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 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 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 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 厂。
4. 内容
4.1. 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 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 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 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 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 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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