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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9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76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 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危险作业种类

1. 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 进入天棚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 带电作业。

6. 禁火区动火作业。

7.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 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 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 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 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 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 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 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 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 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 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 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 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 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 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

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 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汽车起重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职责

3.1安环管理室负责危险作业审批,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 内容和要求

4.1 危险作业范围

4.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1.2 带电作业:电压在42伏以上的带电维修作业。

4.1.3 有中毒危险的作业:指进入密闭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资存放和使用场所等有可能产生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1.4 禁火区动火作业:指在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及压力容器与管道、储(输)油容器与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资贮存和使用场所等设备或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4.1.5 大型物件吊装作业:指公司大型设备、设施吊装作业或使用多台起重设备的安装作业。

4.2 一般规定

4.2.1 各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报安环管理室审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进行作业。

4.2.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时期及正常情况、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三种情况的操作方法,教育每个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认真落实执行。

4.2.4 危险作业都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4.2.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4.2.6 作业中,作业人员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4.2.7 作业及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4.2.8 作业前应对现场人员进行清理,作业场所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停留。

4.3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1高处作业时要穿软底鞋。采取的安全措施如配备安全帽、安全带、水平牵引绳、登高用具、围栏等,经监护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4.3.2保证工作场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摆动。不得在石棉瓦及玻璃钢瓦的架空处行走;在屋面作业要有防止滑跌的措施。高空作业使用的平台、吊篮门应锁紧、栏杆应牢固可靠。

4.3.3不准在雨天、六级以上的强风及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情况下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4.3.4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置专用工具带(箱),禁止在高处抛扔工具和其他物体,必要时应搭设安全防护网。

4.4 带电作业安全规定

4.4.1 作业时要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平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能完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接触。

4.4.2 遵守电气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4.5 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安全规定

4.5.1 进入不明安全状况的有限空间(如:长期封闭的深坑、洞、地道、容器)作业前,事先应确认是否存在有害气体或不明气体,必要时进行空气成份检测。如检测超出安全标准,应进行通风或空气转换,直至合格为止。

4.5.2 作业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戴好防毒面具、安全绳(带)等保护用具。

4.5.3禁止单独作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确定好联络方式,以便随时了解作业人员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

4.5.4 进行上述作业时,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4.6 禁火区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4.6.1 在公司禁止动火的场所(如涂装作业场所、危险品仓库及存储点等),事先应向安环管理室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清理易燃和易爆品,对空气进行检测,确认符合安全标准,方可动火。

4.6.2 在公司禁火设施上(如密闭容器、压力管道、输油管道等),首先应切断油、气等可燃物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4.6.3 在禁火区或禁火设施上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保证通风良好;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应进行卸压。

4.7 大型物件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4.7.1 作业前应进行场地清理,保证作业时有足够的空间,对起重设备、吊装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完好和符合安全要求。

4.7.2作业区域应设置围栏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员进行监护、警戒。

4.7.3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安全规程,并带安全帽。

4.7.4吊装作业如存在高处作业的情况,还应按4.3条要求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第3篇 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3定义

其他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区域内进行的,除危险区域动火、能源介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吊装五种作业之外的,具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性的作业。包括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4职责

4.1安环部(公司办)

4.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进行绩效考核。

4.2质检部(企业技术中心)

4.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监护人职责

4.5.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5.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5.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6作业人员的职责

4.6.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6.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6.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5.1一般规定

5.1.1从事其他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1.2交叉作业可能含有一个以上危险作业时,除执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时执行相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2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2.1定义: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2.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2.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2.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3动土、断路作业

5.3.1定义:动土作业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3.2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充分了解施工区域及周边情况,对施工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动土作业或断路施工作业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作业前必须按照《相关方与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4外来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必须按章操作,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5作业涉及到的部门开工前后必须派员到施工现场,确认施工现场状况,并督促清理现场以确保无安全事故隐患。无法明确涉及部门的,由安环部派员到场。

5.3.6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立临时安全防护装置,并在显眼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3.7作业结束应及时恢复原状,清除物资和杂物。

