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l、在距附落高度基准面2m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拦等防护设施:
2、作业时,作业人员除选好站立位置外,.还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包括佩带安全或设置安全网、护栏;
3、安全带应符合gb6095《安全带》的要求,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4、佩带安全带时,安全带的固定端应可靠地拴在稳固的构件上。安全网技术要求、使用方法应符合gb6095《安全带》的要求;
5、高处作业时,禁止抛掷物件;
6、禁止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又称立体交叉作业);
7、《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遇到六级以上的强风,禁止露天高空作业':
8、六级以上强风是指其风速为10.8-13.8m/s,早位迎风面积上的风压力为150~246n/m2。
第2篇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管理。
2、《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根据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填写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字。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4、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厂长审批。一级作业高度为2—5m;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5、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工艺技术员审核后,经分厂主管工程师复检签字后报分厂主管厂长审批。二级作业高度为5—15m;三级作业高度为15—30m。
6、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分厂安全负责人初审后,经安全监察处审核后,报总厂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挂钩怕须挂在结实牢固的特件上,不准挂历在转动设备或移动部件上,不准低挂高用,暂时不用时,应把安全绳随身缠好。
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准向下投,堆放在脚手架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10、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就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第3篇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2.1 定义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 分级:
--高度在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一般规定
3.1 施工前必须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3 在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作业队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3.4 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安全带(双扣)、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
3.5 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已搭好的脚手架没有“准用”标识,不得使用。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6 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挂设安全网,拉警戒线。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以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
3.7 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8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须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须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3.9 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3.11如发生事故或灾害,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项目组审批;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级施工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和项目组报告。
4.高处临边作业管理规定
4.1 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上下两根,间距不得大于0.6米);
4.2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输送物资的平台,除必须在其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空应设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必须封闭;
4.3 临街(或道路)高处作业区的周边,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
5.高处洞口傍作业管理规定
5.1 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留有的洞口处进行作业时,为了防止人或物体有坠落可能,以及消除对人身安全的隐患,此时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5.2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外,夜间还必须设红灯作警示;
5.3 对边长或最大直径小于1.5米的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或钢管、钢筋构成的防护网格盖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须封闭时,应在防护网格上满铺脚手板和其他隔离物品;
5.4 对边长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须有防护栏杆,洞口下必须挂安全网;
5.5 在邻近作业的人与物且有坠落危险的竖向洞口、孔及管口处,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6 攀登作业管理规定
6.1 地面或固定平台基础面以上5米内的一次性攀登作业,可使用移动式梯子,应遵守以下要求:
(1) 梯子顶端要高出施工作业面
(2) 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的上下间距应为300毫米,不得有缺档;
(3)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 站在梯子上作业时,只许一人在上作业,上部应留有四步空档,下面应有专人扶梯监护,同时作业人员应把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
6.2 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和项目组批准后实施。对施工所使用的吊蓝等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检查、确认合格后,施工人员方可正式进入吊蓝进行作业,但设备或框架内部不可直视的高处攀登作业,禁止使用吊篮等垂直载人设施。
6.3 对设备壳体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内部攀登作业,可采用绳梯进行,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悬挂在牢固的物体上。
6.4 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先按要求设置爬梯、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工具。
6.5 在设备、框架等大型设施上,需较长时间作业,应设置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 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绳索、立杆、设备接管、管子、构件预留孔和立柱等非规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悬空作业管理规定
7.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机具设施必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4篇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二、监理期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堆放情况、通道清理情况,妨碍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发现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安全防护措施和损伤设施(如脚手架、损伤平台、悬挑平台等)完成后,应按类别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逐项加以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随着期工程施工向上进展,应采取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项检查、验收以及记录工作。
