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票》。进入设备作业票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统一管理,车间领导或安监部门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票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
2.车间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道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票》存根上,同时签字。
3.车间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设备作业票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的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厂领导审批,厂安全监督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一名监护人。
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监护人要携带《进入设备作业票》,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票》方可作业。
2.无《进入设备作业票》不作业。
3.进设备作业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6.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作业票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九条 在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对工艺上装催化剂行装有特殊要求的进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并经厂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进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车间领导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2.对所进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3.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液度和含氧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爆炸极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进设备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设备作业票不能代替上述作业各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票。
6.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7.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8.进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厂安全监督部门批准。
9.进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且绝缘良好。
10.进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11.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2.作业人员进设备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设备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3.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14.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人监护。
15.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应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6.以上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二条 进入设备作业票是进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其为1年。
第十三条 其他非生产区域的进入设备作业,可参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进入设备作业票
进入设备作业票编号:
设备名称 | 作业单位 | |||||
作业人姓名 | 作业地点 | |||||
作业时间 | 自年月日时分 至年月日时分 | 作业内容 | ||||
安全措施: 1.所有与设备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断开,进行工艺吹扫蒸煮。 确认人: 2.盛装过可燃有害液体、气体的设备,分析其可燃气体,当其爆炸下限>;4%时浓度应<0.5%,爆炸下限4%时浓度应<0.2%;含氧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 3.设备打开通气孔自然通风雨小时以上,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呼吸器;但设备内动焊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方法补氧。 确认人: 4.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认人: 5.带搅拌机的设备要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志牌;上锁或设专人监护。 6.所有照明使用安全电压,电线绝缘良好。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设备内作业,行灯电压应12v以下。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确认人: 7.进入设备内作业,外面需有专人监护;并规定互相联络方法和信号: 确认人: 8.设备出入口内外无障碍物,保证畅通无阻。确认人: 9.盛装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要求按规定蒸煮和做聚合物试验。 确认人: 10.严禁使用吊车、卷扬机运送作业人员。确认人: 11.作业人员必须穿符合安全规定的劳动保护着装和防护器具。 确认人: 12.设备外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护用具。确认人: 13.设备外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确认人: 14.作业前后登记清点人员、工具、材料等,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确认人: 15.对进设备作业人员及监护人进行安全应急处理、救护方法等方面教育,并明确每个人的职责。确认人: 16.涉及到其它作业按有关规定办票。确认人: 其它补充措施: 确认人: | ||||||
气体分析数据 | ||||||
确认人意见 | ||||||
监护人意见 | ||||||
安全技术人员意见 | ||||||
车间领导审批意见 |
注:1.此作业票按进设备作业规定手续办理。
2.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后划“√”。
3.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
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内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一名监护人。
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工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监护要携带《进入设备作业票》,并负责保管。
进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票》方可作业。
2.无《进入设备作业票》不作业。
3.进设备作为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
5.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6.如果有人违反进设备作业管理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有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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