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税局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创建优美的工作环境,确保岗位目标的实施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圆满完成税收任务,使各项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本局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考勤人员按时到位,对全局工作人员严格进行考勤登记,超过上班时间到岗或提前离岗的一律按迟到或早退处理。上下班签到、签退不得由他人代签,违者按早退或迟到对待,并每次扣款50元。签完到的人员及时回办公室工作,不得集聚闲聊,违者准点开始按迟到计时扣款。考勤人员从严把关。
(二)内外勤人员在城镇范围执行公务,科所长要有记录,外出人员回局后要向科所长汇报,若抽查发现在外出工作的时间里没去完成安排的工作,按旷工半天处理。如纳税人或其他人来办理纳税等事宜,工作人员不在岗又没有请假,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并按人次扣科所长50元。
(三)各科所长外出,必须向分管局领导请示,同时告知考勤人员,否则按旷工处理。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前,告知办公室主任。行程时间由分管局长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否则,早走、逾期的天数差费自理,并按超假处理。处理办法见后。
(四)办公室负责机关考勤工作,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及时汇总每月考勤,经局长审批后,送财务室执行,每月终了将考勤情况张贴公布,年末编制考勤汇总统计表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
(五)考勤人员考勤时要认真、严格、负责、公平、杜绝“人情考勤”,如考勤人员作弊或不认真,视为失职,每次罚款100元。
(六)事假,男职工每月不超过2天,女职工每月不超过3天,在规定范围内,按日扣发事假期间岗位津贴、误餐费和季度奖,超过规定范围的,按日加扣工资。
(七)病假在3个月内的,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病假期间岗位津贴、误餐费和季度奖;超过3个月的,按新政办[1993]97号文件规定扣发工资,病假期间岗位津贴、误餐费和季度奖按日扣发;如弄虚作假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八)干部职工旷工半天者,扣发半天工资和半月误餐费、岗位津贴、及季度奖;旷工1天者,扣发1天工资和1个月的误餐费岗位津贴、及季奖;超过3天扣发当月工资、误餐费及季度奖和全部年终各类奖金。旷工15天以上者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可作为公务员辞退处理。
(九)迟到、早退者的迟到时间和早退时间月累计5分钟后按5元起扣。每超一分钟加1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10次者年终不得评先选优,并扣应发年终奖金的30%。
(十)探亲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及外出公差、疗养、学习等逾期不续假又无正当理由不归连续15天以上者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可作公务员辞退处理。
(十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准时参加应参加的各种会议和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无故迟到或中途退席者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十二)凡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节假日、公休日、晚上)工作人员必须有工作时间、内容的记录,然后经科所长确认和分管局长批准可以补休(否则不得补休),工作告一段落一周补完,补休有困难的,经局长批准发给加班工资,按加班一天补发三天工资,以此类推。科所长补休直接由分管局长批准即可。
(十三)如发现职工工作期间喝酒者,给予以下处罚:第一次200元;第二次300元;第三次扣当季季度奖;三次以上扣发年终奖。因酗酒打架而被公安机关扣留或影响单位形象的事情,年终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年终奖。
(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按日扣误餐费、岗位津贴及奖金。
(十五)探亲假、年休假、病假、婚丧假、产假、上学可以剔除节假日。
(十六)凡外出超过半天,科所长应安排好其接替工作。
(十七)各科所应有考勤记录,每月月底与办公室进行核对。
二、请销假制度
(一)休假管理
1、休假的条件:
(1)凡我局在册正式干部职工工作满5年以上的均可享受一年一次的休假。
(2)因公受伤住院治疗的干部、职工仍享受当年的休假。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休假:
(1)当年安排健康疗养、休养,其疗养休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
(2)因患病长期休养治疗的(含住院治疗、疗养和病假休息)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外出疗养、函授或脱产学习的;
(4)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然留原单位工作的;
2、休假的期限
(1)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每年休假14天。
(2)探亲假和休假可合并使用。休假天数计算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当年的休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
(4)异地任职交流干部规定休假按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规定执行。
3、休假的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一般干部、职工休假由主管局长批准并告知局长;科所长休假由局长批准;
(3)持审批单到办公室备案;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干部职工在享受休假期间,如需去外地办理私事,需经批准方可外出,否则按事假对待。
4、休假的待遇
休假期间的工资不变、按日扣发误餐费、岗位津贴、季度奖。节假日、法定假日不占休假天数。
(二)探亲假的管理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除见习试用期干部工人)不与父母或者配偶住在一起,且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的期限
(1)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探视父母的每年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年一次,假期70天,4年一次,假期4个月。
(3)已婚探视父母的每3年准假一次,假期为30天
(4)出国探亲的假期为40天
(5)探亲假是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含往返在途时间(具体时间由办公室确定)和公休假日以及法定节日.
