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专用设备及一般设备管理制度
1、专用设备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一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其附件(含计算机专用软件)等;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一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办公和公用的通用设备。包括行政、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家具等。
2、无论购置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需纳入学院当年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学院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由教务处牵头,非教学专用设备购置计划由院办牵头编制,并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总务处汇总核验,经院长办公室批准实施。
3、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购置按安徽长江职业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4、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维修由总务处牵头,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
5、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报损、报废每年第四季度安排一次,使用部门未经核准,均不得自行处置待报废设备。
6、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等造成设备损坏、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其赔偿损失,赔偿款由总务处下达缴款通知单,赔偿人向院财务处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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