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公司总经理为副主任、企业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外聘工程队负责人、职工代表等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由此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以文件形式下发,明确安委会成员名单,日常的具体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实施。
三、当人事调整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调整安委会成员,安委会成员的任命由安委会主任以书面形式签署下达任命书并由接受任命的人员签字。
四、安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并以文件眄达会议纪要。
五、公司总经理任命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公司安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任命尾矿库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应对公司安全负责人、尾矿库负责人、安全科长等人员实施书面任命。
六、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学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标准化系统内部评审人员培训、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培训、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培训、事故、事件调查技术培训。。
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八、采选车间设置安全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九、企业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身体健康;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高危行业应接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有关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相关记录
1、《任命书》
2、《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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