水治理,必须对巷道淋水段采取堵水、搭遮水棚、导水等措施,防止淋水、流水流入轨道,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0、加强巷道水沟的维修,清挖。保证水沟畅通无阻,杜绝流水浸入轨道、地辊坑,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1、斜巷内不得存放杂物,干净整洁,不得有大于5cm的石块、矸石等,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12、轨道必须按巷道中腰线铺设,做到平(轨道水平)、直(一条直线)、严(无缝)、圆(弯道圆滑)、净(运输环境干净)。
13、服务年限超过1年以上绞车道的道岔,均使用标准搬道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否则罚款200元/处。
14、主绞车道应铺设22kg/m轨道,采区小绞车可铺设18kg/m或15kg/m的轨道,并采用与轨道型号相符的道岔及零部件进行铺设。
15、同一巷道内轨型要一致,严禁在有杂拌道现象,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16、开拓巷道每形成一个联络巷,必须使原轨道铺设达到永久轨道标准,否则工程质量不能按照合格品进行验收。
17、水平巷道处每间隔0.5m铺设轨枕,在拐弯处用标准拉丝固定,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8、道岔处必须铺设轨枕,轨枕间距为0.5m,否则每处罚款20元。
19、工程竣工后的轨道线路由矿组织验收,并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接。
凡达不到以上标准,限期整改,超过规定期限整改不合格的,由机电科运管组对责任单位按标准进行罚款。
20、投入的新轨道由供应科安排加工,加工时要按标准加工,按5m/根截齐,并按标准孔(ø16mm)和标准孔距(100mm)加工,每发现一根不齐或眼孔距不符合标准,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领用,并追查供应科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10元/根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21、加工新道轨时要锯齐,钻标准孔,不得割眼。
22、供应科要经常保持有500米轨道铺设的备用轨道及相应配套材料,数量不足时及时补充,并根据生产计划及时安排加工轨道。否则影响生产的一次对供应科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10篇 危化品运输车辆七不上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危化品运输过程中因燃烧、泄漏、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侯区危化品运输安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七不上路”的内容
(一)车况不好不上路;
(二)驾驶员、押运员的手续不齐、身体不适不上路;
(三)缺员(缺押运员)不上路;
(四)天气状况恶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装存在问题不上路;
(六)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危化品货物性质不清、情况不明不上路;
(七)对承运的危化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上路。
第三条“七不上路”制度的执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运输企业督促驾驶员、押运员共同负责落实;
(二)危化品运输企业安排专人通过gps监控车辆的运行动态,并记录车辆的运行线路,车速等情况,适时提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行车。
第四条危化品运输企业“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危化品运输企业是危化品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科,有专职安全员和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车辆等设施设备。
(三)对承运的不同种类的危化品分别有专项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有人员稳定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企业每年应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脱产培训3-5天,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驾驶员、押运员签到参加的安全学习会,广泛开展“安全优质服务明星驾驶员(押运员)”竞赛活动,教育驾驶员、押运员依法运输,做到无正规生产厂家的危化品不运、无合法经销手续的危化品不运、不知道其化学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危化品不运。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调度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由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对其进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对严重违法违章,私拉乱承运危化品,或通过gps监控到驾驶员、押运员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业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
(一)运政执法重点监管危化品运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危化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和违法行为。
(二)道理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危化品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局负责修订和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1篇 危化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我单位属于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存、出入库
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储存危化品的数量、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按照规定时间周转。
1.1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确认入库和出库。
1.2生产备料按性质不同分别堆放,严格区分。
1.3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1.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严密,结实牢固,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而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1.5应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二、装卸、运输
2.1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2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液,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清扫干净。
2.3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2.3.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
