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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0

装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制度

装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制度

装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可有5分钟弹性时间(由主持人掌握)。迟到、早退5(不含)--15分钟(含)的,一次罚款20元;迟到、早退15(不含)--30分钟(含)的,一次罚款40元;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一次罚款50元。

第三条、会间呼机或手机每响一次罚款20元,接、打一次手提电话罚款50元,离开会场接、打电话,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会间离席者(无论何故),罚款100元。

第五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每次罚款200元。因故(无论是因公事、私事)请假不参加会议者,每次罚款50元(公司指定外出者或因工作约定时间必须避开例会时间且经总经理特批者除外)。

第六条、总经理例会

1、除遇特殊情况,每周三下午16:00在公司总部召开总经理例会。

2、总经理例会纪要、会议决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记录,会后将记录单复印交总经理、每个承办人和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各一份。

3、发言人应按规定的汇报内容汇报工作,发言应言简意赅,音量适中,吐字清晰。

4、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例会的部门负责人,须安排经总经理事先认可的临时负责人出席会议,未安排临时负责人的,给予一般过失单一张。

5、未按承办时间汇报例会决议完成情况的,视情节给予一般或严重过失单一张。

第七条、总经理例会的次日,各部门召开部门例会,如需更改会议时间,须报总经理批准。未按时召开部门例会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一般或严重过失单。

第八条、总经理当面指令或电话指令,须在24小时内汇报承办情况。否则视情节给予一般或严重过失单一张。

第九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八小时复命制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时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上级向下属指派工作,要求作出限时,对于无法提出限时的工作,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2.员工接受领导口头或书面指派的非限时工作任务,须于接受任务之时起,八个工作小时内汇报工作结果或承办情况。

3.部门之间非限时的协作事宜,应在八个工作小时内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员工向部门经理/主管反映问题、提供建议等,部门经理/主管须在八个工作小时内通告工作结果或承办情况。

5.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外出办事,或请假休息等原因不在岗位,均应向公司说明事由、去向,并与公司保持联系。

6.违反本规定,视情节给予一般或严重过失单处罚。

7.员工投诉按投诉制度处理,不属此制度规定范围。

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文件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阅,总经理签发。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起草,并交一份电子文档给总经理办公室审阅、修改,起草人或部门(临时)负责人校对,总经理签发,未交总经理办公室审阅和私自制发的,视情节给予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一般或严重过失单一张。

第四条、文件原稿,须注明文件起草部门、起草人,由总经理秘书分类归档,保存备案。

第五条、文件签发后,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打印、复印、盖章。

第六条、公司正式书面文件(红头文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出现错别字的,每个错别字给予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和部门文件的校对人各二十元罚款。

第七条、属于机密的文件,起稿人应注明'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机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八条、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发送。送件人应将文件内容、发送日期、接件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秘密文件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发送。

第九条、外来的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并分类登记。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15分钟内报送,15分钟内无法报送的,应与接件人联系并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条、传阅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专人负责收回,对领导指示的文件,总经理办公室应按领导指示和文件要求组织传达和落实。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的,按公司保密制度规定承担责任;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受罚一般过失单。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二)公司管理制度、文件、通知等。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产值。

(五)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须事先报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九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

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处以50-500元罚款: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取消其在公司的一切利益(包括工资和效益工资)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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