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管理处员工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如需增聘人员,应将所需人数、条件以及需求期限填报行政部,并经总经理审核同意,方能进行员工招聘。
第二条 应聘人员无论是对外招聘还是内部介绍,必须先经行政部经理面试通过后,再转至申请部门经理进行复试。
第三条 经行政部初试、部门复试合格,并报总经理同意后,行政部方可通知应聘人员到职。
第四条 新近人员应交验学历证件和离职证明,并交一寸照片两张,缴纳工服保证金。
第五条 新近员工无论其为招聘、介绍以及工作经验长短,均须先经试用,并考核合格方能办理转正手续,办理人事关系的转入。试用期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解除试用关系。
第六条 试用员工应首先进行为期半天的管理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内容的学习,再到任职部门报到,部门负责人应将其向本部门及相关部门员工介绍。
第七条 试用期为两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一个月,试用期不合格者,予以解除试用关系。
第八条 员工转正工资、待遇发放界定日期为员工实际应转正日期,审批日期仅作员工转正获批记录证明。具体薪酬参照管理处薪资管理标准执行。
第九条 员工转正后,与管理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正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服务公司。
第十条 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提出。试用期员工须提前三日向管理处提出,以保证正常的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
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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