第5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阐述高处作业预防坠落的三步法,消除坠落隐患,防止坠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坠落发生后的伤害。
2范围
3职责
3.1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3)对违反本标准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2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术语和定义
4.1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4.2锚固点
通常是指横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来系救生索,必须能够承载至少2268千克的静止重量。
4.3锚固点连接装置
安装在锚固点上,用来连接坠落防护系统的一个组件或装置,至少能够承载2268千克静止重量,如连接皮带、竖钩、支架把手等。
4.4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4.5缓冲装置
能够在坠落制止过程中转移能量或者减轻工作人员所承受的冲击力的装置,其抗断强度必须达到2268千克。如坠落阻止器、缝合的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的系索、弹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处作业禁止使用缓冲装置。
4.6逃生装置
用于从高处逃离的一种设备或装置,如滑索、滑杆、滑道、梯子等。
4.7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4.8坠落隐患
可能造成坠落的条件或状况。
4.9跌落
在坠落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与支撑点的意外脱离。
4.10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4.12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进行工作的固定装置。
4.13弹性救生索
可以缓慢拉伸,但在坠落时,能立即锁住的坠落防护系统。可以在需要进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动的场所使用,比如在罐、检修口、压力容器里或屋顶上。
4.14坠落阻止器
一种带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当坠落发生时能通过惯性扣住救生索。坠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动的场所,如高处作业的吊篮或悬垂的脚手架。
5原则与要求
5.1按以下顺序选择最佳的坠落防护措施:
1)尽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进行,避免高处作业;
2)安装固定的围栏和扶手,防止坠落发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提升平台;
4)把安全带调整到一定的长度,使作业人员不能接近高处作业区域的边缘;
5)使用带缓冲的防坠落装置,如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
5.2高处作业的三步法
5.2.1第一步是消除坠落隐患。在设计和工作计划制定过程中,首先必须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针对每一个可能导致坠落的环节制定消除隐患的措施,包括对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求。
5.2.2第二步是坠落预防。如果在第一步中不能完全消除坠落隐患,需通过改进作业场所的条件来防止坠落。即在作业开始之前,安装楼梯、平台、护栏等行进限制保护系统,建立能够保证安全的工作环境。
5.2.3第三步是使用合适的坠落制止装置。只有在确认不能消除坠落风险时,才使用坠落制止装置。如救生索、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网等装备,以降低坠落发生后人员受伤害的程度。通过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选择安装并正确使用最合适的装备。
5.3禁止在阵风风力达六级(风速10.8m/s)以上及雨、雪天气情况时进行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的准备
6.1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酒后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合格。
6.2前期工作
应在安全专业人员参与下制定详细的高处作业方案(包括救援、急救方案),并提供适当的高处作业措施和防护装备的建议;
咨询高处作业防护装备制造商和销售商的建议;
在搭设脚手架、钢结构的同时应设置楼梯、扶手和救生索;
做好临边防护措施,并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焊接;
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
查询公司和国家、行业的高处作业技术规范,采用其中更严格的规定;
准备和检查防坠落装备、急救设施。
6.3人员培训
由现场安全人员为所有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1)高处坠落可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性和事故案例;
2)识别高处坠落危害的方法和防范措施;
3)检查和使用防护装备的方法;
4)高处作业方案交底;
5)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6)救援和急救措施。
7作业安全措施
7.1人员坠落的防护措施:
7.1.1人员坠落防护的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式安全带、救生索等附件组成,在使用这些装备之前,监管人员和使用者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使用者已接受培训,能够识别坠落隐患并正确使用个人坠落防护装备;
2)装备的所有组件应与制造商的说明书一致;
3)锚固点和连接技术已经检验合格;
4)必须在每次使用前对个人坠落防护装备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日常检查。
7.1.2已经消除工作面的不稳定和人员的晃动带来的坠落隐患。
7.1.3已经考虑在坠落过程中防止撞上低层的表面或物体的措施。
7.1.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7.1.5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7.1.6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或仅在腰部系扎一字型安全带。
7.1.7所有的设备,包括安全带、系索、安全帽、救生索等,不得存在如焊接损坏、化学腐蚀、机械损伤等状况。
7.2脚手架和梯子要求
7.2.1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7.2.2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
7.2.3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直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直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2.4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如果梯子上部没有固定,下方必须有人护梯。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7.2.5禁止两人以上在同一架直梯上工作,禁止带人移动梯子。
7.2.6电工作业必须使用绝缘梯。
7.2.7在梯子上工作应携带工具包,防止落物。
7.3弹性救生索的使用
7.3.1每条弹性救生索每次仅限于一个人使用。弹性救生索必须直接和全身式安全带的背部d环相连,不允许和缓冲装置串联使用。
7.3.2当在诸如屋顶、脚手架、塔、罐、设备和检修人孔等场所操作时,应该考虑使用弹性救生索。
7.3.3在使用弹性救生索时,监管人员和使用者必须确认:
1)使用者经过训练,能够正确使用弹性救生索;
2)弹性救生索与正确配置的坠落防护装置联合使用。
7.4救生索的安装
7.4.1救生索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在其监督下进行安装和使用。
7.4.2救生索必须是直径至少1.27cm的钢缆或承受拉力相当的其它绳索,连接点必须采取双卡扣。
7.4.3垂直救生索只供一人使用,并应当能够承受至少2268千克的拉力。
7.5安全网
7.5.1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如果使用,必须安装在行走或工作面之下尽可能近的地方,安全网不允许超过工作面以下9m的距离(桥梁建筑除外)。
7.5.2安全网应该能够承受与垂落测试中相等的冲击力。
垂落测试按如下方式进行:从最高工作面上,丢下一包180千克,直径76±5厘米的沙袋。垂落距离不能低于安全网上的1.1米。
在以下情况时必须进行垂落测试:
初次安装使用前;
安全网的任何移位之后;
安全网重大维修之后;
安全网固定在一个地方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7.5.3安全网必须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其它老化情况。
7.5.4掉入安全网的材料、小部件、设备和工具应在每次换班之前予以清除。
7.5.5使用安全网之前,监管人员和使用者必须确认以下事项:
1)安装或拆除安全网时是否是高处作业;
2)安全网尽可能接近工作面;
3)保证安全网下方有足够的净空;
4)安全网应该有足够保护工作面的面积;
5)安全网支撑桩柱的设计是否能防止坠落人员落在上面;
6)向制造商和供货商咨询关于安全网的正确选择及其安装、测试的帮助和建议。
7.6锚固点
7.6.1锚固点必须独立于其它任何用来支持或悬挂工作台的固定点。锚固点每增加一个连接到该点的人,则该点的承受拉力必须增加至少2268千克,或者在经过培训的人员监督下进行设计、安装和使用。
7.6.2必须对作为锚固点的管道、梁柱等进行评估。