5.4特殊物项运输作业

5.4.1定义:特殊物项运输作业是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以及的作业。

5.3.2特殊物项运输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对作业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大件运输前,储运部应负责检查所用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证照齐全,货物装车前查验车辆性能是否良好。货物装车应符合有关道路交通运输的规定,货物码放齐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厂内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前,应由储运部、安环部、承运部门一道制定运输方案,确定运输路线,评估作业风险,制定预防事故措施。必要时生产可部分停工及实行有关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业车辆应由熟练人员操作,作业过程车辆严禁超速违章行驶。

6其他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6.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5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7记录

7.1《其他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

第4篇 起重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职责

3.1安环管理室负责危险作业审批,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 内容和要求

4.1 危险作业范围

4.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1.2 带电作业:电压在42伏以上的带电维修作业。

4.1.3 有中毒危险的作业:指进入密闭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资存放和使用场所等有可能产生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1.4 禁火区动火作业:指在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及压力容器与管道、储(输)油容器与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资贮存和使用场所等设备或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4.1.5 大型物件吊装作业:指公司大型设备、设施吊装作业或使用多台起重设备的安装作业。

4.2 一般规定

4.2.1 各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报安环管理室审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进行作业。

4.2.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时期及正常情况、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三种情况的操作方法,教育每个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认真落实执行。

4.2.4 危险作业都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4.2.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4.2.6 作业中,作业人员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4.2.7 作业及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4.2.8 作业前应对现场人员进行清理,作业场所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停留。

4.3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5篇 机械电子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 定义

危险作业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及各种交叉作业活动。

第四条 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2. 生产部设备动力组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 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 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5.1 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 监护人或的职责

6.1 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 作业人员的职责

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动火作业

1.1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液氧汇流排间、配电室、材料仓库、测试中心、车间、办公楼(办公场所)、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动火需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2 动火作业分类

1.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油库、材料库、液氧汇流排间。

1.2.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2.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2.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3.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1.3.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1.3.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1.3.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安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1.3.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1.3.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1.4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5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 高处作业

3.1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3.2.1 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 生产部设备组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3 安委会主任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

(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能源介质作业

4.1 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7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 临时用电作业

5.1 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 吊装作业

6.1 定义

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5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1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3级:

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6.2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6.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7.交叉作业

7.1 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7.2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2.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7.2.2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7.2.3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7.2.3.1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7.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7.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7.2.3.4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7.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7.3.1.1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7.3.1.2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7.3.2 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7.3.3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7.3.4 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7.3.5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7.4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七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 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车间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 兼职安全管理员审查:

兼职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 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综合职能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 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正常生产时,铜管和换热器焊接固定区域动火有效期可为1年),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控制作业风险,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厂内所有危险作业行为

3、内容与要求

3.1 危险作业审批

(1)危险作业:

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2)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d、带电作业;

e、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f、其它危险作业。

(3)危险作业审批

a、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b、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c、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d、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的实施

a、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b、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c、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d、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e、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f、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g、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h、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4、相关文件/记录

危险作业申请单

第7篇 工贸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三、 定义

3.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四、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

4.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4.2生产管理部门

4.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4.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4.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6监护人的职责

4.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7作业人员的职责

4.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五、作业安全管理内容

5.1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2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5.2.1 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2 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④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⑤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⑥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5.2.3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

5.3.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5.3.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3.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5.3.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5.3.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3.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5.4 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5.4.1 定义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4.2 高处作业的分类

5.4.2.1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2.2一般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5.4.3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5.4.3.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5.4.3.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5.4.3.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4.3.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5.4.3.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4.3.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

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5.4.3.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5.4.3.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5.5 能源介质作业

5.5.1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5.5.2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5.5.3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5.5.4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5.5.5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5.5.6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5.5.7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6 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6.1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6.2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6.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6.5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6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6.7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6.8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7 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5.7.1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5.7.2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7.4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5.7.5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7.6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5.7.7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5.7.8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5.7.9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5.8 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

5.8.1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8.2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5.8.2.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5.8.2.2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5.8.2.3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5.8.2.3.1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5.8.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5.8.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5.8.2.3.4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5.8.3 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5.8.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5.8.3.2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5.8.3.3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5.8.3.4 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5.8.3.6 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5.8.3.7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5.8.3.8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六、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6.1 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 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 安全管理员审查:

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

6.5 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6 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8篇 采油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采油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概念

危险作业是指:

