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财务管理制度之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结算。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应处理完成有关业务,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时应逐项列明移交材料,包括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印章、证券、发票收据、支票、文件、软件、磁盘等实物资料。
4、一般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部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按移交清册逐项登记点交,发现问题要限期清查。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应由上一级财务负责人监交,移交人应对会计工作、重大收支、重要事项、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5、接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一式三份,每人各执一份。
6、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7、单位撤消、分立、合并时,相关工作比照上述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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