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和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严禁任何形式的“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和项目部与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 对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
(一)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三)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分包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需经过地方安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分包主管部门完成资质审查工作后,要将相关资质复印件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资质更新时提供更新后的资质。
第三章 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七条施工项目要积极推广架子队模式,对于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实行专业分包或工序分包,分包单位要认真履行对分包队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责。
(一)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二)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要求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
(五)监督分包单位在施工生产中安全投入必须满足国家要求,并按国家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五)督促分包队伍组织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开展包括 “班前五分钟”在内的安全活动,排查治理隐患。
(六)加强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
第八条资质审查不合格而施工生产必须使用的分包单位,要纳入本单位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内部体系,进行直接管理。
(一)对于成建制分包单位,各单位和项目部必须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分包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安全管理按第(七)执行。
(二)非成建制分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要完全纳入本单位和项目部安全生产内部体系,当作正式员工来管理。进行无差别化管理、组织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活动、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等。
(三)不论是成建制还是非成建制分包单位,各单位和项目部都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
第九条各单位和项目部要按规定与分包队伍签订安全协议,以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单位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分包单位应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规定;
(三)分包单位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防水、防爆等方面的规定;
(四)对分包单位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分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履行的手续等要求;
(七)分包单位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
(八)分包单位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如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配合完成的规定;
(九)分包单位不得擅自更换工程 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规定;
(十)分包单位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员不得有职业禁忌症的规定。
第四章 对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和项目部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和项目部员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项目部应加强对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或严重违章、管理混乱,或发生事故的,应终止合同,限期退场。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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