①从事离地面2米以上(含2米),

②在大于45oC坡度上、工作面又没有平衡立脚之处或有震动的地方作业;

③在有触电危险或带电工作的作业;

④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⑤在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环境下作业;

⑥在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面工程或拆除工作环境下作业;

⑦因现场作业条件、环境条件、气候等条件发生变化,由一般作业转变为危险的作业。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作业的本单位员工和外雇用工。

四、内容

为了确保安全,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科室、车间)必须做到:

1、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科室、车间),在从事危险作业之前必须办理相关的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从事危险作业时应制定有关危险作业防范措施,并指定有现场指挥者、安全监护人。

2、危险作业全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事先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项落实。公司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高处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品,测定易燃易爆场所浓度,仔细检查电、气焊火花可能飞向的路线、方向,防止火花从不显眼洞口、管道飞向楼下易燃物品仓库、易燃物品堆放点而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3、做好危险作业的收尾工作。危险作业结束时,施工单位要组织好作业现场的清扫、整理工作。电、气焊机设备,各种软线要归位,氧气、乙炔气瓶压力表要归零位,各类气瓶要放在安全位置;高空作业现场、易燃易爆作业现场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清理,作到作业现场整洁、干净,不留下隐患给下一班施工单位。

4、电工、起重工、电焊、气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5、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十大禁令”、“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纪律牌”制度。

第9篇 某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 定义

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2. 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3.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x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职责

1.质量安全部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技术中心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1.1 定义

1.1.1 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1.2  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1.2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3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10篇 某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触电、火灾、爆炸、高处坠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严格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关审批手续,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职责

2.1、本规定归口部门为安全生产小组;

2.2、相关部门为本规定的执行部门;

3、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人员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

4、危险作业范围

4.1、高处作业(特别是高处交叉作业):凡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在高处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

4.3、在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4、进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5、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7、大件吊装作业。

4.8、其它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4.9、重量超过50t以上,产品发运及发运过程中的相关作业。

4.10、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业。

5、危险作业审批

5.1、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经安全生产小组、行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场检查,符合作业条件,由安全环境部指定人员审批后方可作业。审批后的《危险作业申请表》由安全生产小组存档备案。

5.2、审批危险作业应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关。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校颁布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要求;

5.3、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立即通知安全环境部。并将处理情况补填申请表;

5.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业所需要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经验,严禁酒后作业。

6、安全作业要点

6.1、危险作业中,执行部门应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监护。

6.2、危险作业人员要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无损,符合安全要求。

6.3、危险作业区要清理整洁,通道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6.4、作业前,要仔细认真地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

7、其它

7.1、对违反规定的危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2、危险作业应作为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重点,安全环境部和有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7.3、本规定至公布日开始实施。

第11篇 铸造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避免人身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 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种类、危险性分析、管理分工、审批手续等,适用于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3、危险作业种类

3.1高处作业(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3. 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5大型吊装作业;

3.6带电作业。

3.7交叉作业。

4、危险作业管理

4.1危险作业审批

4.1.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 别危险作业需主管领导审批。

4.1.2经审批的危险作业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施工教肓,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如:'动火许可证' '带电 作业票高处作业证' '有限空间作业证' '起重作业证'等等)。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 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拝人。

4.1.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 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1.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 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2危险作业实施

4.2.1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 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4.2.2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4.2.3作业前,实施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肓,落实安全措施。

4.2.4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6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猃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4. 2. 7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2.8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4.2.9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4. 3危险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 证'。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癫病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虔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4. 3.1.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4. 3.1.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职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 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职隔离措施。

4. 3.1.6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可超过270千克/平方 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苢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动火作业':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 3. 2.1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 3. 2. 2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罝、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 3. 2.4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 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职样分析。如现场分祈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 3. 2.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 气浓虔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测浓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 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测浓虔小于等于0.2%。

c.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4. 3. 2.6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职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职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 3. 2.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雷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3. 2.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 在烈曰下曝晒。

4.3.2.12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3.2.14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罝换动火作业。

4.3.2.15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 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3.2.16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罝,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s换,经分析 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1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4.3.2.19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 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4.3.2.20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3.2.2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彳非走。

