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检维修作业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非常规作业的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降低安全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作业中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特殊作业
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3.2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3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4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5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6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7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8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9坠落高度
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3.10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11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3.12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13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1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15断路作业
在厂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 制定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系列(aq3021~aq3028-2008)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5]79号)
第二章动火作业
1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班长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动火作业分级
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班长或车间主任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设备、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须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逐项确认。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气体取样检测分析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7.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各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三章受限空间作业
1基本要求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公司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公司设备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
2.4公司基层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2.5.1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5.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2.5.3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2.5.4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2.5.5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5.6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监护人职责
2.6.1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监护。
2.6.2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6.3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2.6.4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3作业分级
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3.1.1 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3.1.2 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1.3 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3.2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设备、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
4.2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作业所在单位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4.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确认:作业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有受限空间所在班长或车间主任逐项进行确认。
4.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5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5.1气体取样检测分析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5.2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3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
6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c)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d)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6.6 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6.7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6.8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6.9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6.10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7.1《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7.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四章 盲板抽堵作业
1 基本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 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1.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2 作业安全要求
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3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 单位应按图作业。
2.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2.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2.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 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2.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 30 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 等。
2.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2.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2.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进行。
2.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2.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2.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2.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3 分工与职责
3.1生产车间负责人
3.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2监护人
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 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3.3作业单位负责人
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4作业人
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3.5审批人
3.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
4.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4.2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公司生产部门审批。
4.5《作业证》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年。
第五章高处作业
1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1作业高度在 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1.2作业高度在 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3作业高度在 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1.4作业高度在 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作业安全要求
2.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2.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 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 准的规定。
2.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2.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 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 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2.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2.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2.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2.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 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2.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2.1.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 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2.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2.1.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2.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2.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2.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 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2.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 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4053.1和 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 7059和 gb 12142的要求。
2.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 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 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2.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 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 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2.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 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 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 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2.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 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 6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 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 完善。
2.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 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2.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 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2.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2.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 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 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2.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 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 具或穿均压服。
2.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 停止作业。
2.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 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2.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2.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2.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 应清理运走。
2.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 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2.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2.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3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3.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生产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3.5《作业证》有效期 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六章吊装作业
1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2 作业安全要求
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2.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 作业中安全措施
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 的规定。
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
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6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6.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7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本标准2.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审批人。二、三级吊装作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一级吊装作业由分管生产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7.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7.6 《作业票》有效期72小时,若作业时间超过72小时,应重新审批。
第七章临时用电作业
1 基本要求:
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1.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2 作业安全要求:
2.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2.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2.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2.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2.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2.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9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3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 作业证由用电部门负责填写,由用电部门与供电执行部门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由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3.2 临时用电时间不应超过15天。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章动土作业
1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1.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1.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1.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1.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1.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9.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1.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 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 gb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1.9.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 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 0.8 m,高度不得超过 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 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 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1.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1.9.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 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1.9.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 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1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12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 gb/t 13869和 jcj 46的有关要求。
1.13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2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1《作业证》由动土申请单位进行填写,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
2.2动土申请单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2.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2.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2.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2.7《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2.8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1个月。
2.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九章断路作业
1作业安全要求
1.1 作业程序
1.1.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1.1.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1.1.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1.1.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 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1.1.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1.2作业组织
1.2.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1.2.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1.2.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1.2.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1.2.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1.2.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1.3作业交通警示
1.3.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1.3.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1.3.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h,夜间不超过 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 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3.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1.3.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1.3.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1.3.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 ga 182的规定,离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1.3.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 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4应急救援
1.4.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1.4.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1.4.3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2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2.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2 断路申请单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2.3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2.4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2.5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存。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天。
2.6《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附录
特殊作业票的办理和审批流程
安全作业证种类 | 办理部门 | 审核或会签 | 审批部门(人) | |
动火证 | 特殊动火作业 | 用火单位 | 车间、生产、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 生产副总 |
一级动火作业 | 车间、生产、设备管理部门 | 生产副总 | ||
二级动火作业 | 车间 | 安全管理部门 | ||
受限空间证 | 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 作业单位或作业组织单位 | 设备、工程、安全等部门 | 企业负责人 |
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 设备、工程、安全等部门 | 生产副总 | ||
盲板抽堵证 | 生产车间 | 作业单位 | 生产部门 | |
高处作业证 | 一级高处作业 | 作业单位或作业组织单位 | 车间、作业单位 | 设备管理部门 |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 | 车间、作业单位 | 设备管理部门 | ||
特级高处作业 | 安全管理部门 | 生产副总 | ||
吊装证 | 一级吊装作业 | 吊车使用单位 | 安全、设备、生产、工程管理部门 | 生产副总 |
二级、三级吊装作业 | 吊车使用单位 | 安全、生产、工程管理部门 | 设备管理部门 | |
临时用电证 | 用电单位 | 配送电单位 | 电仪管理部门 | |
动土证 | 动土所在单位 | 公用工程、生产、设备、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 工程管理部门 | |
断路证 | 断路所在单位 | 消防、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 工程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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