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五)
为规范重大投资项目行为,防范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重大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与完整性,提高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1、医院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工程项目投资、基建维修等项目。
2、医院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效益分析。医院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对可行性报告必须经医务、后勤、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出具文字论证意见。
3、医院领导班子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集体讨论后,认为可行性的项目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决策制度。
4、对集体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严禁任何个人擅自改变决策意见。
5、因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不当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6、按照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决策人员与经办人员必须实行分离,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7、重大投资项目决策通过后,经办科室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8、医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
9、医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和监控,强化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并定期进行监盘。
10、医院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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