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品牌公司成品仓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成品的缴库、保管、发运、销货退回及滞存品处理等事务流程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有关成品仓储管理作业包括库位规划、收发货作业及仓储管理等事务,依本准则的规定办理。
库位规划
第三条 库位规划与配置
(一)仓库应依成品出入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使库位空间有效利用。
(二)库位配置原则应依下列规定:
1.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
2.依销售类别、产品类别分区存放,同类产品中计划产品与订制产品应分区存放,以利管理。
3.收发频繁的成品应配置于进出便捷的库位。
4.将各项成品依品名、规格、划定库位,标明于'库位配置图'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
第四条 成品堆放
配货中心应会同商品部的质量管理人员,依成品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成品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成品受挤压而影响质量。
第五条 库位标示
(一)库位编号依下列原则办理,并于适当位置作明显标示:
1.层次类别,依a、b、c顺序由下而上逐层编订,没有时填'0'。
2.库位流水编号。
3.通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4.仓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二)计划产品应于每一库位设置标示牌,标示其品名规格及单位包装量。
(三)库管依库位配置情况绘制'库位标示图'悬挂于仓库明显处。
第六条 库位管理
(一)仓库管理人员应掌握各库位,各产品规格的进出动态,并依先进先出原则指定收货及发货单位。
(二)计划产品每种规格原则上应配置两个以上小库位,以备轮流交替使用,以达先进先出的要求。
收货管理
第七条 成品缴库方式
(一)入库部门开立'入库单',使用方法及流程前面已经讲述过。
第八条 收货注意事项
物料管理科应就缴库内容与成品缴库单的内容确实核对,如发现入库产品款号、品名、规格、产品数量、包装或唛头等不符时,应即时通知入库部门更正。
发货管理
第九条 发货注意事项
(一)配货中心接到'订货单'时,经办人员应依产品规格及订货通知单编号顺序列档,内容不明确应即时反映业务部门确认。
(二)因客户业务需要,收货人非订购客户或收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的,依下列规定办理:
1.经销商的订货、交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其'订货单'应经业务部主管核签方可办理发运。
2.收货人非订购客户应有订购客户出具的收货指定通知始可办理发运。
(三)配货中心接获'订 (货)单'才能发货,但有指定交运日期的,依其指定日期发运。
(四)订制品(计划品)在客户需要日期前入库或'订货单'注明'不得提前发运'的,配货中心若因库位问题需提前交运时,应先联络业务人员转知客户同意,且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始得提前交运,若系紧急出货时,应由业务部主管通知配货中心主管先予发运,再补办出货通知手续。
(五)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成品不得发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需于发运同时办理入库手续。
(六)订制品发运前,配货中心如接到业务部门的暂缓出货通知时,应立即暂缓发运,等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再办理发运。紧急时由业务部门主管先以电话通知配货中心主管,但事后仍应立即补办手续。
(七)'成品发运单'填立后,须于'订货通知单'上填注日期、'成品发运单'编号及数量等以了解发运情况,若已发运毕结案则依流水号顺序整理归档。
第十条 承运车辆调派与控制
(一)配货中心应指定人员负责承运车辆与发货人员的调派。
(二)配货中心应于每日下午4点以前备妥第二天应发运的'成品发运单',并通知公司总务科调派车辆。
(三)如承运车辆可能于营业时间外抵达客户交货地址者,成品发运前,配货中心应将预定抵达时间通知业务部门转告客户准备收货。
第十一条 客户自运
(一)客户要求自运时,配货中心应先联络业务部门确认。
退货品管理
第十二条 运输的联络
配货中心接到业务部门送达的'成品退货单'应先审查有无注明依据及处理说明,若没有应将'成品退货单'退回业务部让补充,若有则依'成品退货单'上的客户名称及承运地址联络承运商运回。
第十三条 退货品的验收
(一)退货品运回公司后,配货中心应会同有关人员确认退回的成品异常原因是否正确,若确属事实,应将实退数量填注于'成品退货单'上,并经点收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签章后,依据前面介绍的退货单使用流程办理退货。
(二)配货中心收到尚无'成品退货单'的退货品时,应立即联络业务部门主管确认无误后暂予保管,等收到'成品退货单'后再依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退货的更正
(一)若退回成品与'退货单'记载的退货品不符时,配货中心应暂予保管(不入库),同时于'成品退货单'填注实收情况后,报交业务部门。
(二)业务部门查验退货品确属无误时,应依实退情况更正'退货单'送配货中心办理销案。
第十五条 盘点
(一)库存成品应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盘点时由会计部门将盘点项目依规格类别填具'成品盘点表'会同配货中心盘点,并按实际盘点数量填入数量栏内。
(二)实施电脑化后,'成品盘点表'由电脑制表。
(三)会计部门将'成品盘点表'的盘点数量与帐面数量核对若有差异,即填具'盘点异常报告单',并计算其盘点盈亏数及金额,送配货中心查明原因,再送销售部主管研判,拟具改善措施呈总经理核决。
(四)盘盈亏数量经核决后,由配货中心开立'调整单',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一联配货中心自存.
第十六条 消防设备
仓库内一律严禁烟火,配货中心应于仓库明显处悬挂'严禁烟火'标志,并依工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规定设置消防设备,由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日至少检查一次,如有故障或失效,应立即申请修护补充,并配合厂区消防训练,以提高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 库房管理应注意事项
(一)仓库内应经常维持清洁,并随时注意通风情况。
(二)易燃品、易爆品或违禁品不得携入仓库,配货中心应随时注意。
(三)仓库内不得吸烟,若因工程需要烧焊时,应先报备,并有人专责允许后才可。
(四)配货中心对所经管的成品库存及仓运设备应负责安全使用之责,如果破损应立即反映主管并立即委托修护。
(五)未经配货中心主管核准有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搬运完毕后,亦不得在仓库逗留。
(六)配货中心人员于下班离开前,应巡视仓库及电源、水源是否开闭,以确保仓库的安全。
第十八条库房抽查考核制度
(一)为了了解仓库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进展,公司将不定期的对仓库的生产与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抽查内容包括仓库的货品陈列、人员考勤、场地卫生等;
(三)抽查人员的安排由公司指定或派遣;
(四)抽查时间将不提前通知,每月抽查次数为2-3次。
附则
第十九条 实施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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