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规章制度颁布程序和施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设定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名称,规范公司和各下属管理处规章制度的制定、颁布操作程序,加强施行考核管理,促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章程、职责、规定、细则和办法,统称为规章制度。
一、由公司依据国家或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公司基本规章,统称为章程。
二、由公司或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或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就企业具体经营管理事项而制定、要求员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称之为制度。
三、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之特定事务而制定的管理范围与要求,称之为职责。
四、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制定的具体贯彻要求与标准,称之为规定。
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各管理处依据某一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称之为细则。
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特定事务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规定的事项,称之为办法。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行政人事部;各管理处规章制度的管理部门为各管理处办公室;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均负有督促、推行的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公司章程由其董事会制定,并分别依法定程序呈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位)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生效、施行。
第五条制度、职责、规定、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或各管理处办公室会同各部门制定,并呈报公司董事会或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六条细则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管理处会同各部门制定,并呈报公司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但应送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制定格式必须统一和规范:
一、内容繁复和条文较多的,应划分章节。
二、分条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根据需要依次分为款、项、目(实际书写时,款、项、目字样可省略),款冠以一、二、三等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并加具标点符号。
第八条公司或各管理处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相抵触,部门制定。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施行与适用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生效日期以颁布日期为准,但规章制度中订有施行日期的,依所订日期为准。
第十条规章制度规定对某一事项或某一部门适用,则只对该事项和该部门发生效力;如同时明确可适用其他事项或部门,且其他事项或部门没有同样规章制度时,则对其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不同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程度规定时,以特别规定为优先适用;无从适用时,由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解释和裁定;仍无法解决时,由公司地产常务副总经理裁定。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止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修订:
一、局部条款与政府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尽相符的。
二、局部条款已不符合企业现行的经营方针或实际需要的。
三、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多种规章制度重复、内容雷同,或同一事项所适用的不同规章制度,其内容是互相矛盾的。
四、规章制度涉及的部门名称与现有名称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部门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五、因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或废止而应配合修订的。
六、其他有必要修订的。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符的。
二、同一事项已有新的规章制度颁布施行的。
三、规章制度适用的部门已裁并,且无保留必要的。
四、因其他情致使规章制度已无保留必要的。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止程序同制定程序,但须规定修订后重新颁布施行日期及废止日期。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五条为使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切实得以贯彻执行、发挥应有作用,须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一、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应组织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贯彻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自查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绩效考核和总体评价材料。
二、公司领导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本公司规章制度的施行、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进行局部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对该部门、该管理处的考证材料。
三、公司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和实用性情况,了解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修订要求与建议,并视实际需要配合做好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因不了解规章制度而发生违规违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明知故犯的,则追究其本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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