3、探亲假的待遇
(1)干部职工探视配偶、未婚干部职工探视父母和已婚干部职工按年限探视父母,单位均按标准报销路费、住宿费。
(2)干部职工探亲乘汽车、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空调车)可报销硬卧车票。
(3)干部职工探亲乘船的,准予报销3等舱位费。
(4)干部职工探亲乘飞机的,按本人所享受的探亲假待遇路程,按标准报销硬卧火车票及住宿费,中途需要换乘车、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疆内住宿每晚不超过50元,疆外住宿每晚不超过200元。
(5)出国探视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工资、误餐费、月奖金及年终各类奖金照发。逾期未归的按旷工论处。
(6)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不变、按日扣发误餐费、岗位津贴,节假日、法定假日不占探亲假天数。
6、探亲假的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一般干部、工人探亲假由主管局长批准;科所长探亲假由局长批准。
(3)探亲者本人持批准后的报销单报销路费。
(三)婚丧假管理
1、婚丧假的办理
(1)干部职工结婚或者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享受的婚丧假。
(2)本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事后补报申请。
(3)一般干部由主管局长审批,科所长由局长审批。
(4)持审批单到办公室备案。
2、婚丧假的期限及待遇
(1)婚假的时间为3天。汉族职工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少数民族职工男满23周岁、女满21周岁的属于晚婚,应享受晚婚假,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干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确定在途时间,在途时间不在假期之内。
(2)丧假的期限为3天。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确定在途时间,在途时间不在假期之内。在途时间内视为正常上班,工资等照发,按日扣发误餐费、岗位津贴,但往返车船费自理,节假日不占丧假期。
4、超假处理
干部职工擅自超假,超1天扣3天工资、误餐费、岗位津贴;超假10天,除扣发1月工资、误餐费、季度奖和年终各类奖金按当月扣发比例扣发外,取消年底考核资格,视为不称职干部职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确需超假的,向分管局长说明原因,准予后按事假处理,并报办公室备查。所有出差、培训、学习、面授、丧假、婚假、探亲假、事假、休假的超假均适用本条。
(四)产假按国家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哺乳期间每天有一小时时间哺乳(时间自定)。丧假、婚假、探亲假由局长批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工作人员有私事、外出考试、面授学习、丧假、婚假、探亲假、休假、出差的都要向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请假,归来后要到办公室销假。一般干部请假三天以下的,经科所长根据工作安排签署意见,由分管局长斟酌批准后方可离岗;三天以上的需由局长批准。科所长有事请假,一天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一天以上的由局长签署意见(不在时,分管局长即可)。否则按旷工处理。外出考试、面授学习请假的在扣误餐费、岗位津贴时应扣除法定假日和节假日天数。单位安排的外出学习、培训、出差的虽执行请销假制度,但在规定期限内的按公差对待,逾期或早走的按超假或事假处理。局领导参照执行。
(六)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批准后,应将请假条送办公室登记考勤,无故不报送请假条的按旷工对待。请病假要提供当地县医院疾病证明(特殊情况除外),仍须科室领导和分管局长批准,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七)局领导请假或外出的,副职向正职请假,正职不在家的,副职可相互请假,后仍需向办公室打招呼。
(八)节假日请销假均按以上制度办理。
(九)以上请销假严格按制度向相关科室领导及局领导请销假,向其他人员请销假的一律无效。如因此发生扯皮的事,责任自觉承担。
三、着装制度
(一)税务人员着装标准
1、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穿着统一的成套季节制服,服装必须整洁,颜色深浅一致,帽徽、胸章、肩徽必须齐全端正,严禁税便装混穿或穿税服戴便帽等。
2、着春秋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或白色衬衣,不得敞怀,女同志着裙装时,必须穿肉色长丝袜。着夏装(长袖)时,必须扎配发的领带,不得挽袖。着冬装时要系风纪扣。
