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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作业管理制度范本(4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16 热度:46

破土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破土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挖土、打桩、钻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3安全管理规定

3.1破土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没有《破土作业许可证》严禁破土作业。

3.2《破土作业许可证》经公司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公司破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3.3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时,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附有简图和文字说明。

3.4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厂区内地下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工程部门必须召集相关部门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

3.5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破土作业需爆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破作业审批手续。

3.6作业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破土作业许可

《破土作业许可证》由破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破土申请单位在破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破土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街道《破土作业许可证》后,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中相关内容后将《破土作业许可证》交破土申请单位;然后破土申请单位将《破土作业许可证》交公司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会签后审批。

破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破土作业许可证》。

《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二联交申请单位,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和工作要求

5.1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地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并进行作业的危险性分析,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5.2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延期使用手续,并在作业区内设立明确的警戒标识。

5.3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

5.4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5.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设备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5.6 如遇特别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负责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5.7 外委施工单位涉及到上述危险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审批或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相关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破土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破土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破土作业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第2篇 破土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挖土、打桩、钻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3安全管理规定

3.1破土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没有《破土作业许可证》严禁破土作业。

3.2《破土作业许可证》经公司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公司破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3.3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时,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附有简图和文字说明。

3.4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厂区内地下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工程部门必须召集相关部门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

3.5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破土作业需爆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破作业审批手续。

3.6作业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破土作业许可

《破土作业许可证》由破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破土申请单位在破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破土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街道《破土作业许可证》后,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中相关内容后将《破土作业许可证》交破土申请单位;然后破土申请单位将《破土作业许可证》交公司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会签后审批。

破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破土作业许可证》。

《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二联交申请单位,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和工作要求

5.1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地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并进行作业的危险性分析,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5.2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延期使用手续,并在作业区内设立明确的警戒标识。

5.3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

5.4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5.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设备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5.6 如遇特别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负责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5.7 外委施工单位涉及到上述危险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审批或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相关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破土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破土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破土作业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第3篇 厂区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控制和预防风险,规范作业行为,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2.使用范围本标准规定动土作业定义,严格按照要求管理,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破土作业。

3.术语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 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的不准动土作业。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2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3动土作业必须按证的施工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4.4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证》,不得擅自更改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5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5.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5.2挖掘较深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其上端边缘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3作业时应注意对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良好通风。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4在其的边缘,不得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

5.6所用人员不准在其内休息。

5.7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7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毒物质是,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离场。

5.8作业人员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6.《动土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6.1此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

6.2申请单位在生产技术部领取并填写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作业证经生产技术部对有关水、电、汽、工艺、消防审核,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动土。

第4篇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胜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以及临时性界区外动土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破土作业。

第四条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施工主管部门、生产、机动、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用事业、安全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开审查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六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等地下设施。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

第八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条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第十四条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第十七条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上海市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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