2.3.2禁止用叉、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危险物品。
2.3.3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有资格的专业人员押运。
2.4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2.5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12篇 吊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1 一般规定
1.1 起重吊车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方可独立作业。无证人员,必须在有证人员的监护下才能作业。有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作业。
1.2 施工单位必须编写“起重吊装安全方案”。大型起吊作业的方案必须经生产运行处审查,安监处复查备案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能作业。
1.3 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起重吊装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和巡回检查。
1.4 吊装运输作业人员必须分工明确,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业中要听从统一指挥。
1.5 吊装运输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机具、吊具和索具,必须经计算,确保安全。
1.6 各种机械、机具的操作和使用,必须按起重机械、机具的操作规程执行,要经常维护、检查。
1.7 在防火防爆场所进行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机具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8各种机械和机具严禁超载使用。
1.9 荷绳、拖拉绳严禁同电焊线、动力线交叉接触,以防将绳损坏。
2 吊装运输安全
2.1起重机械、机具、吊具和索具等起吊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起吊。
2.2 起吊开始、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物体重心受力情况及平衡状态,现场人员必须预先避开重物可能倾斜、坠落、下滑、打击或冲击的方向和范围。
2.3正式起吊前必须经过试吊,重物吊离地面15~5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起吊。任何人员禁止在吊物下面行走或停留。
2.4 工作时起重机械和卷扬机司机、指挥人员所处位置应能看清起吊物体。统一指挥信号。操作者要精力集中,注意指挥人员所发出的信号,如发出的信号不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操作者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指挥人员。
2.5 连接桅杆的螺栓应牢固,不准有松动及不满扣现象,连接螺栓必须符合设计、质量要求。
2.6 吊装和大型设备运输不得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构)筑物等作吊装锚点。
2.7 拖拉绳越过马路时,离路面不得低于7米,并设明显信号。
3 吊装运输前和作业中的检查内容
3.1 起重机械、机具的各种安全装置。
3.2 连接钢丝绳的卡子数不准少于3个,卡子间距离不小于钢丝绳绳径的6倍,最末一个卡子距绳头距离为140~150毫米,上卡子前要预先留安全弯。
3.3 卡环销轴严重磨损变形或环体有疲劳裂纹时不准使用。卡环销轴必须拴牢。
3.4 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钢丝绳与卷筒的固定要符合技术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准放完,要留有3圈以上。
3.5 对荷绳、拖拉绳进行检查,看有无电弧击伤,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3.6 对锚点进行检查,看锚点是否有拔出和严重变形、移位等迹象,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第13篇 运输分公司氧气瓶乙块瓶使用管理制度
氧气瓶,乙块瓶使用管理制度,是运输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是规范、管理、指导、强制、氧气瓶,乙块瓶使用规定制订、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来规范单位自身的安全工作,从而建立起单位内部比较完善的气瓶安全管理使用机制。
一、氧气,乙块气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必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通风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特性是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那么氧气瓶、乙块瓶就必须分库存放。
三、氧气瓶,乙块瓶入库前应经过安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氧气瓶、乙块瓶应当分垛储存,每垛堆放面积不宜过大,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安全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五、氧气瓶,乙块瓶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出入库,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六、氧气瓶,乙块瓶的阀、表、防护帽、缓冲胶圈应齐全有效,紧固牢,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和开阀门的扳手上均不得沾染油脂。
七、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严禁用塔吊或其它吊车直接调运氧气瓶和乙炔瓶。
八、乙炔胶管、氧气胶管不得错装,乙炔胶管为黑色,氧气胶管为红色。氧气瓶不得在强烈阳光下暴晒,使用乙炔瓶时,要固定可靠,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严禁碰撞、敲击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擅自拆下安全帽
九、氧气瓶和乙炔瓶存储和使用时间隔距离不得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十、氧气瓶和乙炔瓶领用发放必须空瓶换重瓶;存放使用场所应根据安全生产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14篇 火工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运输火工品必须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火工品运输证”并严格执行有关运输规定。
2.在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后,收方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
3.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不能同时载客和易燃物品,车前插有“危险”小红旗。
4.装卸火工品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火工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公路运输火工品,车辆必须限速,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爆炸的安全距离,经城镇时应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第15篇 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经营安全,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互为禁忌物料不能装在同一车运输。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运输。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的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和其它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应有消防安全设施。
