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验仪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及维护。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应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设立仪器设备卡片,做到每件仪器设备物、帐、卡相符。
三、专职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应定期例行检查及维护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
四、教学及科研所需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用毕后交回。若长期使用,应在不影响实验教学的前提下,凭使用人借条及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借用,并应维护所借仪器的完好性,接受仪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的检查。
五、贵重仪器、精密仪器、大型仪器应有固定的操作使用程序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要懂仪器原理及明确使用程序,谨慎细心操作。用毕要进行使用登记,要注明使用日期、时间及仪器的完好程度。不懂仪器原理及操作程序者不得使用。
六、贵重仪器要妥善安全保管,精密仪器要注意防霉、防潮、防损坏。
七、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不得外借,若外单位借用,需经系主任及心理实验教研室主任同意。
八、两用仪器设备(既可公用又可私用的器材)不可私用。
九、损坏及丢失仪器设备者(包括教师及学生),视具体情况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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