7.7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8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的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绳或放入工具套(袋)内。不得上下同时进行垂直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7.9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等临边防护措施。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7.10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7.11在高处作业中涉及其它特种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特种作业许可证。
7.12频繁性高处作业,如更换路灯、钻井、井下作业等,在hse文件中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不必办理作业许可。
8高处作业许可证(略)
8.1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由施工负责人拟定高处作业方案和施工措施,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由站队长(车间主任)审批。当高处作业措施不能完全满足时,批准人应做好偏差记录,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报请上一级领导批准许可证。
8.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取消
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现场监督发现作业时不能满足安全标准要求,有权将高处作业许可证抽走并告知施工单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
当高处作业的现场条件、作业内容、天气等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工作,通报生产单位,并重新申办高处作业许可证。
8.3高处作业许可证期限在会议审核时确定,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8.4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分发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放在作业现场;第二联放在值班室或现场监督处;第三联由生产单位留存。
8.5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关闭
高处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人与许可证批准人须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许可证第一联签字关闭。
8.6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存档
高处作业结束后,由生产单位将已关闭的许可证的第一、三联存档一年。
第6篇 烧结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在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发生的高处坠落、高空坠物伤人等伤害,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各部门。
3.术语
高处作业:凡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进入操作场地要穿戴好劳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处或临边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症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4.3高处作业时首先应检查梯子、高凳、安全带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工具,不准使用。(脚扣、安全带腰绳)使用安全要求见附件一。梯子、高凳使用安全要求见附件二)
4.4不准站在不稳固的箱子、木、铁桶上或容易滑动的堆积物上作业。
4.5在高处或陡坡的房顶上作业时,应穿软底鞋和系安全带或用外脚手封檐。
4.6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并在作业区域内要有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防止行人、车辆穿过。
4.7高处作业时,应用带绳传递物料,不得上下抛掷。
4.8在轻型顶棚内或顶棚上(露天架设)作业时,应铺设脚手板操作。
4.9顶棚内工作需要照明时,应用安全灯或手电筒照明,不准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处或临边(如屋顶、窗口、滴水檐等)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无法系安全带的部位作业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顶棚上作业或行走,防止断裂摔伤。
4.12 2米以下登高作业,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折叠椅类的不稳固物。
4.13不准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4.14垂直交叉作业要设“防止落物打击隔层”。
4.15平台、脚手架不得超负荷使用。
4.16严禁翻越平台、窗台、门梁、护栏等,防止高处坠落(含办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处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将所用的物品清理干净,防止出现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况出现。
第7篇 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开工后,项目施工前,由项目部工程科专业工程师编写《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工作技术措施》,项目部工程科科长、安全科审核,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在项目施工开始前,由有关专业工程处项目单项技术员根据作业的项目和工程设计图纸,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其中安全部分的内容经项目部安全科审核,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专业工程处项目单项技术员根据已批准的作业指导书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项目施工时,由班长给施工人员分工并做作业项目、地点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5施工人员到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前,确认作业环境,合格后方可作业。
6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部、项目部及专业工程处安环员实施现场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开具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
7尽量避免交叉作业,不能避免时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协调,各专业工程处必须做好隔离防护措施。
8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见附录b)。
第8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9篇 企业公司员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员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审批
第四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第十条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十二条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五章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五)生产办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开工后,项目施工前,由项目部工程科专业工程师编写《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工作技术措施》,项目部工程科科长、安全科审核,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在项目施工开始前,由有关专业工程处项目单项技术员根据作业的项目和工程设计图纸,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其中安全部分的内容经项目部安全科审核,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专业工程处项目单项技术员根据已批准的作业指导书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项目施工时,由班长给施工人员分工并做作业项目、地点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5施工人员到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前,确认作业环境,合格后方可作业。
6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部、项目部及专业工程处安环员实施现场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开具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
7尽量避免交叉作业,不能避免时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协调,各专业工程处必须做好隔离防护措施。
8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见附录b)。
第11篇 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阐述高处作业预防坠落的三步法,消除坠落隐患,防止坠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坠落发生后的伤害。
2范围
3职责