2、装卸易燃易爆物品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拿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操作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卸易燃易爆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的鞋。
3、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资料、记录应存档管理,存档期限至少两年以上。
第16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的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五、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六、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七、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八、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虚报或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17篇 运输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1、装车后,驾驶员必须检查车厢门是否关好。
2、气瓶只许向上立放,严禁倒放和卧放,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地固定。
3、随车应配备消防器材,司机要会熟练使用。
4、运输气瓶回站时,漏气瓶必须装在车厢的后面,不得靠近驾驶室。
5、重瓶车运输途中不准停车,到达供应站后及时卸车入库。
6、运瓶车严禁携带其它易燃物品,车上严禁吸烟。
7、运瓶车右前方明显处悬挂“危险品”黄底黑字的三角旗。
8、行驶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登记。
第18篇 施工道路和施工运输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
(1)机动车司机熟悉交通规则,必须持交警部门发放审核的 驾驶证驾驶相应的车辆。
(2)学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
(3)实习驾驶员应由正式司机带 2-3 月后才准单独驾驶。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长、超宽大件和特殊重型设备、器材运输应有 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悬挂明显标志。
2、车辆
(6)及时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准带病运行。
(7)出车前检查制动、转向、灯光等,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8)备有消防器材。
(9)特种车辆标志清楚,油罐车装有拖地链条。
(10)冬季冰冻期间应配有防滑链条和挡木,回场后将水箱中 的水放空。
3、临时交通道路
(11)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12)路宽:双车道>;7 米,单车道>;4 米,不准堆放材、物品 占用公路。
(13)单行道有回车场。
(14)排水良好,路面无积水。
(15)危坡险段设有标志、护柱、护墙等。
(16)及时清理路面废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17)重要交叉路口、铁道路口、重要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和灯 光信号。
(18)横跨路面的线路、设施应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 4.5 米。
(1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专人指挥。
(20) 卸料倒碴场地平坦, 不得有较大坡度, 临空边缘有车档。
(21)装卸料场所有专人指挥。
4、驾驶
(22)按规定的车速、车距行驶,礼貌行车,不盲目超车、会 车。
(23)驾驶室不准超坐,或堆放过多的物品。
(24)严禁酒后开车,不准穿拖鞋开车。
(25)不准私自出车和绕道行驶。
(26)自卸车、油罐车、平板车、吊车、装载车、机动翻斗车、 除驾驶室外,不准乘载人。
(27)载重汽车载人、人货混载应遵守有关规定,车厢墙板高 度大于 1 米,载运器材应绑扎牢固。
(28)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禁烟火,做到低、中速行 驶,不准随便停车,雷雨天气停止行驶。
(29)危坡险段处禁止停车。
第19篇 药品运输管理制度格式
目的:为规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复核管理、运输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控制,特建立一个规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质量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过程。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管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公司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持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进行自行运输,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和严格保密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2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和配送时,应当严格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应在专用场所或专库内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药品安全和准确交付。
4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的风险防范方案,对出现异常气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或紧急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因异常情况造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温度的失控。
第20篇 运输系统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要对全区域安全设施建立管理台帐,建档编号,细化管理,并做好日常及定期检查记录。
二、对尾灯、信号、挡车设施、警冲标、自动挡车器、保险绳、车尾巴等安全设施,要责成专职人员班班检查,要根据包机制管理体系,责任到人,使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规范化。
三、安全设施的使用属于各区域小班,每班必须对付井大坡两个自动挡车器,矸石山挡车器进行一次试验,并及时电话汇报,井口代班长及矸石山代班长。
四、安全设施必须套套完好,使用灵活,保证完好率达100%,凡因挡车器有问题,责任人及时汇报给当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人员及时处理,否则对责任人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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