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网络,规范药品安全协管人员(食品药品安全专管员、药品监督联络员、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的行为,发挥协管人员的监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安全协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辖区内镇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了解药品监管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三)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四)对药品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药品安全协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集贸市场、中小学周边、超市周围等重点区域巡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药品等现象;是否存在非法回收药品、非法发布药品广告等现象;
(三)镇级以下医疗机构(服务站、卫生室、个体诊所、厂区医务室)巡查:主要检查药品进货渠道、药品验收记录、药品养护记录、近效期药品管理、药品分类存放、温湿度记录等;
(四)及时收集和反馈辖区内涉药单位在药品采购、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相关信息、药品不良反应和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做好辖区内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被查处单位和个人说服教育和整改情况反馈工作;
(七)督促指导辖区内新建、迁址医疗机构“合格药房”创建工作;
(八)对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传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监管和药品质量信息;
(十)药品安全工作要有记录、台帐齐全,镇级以下医疗机构检查记录按要求上报;
(十一)完成其他药品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药品安全协管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得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不得在没有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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