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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67

汽修厂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修厂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修理厂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

2、严格执行'三检'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

3、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4、组织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和处理。

6、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企业对进行汽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单(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出厂检验单)、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

7、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小修和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8、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单位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1) 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企业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异常损坏或机件事故,由承修单位负责。

(2) 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事故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9、托修单位与为维承修单位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可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10、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技术标准的维修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汽修厂维修质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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