3.1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3)对违反本标准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2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术语和定义
4.1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4.2锚固点
通常是指横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来系救生索,必须能够承载至少2268千克的静止重量。
4.3锚固点连接装置
安装在锚固点上,用来连接坠落防护系统的一个组件或装置,至少能够承载2268千克静止重量,如连接皮带、竖钩、支架把手等。
4.4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4.5缓冲装置
能够在坠落制止过程中转移能量或者减轻工作人员所承受的冲击力的装置,其抗断强度必须达到2268千克。如坠落阻止器、缝合的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的系索、弹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处作业禁止使用缓冲装置。
4.6逃生装置
用于从高处逃离的一种设备或装置,如滑索、滑杆、滑道、梯子等。
4.7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4.8坠落隐患
可能造成坠落的条件或状况。
4.9跌落
在坠落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与支撑点的意外脱离。
4.10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4.12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进行工作的固定装置。
4.13弹性救生索
可以缓慢拉伸,但在坠落时,能立即锁住的坠落防护系统。可以在需要进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动的场所使用,比如在罐、检修口、压力容器里或屋顶上。
4.14坠落阻止器
一种带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当坠落发生时能通过惯性扣住救生索。坠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动的场所,如高处作业的吊篮或悬垂的脚手架。
5原则与要求
5.1按以下顺序选择最佳的坠落防护措施:
1)尽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进行,避免高处作业;
2)安装固定的围栏和扶手,防止坠落发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提升平台;
4)把安全带调整到一定的长度,使作业人员不能接近高处作业区域的边缘;
5)使用带缓冲的防坠落装置,如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
第12篇 加油站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作业为2~5米时;二级作业为5~15米;三级作业为15~30米,四级作业为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四、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处的牢固构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五、高处作业严禁下上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六、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在设有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七、严禁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高和抢救高处作业。
第13篇 员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员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审批
第四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第十条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十二条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五章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
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五)生产办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一、总 则
1.1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2.1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 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 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
1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 2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 3.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
4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
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 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救援预案
一、高空作业吊篮事故预防措施
1.1.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组织设计,操作者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1.2施工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1.1.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距地面2m以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1.4施工现场的吊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需拆动时,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1.1.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1.1.6施工中的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
1.1.7对进行高处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1.8防护棚搭设与拆除,应设警戒区,并派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2.1.吊篮设备出库前须对以下零部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合格后方可出库投入使用:
1)限位装置、制动装置
2)安全锁
3)升降装置(含手动升降装置)
4)钢丝绳防松装置
5)电器安全装置
6)紧固件是否松动
7)焊缝是否裂纹
8)运动的零部件是否有卡阻现象
9)减速箱及传动装置有否足够的油量
10)负载试验应按核定载荷的125%进行(均布载荷)
2.2.2.吊篮设备应经法定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每天作业开始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在正常、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2.2.4.吊篮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应定期检查:
1)实际工作二周后,应对钢丝绳进行一次检查。
2)非常设的吊篮每六个月应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性能检查:
a)解体各部件,检查其锈蚀及受载零部件的磨损、变形、损伤情况;
b)电气装置、个元器件的可靠性。
2.2.5.维修保养
1)作业时,吊篮发生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职人员进行检修。
2)不允许在空中检修吊篮。特别情况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3)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4)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悬吊平台、钢丝绳的清洁工作。
5)应按说明书规定牌号的润滑油对运动和摩擦部件进行定期加油。
6)吊篮应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7)吊篮拆除后,应将各种绳索、电缆线盘整好,并妥善存放。
8)自锁钩每次使用后,应在弹簧处加防锈油。
9)钢丝绳报废应按gb5972中2.5规定执行。
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救援预案
3.31.停电导致无法作业时(包括因电源电缆断线而导致的停电)
停电时,可通过手动操作使作业平台在小范围内升降。
1)切断控制箱电源(将漏电断路器开关拨至off),将电源电缆的插头拔下。
2)到达位置后,必须将电磁马达制动器拧紧(还原),拆下手柄。
3.3.2.钢丝绳出现异常时
如主钢丝绳发生扭曲、乱丝而卡在提升机中,或有塑料纸等异物卷入提升机,提升马达将发出杂音,并且上升下降变得不规则,甚至会突然停止。此时必须立刻停止运行设备(包括手动运行),立刻通知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注:一般情况下,吊篮设备发生故障,吊篮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吊篮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3.3.高处作业事故应急措施
