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规范公司费用报销行为,准确核算公司当期费用发生额,对费用报销时间、审批权限作明确规定。
第三条 费用报销的有效时间
当月发生的费用在次月10日前报销完毕。超过一个月以内者,书面说明事由,一事一报一批。超过一个月以上者,视为本人自愿放弃报销。
第四条 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一)公司总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资金部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
(二)二级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经办人→财务负责人→二级机构书记/项目书记→公司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
(三)二级机构/项目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二级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
第五条 费用报销原则
谁经办、谁报销,严禁以他人名义或代替他人报销。
第六条 审批有效时间
(一)公司总经理调离工作岗位自公布之时,审批权力即行终止,三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对本单位已发生尚未报销的费用,三天内当事人按程序提交报销凭据,原总经理鉴证,由新任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报销入账。逾期不报者,视为本人自愿放弃报销,各单位不得延期报销入账。
(二)各二级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调离工作岗位自公布之时,审批权力即行终止,两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对本单位已发生尚未报销的费用,两天内当事人按程序提交报销凭据,原二级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鉴证,由新任二级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批后方能报销入账。逾期不报者,视为本人自愿放弃报销,各单位不得延期报销入账。
(三)各二级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本人的费用,离职两天之内整理完毕,按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办理。逾期不报者,视为本人自愿放弃报销,各单位不得延期报销入账。
第七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要求
在消费地开票时必须注明日期、自行添加日期无效;无票费用必须在当月内报销完毕;发票必须有证明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费用核算
(一)按会计制度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准确将费用归集到各部门及个人。对费用归集必须正确把握,对于文件中没有明确归集方向的费用必须以书面文件报公司财务资金部。
(二)对因当期资金原因不能及时支付者,先履行报销手续,必须将费用挂账,待资金到位后及时支付。
(三)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必须按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费用开支的规定,从严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对超标费用开支拒绝执行,但必须立即向各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违规责任
违反以上规定报销者,对违规报销且自违规事实被发现之日起10天内无法追回的金额,相应单位行政一把手赔偿60%,财务负责人赔偿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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