3、穿着税服必须保持仪表整洁、大方,不得敞胸露怀,男同志一律不准留长发,鬓角不得超过耳垂,不得留胡须、配带手饰;女同志可化淡妆,但不得佩戴手饰、留长指甲和给手、脚指甲染色,不得烫发、戴头巾,长发不得过肩。
办公室内不得戴墨镜、穿拖鞋。
4、着税服参加集体活动时,要穿黑色皮鞋,女同志穿裙装时可穿白色鞋,不得穿异型鞋。
(二)税务人员要爱护税务标志,税务制服、帽徽、胸章,不准借给他人穿戴,不准任意拆改制服样式,更不能送人或变卖。
(三)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到公共娱乐场所时一律着便装,女同志怀孕期间着便装。
(四)本规定由各科所长监督执行,办公室不定期抽查,违反规定之一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并通报批评。
四、卫生制度
(一)树立讲卫生光荣的思想,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创造整洁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办公室、宿舍整洁、卫生,各类物品摆放有序,室内环境整洁美观,空气清新。
(三)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仪表端庄。
(四)做到每天小清扫,每周五大清扫,由办公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五)不乱丢纸屑、果皮,不乱倒杂物,不随地吐痰,发现上述一项(次)罚款10元。
(六)室外集体打扫卫生由办公室组织,无故不参加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全局卫生状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对卫生不合格的办公室通报批评。
五、学习制度
(一)积极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以适应新形式下税务工作的要求。
(二)政治学习由办公室组织安排,业务学习由税政法制科负责安排。每周五下午前2小时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学习要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无特殊情况,学习时间不得安排其他工作。如无通知不得无故缺席。
(四)政治、业务学习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学习完后下一个星期一下午下班之前交办公室,统一批改。
(五)政治、业务笔记不按时完成交办公室的,一次扣20元,并通报批评。
(六)电教、计算机操作培训工作适时进行安排,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的,每次扣20元。
六、其他制度
(一)工作期间严禁打闹、打扑克、下象棋、打台球、看非业务书籍、电脑游戏、看影碟、听音乐等,发现一次者罚款200元。科所长在办公室的,制止不了的,报局领导处理,不制止的同职工并扣。
(二)工作期间严禁吃零食、大声喧哗,严禁在办公场所大声叫嚷,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工作期间不得做私活、购物、不准带小孩、不准与工作无关的外单位人员聊天。工作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是工作需要不能串岗,如发现一次,串岗人与当事人各罚款20元。
(四)工作期间实行挂牌上岗制。
(五)严禁在办公室内吸烟,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六)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有意损坏公物者,双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严禁私自占有公共财物,发现者立即退还,若损坏照价赔偿,并罚款100元。
(七)工作人员离岗移交工作时,科(所)长由局长安排,一般工作人员由各科(所)长安排,不得擅自移交。工作未安排好的不得离岗,否则工作出现无人接替的,科室自行解决。
(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从做出决定之日起,停发一年的误餐费、季度奖及年终各类奖金。
(九)违纪违法被司法部门收审、拘留、扣押、逮捕或取保候审期间停发其工资、误餐费、季度奖和年终各类奖金,结案后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者,按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年终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扣发其次全年的误餐费、季度奖和年终各类奖金。
七、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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