1)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项目现场应马上报告公司领导、工程管理部。经医疗急救培训的人员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送医院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
2)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暧、平卧、小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
3)遇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4)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5)有骨折的伤员,应初步固定后再搬动,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部位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剌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头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腱侧下肢缚在一起。
6)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7)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第16篇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定义、分类与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2.范围本标准采用的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1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的高处作业。
2.2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分级和分类。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1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特殊高处作业。
3.1.1.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1.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3在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4在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1.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1.8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1.2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从事高处作业的低温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后,方可批证。
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
4.5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7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7.1作业前,施工电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证》。
4.7.2不符合高处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7.3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带中,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7.4蹬石棉网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安装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7.6高处作业应于地面保持联系。
5.《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5.1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类和级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对施工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第17篇 风电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高处作业时对高处作业人员、设施、过程控制的要求,明确高处作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2范围
适用于风电工程各项目范围内的所有高处作业的安全施工管理。
3术语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职责
4.1项目部负责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公共作业区域的安全设施进行布置,并划分管理的责任人。
4.2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配合施工班组做好对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3项目部负责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负责高处作业安全保护用品的配备、检验和检查,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设施的布置及其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4.4技术人员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尽量避免高处作业和交叉施工,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高处作业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工作。
4.5施工人员应认真检查作业环境,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管理人员应按已编制批准和交底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组织实施;并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各项规定。
5工作流程
5.1人员要求
5.1.1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或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5.1.2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从事高处作业时,应正确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构件的上方,禁止挂在移动或未固定的物件上,禁止把安全带的挂钩钩挂在钢管端部。
5.1.3安全帽、安全带要按规定定期检验,施工人员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全带的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静负荷试验,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5.1.4高空作业人员不应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易滑的鞋或赤脚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5.1.5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5.1.6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5.2设施要求
安全设施的有关要求应符合工程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中的规定。
5.3高处作业过程要求
5.3.1项目部技术人员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应有安全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准的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交底并严格执行。
5.3.2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短时间工作时可使用梯子,梯子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梯子横档间距以30㎝为宜且不得有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梯子要有专人扶持或上端扎牢。梯子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不得两人在同一梯子上作业。人字梯底角要有防滑措施,并用绳子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时,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5.3.3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交叉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及负责联络的人员;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5.3.4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上下交叉作业的进出口危险处,还应有隔离措施。对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并悬挂标志牌。
5.3.5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5.3.6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子栓在牢固的构件上,小型工具应配有安全绳,使用时安全绳应套在手臂处,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处坠落发生事故。
