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准备
第一条 检修项目要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检修计划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第二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枪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第三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第三条 检修项目必须认真办《检修证》。
第四条 检修用的工具、设备要进行仔细检查,做到工具设备齐备,安全可靠。
第五条 外委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专人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在签订合同,要有安全条款。
条六条 参加检修的外单位人员,必须到安全部门接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并对其承包的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检修前的工艺处理
第七条 按检修方案和工艺切断进出物料。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有毒、有害物料不得任意排放。
第八条 对有毒、有害、可燃、易爆、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有蒸气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残渣、余气,取样分析达到安全技术要求。与检修部位相连的设备、容器、管道系统要用盲板隔开。详见“置换规程”。
第九条 在检修中,对有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其出、入口或与生产系统连接处要加盲板隔开,并挂上“内有物料,注意安全防火”的警告牌,必要时要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条 系统置换,合格后,按抽堵盲板流程图,将进出的物料管线插上盲板,并做好明显标志。盲板的抽堵必须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防止漏抽、漏堵。
第十一条 打开设备入孔,必须在其内部温度降到40℃以下时进行,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入孔前,必须先打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确认没有残余物料后方可进行。
检修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一切检修项目检修前必须办理好《检修证》,《检修证》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若在检修过程时,发现安全措施有问题,必须经原批准人修改后方可改变。
第十三条检修证的办理
第十四条 检修涉及人员的安全职责说明
1、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前办理、检修后保存《检修证》;
编制检修内容、质量及安全要求,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及竣工验收;
检查安措落实情况,对检修安全及质量负直接和管理责任。
2、设备交出方案编制人
认真检查待修设备和其他设备、管道的连接情况,正确编制设备交出方案。
组织岗位人员做好交出的系统处理工作;
向安全、施工队、安技、消防人员做好现场交底,讲解安全措施及要求,并对设备交出措施的落实与否负责。
3、设备交出检查人
检查设备的排放、隔断、置换、分析项目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对设备交出安全可靠性负责。
4、施工组长
认真执行检修中的质量安全要求;
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检修制度及有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进行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及监护,保证文明、安全检修。
5、操作班长
检修前及检修中现场检查,防止危及运转系统及作业人员安全,对现场签证负责。
检修人员经常联系,如发现跑料、泄漏等事故,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情况严重,有权责令停止检修,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必须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检修单位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检修负责人工作前,必须全面检查《检修证》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十七条 凡有两人以上同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钉子鞋。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九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明火管理,如要动火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证》。
第二十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拆卸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容器、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进内)作业,必须按进塔入罐规定办证,在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详见“进塔入罐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的其他规定。
高处作业时秘须遵守发下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高外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同时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
3、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癜痫病者,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禁止从高外往下面乱扔工具、物件及杂物;
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二米以上距离,运送导体材料时,要防止触碰电线,以防触电;
7、脚手架的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270㎏m2;
8、脚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围栏。
9、晚间作业要求照明充足,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就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检修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设备、容器、贮罐、管道检修前,必须进行吹扫、置换,置换后经取样分析氧含量应在20~22%,在毒物质不超过国家允许标准;
2、准备好必要的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
3、应在两人以上监护,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加强通风换气和有害气体分析。
第二十六条 动火、焊接时,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凡是动火项目,事先须按规定办好“动火证”;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清除干净。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吹干净,避免动火发生着火或爆炸;
3、高压线下、管道下、重要设施附近禁止放置乙炔瓶,乙炔瓶、氧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均应相距20米以上;
4、氧气瓶勿靠近热源,不接触油脂,夏季禁止在日光下曝晒。氧气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不低于0.3~0.5mpa)。安全附件要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搬运时严禁碰撞。
5、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
6、在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或拆除防护接地的设施;
7、在地面上焊接时,应穿绝缘胶鞋;
8、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在有害、有毒气体处检修作来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在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检修后开工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检修和机动在方执行竣工交接验收手续,三方验收人进行现场检查保证质量合格,安全设施齐全。
第二十九条 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不得遗忘的工具、杂物等,同时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确认后进行封闭。
第三十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必须按规定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
第三十一条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氮气转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规定的项目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工艺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第三十二条 设备、管道接受物料的,应缓慢进行,并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气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三十三条 开工前,由安环部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开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置的日常维护,检修强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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