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设备或零部件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技术性能降低,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停产或经济损失者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造成停产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者为设备事故。
22.2一般事故:修理费用一般在伍千-壹万元;重点及关键设备在壹万-叁万元;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供电中断10---30分钟。
22.3重大事故:修理费用一般设备达壹万元以上;重点及关键设备达叁万元以上者;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者。
22.4特大事故:修理费用达伍十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停产2天以上、车间停产一周以上者。
22.5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重大及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限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
22.6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
22.7对设备事故隐瞒补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期上报。
22.8对修复费用低于伍千元或全公司供电中断10分钟以下的设备故障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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