4.3.2.2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幵。

4.3.3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是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酺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4. 3. 3.1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虔值、有毒气体浓虔值等。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氧浓度(应在19. 5-23. 5%范围内),易燃/ 可燃气体浓虔(应< 最低爆炸极限的10%),一氧化碳浓虔(应<25ppm)。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4. 3. 3. 2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等标准进行。

4. 3. 3. 3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职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 3. 3.4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

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猃、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4. 3. 3. 5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玦氧条件 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4. 3. 3.6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4.3.4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如油库、气瓶站、煤气站和锅炉房等工厂要害部位。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的安全措施:

4. 3.4.1火灾爆炸危险较大的厂房内,应尽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业,最好将检修的设备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点检修。当必须在原地检修时,必须按照动火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需请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4. 3.4. 2在积存有可燃气体或蒸汽的管沟、下水道、深坑、死角等处附近动火时,用可燃气体报警仪分析气体浓虔,必须经处理和检猃,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时,方可按规定作业。

4. 3.4. 3熬炼设备的操作,要坚守岗位,防止熬锅破漏。同时熬炼设备必须设罝在安全地点作业并有专人值守。

4. 3.4.4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结冰管道设备,宜采用温水等化冰解堵。

4. 3.4.4对于混合接触能发生反应而导致自燃的物质,严禁混存混运;对于吸水易引起自燃或自然发热的物质应保持使用贮存环境干燥;对于容易在空气中剧烈氧化放热自燃的物质应密闭储存或浸在相适应的中性液体(如水、煤油等)中储 放,避免与空气接触。

4. 3.4. 5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还应做好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4. 3.4.6易燃易爆场所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严禁穿钉子鞋、化纤衣物进入,操作中严防铁器撞击地面。

4. 3.4. 7对于有静电火花产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提高环境湿虔,可以有效减少静电的危害。

4. 3.4.8可燃物的存放必须与高温器具或设备的表面保持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高温表面附近不宜堆放可燃物。

4. 3.4.9熔渣、炉渣等高热物要安全处罡,防止落入可燃物中。

4.3.4.10应掌握咅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不能用水扑灭碱金属、金属碳化物、氢化物火灾,因为这些物质遇水后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可燃气体,释放大量的热,使火灾进一步扩大。

4.3.4.11不能用水扑灭电气火灾,因为水可以导电,容易发生触电事故;也不能用水扑灭比水轻的油类火灾,因为油浮吞水si反而容裊蔓延。

4.3.4.12钢铁水泄漏发生火灾,不可用水扑灭,因为高温金属液遇水会发生爆炸。

4.3.5大型吊装作业审批表:

4. 3. 5.1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4. 3. 5. 2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咅部装罝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m和安全 装罝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咅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4. 3. 5. 3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呜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 能继续工作。

4. 3. 5.4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

4. 3. 5. 5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4. 3. 5.6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

4.3.5.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虔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 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4. 3. 5.8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罝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4. 3. 5.9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 换操作杆。

4.3.5.10起重机在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

4. 3. 5.11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4.3.5.12工作完毕,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罝,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4.3.5.13指挥人员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4.3.5.14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4.3.5.15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3.5.16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幵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4.3.5.17当起重机司机因物件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设法减轻起重机超重负荷,严禁强行指挥起重机超负荷作业。

4.3.6带电作业,根据人体所处的电位高低可分为间接作业法、中间电位作业法和等电位作业法3种。间接作业法是指人 处于地电位,通过绝缘工具代替人手对带电体进行作业;中间电位作业法是指在人体与地绝缘的情况下,利用绝缘工具接触带电体的作业法;等电位作业法是指人体与地绝缘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直接到带电体上进行工作等,这种作业法也 称直接作业法。带电作业安全措施:

4. 3.6.1带电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严格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猃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 监护人。

4. 3.6. 2通过人体的电流必须限制在安全电流1 ma以下;必须将高压电场强虔限制在人身安全和健康无损害的数值内。

4. 3.6. 3作业人员与带电体间距离应保证在电力系统中发生咅种过电压时,不会发生闪络放电。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数值。

4. 3.6.4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必须经过现场勘察,编制相应操作工艺方案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4. 3.6. 5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等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 行带电作业

4. 3.6.6用绝缘操作杆进行带电作业时,操作人员处于地电位或中间电位,并与带电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利用咅种绝缘工具进行作业。使用的绝缘工具的绝缘强度,必须大于系统可能发生的最大过电压值。

