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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1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91

公司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第1篇 公司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公司对劳动合同实行监督管理的内容,目的是使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等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

2.2管理部负责制订用工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有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及职业病危害与防治等安全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内容。

2.3公司工会和管理部负责对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和职业健康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内容

3.1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内容。

3.2合同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3.3合同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4若劳动者从事的工种为有害作业,应在合同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3.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它安全事项,劳动合同中也应予以明确。

3.6对合同中缺少本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内容的,公司工会和管理部有权要求合同制订部门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合同制订部门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4  相关文件

gb/t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2篇 置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0目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的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公司所有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3.0术语——

4.0职责

4.1员工

阅读合同后,在无异议、完全自愿遵守劳动合同条款制度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各项制度,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

4.2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归档管理的主管部门。

5.0内容

5.1劳动合同签订

公司与新招聘录取的员工签订合同,确定试用关系、试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员工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所有员工签订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5.2劳动合同的其他制度

5.2.1公司正式员工如不愿意按要求基本年限签订劳动合同,可与公司协议劳动合同期限,但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5.2.2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公司有需要还须签订补充劳动协议,承诺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及其他事项。

5.2.3《劳动合同》中双方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无公司相关制度的,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办理。

5.2.4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否则,因员工刻意隐瞒,造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5.2.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经员工本人签字和公司盖章后有效,员工本人留存一份。

5.3劳动合同的续签

5.3.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5.3.2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5.3.3员工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逾期不办,视为不愿续签。

5.4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5.4.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5.4.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5.4.3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通知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5.4.4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有权随时解除所订劳动合同。

5.4.5当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不能胜任;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时,公司需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4.6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同时提出辞职申请时间),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同意,递交人力资源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申请需经董事长批准之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4.7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否则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及接受单位的责任。

第3篇 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食品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独立核算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职工名册。

第六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公司招用劳动者,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条公司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本人没有本章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三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事部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公司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湛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违反双方平等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拒绝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公司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制度据《劳动合同法》认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下列人员优先留用:

(一)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破产、关闭、撤销或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

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章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该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节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职工一方与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公司订立。

第四十七条职工一方与公司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五十三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四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七节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篇 纺织公司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澳泰公司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 职责

2.1 厂办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 企管办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3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3.1 劳动者被本公司录用后,应在厂办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厂办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4)其他要求。

3.3 厂长办公室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厂办等单位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第5篇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 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

第六条 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况。

2、 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提供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 合同填写规范:

1、 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 合同中空白之处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内容。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 《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 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起存档。第五章 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 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 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 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 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 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第六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书》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签约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出现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作业规范

一、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因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 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见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附件四)。第七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合同期满员工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及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执行。对涉及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员工予以经济补偿。

第6篇 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下所称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及其附件。

二、劳动合同签订

第四条根据劳动者在公司的岗位以及职务的不同,本公司合同分为以下两种:

(一)高层人员劳动合同:适用于由集团公司直接聘用的工程技术类、管理类以及营销类高层职位或关键岗位人员(一般为年薪10万以上的人员)。

(二)一般人员劳动合同:适用于由集团公司引进的一般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起草公司《劳动合同》,并送交行政部法务室审核;《劳动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总裁助理审批后方可印制。

第六条拟录用的劳动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本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统一由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实际,劳动者可与公司签订以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基层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有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历(含)以上学历的,可签二年或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届大学毕业生(含研究生)、科级(含)以上级别管理人员、一般技术人员、关键岗位操作工、业务人员、其他需要特殊培训的人员、供应人员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低于三年。

(三)总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和掌握关键技术或关键施工技术的人员必须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

第八条以下人员经过总裁批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在公司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

(二)经总裁办公会特批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试用期约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新进公司的员工都应该给予约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为1-3个月,其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的约定含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特殊约定

