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2.养殖场养殖免疫档案,需完善以下内容: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生产流水日报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表、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兽药疫苗采购记录、药物添加剂及限用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销售记录、饲料采购记录、标识使用记录等。
3.养殖场需妥善保管养殖免疫档案,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2年。
4.养殖场所停业后,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的,于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0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