4. 3.6. 7带电作业时应停用重合闸。当中性点有效接地(直接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当中性点非有效接地(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第12篇 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

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2. 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3.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x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职责

1.质量安全部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2.技术中心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1.1定义

1.1.1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1.2 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1.2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3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涂装车间的有限空间和通风不良处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有机溶剂蒸气

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3.1定义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2 一般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13篇 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触电、火灾、爆炸、高处坠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严格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关审批手续,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职责

2.1、本规定归口部门为安全生产小组;

2.2、相关部门为本规定的执行部门;

3、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人员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

4、危险作业范围

4.1、高处作业(特别是高处交叉作业):凡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在高处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

4.3、在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4、进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5、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7、大件吊装作业。

4.8、其它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4.9、重量超过50t以上,产品发运及发运过程中的相关作业。

4.10、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业。

5、危险作业审批

5.1、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经安全生产小组、行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场检查,符合作业条件,由安全环境部指定人员审批后方可作业。审批后的《危险作业申请表》由安全生产小组存档备案。

5.2、审批危险作业应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关。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校颁布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要求;

5.3、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立即通知安全环境部。并将处理情况补填申请表;

5.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业所需要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经验,严禁酒后作业。

6、安全作业要点

6.1、危险作业中,执行部门应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监护。

6.2、危险作业人员要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无损,符合安全要求。

6.3、危险作业区要清理整洁,通道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6.4、作业前,要仔细认真地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

7、其它

7.1、对违反规定的危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2、危险作业应作为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重点,安全环境部和有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7.3、本规定至公布日开始实施。

第14篇 施工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在检维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

3.职责

安全部门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4.1.1 对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安全环保科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4.1.2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4.1.3 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4.2.1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4.2.2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4.2.3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4.2.4 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2.5 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4.2.6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4.2.7 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环保科的统一监督检查

4.2.8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4.2.9装置停工由各车间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4.2.10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2.11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2.12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4.2.13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第15篇 核电设备制造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 定义

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2. 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3.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职责

1.质量安全部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技术中心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1.1 定义

1.1.1 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1.2 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1.2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3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涂装车间的有限空间和通风不良处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有机溶剂蒸气

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 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3.1 定义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2 一般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能源介质作业

4.1 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6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 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1 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 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6.1 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6.2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6.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9.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

9.1 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9.2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2.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9.2.2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9.2.3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9.2.3.1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9.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9.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9.2.3.4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9.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9.3.1.1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9.3.1.2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9.3.2 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9.3.3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9.3.4 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9.3.5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9.4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六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 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工段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 兼职hse管理员审查:

兼职hse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hse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 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2. 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质量安全部。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一、目的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

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

1、企业安委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动火作业;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审批

1、凡属于上述8种范围,在生产中不常见,又急需解决的危险作业。

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企业安全科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作业。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

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

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检修作业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守则》《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四个重点”安全管理要求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

第三条 工程施工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操作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将检修作业进行统计分类,明确一般检修作业、重点检修作业、危险检修作业等审批级别,分别明确管理责任人。

所有检修作业均应适用作业票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前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评估和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实确认、联保互保关系确立和现场安全监控、作业现场恢复和结果验收等。

第七条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致使设备运转或安全装置失灵的动力能源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影响区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时应明确应急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检修作业前明确检修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检修安全技能培训和检修安全知识教育。

大、中修工程施工前应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十条 检修现场责任领导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审批人应对作业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规范各级作业票的使用,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区域、作业类别级别、作业单位(包括人数)、安全措施(责任人)、安全交底人(签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签字)、作业地点岗位人员(签字)、作业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三条 检修作业负责人应随身携带作业票备查,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票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不断细化分解检修作业内容,逐步推进检修作业规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 所有检修作业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经岗位人员同意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悬挂检修作业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该区域的安全检查监控责任仍由原责任人负责。

岗位人员和区域负责人有拒绝作业和随时终止作业的权力。

第十七条 外单位进入本单位进行检修、抢修作业,必须经生产处组织安排,严格履行安全交接签字手续,双方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加强检修作业检查指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检修作业安全要求,规范作业票使用,凡有违反本制度的作业行为,给予经济处罚500 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第17篇 工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三、 定义