(一)《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签订。

(二)公司如有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给予其他特别福利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应提醒劳动者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就劳动者提出的有关合同内容的疑问做出解释。劳动者对合同规定的内容表示理解并接受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所有劳动者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亲自、自主签订;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真实姓名,不得出现签名不真实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调一致,可以就合同内容相关条款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履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交本部门(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申请获批准之前,员工不得擅离岗位,否则按旷工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与某员工合作,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属于合同终止条件的出现,公司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员工与公司约定的劳动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二十条合同期限届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一)原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未受到任何行政处分的。

(二)原合同期内受过行政处分已撤消的,且表现良好的。

(三)原合同期内受过行政处分还未撤销但对公司有过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经总裁办公会特批的。

第二十一条续签劳动合同的年限与原合同的年限可以累计。

第二十二条符合续签合同条件并愿意续签的员工应在合同届满之日前30日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中心连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做出是否续签的决定,并通知员工本人。

第二十三条符合续签条件的员工,在接到续签通知后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符合续签合同条件的员工若本人不愿续签,原则上须于一月内办理离职手续。但因工作需要,暂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留岗申请,留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留岗期间待遇可由该员工所在部门制定对其的临时待遇,但不得超过原待遇,并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五、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上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经协商后达成解除协议的,双方应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期限内员工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可用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异议,经查属实公司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六、劳动合同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人力资源中心或员工所在公司人事部负责进行。合同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否则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绩效奖金50元/次。

第二十八条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50元/份;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7篇 z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怎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

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

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

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

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

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

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操作实务)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

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

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

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

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

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2】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一、 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

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 签订时间

一、 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

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 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

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 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 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 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 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8篇 q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特殊情况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三年,;其他岗位人员为两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三、子公司依据上述原则根据本公司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人才市场供需等实际情况决定各岗位第一、二次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集团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应由员工自行保管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劳动合同书》及其相关文件:

一、建立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汇总表(电子档)(附件二)。

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培训协议;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3、岗位职任书;

4、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评估表。

5、违约或违纪记录;

6、其他专项协议;

第十一条 集团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况。

2、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提供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合同填写规范:

1、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空白之处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内容。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起存档。

第五章 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 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书》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签约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出现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作业规范

一、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因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见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合同期满员工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及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执行。对涉及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员工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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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5

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合法利益,根据《劳动法》及《公司人事管理总则》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具体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与员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件1)。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公司对外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附件2)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十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员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明显调整(岗位性质发生变化)或职务出现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万向内部调动,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其他特殊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处所指特殊事项是指特殊事件发生并对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胜任现岗位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录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者。

5、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6、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9、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的。

11、屡次违反公司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其中2-4条,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为员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约定的从特殊约定。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属本制度第十六条第1项、第5-11项规定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批准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

3、员工达到法定离职年龄;

4、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

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期未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由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综合服务部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员工所在部门发合同期满续订通知(附件3)。

其中,对骨干人员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3个月,对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人员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6个月。

在提前通知期内,双方均有续订合同意向,则双方即可续签劳动合同,无需至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方续签。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和员工就应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或视同合同到期)及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违约金:

1、未满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员工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上一年度员工折月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对签订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协议(不超过一年)的,其违约金为其一个月的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额定。

第三十条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经营、管理、企业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按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员工对公司认定的商业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职员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外,还要向该员工索取违约金。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后,在保密期限内(不超过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从事公司相同的产品生产,否则公司按其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总收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价,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劳动法》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订的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石油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

(一)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

(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无固定期限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续订、终止、变更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续订劳动合同。

(三)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议一致确认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

(四)劳动合同届满或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可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随时可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采取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一)员工患病后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公司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十条经济补偿或赔偿规定

(一)员工在合同期限内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合同书中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二)双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给对方赔偿。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力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x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签合同

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 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劳动合同到期

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两个月,人力资源部会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 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一周内,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 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离职手续办理。

三.续签合同手续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四.合同年限

1.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

2.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五.合同留存

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

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12篇 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食品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国家劳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内为该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劳动 》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五节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职工一方与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公司订立。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一方与公司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六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五十三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五十四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第七节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章

第二十三条 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章

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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