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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烧焊管理制度(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33

煤矿烧焊管理制度

第1篇 煤矿烧焊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搞好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烧焊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属有关单位。

3、各单位要把烧焊工作当作安全重点加以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本烧焊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无措施施工。凡是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措施要求,措施不落实严禁烧焊作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烧焊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在烧焊前一天填报《烧焊审批书》(所列项目必须认真填写清楚),到有关领导和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有关人员有权拒绝签字。

二 、一般规定

1、烧焊是指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焊接、使用喷灯做热缩电缆头等作业的一种或几种。

2、烧焊工作应由受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学徒、实习人员应在师傅监护指导下工作。

3、电焊机绝缘必须良好。电焊机的电源线应使用良好的橡胶绝缘线,电源线的长度应尽量短。如因生产急需确需采用较长的电源线时,应离地面2.5m以上布设。

4、禁止将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放在一起。氧气瓶应离明火10m以上,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5、禁止在离乙炔瓶10m以内进行明火作业、吸烟或燃烧物件。乙炔瓶使用时只能直立,不能横躺卧放。

6、冬天寒冷,气瓶阀门、压力调节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水蒸气适当加热,严禁用火烤。

7、氧气瓶、乙炔瓶不用及运输时应拧紧瓶帽,检查瓶口不得漏气,并防止气瓶受到猛烈的冲击、碰撞或严重腐蚀。

8、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相距5m以上,氧气、乙炔胶管不得混用。

三、烧焊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落实

1、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井口房、井筒、地面主要机房、地面生产系统等烧焊每次必须编制烧焊措施。

2、烧焊措施的内容应包括烧焊地点、烧焊项目、烧焊时间、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措施编制人、施工负责人、烧焊工、通用措施、特殊措施、审批意见栏等内容。

3、特殊措施应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根据烧焊地点作业环境、烧焊项目的特殊性,编写具有针对性的保证施工作业安全的具体措施。

4、一般通用措施:

1)烧焊前必须将烧焊地点20m范围内的易燃物清理干净。

2)烧焊现场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检查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停止烧焊,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

4)烧焊后清理现场,用水喷洒消灭火种。并由施工负责人指明一人在现场监护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无误后,方准离开现场。

5、井下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通用措施

1)检查烧焊地点20m范围内顶板及两帮支护是否安全可靠,并清理干净易燃物品,确实无法清理的应采取防燃烧措施。

2)烧焊地点20m范围内进行冲尘,严禁煤尘堆积。

3)烧焊前瓦检员检测烧焊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应小于0.5%,并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内无瓦斯积存,瓦斯浓度超过0.5%时严禁烧焊。

4)对烧焊设备及相关设备停电挂牌。

5)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风流中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立即停止烧焊,消灭火种。

6)烧焊过程中,禁止任何人接触电焊机。需要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停掉电源。

7)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或由其安排专人监视火花,采取措施防止引燃胶带或其他易燃物。

6、井口房、井筒通用措施

1)烧焊工及施工人员佩带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的引绳系在合适的地点。

2)烧焊前清理井口、井筒杂物,并适量撒水灭尘。

3)气瓶、电源线、胶管在井筒中、提升容器上妥善固定。

4)由施工负责人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检测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5)烧焊过程中,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6)烧焊完毕对井筒设施再次撒水并检查一次。

7、地面主要机房、生产系统通用措施

1)清理施工现场的杂物,如有煤尘积聚必须进行洒尘。

2)对烧焊设备及相关设备停电挂牌。

3)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或由其安排专人监视火花,采取措施防止引燃胶带或其他易燃物。

8、烧焊措施的审批

1)井下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井口房、井筒等地点的烧焊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通防科、安监处、分管副矿长、矿长(矿长出差时由生产副矿长)依次审批。

2)地面主要机房、生产系统等地点的烧焊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监处、分管副矿长依次审批。

3)选煤厂烧焊措施由选煤厂总工程师、厂长、安监处审批。

4)地面其他地点烧焊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监处依次审批。

9、井下烧焊措施一式四份,调度室、通风工区、井口安监站、烧焊地点各一份。地面烧焊措施一式三份,调度室、安监处地面科、烧焊地点各一份。

10、瓦检员负责烧焊前、烧焊过程中的瓦斯检查,烧焊地点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在烧焊申批书上签字。

11、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烧焊前、烧焊过程中及烧焊结束后各项烧焊措施的落实情况,烧焊工作结束后在烧焊审批书上签字。

12、施工负责人负责检查烧焊地点安全状况,确保施工地点无隐患并负责烧焊措施在现场的落实。

13、瓦检员、安监员不在现场严禁烧焊。

14、井下烧焊由矿长(矿长出差时由生产副矿长)派矿值班领导现场跟班,监督烧焊措施的落实情况。

15、特殊地点烧焊另行编制专项措施。

16、烧焊设备、工具、气瓶等必须随时上下井,禁止在井下存放(连续施工不受此限)。

1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烧焊规定同时废止。

第2篇 a煤矿烧焊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搞好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烧焊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属有关单位。