5.3.7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或绳索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5.3.8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5.3.9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栏杆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上脚手架工作前应检查脚手架是否已检验合格和挂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脚手架严禁使用。
5.3.10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该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同时,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5.3.1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平台上工作,高度超过0.8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12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防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坏设备。
5.3.13高处作业下方可能落物的范围内,必须设置警戒区和安全标志,指派足够的人员在警戒区周围特别是可能有人员出入的通道看护,防止作业人员擅自进行危险区域。
5.3.14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5.3.15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应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
5.3.16在六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
5.3.17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5.3.18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安全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或挪动,必须拆除或挪动时应按《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4脚手架管理
5.4.1脚手架的搭设、检查、使用维护和拆除管理执行工程公司的《脚手架管理制度》。
6监测和改进
6.1执行工程公司《安全施工管理》程序和《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脚手架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
7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7.1《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7.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7.3《安全施工管理》程序(工程公司)
7.4《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工程公司)
7.5《脚手架管理制度》(工程公司)
8记录
执行工程公司《安全施工管理》程序和《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脚手架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相关记录。
第18篇 化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 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 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2-8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表2-8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2
2.5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6.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6.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6.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6.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6.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6.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6.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6.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6.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19篇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高空作业吊篮似乎是并到起重机械一类,起重机械如施工电梯、塔吊、吊篮租赁等需要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联合验收等资料或者手续,那么高空作业吊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不需要产权备案,到安监站备案等。
加强对吊篮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一直以来就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大问题,高处作业吊篮已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大危险点:
一、严格验收制度,强化对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
1、吊篮在安装、移位后,必须经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2、凡是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操作等相关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省建管局考核,取得机械操作工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攀登吊篮和从事与吊篮相关的任何作业。
二、强化对吊篮保险装置的安全监管
1、吊篮安全锁等安全装置必须使用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的产品,原设备的生产厂家有安全装置的,应使用原厂家的产品。安全装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厂家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施工单位在使用吊篮前,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检验情况进行核对,对安全装置的检验情况与原厂家或检验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确认,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
3、产权单位更换安全装置时,应到市安全防护用具市场购买合格产品,并将合格证、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放在设备档案备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更换、使用安全装置。
4、安全装置上的标牌须清晰明确。凡是安全装置标牌损坏、丢失的,必须要到原厂家重新办理标牌,并固定在安全装置上。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不允许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2、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
3、当吊篮平台沿着外墙面移动需要由导引构件引导时,外墙面应设置这种构件。外墙构件应能使吊篮平台内的操作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4、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5、生产厂对使用单位有培训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义务。
第20篇 高处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断路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断路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 一级高处作业及1.5.4.1和1.5.4.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1.5.4.3和1.5.4.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1.5.4.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3.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3.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附录(标准附录)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
监护人
职责
项目负责
人意见
审核部门
意 见
审批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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