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房地产管理局党委关于加强自身监督和所属单位监督的制度
(2004年4月18日制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局党委自身和所属单位的监督,根据市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党委的实际,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述职述廉制度
(一)局党委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每年要述职述廉一次,并将廉政情况作为考评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述职述廉一并进行,营造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和形成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述职述廉要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介绍本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效能建设、执行制度、政务公开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三)局党委述职述廉,应报市建设局党委派员参加。所属单位述职述廉采取集中或独立的形式进行。所属单位独立开展述职述廉,应提前5天上报局党委并派员参加。局党委将考核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存档备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局党委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二)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和市建设局并请其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三)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信访处理制度
(一)局党委、纪委要通过来信来访制度,加强对党委一班人及所属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处理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二)凡接到有关检举党员领导干部或所属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以及党员控告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来电、来信、来函,局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名检举的,应当视处理情况及时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四、检查监督制度
(一)局党委要及时检查监督局班子成员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二)局党委可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派员列席所属单位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五、谈话和诫勉制度
(一)局党委、纪委领导应当经常对局机关科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该单位落实“****”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党委、纪委领导对局机关科室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三)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局党委、纪委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局纪委留存,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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