3、各单位要把烧焊工作当作安全重点加以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本烧焊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无措施施工。凡是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措施要求,措施不落实严禁烧焊作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烧焊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在烧焊前一天填报《烧焊审批书》(所列项目必须认真填写清楚),到有关领导和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有关人员有权拒绝签字。

二 、一般规定

1、烧焊是指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焊接、使用喷灯做热缩电缆头等作业的一种或几种。

2、烧焊工作应由受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学徒、实习人员应在师傅监护指导下工作。

3、电焊机绝缘必须良好。电焊机的电源线应使用良好的橡胶绝缘线,电源线的长度应尽量短。如因生产急需确需采用较长的电源线时,应离地面2.5m以上布设。

4、禁止将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放在一起。氧气瓶应离明火10m以上,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5、禁止在离乙炔瓶10m以内进行明火作业、吸烟或燃烧物件。乙炔瓶使用时只能直立,不能横躺卧放。

6、冬天寒冷,气瓶阀门、压力调节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水蒸气适当加热,严禁用火烤。

7、氧气瓶、乙炔瓶不用及运输时应拧紧瓶帽,检查瓶口不得漏气,并防止气瓶受到猛烈的冲击、碰撞或严重腐蚀。

8、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相距5m以上,氧气、乙炔胶管不得混用。

三、烧焊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落实

1、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井口房、井筒、地面主要机房、地面生产系统等烧焊每次必须编制烧焊措施。

2、烧焊措施的内容应包括烧焊地点、烧焊项目、烧焊时间、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措施编制人、施工负责人、烧焊工、通用措施、特殊措施、审批意见栏等内容。

3、特殊措施应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根据烧焊地点作业环境、烧焊项目的特殊性,编写具有针对性的保证施工作业安全的具体措施。

4、一般通用措施:

1)烧焊前必须将烧焊地点20m范围内的易燃物清理干净。

2)烧焊现场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检查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停止烧焊,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

4)烧焊后清理现场,用水喷洒消灭火种。并由施工负责人指明一人在现场监护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无误后,方准离开现场。

5、井下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通用措施

1)检查烧焊地点20m范围内顶板及两帮支护是否安全可靠,并清理干净易燃物品,确实无法清理的应采取防燃烧措施。

2)烧焊地点20m范围内进行冲尘,严禁煤尘堆积。

3)烧焊前瓦检员检测烧焊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应小于0.5%,并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内无瓦斯积存,瓦斯浓度超过0.5%时严禁烧焊。

4)对烧焊设备及相关设备停电挂牌。

5)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风流中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立即停止烧焊,消灭火种。

6)烧焊过程中,禁止任何人接触电焊机。需要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停掉电源。

7)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或由其安排专人监视火花,采取措施防止引燃胶带或其他易燃物。

6、井口房、井筒通用措施

1)烧焊工及施工人员佩带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的引绳系在合适的地点。

2)烧焊前清理井口、井筒杂物,并适量撒水灭尘。

3)气瓶、电源线、胶管在井筒中、提升容器上妥善固定。

4)由施工负责人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检测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5)烧焊过程中,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6)烧焊完毕对井筒设施再次撒水并检查一次。

7、地面主要机房、生产系统通用措施

1)清理施工现场的杂物,如有煤尘积聚必须进行洒尘。

2)对烧焊设备及相关设备停电挂牌。

3)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或由其安排专人监视火花,采取措施防止引燃胶带或其他易燃物。

8、烧焊措施的审批

1)井下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井口房、井筒等地点的烧焊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通防科、安监处、分管副矿长、矿长(矿长出差时由生产副矿长)依次审批。

2)地面主要机房、生产系统等地点的烧焊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监处、分管副矿长依次审批。

3)选煤厂烧焊措施由选煤厂总工程师、厂长、安监处审批。

4)地面其他地点烧焊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监处依次审批。

9、井下烧焊措施一式四份,调度室、通风工区、井口安监站、烧焊地点各一份。地面烧焊措施一式三份,调度室、安监处地面科、烧焊地点各一份。

10、瓦检员负责烧焊前、烧焊过程中的瓦斯检查,烧焊地点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在烧焊申批书上签字。

11、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烧焊前、烧焊过程中及烧焊结束后各项烧焊措施的落实情况,烧焊工作结束后在烧焊审批书上签字。

12、施工负责人负责检查烧焊地点安全状况,确保施工地点无隐患并负责烧焊措施在现场的落实。

13、瓦检员、安监员不在现场严禁烧焊。

14、井下烧焊由矿长(矿长出差时由生产副矿长)派矿值班领导现场跟班,监督烧焊措施的落实情况。

15、特殊地点烧焊另行编制专项措施。

16、烧焊设备、工具、气瓶等必须随时上下井,禁止在井下存放(连续施工不受此限)。

1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烧焊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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