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合理使用,增加其耐久性,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管理规范。
2 管理内容
2.1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要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2.2 不准任意改变现有建筑物的原设计状况和设计规定使用的条件。
2.3 每个工段要制定出本工段所管辖的建筑物、构筑物顶的清灰制度,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积灰实际情况每年制定不同的清灰时间。根据我公司的实际工作环境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厂房、高炉出铁棚、配电室等)每年最少两次清灰,所有清扫工作结束后要有记录。
2.4 屋面扫灰过程中,小面积积堆厚度不得超过60mm。高度不同的屋面清灰过程中,高低跨处小面积堆灰厚度不得超过120mm,在清灰及扫灰时,严禁损坏屋面防水层。
2.5 建筑物、构筑物要有良好的防洪、防水、防雷等措施,每年春季和冬季各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机动部。
2.6 建筑物、构筑物散水和外墙裙要完好无损,周围1米以内不准堆放任何重物,不准修建排水沟、埋设地下水管线、增设排水龙头等设施,蒸汽、酸、碱等腐蚀性汽体和液体排放要通致地下排水沟,不准蒸汽回水回到屋面或顺墙体流到地面,以防墙体受潮腐蚀和基础受压下沉,已经有排水沟的要停止使用,恢复原样。
2.7 不准长期漏雨、漏水不报,也不准任意在建、构筑物四周挖土或堆放垃圾,以免堵塞排水通道,引起地面积水,如发现四周有堆积物必须马上清理、整平。
2.8 不准出现慢性泄漏,冬季要经常检查,凡慢性泄漏的水管、蒸汽管等处冻结的冰柱要及时清除,泄漏点必须立即处理。
2.9 不准任意在建筑物承重结构上(柱子、桁架、梁及支撑杆等)悬挂重物或做为支、吊点,不得在承重构件上打洞、凿筋、焊吊风扇、灯等。屋顶上不准堆放废旧阀门、管道、型材、砖块等检修遗物和其它非建筑物、构筑物自身的构件成品。
2.10 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雷、防震、防腐蚀等设施以及维护结构、梯子、栏板、盖板、测量标志和各类隔热、防碰保护设施等。
2.11 本工段所辖区域内的排水沟要畅通无阻,不准向水沟内倾倒生活垃圾,不准用水向水沟内冲洗灰尘,水沟因汽车碾压损坏的要及时上报,避免水沟损坏造成排水不利而影响防洪。
2.12 根据所辖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实际情况,负责人要提出维修计划,上报机动部。
2.13 建、构物的每次维修、中修、大修要记录详细。
3 考核
3.1 违反以上1~10条条款的,一项扣50元。
3.2 违反第11条的扣100元。
3.3 违反第12、13条的扣50元。
附《工业建筑五禁十不准》
(一)工业建筑“十不准条例”
1、 不准随意改变原设计结构,改变设计的使用条件。
2、 不准任意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3、 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火、防腐蚀、防震、防雷等设施。
4、 不准任意碰撞和损坏围护结构、梯子、栏杆、盖板各种标志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
5、 不准对建筑物的柱子、梁、架、板及支撑杆件任意碰撞,作临时起重点、悬挂重物和利用吊车碰击建(构)筑物等。
6、 不准在建筑物基础周围任意挖坑积水和堆放重物,以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
7、 不准在各种屋面、楼板和操作平台超载堆放重物或增建小房等。
8、 不准对高温车间的厂房结构随意提高使用温度,对隔热措施不得任意损坏。
9、 不准堆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对在腐蚀介质环境中的建筑结构的防腐设施要加强维护、修复。
10、 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技术不相应的工业建筑物强行生产。在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时,必须坚持工艺设备和工业建筑综合考虑。
(二)屋面“五禁”规定
1、 严禁清灰时在屋面上大面积临时堆积灰尘(包括高层屋面向低层屋面的过渡清扫)。屋面在不受损坏或腐蚀情况下,其每堆积灰面积不得超过4m2,厚度不得超过60mm,临时堆放不得超过8小时。
2、 严禁向屋面投重物。
3、 严禁在屋面上人群集中,每m2不得超过1人。
4、 严禁在屋面上堆放重物。
5、 严禁在屋面上的积灰超过规定厚度,以免发生压塌事故。积灰量规定,屋面积灰厚不得超过20mm,屋面排水天沟积灰厚度不得超过30mm,天窗挡风板内,女儿墙及高低层屋面处最大积灰厚度不得超过60mm,冬季屋面积雪厚度不得超过150mm。
(三)工业建筑“十禁止规定”
1、 禁止动力管网跑、冒、滴、漏对工业建筑形成腐蚀。
2、 禁止雨(雪)、工业废水等渗入、灌入建筑物内形成结构腐蚀。
3、 禁止距建筑物2米范围内设上、下水井,种花草树木,设蒸锅、设采暖尾管,疏水器。
4、 禁止在各种屋面、低平投抛、拖重物,避免损伤面层及防水层。
5、 禁止损坏建筑物上的各种标志牌、标桩等。
6、 禁止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温度和排气量。
7、 禁止电焊机、电车等零次线和防雷装置线接至各类结构上,避免杂散电流对接构件形成电解,或引雷进入建筑物内造成伤亡事故。
8、 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和低载荷的平台上人群集中,防止坠落事故。
9、 禁止在各类通道、平台、屋面堆放备品备件。
10、禁止在各类承重物构件上焊接各类附件、连接支撑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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