3.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四、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

4.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4.2生产管理部门

4.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4.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4.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6监护人的职责

4.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7作业人员的职责

4.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五、作业安全管理内容

5.1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2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5.2.1 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2 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④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⑤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⑥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5.2.3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

5.3.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5.3.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3.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5.3.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5.3.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3.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5.4 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5.4.1 定义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4.2 高处作业的分类

5.4.2.1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2.2一般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5.4.3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5.4.3.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5.4.3.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5.4.3.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4.3.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5.4.3.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4.3.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

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5.4.3.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5.4.3.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5.5 能源介质作业

5.5.1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5.5.2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5.5.3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5.5.4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5.5.5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5.5.6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5.5.7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6 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6.1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6.2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6.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6.5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6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6.7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6.8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7 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5.7.1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5.7.2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7.4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5.7.5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7.6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5.7.7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5.7.8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5.7.9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5.8 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

5.8.1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8.2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5.8.2.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5.8.2.2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5.8.2.3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5.8.2.3.1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5.8.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5.8.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5.8.2.3.4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5.8.3 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5.8.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5.8.3.2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5.8.3.3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5.8.3.4 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5.8.3.6 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5.8.3.7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5.8.3.8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六、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6.1 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 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 安全管理员审查:

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

6.5 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6 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18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2特殊高处作业

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2.1.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2.1.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2.1.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要求

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两梯连接使用时,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三梯连接。

2.2.7、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2.2.8、高处作业地点应避开各种带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2.2.10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2.11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隔离安全措施。

2.2.1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抛掷,工作完毕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防止落下伤人。

2.2.1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米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低压线路。

2.2.14悬空作业一定要按规定选好吊拉绳,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安全带要栓挂牢靠;并设有监护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气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铁、塑料等危险屋顶工作时,必需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非生产(安装、施工)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3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2.3.1首先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现场、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然后按高处作业等级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3.2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单位领导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负责);可事后补办《危险作业许可证》。

2.3.3作业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安全负责人审批。

2.3.4作业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厂长审批。

2.3.5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3.6遇有特殊高处作业环境条件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亲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审批手续上签字。

3.电气高压(1000v)以上带电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3.1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选煤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3.2作业前,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3.3《危险作业许可证》由设备部、安全部,主管厂长审批。

3.4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挂牌”规定。

4.动火(焊接)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4.1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4.2严格执行公司《动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规定手续。

5.设备检维修的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5.1严格执行《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必须执行“挂牌”规定。

6.其他

6.1其他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危险作业,均按危险作业进行管理。

6.2对于疑难无法认定作业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予以确定,确保作业安全。

7.考核

7.1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罚。

7.2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7.3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19篇 某铸造有限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避免人身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 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种类、危险性分析、管理分工、审批手续等,适用于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3、危险作业种类

3.1高处作业(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3. 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5大型吊装作业;

3.6带电作业。

3.7交叉作业。

4、危险作业管理

4.1危险作业审批

4.1.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 别危险作业需主管领导审批。

4.1.2经审批的危险作业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施工教肓,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如:'动火许可证' '带电 作业票高处作业证' '有限空间作业证' '起重作业证'等等)。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 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拝人。

4.1.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 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1.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 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2危险作业实施

4.2.1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 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4.2.2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4.2.3作业前,实施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肓,落实安全措施。

4.2.4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6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猃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4. 2. 7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2.8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4.2.9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4. 3危险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 证'。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癫病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虔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4. 3.1.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4. 3.1.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职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 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职隔离措施。

4. 3.1.6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可超过270千克/平方 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苢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动火作业':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 3. 2.1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 3. 2. 2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罝、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 3. 2.4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 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职样分析。如现场分祈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 3. 2.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 气浓虔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测浓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 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测浓虔小于等于0.2%。

c.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4. 3. 2.6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职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职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 3. 2.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雷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3. 2.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 在烈曰下曝晒。

4.3.2.12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3.2.14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罝换动火作业。

4.3.2.15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 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3.2.16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罝,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s换,经分析 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1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4.3.2.19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 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4.3.2.20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3.2.2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彳非走。

4.3.2.2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幵。

4.3.3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是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酺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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