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发生投资行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四)企业建设项目设计
1、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采取的措施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安全设计专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3、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时,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健康资金投入计划。
(五)施工试运行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图纸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劳动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变更时,必须重新论证。
2、劳动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3、建设项目试运行时,同时调试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并记录运行状况、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经试运行具备验收条件后,企业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劳动安全卫生专编》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2、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健康方面的改进意见,积极安排人员、资金按期解决。
3、投资大的项目,在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与评价,提出的问题按期改正。
4、劳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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