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危害,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每个部门都应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公司《消防管理制度》,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自救扑灭,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组织力量扑救。
第三条凡消防重点部门,要做到:防隐患清,防火责任落实,义务消防员落实,消防和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器材落实,灭火应急措施落实;
第二章 防火责任制
第一条在公司防火责任人领导下,拟订消防工作计划。
第二条防火责任制部门为公司保安部,熟悉本公司的服务性质、特点,掌握有关消防常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三条监督部门、管理处落实做好防火工作,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第四条经常性进行防火检查,对防火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按生产性质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定期开展学习和训练。
第六条 对本部门的火灾、火警等事故,积极组织员工自救,协助防火责任人查明火灾原因。
第三章岗位消防责任制
第一条担任电工、电梯维护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第二条严格执行《电工安全安装规程》、《电工操作规程》、不准乱接乱拉临时电线,随意增设电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供电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有权拒绝安装。
第三条经常检查维护责任区内的各供电设备,设施不准带病运行,发现电线绝缘层老化、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四条在处理电器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同时挂上警告牌,如必须带电操作时,要在有人监护下进行。
第五条更换熔丝(保险丝)应根据额定容量计算安装,不得任意加大。
第六条经常保持工作场所清洁,不得在配电房内进餐、堆放可燃物。配电盘下面、电动机周围要保持清洁。
第六条懂得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电气火灾的扑救知识。
第四章 消防管理知识
第一条火源管理制度
1、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资仓库、配电房、机房等重要地点,
一律禁止烟火,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2、场地上的可燃物,每日要清除,集中处理,做到文明生产,夏令高温季节,严禁在中午动装、领发易爆品;
2、部门领用的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严禁转借,并有消耗记录。
第二条电源管理制度
1、公司室内外电器线路、设备安装,严禁非电工人员和无'电器安装技术考试合格证'的电工拆装,电工必须严格遵守'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2、严禁配电线路超负荷运行和电器设备带病运转,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使用人员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电工及领导,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3、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要求,电线装置在硬质套管内,线路灯具装置在道路上方,开关应设在库外,下班切断电源。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使用的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各部门要安装临时线路,要改线、增容、减容,需经物管部批准,临时路线要定人安装,限期拆除;
5、集体宿舍宿舍一律不准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严禁用灯泡取暖。
第三条消防器材维修养护和保养制度
1、消防器材要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到人;
2、除抢险救灾外,严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3、灭火器应经常检查保养,按期换药、充气,要放在便于取用的规定地点,要防止阳光曝晒和雨淋酸碱腐蚀,泡沫灭火器冬季注意保暖;
4、消防泵要经常检修,保证随时拉得出,用得上;
5、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醒目的地点,不得遮盖或在上面挂搭其它物品;消防栓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并保持道路畅通。
第五章 奖罚条例
第一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00-500元。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预防措施落实,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着的;
3、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章行为,事迹突出的;
4、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5、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改进防火工作获得良好效果的;
6、对发现火警及时扑灭,避免事故发生的;
7、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
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100-500元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返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2、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3、违反用电管理规程,经提出仍不改正的;
4、对消防监督部门提出整改的意见,有条件而拒绝整改的;
5、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工具的;
6、擅自将消防器材、工具挪作他用的;
7、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者失职的;
8、不按规定装运、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
9、违反其它消防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防火责任网络图(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属公司综合部,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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