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由机电科根据矿发展规划提出方案, 由机电矿长审批, 对主要设备的改造更新, 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 报矿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理进行, 改造费用可列入大修费或其他费用。
三、设备更新的原则是: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 可以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 技术状态落后, 耗能高, 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通过修理, 虽然能恢复精度和性能, 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值80%的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 危害人身健康, 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 损坏严重, 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6)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 作为机电科日常工作进行, 每年进行一次, 由机电矿长、机电科、财务科、材料小组组成鉴定小组, 提出报废意见, 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7)凡是已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由矿长审批,报集团备案。
(8)凡未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 需提前报废时,由矿呈报. 经上级审批,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 应妥善保管好, 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可利用部分, 折价入帐, 入库保管。
(10)已批准报废的设备, 应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 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 必须用于设备改造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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